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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王某于2007年6月20日,以生意经营 制作一份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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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作指导】

篇一:《法律文书写作题-第八章》

1.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甲县自立水果商店经理王小天与乙县前进农产品供销公司经理李大仁经过协商,于2009年10月10日 自愿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县自立水果商店(以下简称需方)向乙县前进农产品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方)购买富士苹果2万公斤,每公斤价格3元,货款共计6万元,双方约定货到即付款。合同还规定,若晚1个月付款,则加付1%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月计算,不足半月不计算,超过半月按1个月计算。合同还对供方提供的苹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苹果的表皮不得有腐烂现象,每个苹果分量不得轻于200克。 供方按合同规定,于2009年10月20日将富士苹果保质保量发往需方。需方收到货后,于10月30日派人送来货款3元和一张尚欠货款3万元的欠条,并说我店王经理说了,因资金一时紧张,尚欠3万元货款请宽限几天,等有钱立即付清。可是至今半年过去了,供主去人或用电话催了数次,需方借口资金不足,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出于无奈,供方李经理亲自去找王经理讨债。王经理说本店由于经营不善,负债很多,现已资不抵债,濒于破产,实在无力偿还。后李经理经多方了解,得知王经理所言并非实话,实际上是有钱不还。为了维护供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供方于2010年5月8日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需方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内容合法,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其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立即将货款付给原告。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合同规定如数支付违约金。

证据:(1)双方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复印件);(2)被告欠3万元货款的欠条一张。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3万元欠款给原告;(2)被告付给原告违约金(30000X1%X6)1800元整;(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前进农产品供销公司,地址在乙县X乡X村。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是经理。企业性质:集体。工商登记核准号:XXX。经营范围和方式:农产品零售兼批发。开户银行:XXXXXX。账号:XXXXXX

被告:自立水果商店,地址在甲县东大街X号,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是经理。电话:XXXXXXXXXXX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民事上诉状。

原告史X诉被告任X离婚一案,经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 以(2006)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处理了此案。判决结果有三项:(1)准予原告史X与被告任X离婚;(2)婚生女孩史XX(12岁)由原告史X抚养;(3)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共有的财产均分,另附财产分割清单(略)。被告对判决结果第一、三项无异议,对第二项不服,于是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变更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孩史XX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人指出,原判决认为,“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担任营销副厂长,经常出差或开会,有时甚至几个月都不回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的身心的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能力培养孩子成人。关键

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孩子会比母亲照顾得好吗?可见,被上诉人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宁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XX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归准抚养时根本没有听取孩子的意见。孩子听说归父母抚养,哭了几天,表示不愿意同父亲一起生活。区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上诉人任X,37岁,汉族,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路XX号。被上诉人史X,男, 40岁,汉族,XX市XX工厂副厂长,住XX市 XX路XX号。

3.根据下述事实,帮刘翠代写起诉状。

刘翠于2000年在东北打工时认识杨兵,并随杨兵回到杨家孝感市结婚,婚后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尚好,杨兵家中有一双目失明的母亲,刘翠在第二年又生下一子(取名杨思),由于二人均无稳定收入,杨兵决定去东北打工挣钱来补贴家用,起初几个月杨兵还会给家里寄钱,但后来音训全无。由于生活艰难,刘翠靠做一些小生意来照顾婆婆和儿子。两年后杨兵回到家里,但性情大变,经常对刘拳打脚踢,刘翠决定回娘家暂住一段时间,在回家途中出了车祸,刘翠受了伤,杨兵得知后,赶到刘家,当众辱骂刘及其家人。待原告将伤养好,回到孝感时,从邻居处得知,在刘翠不在家的这段时间内,杨兵与邻村的林某有不正当关系,刘追问此事,杨却对其破口大骂。刘翠提出离婚,杨兵不但不同意,还当众对刘翠大打出手,被人送到医院后经法医鉴定,刘翠的伤构成二级伤残。在刘翠住院期间,杨兵从不去看望,并且与林某同居。刘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

4.根据下述案情撰写起诉状

20099 年11月16日,杜峰与张安(西安市xx公司经理)、王美(张安之妻,西安市xx 区xx 街道办事处干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张安、王美)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 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 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乙方(杜峰)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 万元,租期自2009 年11 月20 日至2013年11月19 日;乙方必须于每年11月30 日前一次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 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甲方,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甲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甲方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甲方终止协议,赔偿乙方) 年的房租;如乙方终止协议,乙方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甲方。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领取《房屋租赁证》。

杜峰对所租之房进行装修,开办了酒楼。2010 年12 月19 日,杜峰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11 年元月初,杜峰将酒楼转让给李文,并将此事通知了张安夫妇,李文向杜峰支付转让费10 万元,但张安夫妇拒不按协议约定与李文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李文无法经营,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

杜峰将租金交至2011年11月。同年12 月5 日,杜峰以张安、王美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委托西安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丽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安、王美赔偿损失12.5 万元(租金损失7.5万元,营业损失5 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5.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的正文。

2007年5月1日上午,家住xx省xx市的王某乘坐xx省青年旅行社的大巴汽车外出旅游。当该车行至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门口时,因该车司机刘某违章借手机,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该汽车撞在路边停车卸货的一辆“北京”牌小卡车上,乘客王某摔倒,经医院骨科诊断为“右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住院费、治疗费19800

元,王某因不能上班被其工作单位(某市自来水公司)扣除工资、奖金共计6500元,其子王小虎因护理父亲,被工作单位扣除工资、奖金计4000元,王某在住院期间因接待前来探望的亲朋好友花去饭费1600元。

由于xx省青年旅行社将责任推到“北京”牌小卡车上,拒不对王某进行赔偿,王某认为xx省青年旅行社应负全责,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王某,男,48岁,汉族,xx市人,xx市自来水公司工程师,家住xx市桥东区二道街5号。Xx省青年旅行社,地址为xx市裕华区栾城道口8号,总经理张某,男,36岁。

6.改错:指出下面这份起诉书的错误并改正。

起诉书

原告,冯╳╳,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区人,农民,现住╳╳区╳╳镇压╳╳村。被告:杨╳╳,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人,农民,住保定市╳╳区╳╳镇╳╳村。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男孩冯╳╳与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育费;

3.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1994年9月,我与被告杨╳╳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10月6日结婚,婚前关系融洽,婚后感情一般。1996年9月15日生一男孩冯╳╳。同年11月我外出务工,被告在家料理家务,后因被告作风问题被我发现致使双方感情产生隔阂,并经常为此争吵打架。2005年农历腊月十五被告与人私奔,经双方寻找才在八里洼发现被告,我乘车去接她,但她执意要留在娘家而不肯回家,后经本村村民郑╳╳,赵╳╳说合,被告在索要了500元现金的条件下才于2005年农历正月二十回家。回家后被告不思家务,置丈夫与孩子于不顾,又于2005年6月20日借口去╳╳市给孩子买衣物为名,从家中拿走现金200多元再次出走,次日我组织人员四处查寻,她躲在其姐姐家至今不回。

被告杨╳╳屡次抛弃家庭、孩子出走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情感,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人郑╳╳,赵╳╳是我与被告相识结婚的介绍人,二人现与我住同村。

证人刘╳╳和被告之兄杨╳╳证实被告与人私通之事,二人与我现住同村。

证人╳╳,赵╳╳,杨╳╳证实被告两次离家出走,他们与我住同村。

此致

╳╳区人民法院

附件: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冯╳╳

7.请根据下面的资料写一篇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和被告人于20××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20××被告人与女徒工×××通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使自诉人精神人受到了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结婚的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20××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用,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想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紧咬牙前,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可证明)。

20××年春节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手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领导戴××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王××均可证明)。20××年3月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7月××日突然进家把自诉人捆住送往××精神病疗养院,其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自诉人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 证据材料:

1.证人:戴××,女,本村农民;李××,男,本村医生;王××,女,本村农民。

2.天津市××××医院病情证明书1份。

8.指出下述起诉状中的错误。

刑事起诉状

原告人:张××,男,38岁,汉族,××县人,农民,住××乡××村。

被告人:王××,男,40岁,汉族,××县人,现任××乡副乡长。

请求事项:

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财产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由与理由:

被告人王××2004年8月16日下午4时许,来到我家催交征购粮食,我对他讲我应交粮食6000斤,现已交了3000斤,剩下的待麦子晾干后再交,王酒气熏天(估计中午喝了酒)地说我是刁民,是有意拖欠公粮。这时我的妻妇李××说:“也真是的,乡政府供化肥的时候,只关照自己的亲戚,交公粮就想起我们。”不料这句牢骚话使王大发雷霆,他骂我妻子说:“泼妇,明天再给你们算账。”然后拂袖而去。第二天上午9时许,王带了六个年轻小伙子,开了一辆卡车,闯进我家,抢劫财物。共抢走24寸康佳牌彩电1台,威力牌双缸洗衣机1台,永久牌自行车1辆,缝纫机1部和被褥4床。我妻子上前阻拦,被一小伙子推倒在地。听说这些东西都拉到了乡政府。整个抢劫过程,我的邻居高××,赵××等有10多人围观,都可作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作为国家干部,应当懂法,他却利用职权强抢民财,已构成侵犯公民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要求法院依照法律追回我家的被抢财物,并追究王××的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件:本状副本3份,书证3份

具状人:张××(签章)

××××年八月二十二日

9.请根据背景材料代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王××住江苏省甲市东区,李××住甲市西区,二人系同一公司职工。两人于2009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将王××打成轻伤,王××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500元。经该厂领导调解,二人达到如下协议:“李××于2009年3月底前赔偿王××医药费3000元整,并在厂内当众公开向王××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李××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王××以伤害赔偿为由,于2009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李××认为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二人所在工厂为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全的管辖异议成立,以“〔2009〕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王××对此裁定不服,欲提起上诉。

10.请指出下述上诉状中的错误。

上诉人: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人,系××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街××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年××月××日〔20××〕×民初字第24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原判决认为:原告、被告的婚姻是父母包办,并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又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心有别恋,经常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影响男方正常的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男方迁居单位宿舍与女方分居已经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和好,故依法判决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由双方父母做主,但订婚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断约见,彼此印象都很好。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天喜地,绝无异议,有亲友为证。原判认定双方“无感情基础”是没有根据的,父母做主必然无情的推论不能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12年,生育了两个孩子,家庭基本和睦。只是近两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和生活方面对上诉人及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就争吵的内容而言,毕竟是家庭琐事,因琐事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心有别恋,也不是毫无根据的。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与王××(女,系被上诉人同事)外出游玩的合影照片以及被上诉人写给王××的情书两封为证。上诉人去单位反映情况既是为了家庭的和睦,也是为了被上诉人的幡然悔悟,不致铸成大错。至于反映情况的方式或有不妥之处,可以改正,但这并非离婚的根源。

综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真诚悔改,放弃错误思想,改善夫妻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感情完全可以和好如初。一审人民法院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实际并未破裂的情况下,未作认真调解,轻易判决离婚,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的。请求二审法院批评被上诉人的错误行为,劝服其改正,并撤销原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转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本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刘××

二О××年××月××日

11. 根据下述案件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退还向其收取的出租车返程过路费案

2000年4月15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公司总经理王××从南通市内乘坐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汽车公司)苏FB1027号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通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车到机场王××下车付费时,南通汽车公司贺驶员除要求王××支付租车费外,还提出要按全国统一规定由王××支付其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共20元。王××当即提出异议,南通汽车公司驾驶员则要求王××投诉或起诉,但该费用必须支付。王××因赶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南通汽车公司在出具给王××的68元车费发票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事后,王××经投诉未果,以南通汽车公司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理由,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南通汽车公司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10元。

被告南通汽车公司答辩称:其收取原告王××双程过路费符合物价局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南通汽车公司并提交了南通市物价局1992年11月10日印发的《南通市出租车汽车收费标准》及江苏省物价局于1991年8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

上述两文件规定,过路费由乘客负担。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0日作出(2000)

篇二:《法律文书制作习题》

《法律文书》习题

一、民事起诉状的制作: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2007年5月1日上午,家住××省××市的王某乘坐××省青年旅行社的大巴汽车外出旅游。当该车行至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门口时,因该车司机刘某违章接手机,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该汽车撞在路边停车卸货的一辆“北京”牌小卡车上,乘客王某摔倒,经医院骨科诊断为“右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住院费、治疗费19800元,王某因不能上班被其工作单位(某市自来水公司)扣除工资、奖金共计6500元,其子王小虎因护理父亲,被工作单位扣除工资、奖金计4000元,王某在住院期间因接待前来探望的亲朋好友花去饭费1600元。由于××省青年旅行社将责任推到“北京”牌小卡车上,拒不对王某进行赔偿,王某认为××省青年旅行社应负全责,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王某,男,48岁,汉族,××市人,××市自来水公司工程师,家住××市桥东区二道街5号。

××省青年旅行社,地址为××市裕华区滦城道口8号,总经理张某,男,36岁。

二、民事反诉状的制作: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人(本诉被告)××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06年7月20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人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于7月29日向同一人民法院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2005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由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生产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1000平方米,反诉人于2006年1月14日向被反诉人预付了全部货款的3 0%。被反诉人于2006年4月24日交货375平方米,其中仅有64平方米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反诉人已退回了166平方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尚有145平方米现存于反诉人处。为此,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退货未果。之后,被反诉人于2006年4月27日再次向反诉人交货276平方米。至此,被反诉人所交符合约定的货物共为340平方米,与总供货量1000平方米相差约660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于2006年3月1日前全部交货,而被反诉人却于2006年4月24、27日两次部分供货,迟延履行合同约定,而且至今尚未全部供齐货物。

反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支持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起诉状所列反诉人违约的事实是没有根据的,被反诉人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供货数量不足,而且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人:××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是程××,男,系公司经理。

反诉的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接受反诉人退回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货物,共计145平方米;给付违约金29184.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案件的证据材料有:(1)双方签订的买卖印度红毛光板小板合同;(2)提(接)货的收单;(3)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交涉要求按合同供货的书面材料和通话记录。

被反诉人:××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市××区××镇。法定代表人段××,男,系公司经理。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5年4月12日,张丰与崔南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崔南拥有产权的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B-95950),欲转让给张丰”。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崔南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张丰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崔南同意张丰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崔南。协议签订后,张丰当即交给崔南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崔南给张丰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张丰。之后,虽然张丰曾多次催促崔南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崔南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张丰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崔南,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张丰在多次向崔南索要已付车款遭拒绝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5年5月22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崔南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

自己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自己蒙受了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崔南返还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丰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张丰与崔南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B-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崔南写给张丰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 崔南在答辩状中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的,自己有权将该车卖给张丰,故不同意返还购车款。崔南未提交证据。

2005年8月22日,长子县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员刘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合同纠纷一案,由李兆兰担任书记员,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长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丰、崔南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B-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崔南,崔南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崔南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张丰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崔南签订了购车协议,张丰与崔南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张丰要求崔南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崔南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于是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崔

篇三:《法律文书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法律文书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写在题干括号内。错选、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材料具有的特点是()。

A.鲜明性

B.客观性

c.法定性

D.实效性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

查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文书是()。

A.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B.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c.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起诉意见书

3.起诉书的制作主体是()。

A.人民检察院

13.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立案的第2号刑事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当

表述为()。

A.济刑初字(2007)第2号B.鲁刑初宇(2007)第2号

C. (2007)鲁刑初字第2号D. (2007)济刑初字第2号

5.当庭宣判的民事判决书尾部注明的判决日期为()。

A.第一次开庭的日期

B.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c.当庭宣判日期

D.审判长或院、庭长签发日期

6.仲裁裁决书的尾部应由( )签名。

A.仲裁员

C.仲裁委员会主任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B.仲裁当事人、仲裁员 D.首席仲裁员

1. 什么是通知立案书?

2. 公证文书根据其内容、性质可划分为哪几类?

3. 辩护词论证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三、写作主题( 32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2003年5月22日,原告郭×到北京市XX区购买于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 5 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 88于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 2003年5月26日,祝×发现该于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井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卡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 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于机是供货商提

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郭×决定向xx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 5 25元,井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 5 2 50元,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原告:郭X,女, 1 9 84年出生,汉族,元业,住北京市xx区。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

建立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四、写作辅题 ( 20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4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梁×、李×、王×、赵×等人聚在一起商量去x x职业学校抢点

钱花,井问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张X,职业学校谁有钱,张×告诉梁×等人男生宿舍1 01房的学生有钱。梁×安排王×去找其朋友借来了两把60公分长带铁套筒的单刃刀。凌晨2点来钟,梁×、李×、王×、赵×一起前往职业学校,其中,王×、赵×各拿一把刀,李×、梁×则拿着装刀的铁套筒。梁×等四人从职业学校大门的左侧翻围墙进入学校院内,走到男生宿舍 101房前,梁×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块布蒙住脸在门口放风,王×、赵×、李×推开房门进入宿舍后,王×将被害人陈海从床上拉下来,赵×将被害人刘斌从床上拉下来,并分别用刀架在二人的脖子上,叫二人拿钱出来。二被害人称没有钱。于是,由李×看守二被害人,王×和赵×动手搜二人的床铺,共搜得陈海的1 50元人民币和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刘斌的1 00多元人民币及交通银行储蓄卡一张。随后,李×叫王×、赵×用电话线、鞋带将陈海、刘斌双手反绑并用枕头套套在二人的头上。在逼迫二被害人说出各自的银行卡密码后,四人离开现场。

XX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破获后,认为几名犯罪嫌疑人均符合拘留条件,拟将其拘留。

梁X,男, 1 983年2月19日出生,叹族, X X市人,无业。

李X,男, 1 9 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XX市人,无业。

赵X,男, 1 9 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 XX市人,农民。

王X,男, 1 9 83年9月23日出生,叹族, XX市人,无业。

张X,男, 1 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 X X市人,学生。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F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投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川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刊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自(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川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王某于2007年6月20日,以生意经营}.

法学专业法律文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1

lB 2.B 3.A 4.D 5.C 6.A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4分,共12分)

1. 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 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

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2. 根据公证文书的内容、性质可将其划分为:民事公证书、经济事务公证书、涉外公证书(2分)。

3. 辩护词论证的主要问题有: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驳辩(2分)、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和驳辩、

关于量刑问题的辩护。

三、写作主题( 32分)

(一)首部(5分)

篇四:《法律文书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法律文书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写在题干括号内。错选、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材料具有的特点是()。

A.鲜明性

B.客观性

c.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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