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写作指导】
【第一篇】山东管理学院学费
山东管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山东管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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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东管理学院学费
山东管理学院自主招生面试试题综合素质答案技巧
山东管理学院自主招生面试试题与答题技
巧
一、山东管理学院综合素质测试目的
综合素质测试面试主要从学科潜质、人文素养、科学思维、个性特长和心理素质等多个维度来考察报考的学生。
二、山东管理学院综合素质测试内容面试其实就是综合素质的大检阅,其考察的内容非常广泛。综合素质测试面试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协调能力、与人交流能力、对社会的认知能力等。考题都比较大众化,涉及面广,贴近生活实际,主要考察平时的知识积累,体现了大学所要求学生的基本素质。
报考山东管理学院的同学们需要多多关注时事新闻和社会热点问题。山东管理学院面试老师很喜欢提社会热点相关问题。
三、山东管理学院综合素质测试面试技巧
面试老师提问的问题一般都没有标准答案。无论遇到提什么问题,只要能自圆其说即可。要了解过去一年发生过哪些大事、社会问题,社会上有过哪些争论和风潮;其次,要对热点问题略有自己的思考和总结。面试考的并不是试题本身,而是考察考生的心理素质、自信心、见识面。
面试前自学一些和你所考山东管理学院专业有关的知识,有些山东管理学院老师会提问专业相关问题,至少要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尤其对于中学中很少接触到的学科。
四、山东管理学院面试真题
1、自我介绍一分钟(面试中的第一个环节。一般情况下为中文,有些山东管理学院教授会要求考生用英文进行,建议做好准备,以防万一。)
2、你报考山东管理学院的优势在哪里
3、为什么选择报考山东管理学院?如果没被山东管理学院录取呢?
4、谈谈你对山东管理学院自主招生的看法
5、你的性格与兴趣和你所选山东管理学院专业相匹配吗?
6、你自己对在山东管理学院和工作后人生的规划是怎样的?
【第三篇】山东管理学院学费
山东管理学院经济学
附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备案专业适用)
学校名称(盖章):山东管理学院 学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专业名称:经济学 专业代码:020101山东管理学院学费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经济学
经济学类
学位授予门类:经济学学士 修业年限:全日制四年 申请时间:2014年7月 专业负责人:沈君克 联系电话:0531-88617781
教育部制
目 录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2.学校基本情况表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教师基本情况表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填表说明
⒈ 本表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除外)。
⒉ 申请表限用A4纸张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 ⒊ 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⒋ 本表由申请学校的校长签字报出。 ⒌ 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⒉ 学校基本情况表
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
【第四篇】山东管理学院学费
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教财 [2006]2 号 ) 等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在财经领导小组下成立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校的收费工作。学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为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收
费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一)计划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二)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设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核准票据类型等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审定。
第三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和成人本专科(高职)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
5.自费来华留学生;
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的学生;
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项目有:
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
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6.保送生考试;
7.非通用语种招生考试;山东管理学院学费
8.自主招生考试;
9.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10.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其他特殊类型学生资格测试;
11.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
学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或学院(研究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学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指学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接受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学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监审。
第十条 学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按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按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篇】山东管理学院学费
山东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二)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
(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委托人确有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金等费用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依法应减免收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曾代理一审或者二审,又代理二审或者重审、再审的,其服务费按照初次代理的收费数额或计费比例的50~70%收取。初次代理依法实施收费减免的除外。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实行计时收费的,按照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
完成承担工作所需时间之和计算计费时间。律师事务所应就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和内容、服务效果、计费时间核验办法、收费标准等,向委托人提供详细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明确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或者比例、付款和结算办法、违约金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还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风险责任等。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等;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收费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律师服务收费达成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完整、不明确,又没有其他书面凭据,致使收费标准、数额或者比例等难以确定的,参照办理同类或者相近法律事务的政府指导价执行。但委托人已经或者自愿按照约定履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合法票据。山东管理学院学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服务业务,需要预收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委托人预付,并签订书面协议;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上述差旅费用包括:承办律师的交通费及相关的保险费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邮资以及其他因异地办理业务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支出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拒付。
第二十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除前款规定的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财物。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本所网站和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浮动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理业务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供代交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
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4〕84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 5%~6%
10万—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山东管理学院学费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以上第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备注:依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制订
【第六篇】山东管理学院学费
山东管理学院电子信息工程
附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备案专业适用)
学校名称(盖章):山东管理学院 学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专业名称:电子信息工程 专业代码:080701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工学 电子信息类 学位授予门类:工学学士 修业年限:全日制四年 申请时间:2014年7月 专业负责人:孙梅玉 联系电话:0531-88617737
教育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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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2.学校基本情况表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教师基本情况表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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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⒈ 本表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除外)。
⒉ 申请表限用A4纸张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 ⒊ 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⒋ 本表由申请学校的校长签字报出。 ⒌ 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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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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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学校基本情况表
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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