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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5月1日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范围
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营
改增你知道该如何办税吗?它的具体营改增试点工作是怎样进行
的呢?下面小编奉上2016年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办税指
南。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征税范围
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篇二:《营改增后21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营改增后21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营改增后差旅费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
四、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五、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4号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七、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八、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取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十、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十一、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十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十三、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十四、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十五、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
十六、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 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十八、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60号
十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篇三:《营改增费用报销办法最新》
专用发票哦 不可抵扣项目
福利费
餐费
差旅费(除住宿费)
免税项目支出
供应商无法取得抵扣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
招待费
工资支出
栗子1:业务招待费{2016年5月营改增后差旅费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招待客户吃了3000元的餐费,列支“业务招待费” ,能抵扣吗?
餐费、娱乐全都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酒店住宿期间发生的餐费也要抠出,无法抵扣的。招待费不可以抵扣,即使开了专票也不可以。并且招待费超额部分需缴纳25%的所得税。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第一句话: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
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6、影视企业拍影视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属于影视成本;
7、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
第二句话: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还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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