【 – 写作指导】
篇一:《浅谈机关公文格式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机关公文格式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公文格式规范化,是办公自动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公文作用,维护公文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要条件。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行政机关的公文格式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标准,但在公文处理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实际工作中公文格式常出现的不规范现象进行了归纳分析,浅谈几点相应的对策。
一、关于公文要素
一般来讲,一份完整的公文都是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组成。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眉首主要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几个要素。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主体主要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几个要素。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版记主要包括主题词、抄送、发文机关、印发时间、印制份数和页码几个要素。
二、关于不规范现象
(一)公文标题不规范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不规范的做法表现为:一是标题中未标明发文机关;二是滥用符号。标题中使用了多种标点符号,较多的是使用逗号、顿号和书名
号等。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特定称谓加引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结构层次序数使用不规范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具体设置多少个层次序数,要视文件的内容和篇幅来定。一般来讲,第一、二、三、四、……层次序数依次标识为:“一、”、“(一)”、 “1.”、“(1)”、……。一般来讲,层次序数不得跳级使用。
年份一般不能用缩写。如:2010年不应缩写为“一○年”或“10年”。 如年份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一○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 “0”、 “o”或“零”, 应该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中选择 “○”。“十月”中的“十”不能写成“10”,而应写成“十”。
(三)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文字材料中的序号、标点符号应正确使用。否则,所表现出的语气、词语性质和作用就会走样。
1.“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
2.“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应该用顿号;“1”、“2”、{困难,,对策,,,公文}.
“3”和“A”、“B”、“C”后面用 “.”,不得使用“、”或“,”。
3.在用“一是”、“二是”、“三是”表示顺序或在“一方面”、“另一方面”之后,可以分别用逗号,也可以不用标点符号,直接连接下文。
4.序号如加括号,如:(一)(二)(三)(四)和⑴ ⑵ ⑶ ⑷,后面不再使用任何标点符号。例如:“(一)、”、“(一),”、“(一).”等均属不规范用法。
5.有时在上述层次序数中需要加入“第一”、“第二”、……或者 “首先”、“其次”……,此时其后面一律使用“、”,不得使用“、”或者“.”。
6.冒号占一个字的位置,居左偏下(:),不得使用数学中的比例号(∶)。
(四)成文日期标识不规范
常出现的问题:一是标注位置太低或太高,以至于印章距正文太远或盖压正文;二是把拟文日期作为成文日期;三是把修改日期或送签日期作为成文日期;四是联合行文主办机关签发日期作为成文日期。
(五)印章加盖不规范
印章是公文制发机关对公文负责的凭证,必须规范使用。但常出现不规范现象:一是印章加盖不符合要求,有的歪斜,有的盖在正文上;二是印章未居中下压成文时间,盖印距正文太远。印章正确的加盖位置:印章上弧距正文2mm—4mm。
(六)公文的排版规格、字体及字号的使用不规范
常见的公文纸张一般采用标准的A4型或通用的16开型。对于字
体及字号的使用,有的选择宋体小三号,有的选择楷体三号。公文的排版规格、字体及字号规范的做法是:
1.公文正文用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用3号仿宋字。
2.发文字号和“签发人”用3号仿宋字。“签发人”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3.主送机关、正文、附件、作者、日期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
4.主标题(又称一级标题)为2号宋体加粗。
5.二级标题为3号黑体。值得注意的是:在属下还有两级以上标题的情况下,二级标题应该加粗;在属下只有一级标题的情况下则可不加粗。
6.三级标题为3号仿宋加粗。值得注意的是:在属下还有一级以上标题的情况下,则本级改为“3号楷体加粗”; 在属下没有标题的情况下,则用“3号仿宋加粗”。
(七)附件标注不规范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必须一致。
不规范做法主要表现在:一是附件和正文间隔或大或小。二是把被批转、转发、印发和发布的内容,作为附件处理。三是附件说明与附件的标题不一致,有的附件标题缩写。四是附件说明的顺序与附件{困难,,对策,,,公文}.
的顺序不一致,有的附件的序号使用汉语数字标识,附件名称后加标点符号。五是附件跟附注区分不清,在印发文件时不管是附件还是附注全当作附件,导致关系的确认错误。
(八)抄送机关标识域不规范
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之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不得将主送机关再标识到抄送机关栏。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抄送机关标识域用来标识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但有些机关公文已主送上级机关,又同时抄送该部门的领导。在抄送标识域内常出现“抄报”,顶格标识“抄送”,回行时与“抄送”对齐,最后一个名称后不加句号等不规范问题。
三、关于公文的行文原则
按行文方向划分,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是行文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文的出发点。确定行文一定要首先明确行文的目的和作用,要有的放矢,有针对性,使发出的公文产生预期的效用。改变那种“发文越多、文件的规格越高、工作就越重视”的误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行文。行文的必要性是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上行文中,如果要制发请求解决问题的文件,要研究问题的本身是不是属于上级应当解决的;还要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行性。制发平行文件,要注意明
篇二:《公文常见错误分析及对策》
公文常见错误分析及对策
一、 存在的问题
(一)文种使用乱。一是生造文种。把没列为文种的公文种类作为文种使用。《办法》所确定的公文文种共有13类14种,即:命名、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行文,但可作为"印发"、"颁发"式"通知"的"附件"行文。例如,《关于技术练兵比武的具体操作规定》、《关于使用统缴证有关问题的说明》等,这里的"操作规定"、"说明"均不应作为文种使用,可以改成《××关于印发技术练兵比武的具体操作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使用统缴证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不能作为文种使用的还有"条例"、"规定"、"办法"、"总结"、"计划"等,有的甚至把"安排"、"要点"、"细则"这些既不是公文文种又不是应用文体种类的东西常常作为公文文种直接行文,都是错误的。
(二)混用文种。常见的是把相近的"请示"和"报告"两种文种张冠李戴。例如:《××关于批准成立运输协会的报告》,《××关于办公自动化所需经费的报告》。两个标题内容十分明确,就是要求上级解决问题,应该用"请示"而不是"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这类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反映清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和领导了解发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而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困难,,对策,,,公文}.
批准"的,需要回复,两者在使用上有很大的区别。有时也存在"请示"和"函"混用。《办法》规定: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是用函。可是有些单位当有求于对方(不相隶属单位)时却用请示。
(三)规矩格式乱。《格式》中就公文的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行文中常见错误有: 1.排版规格不当。公文标题应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上各行其是,严重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 2.发文号标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错用括号。如,绵交发(2006)240号;二是用虚数。如绵交发〔2006〕005号;三是字体字号不标准。《格式》规定: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 "第"字。特别对于字号和字体,有的小于3号;有的用小标宋体字,有的用楷体,也有的用黑体,五花八门。 3.标题滥用符号。《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第六款中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是在实际中,滥用符号的例子屡见不鲜。如"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做好一节一会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局《关于实行在网上公示建筑企业不良行为的通知》的通知",以上两例中的"《》"符号都不应该使用,应改为: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做好一节一会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局关于实行在网上公示建筑企业不
良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4.结构层次序数使用不规则。《办法》规定: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但是目前有些单位一些公文序数数词仍然存在使用不规则的情况,要注意《办法》规定的序数数词的写法,其中"一、"下面是顿号,"1."下面是圆号,而"(一)"和"(1)"括号外面是不带顿和点号。 5.引用文号格式不对。《办法》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条规定"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等,它表示行政公文不再使用"抄报"一词。 8.附件标注不符合规定。附件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办法》对附件有明确的要求,但有些公文出现附件和正文之间的间隔或大或小,附件顶格标识、附件序号使用汉语数字标识,附件名称后加标点符号等毛病。特别是附件跟附注区分不清,在印发文件时不管是附件还是附注全当作附件,导致关系的确认错误。 9.盖印不规范。印章是公文制发机关对公文生效负责的凭证,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但不规范现象常见于一些文件中:如印章歪斜、不清晰、排列不齐;印章间相交或相切,相距超过3mm;联合行文单位印章顺序混乱,或一排超过3个,或左右距公文纸边距离不合标准等。
公文写作中引以为戒的逻辑错误
写作公文时总要与各种概念打交道,如果不正确抉择各种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则常会在公文中出现概念方面的逻辑错误。根据公文中常见的概念方面的逻辑错误,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种属混淆。概念之间往往存在从属关系。如A概念包括B概念,而B概念则是A概念中的一部分。像“水果”和“梨”两个概念,“水果”包括“梨”,
而“梨”则是“水果”中的一种。“梨”和“水果”两个概念是种属关系,在写作涉及到这两种概念时不能并列写这两个概念。如:“今年市郊水果和梨都获得了丰收”,这样并列写法是不对的。
2、交叉并列。两个概念有一部分相同的含义,有一部分不相同的含义,则这两个概念就有交叉关系。如“青年”与“工人”两个概念之间有交叉关系。在公文写作中,不能将互相之间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并列。
3、限定与概括不当。用概念表述某个事物或意思时,所用的概念应当能准确地表示所要表示的事物或意思。如:“城镇环境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在这句中“环境污染”的概念太大了,与煤烟型污染相配不当。如果改为“大气环境污染“则就合适多了
4、定义模糊。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因此,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必须揭示概念的内涵。如果没有揭示概念的内涵,则就范了定义模糊的错误。如:“生命是常青之树”这里只是作了个暗喻,并没有说明“生命”的本质属性,所以这句话不能代替定义。
5、标准不一。在同一句子中,划分各子项的标准应该是同一的,用不同标准划分的子项,不能并列在同一句子中。如:“国营、集体、个体及千元以上销售额的饭店要带头使用型煤。”这里“国营、集体、个体”的划分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千元销售额”又是以销售货款为标准。标准不一放在一个句子中就范了概念混淆错误。
6、判断不准。判断是对事物有所肯定或否定的一种思维方式。判断常会出现错误。如:“所有的书籍都是人类的精神粮食”。粮食是有利人类的健康的,但书籍并不一定都有利人类的精神健康,所以这个判断是绝对的,是错误的。
7、自相矛盾。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包含两相反的自相矛盾的意见或要求。如:“根据县体育工作成就和教练员的知识结构,特提出县业余体校教练员职业岗位设置申请。如有困难,也可缓设或不设。”设置职业岗位和不设职业岗位是两个相反的概念。这两个相反的概念同时在一个公文中加以肯定,就造成了自相矛盾的困境。
行政公文写作常见错误举要
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同时废止了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已于200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有的单位在行政公文处理中尚未严格执行新规定,特别是行政公文写作中出现了一些常见的错误,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了它的法定效力,从而影响了办文的质量和效率。
一、公文眉首常见错误
公文的眉首是指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包含)以上的各个要素,它是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以及签发人等构成。公文的眉首看起来很简单,内容也不多,但由于对新《办法》不够熟悉,在实际工作中,公文眉首的格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当数"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三处。
旧《办法》的公文格式规定"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识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的相应位置,"发文字号"中的"年份"要用方括号"[]"括入;而新《办法》的公文格式中则明确规定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要标识于公文首页右上角,"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必须用六角括号"〔〕"括入。例如,现在有不少的单位由于受旧《办法》的影响,而将公文的"发文字号"写成"×××[2001]1号",这是不规范的,应改为"×××〔2001〕1号"。
二、公文主体常见错误
公文的主体包括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个要素,它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和"附注"等构成。这一部分是公文的主体部分,也是写作中最容易出错、错误较多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由于公文文种使用不当或对公文事由表述不完整、不准确,造成公文标题中的一些常见错误。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每个要素都有其独特的作用,一般不得随意省略。
文种是公文标题中最重要的要素,每一个文种都体现着一种严格的权限,对文种应根据公文所涉及的内容、文种的范围、发文机关的权限和隶属关系以及发文的目的和要求等进行选择,切不可混淆使用。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却出现了一些错误选择文种的现象。首先,仍按旧《办法》的规定选用文种。新《办法》撤消了"指示"文种,而增加了"意见"文种。目前,有不少单位仍在使用"指示"这一文种,而未将"意见"作为一个单独的文种使用,如"××大学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教学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应该改为"××大学关于严格教学秩序的意见"。其次,文种的混用现象严重。由于某些文种行文方向相同而且文种又很相近,造成了文种的错选,比如,"请示"和"报告"、"请示"和"函"以及"公告"和"通告"等文种就经常被混用,有的该用"报告"的用"请示",该用"请示"的用"报告",甚至"请示报告"同时使用;有的按旧《办法》的规定将"公告"和"通告"作为同一类文种来使用,新《办法》对二者有了明确的界定;有的单位为了办事顺利,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故意将"函"用成"请示",如"××县办公室关于追加2000年度办公经费的请示"(给县财政局),应改为"××县办公室关于追加2000年度办公经费的函"。再次,有少数生造文种的现象。使用规范的文种,是公文与非公文相区别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但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中,却出现了少数使用党和国家公文法规规定以外的文种,诸如"汇报"、"批示"等,这些生造文种的现象,影响了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应按照党和国家公文法规规定的文种使用,决不能乱起"名称",生造文种。如"××大学关于教学工作情况的汇报",将"汇报"作为公文文种来使用,极不规范,应改为"报告"。 由于文秘人员对公文主题的把握不准确、不全面,对起限制、修饰和说明的时间名词、程度副词和介词结构等使用不当,从而造成了公文标题事由不清楚、不准确,如"××县工商局关于摆摊设点的决定",此"决定"对摆摊设点究竟是"禁止"还是"准许"、摆设地点等不明确、不具体,根据该文的内容,应改为"××县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城区繁华地带随意摆摊设点的决定"。
2、由于行文规则和行文关系模糊,造成主送机关不明确。新《办法》规定"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从而使整个行文
篇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常见问题及对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常见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文书处理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质t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等三个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使机关文书处理工作日益规范化,维护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了机关公文的应有效用。
但一些基层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值得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改进。笔者就日常公文处理工作中所见以及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一些问题进行粗略归纳和分析,期待与同行们一起探讨。{困难,,对策,,,公文}.
一、公文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文种使用不规范
1.滥发通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但
事实上一些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