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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法(一)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法(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法(三)
深基地宝湾物流园
应急预案手册
深基地安全管理委员会 体系编号:BW-HSE-M-03-A1
2008年12月
目录
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2 二、仓库专项应急预案 …………………………………………………………………. 9 三、工作场所人员受伤应急急救指南 ………………………………………….. 12
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与国际物流企业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将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为安全生产建立创造良好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
1.3 物流企业常见突发事件现状及趋势
1.3.1 自然灾害。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台风、暴雨、高温、雷击等自然灾害
发生比较频繁。
1.3.2 事故伤害。发展建设期,投产时间短积累的工作经验有限,交通事故、火
灾、生产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4 遵循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 以防为主。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综
合信息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4.3 依责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突发事件综合预警、
专项预案及其现场预案,确立统一指导、责任到人、反应及时地处置方式。 1.4.4 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岗位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事件处
置模式,建立公司一级负责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部门一级负责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
1.4.5 反应迅速。健全公司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公司、部门、岗位的网络,及时、
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确保相关应急队伍或事件主管部门快速调动各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6 平战结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
案准备和机制准备。通过平时的预防和演练,确保事发时能高效发挥作用。 1.4.7 全员参与。发挥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事发前开展员工
有组织参与的潜在危害辨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确保员工知情权。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各类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5.2 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和威胁公司有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公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三类:
2.1.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害、台风灾害、地震灾害。 2.1.2 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 2.1.3 突发治安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盗窃事件、重大刑事案件。 2.2 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2.2.1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财产损失较小(1000元以下),人员受
轻伤,只需要事发部门就能处置的突发事件。
2.2.2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件比较严重,财产损失(1000元-10000元),需要公
司安委办处置的突发事件。
2.2.3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财产损失、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向
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由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2.2.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严重,需要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
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1.1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公司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是:协调制定突发事件实施办法;协调制定公司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指挥和协调公司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3.1.2 公司安委办事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应急机构),是处置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指挥机构;事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处置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2 组织体系框架
3.2.1 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法(四)
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切实搞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工作体系建设,努力减少重特大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统一调度、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有备无患”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工作原则,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切实把安全事故的补救处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系统、灵敏、科学、高效的事故控制处理体系,规范程序、靠实责任,促进安全事故和处理迈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最大限度的控制和减少事故,防止事态扩大,减少经济和人身安全损失。
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