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注:2004年8月11日发文)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于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车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1、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要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用途,相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承担政府物资储备职能的企业,能提供政府职能部门下达储备任务文件的,其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不能提供储备任务文件,但又取得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按第一点规定执行。
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及相应支出,应在当年度进行税务处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4、企业取得财政部门的奖励,不符合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的条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在2004年度以前,取得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按规定已作申报,或税务机关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已作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不再追溯调整。 哪些收入不征所得税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部分财政拨款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免所得税
2009-11-11 22:33
不计入应税总额的有:
免税收入,就是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的免税、减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
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可见,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纳所得税。而明确规定的则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收入中,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地税系统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下国家制定的原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可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满为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从2006年1月1日起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享受至2008年12月31日。主要政策是: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4号),政策的审批时间截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主要政策是: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按摩、桑拿、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项政策仅限于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企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执行至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主要政策是:
1.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执行至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主要政策是: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主要政策是: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主要政策是:
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主要政策是:
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无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我市转制科研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注册的通知》(津政发〔2006〕046号)执行。即: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其中股权比例达到50%的,执行上述所得税免征政策。但减免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年。
(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主要政策是:
篇二:《政府补贴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政府补贴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2011-8-29 9:1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高新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政府补贴收入,如金融机构落户补贴、职场购置补贴、政府扶持项目补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补贴、政府金融创新奖励等补贴收入等,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免税需要审批
吗?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政府补贴的收入也要交印花税}.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问题所述的“政府补贴收入”,如金融机构落户补贴、职场购置补贴、政府扶持项目补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补贴、政府金融创新奖励等补贴收入等均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免税项目是指发生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但根据相关政策可以享受免税,而问题所述的几种收
入不属于征收范围,不需要审批。
篇三:《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天财会计网()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 “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天财会计网()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篇四:《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
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 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 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
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 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政府补贴的收入也要交印花税}.
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 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
篇五:《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及会计》
浅议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及会计核算
时间:2011-01-27 10: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一、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得税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补贴收入,包括在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中,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在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顶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中扣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产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在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的部份,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计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计人收入总
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但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从上述规定可见,政府补助收入的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差异:
(一)会计规定,企业的政府补助收入均计人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的政府补助收入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准予从征税收人中扣除,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费用不得从征税收人中扣除。
(二)税法规定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取得该收入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规定政府补助收入,在取得该收入的当期确认为损益或在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按配比原则进行分配,计入以后期间的当期损益。
二、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会计核算
由于上述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存在,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税税纳税调整和会计核算变得较为复杂了。下面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讨论。
1、会计规定计人收到当期损益的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与税法规定的计人收入的时间是一致的,且该政府补助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也是可以从应税收人中扣除的,所以应当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
2、会计规定计人收到当期损益的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调减该收入。与此同时,对该政府补助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当期或以前期间已经发生)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或以前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一增一减,数字相等,实际上等于不调整。
3、会计规定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不征税政府补助收入,属于补偿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收到当期末计人会计利润。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或损失也未发生。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但在以后期间,该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或损失发生时,按实际发生的不超过该收入的发生额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按配比原则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收入的补助收入金额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政府补助收入,当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
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发生当期,应接该递延收益转入营业收入的金额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接折旧摊销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为,递延收益是按资产的寿命期平均分摊的,在资产直线法折旧或摊销的情况下,调增调减的金额是相等的,实质上等于不调整。
4、会计规定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在收到当期,应将收到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期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由此形成的递延收益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可抵扣税暂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所得税费用。以后期间,该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包括资产折旧及摊销发生时,按配比原则对递延收益进行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形成会计利润,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调减,并且按减少的可抵扣税暂时性羞对所得税的影响额,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所得税费用。
例:甲公司二00七年对生产线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能耗,改造投资2000万元,二00八年六月政府财政拨付节能技改补助资金200万元。改造项目于十二月完成并交付使用,该生产线设备使用10年,按直线法折旧。公司Z,00八年实现利润800万元。假如二00九年至二0一六年实现利润均为1000万元,二0一七年对生产线设备进行处置,当年实现利润1800万元,公司企业所得税率25%。各年均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政府补助收入为
征税收入,其所得税纳税调整及会计核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