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学生作文网,您身边的作文指导专家!

公文写作,实施意见 公文写作意见范文

写作指导 zuowen 2浏览

【 – 写作指导】

篇一:《公文写作之意见》

意见

1.概述

意见是党政机关或个人对某项事业或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设性意见而使用的一种公文,它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不论哪个领域或哪个部门以及个人要提出或陈述建议与设想,都可以使用。

作为一种公文文体的意见,与一般会议上或公开场合个人发表的口头言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它的思考对象属于现实工作中重大的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要有可行性的充分论证。它既可以是由个人向机关提出的,也可以是党政机关向上级或平行机关提出的。

2.写作要点

意见通常由标题、正文和签署三部分构成:

(1)标题

意见的标题可以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意见)三部分组成,也可以简略为事由和文种类别两部分。

(2)正文

意见的正文,如属下级机关或个人向上级党政机关提出的,一般要先写出受文机关,再分段呈示意见或建议。在陈述意见具体内容时,先写明意义和目的,再作分述。

(3)签署意见法定作者、日期

通常应放在正文之后的右下方。但有的也放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

意见最重要的是讲究建设性与可行性。陈词滥调不能用来写作意见,但意见又必须切实可行,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实在具体。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可靠的论证是意见写作的基本要求。

范例一

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的意见

(国土1997(法)字第153号 1997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批准权限应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四、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六、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七、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也应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八、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它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九、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此之前发布的规章以及对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

范例二

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

(文化部文布发27号 1998年4月23日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准确、有力地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整顿音像市场秩序,现对在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时,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依据《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盒(张)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公文写作,实施意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100盒(张),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违法经营者,吊销其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100盒(张)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放映;连续两次以上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吊销《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内容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取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在两年内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除吊销许可证外)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年审换证时不予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五、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查证制度,对于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实施登记备案。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时,应对申请人的情况问询和查证,如发现有两年内被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记录的,对其申请不予批准。

六、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被依法吊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再受理上述有关人员参与从事各类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

范例

关于发展工业的几点意见

(19××年8月18日)

计委起草的文件提出了相当多的问题。需要有这样一个文件。毛泽东同志历来主张要有章程。有章程才能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过去的工业七十条,基本上是好的,是修改的问题,不是要废除。文件修改后,可以先拿出来讨论。现在,我对工业发展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确立以农业为基础、为农业服务的思想

工业支援农业,促进农业现代化,是工业的重大任务。工业区、工业城市要带动附近农村,帮助农村发展小型工业,搞好农业生产,并且把这一点纳入自己的计划。许多三线的工厂,分散在农村,也应当帮助附近的社队搞好农业生产。一个大厂就可以带动周围一片。这样还有一个好处,附近的群众就会爱护工厂,不去厂里随便拿东西。农业现代化不单单是机械化,还包括应用和发展科学技术等。城市可以帮助农村搞一些机械化的养鸡场,养猪场,这一方面能增加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能改善城市的副食品供应。要是工人没有菜吃,没有肉吃,工业怎么能搞得好?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反过来又支援工业,这是个加强工农联盟的问题。我给四川的同志写过信,告诉他们工业越发展,越要把农业放在第一位。

二、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扩大进出口

我国很重视引进国外的新技术、新设备。把他们的产品拆开一看,好多零部件也是别的国家制造的。……总之,要争取多出口一点东西,换点高、精、实的技术和设备回来,加速工业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加强企业的科学研究工作

这是多快好省地发展工业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工业的发展,企业的科技人员数量应当越来越多,在全部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应当越来越大。……

四、整顿企业管理秩序 (略)

五、抓好产品质量 (略)

篇二:《公文写作 意见》

讲解公文写作:意见

{公文写作,实施意见}.

一、 意见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意见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时使用的文种。

特点:

1、指示性 (下行的意见对受文机关来说有较强的约束性下级机关要遵照执行)

2、针对性(它总是根据现实的需要针对某一重要的问题提出见解或处见)

3、原则性 (意见通常不是具体的工作安排,总是从宏观上提出见解和意见)

4、灵活性(行文关系上表现出多向性,既可以上行,也可以下行和平行文)

二、 意见的分类

1、下行意见:是上级机关心全局,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供下级机关更好理解落实,采取得力措施去贯彻执行的行文。

(1) 规划性意见:规划性意见是对某一时期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大体构想。 例如《民营科技园区发展意见 》《茶产业发展意见 》

(2)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一般是为贯彻落实某一重要决定或中心工作所制定的实施方案。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城区拆违工作实施意见》

(3)具体工作意见:对如何做好某项工作提出意见,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具体,有时还会有一些可操作性的办法、措施等。 例如《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对副科级干部的考察意见》

2、上行意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就某重要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或提出处理问题的办法,以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例如《关于节约使用办公用品爱护办公用具的意见》 《关于××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3、平行文意见:就平级机关或不相属机关某重要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可行性处理办法的行文,仅供对方参考。例如《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嫩江松花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修改的意见》

三、意见的结构模式(标题+正文+结尾+成文日期)

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构成,如《中共中央关于

进一步繁荣文艺的若干意见》。

2、正文:应当首先在开头部分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行文的目的、背景、依据或缘由,以利受文者理解和贯彻执行。其次,应该明确,详尽地写出意见的具体内容,如阐明工作的基本见解、原则性要求,政策性措施及注意事项等,一般采用分条列项的结构安排。撰写时要注意到三点:一是全面系统。二是准确具体。三是层次分明。在意见行文中,一般既有工作的基本原则,又有具体的政策措施,撰写时应当分层叙述,不宜交织进行,以清眉目。

3、结尾。正文写完之后,一般用一个结尾段落来进一步强调工作或提出希望和要求。

4、成文日期。要写全称即年月日。

{公文写作,实施意见}.

四、意见与其他文种的区别。

1、下行意见不同于决议、决定。

(1)、决议具有决策性,决定具有指挥性,而意见只具有指导性。

(2)决议、决定所形成的决策、指令等,下级行政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无条件执行。而意见则不同,要求下级行政机关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参照执行。

(3)、决议、决定重在宏观指挥,意见则重在微观指导,是对某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安排和处理办法。

2、下行意见不同于指挥性“通知”。

(1)指示性通知务实性强,此类通知主要用于传达要求下级具体要办理的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一般要求较具体、可操作性强。而意见则带有”务虚性”,侧重思想性、原则性。

(2)指挥性通知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决定性、不可更改性,其内容要求办理和执行。而意见则具有弹性,因为往往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所由于经验尚不足、条件尚不成熟,故其内容具有指导性、选择性、灵活性。

(3)指挥性通知必须执行、办理,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而对于意见,下级机关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允许,独立自主、灵活机动地加以运用。

3、上行意见不同于“请示”。

(1)请示的请求性较强,有些请示主要就是交代请示的理由和请示的事项,而意见则主观能动性较强,他可以针对具体事项、问题提出具体的看法或主导意见,留有让上级选择的余地。

(2)请示的请求性较强,有些请示主要就是交代请示的理由和请示的事项,而意见则主观能动性较强,他可以针对具体事项、问题提出具体的看法或主导意见,留有让上级选择的余地。

(3)请示的请求性较强,有些请示主要就是交代请示的理由和请示的事项,而意见则主观能动性较强,他可以针对具体事项、问题提出具体的看法或主导意见,留有让上级选择的余地。

3、平行意见不同于“函”。

平级或不相属机关之间相互行文,对涉及某一些重要问题所提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如属供对方参考不需要回复时,就用“意见”,反之,就用“函”。

五、意见用语要恰当

1、上行的“意见”,要使用下级对上级汇报见解、陈述办法的语气,如“我们考虑”、“我们认为”、“我们建议”、“我们要求” 、“我们意见”及“请”、“敬”、“望”等。

2、下行的“意见”,则较多使用一些带有祈使语气表示肯定或带有禁止语气以示否定的指令性语气。

3、平行的“意见”,要使用平等协商的语气,多用商量、谦恭的语句,以争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

篇三:《公文整改意见》

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运作,提高公文管理水平,今年初总行特邀请市政府领导为我行讲解了公文写作的重要性、功能等,并且指出我行现公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我支行在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收文处理、发文处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自查,现根据我支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做出如下汇报:

一、 发文机关标识不规范。

有的文件版头只标识行名。正确的发文机关标识是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单位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我支行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严格规范公文写作。

二、 公文标题拟写不规范。

我支行存在,“关于转发转发,通知的通知”这一累赘情形。正确的拟写方法是: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文件的标题力求简短、明了,拟写时一般直接引出原文标题,不能用原发文字号代替原件标题。转发文标题的一般格式为“转发+原始发文单位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原发文标题内容+的通知”。如遇多层转发,标题可以省去原发文和转发文单位名称,直接转引事由。对被转发文标题较长,或者标题只有原发文字号的,应根据事由进行概括提炼。被转发文原件是“通知”时,要省掉

末尾“的通知”字样,避免出现“的通知的通知”情形,标题格式为“关于转发+事由+有关文件+的通知”。

三、 上行文“请示”的行文规则执行不规范。

一是“请示”没有在版头处标注签发人。正确的方法是在横隔线上一行右侧空一格与发文字号对称排列标注“签发人:ΧΧΧ”。二是“请示”与“报告”混淆使用或“请示报告”并用。这是一种常见的毛病。应该明确“请示”与“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文种,既有共同点又有所区别,相同的都是上行文,但其行文的目的、行文的时限不同。“报告”着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不需上级批复,大都是事后或事中行文,也有的是事前行文。而“请示”则是向上级请准事项并需上级批复,一般都要求在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三是没有在附注处注明联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请示”是向上级机关呈送的一种“请准性”或“请示性”的公文,其所请示的事项需经上级机关批准或给予指示、解答才可办理或方能生效的事情,所以我支行在以后的公文的附注处理注明联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便上报机关工作联系,尽快处理所请示事项。

四、 仍使用“此页无正文”做法。

我支行在公文排版中,也存在所剩空白太多,采取;此页无正文”的做法,我支行按照正确方法是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办法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处在同一版面,以后坚决不采取;

转载请注明:中小学优秀作文大全_作文模板_写作指导_范文大全 » 公文写作,实施意见 公文写作意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