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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工作内容 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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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作指导】

篇一:《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及经验技巧》

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及经验技巧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记录工作为主并协助法官办理审判有关事项的司法工作人员,书记员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书记员工作职责,任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下面以民事诉讼为例谈一下书记员工作中的流程及一些经验技巧。一、 书记员工作职责概述

书记员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记录工作;

(四)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参加案件调查、调解;协助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担任合议庭(含独任庭)的全部审判活动的记录,包括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同时还要接待当事人,听取意见;收集保管审判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和文件资料,填制、核对、发送诉讼文书。案件审理终结后,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件材料,还得由书记员整理立卷作为国家诉讼档案,办理归档手续。二、立案阶段立案庭书记员的基本工作任务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五项内容:⒈制作应诉通知书与受理通知书;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⒊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庭务会讨论案件笔录以及讯问笔录;⒋协助承办法官计算案件受理费;⒌录入立案信息;⒍将立案材料移交相关的审判庭。1、要审查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民事诉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要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要审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发现有遗漏,则在通知其领取其他诉讼材料时一并要求补齐到位,以避免在开庭后才发现遗漏,此后当事人有可能不予配合的情况发生。

3、要检查立案的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根据诉状的内容核对立案案由是否规范、是否有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否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有不妥或者错误,应当即时报告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审查确认。

4、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的《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是一个固定格式的文书(送达回证的格式设计应科学、规范和统一),要把上面的项目填齐了。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时,要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日期以及联系电话等(系自然人被告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近亲属关系的性质;系法人工作人员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工作部门和职务),要告知被告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提交《民事答辩状》。被告不提交《民事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时,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准确无误地签署姓名和日期)。

5、收到被告《民事答辩状》以后,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民事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由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这期间,可能会有当事人到庭,而法官有可能需要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此时则要对当事人作一个《谈话笔录》。民事审判中的《谈话笔录》,总的要求和前面陈述的一样,但在当事人的项目记载上要注意规范:是自然人的要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要记成多少岁)、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这就是我们民事审判中经常提及的“前六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明单位的全称(以该单位使用的公章为准)、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记载职务的时候要注意根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表述记载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者经理。

三、庭前准备工作细节与技巧

1、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要求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盖章,注明实际提交日期),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领取证据材料副本,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来法院领取的,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加以注明)。

2、在开庭时间、地点确定以后,书记员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将合议庭(独任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实践中这项工作可以和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以及《民事答辩状》(副本)时同时进行。

3、庭审时间确定以后,书记员要做好以下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值庭法警是否到庭。

①标志牌是否齐全并摆放到位;

②扩音设备是否完好;

③值庭法警是否到位。

(2)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查验有效身份证件,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席位就座。(法庭笔录不能仅抄录民事起诉状上相关内容,应将经查验核实的真实身份情况计入笔录)当事人是公民的,核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核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核对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及执业证书;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核对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法庭笔录中可记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3)要求到庭当事人在《签到表》上签到,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以避免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借故不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因送达地址不确定而发生裁判文书送达困难的情形。

(4)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5)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起立宣读):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6)请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入庭(起立)。

四、 以法庭笔录为主干的民事审判笔录制作

(一) 关于法庭笔录

书记员在记录法庭活动时,字迹要整洁,内容要全面,防止出现字迹潦草,错字、别字、漏字的现象,更要注意逻辑、语法等。为记好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在开庭前阅卷,熟悉案情,尤其是对有些专业名词和术语要提前掌握。审判人员应与书记员配合默契,如遇到记录的内容比较多或特别重要时,应放慢速度,等书记员记好后再进行下面的步骤。从书记员的角度来说,当无法跟上庭审进度(节奏)或听不清时,书记员一定要当场向当事人或法官提出,而不能敷衍带过,以避免对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造成不利影响。下面的情况应在庭审笔录中应着重记明:1、审判长(员)归纳的案件没有争议的事实;2、审判长(员)归纳的案件争议的焦点;3、审判长(员)归纳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重点;4、对于不动产案件,不动产的由来、权属以及历史和目前的变动情况;5、对于侵权赔偿的案件,损害或者侵权的事实、过程、过错责任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包括伤情、程度、医疗、护理、交通等法律规定的项目费用)以及双方对赔偿数额的意见;6、关于债务案件,债务的由来和形成情况(即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形成的债务)以及双方在债的发生过程中达成协议或者约定的情况;7、关于离婚的案件,要着重记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情况、婚姻缔结的过程、生育情况、财产形成的情况、离婚的真正原因、矛盾的焦点以及双方对共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的意见等等。从总体上说,庭审笔录制作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要依审理程序如实记录,客观真实地反映审理的进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要在笔录中明确反映出来,这既是检验办案质量,实行审判管理的依据,又是反映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能力的第一手资料;

2、要注意记录的准确性,尽可能记准原话、原意;3、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尽可能记全原话或原意,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如有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和纪律,被审判人员制止、警告或者采取措施的情况,也应记入笔录备查。对于庭审中发生的其他意外或者反常情况,必须如实记载。

五、制作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工作

一份民事判决书的形成,要经过以下这样的程序:拟稿→核稿→签发→打印→校对→盖印。

拟稿即撰写判决书,是承办案件的法官的工作。

核稿和签发根据法院关于审判权限管理的具体情况决定,这一阶段书记员的工作就是文书流转,即审判员将判决书撰写好后,由书记员分别将草稿交由核稿人核稿,签发人签发。经签发人签发的稿本,是判决书的定稿,是判决书的标准稿本,亦称为判决书的原本,是进行打印复制正本的标准依据。

打印是将原本转化为正本的过程,现在法院的办公自动化已经很普及,汉字录入、文书的排版、编辑都是书记员的工作。

校对。根据实践,文书校对方法有以下三种:

1、读校,也称“唱校”。即一人读原稿,其他人核对校样的校对方法。读原稿的人要以记录速度把原稿字、词、句和标点符号读清楚、读准确。对文中出现的空行、提行、另面、另页、着重点、数字、符号或特殊格式等都应读出或说明,对{法院书记员工作内容}.

容易混淆的同音字或生僻字亦应说明。看校样的人注意力则应高度集中,根据所读原稿,看阅校样是否一致。如发现差错,应即以校对符号标出,以便更正。

2、对校,又称“点校”。即由一人所进行的先看原稿再对照校样的校对方法。对校时,一般将原稿放在校样的左上方,左手点原稿字句,右手执笔点看校样,默读文字,手随之移动,逐字逐句校对。对校前,可先看一遍原稿,心中有个数,然后点校默读中,一般每次以一个句子或10个字左右为宜,以利既能看清原稿,又能及时发现校样的差错。

3、校红,也称“核红”或“复红”。这是文书校对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指将最后一次的校样与经更正差错印出的清样相校对、复核的一种方法。这是对整个校对质量的最后把关。一般要求校对人先将校样中标上改动符号的文字、标点等,对照清样是否已得到改正。然后再将清样通读一遍,是否完全正确无误。这就要求更认真、细致。力求在文书印制前,杜绝任何差错的存在,以保证文书的印制质量。

注意:校对过程中,若发现原本有误,需立即报告拟稿人,校对人不得修改原本。六、民事诉讼卷宗的立卷和归档立卷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每个案件审结后,将零散的诉讼文书按照立卷原则和要求,组成案卷、装订成册的工作过程。

(一)诉讼卷宗立卷的范围和程序

1、关于诉讼卷宗立卷的范围{法院书记员工作内容}.

从总体上说,凡是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审理过程的文书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都属诉讼卷宗的立卷范围。归纳如下:

①凡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以一定程序和定式编写填字的规范性司法文书。②有关机关制作的执法文书,例如检察机关的抗诉书、撤回抗诉书、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涉及诉讼活动的文书。

③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的材料,例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申请书、保证书、信件以及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

④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形成的文书,例如出庭函、民事诉讼的代理词

⑤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的工作记录和依照证据法规定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图纸、照片、音像资料等等。

当然,这么多种的诉讼材料并不是全部要立卷归档的。其中,有一些材料不需要立卷:a 答复当事人到有关单位处理的;b 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c 没有证据作用、没有保存价值的信封;d 内容相同的各类重复材料,如当事人散发的内容相同的重复来信可以剔除,但是有领导同志批示的仍应保留(副卷)。e 常用法律、法规的复制件;f 法律文书草稿,是指未定稿或初稿;g 与本案无关的材料。2、关于诉讼卷宗立卷的程序

(1)平时注意及时收集诉讼文书

做到收集及时,手续完备。书记员要注意将每个案件的卷宗封面的案件编号分别摆放,做好收集的准备;此后每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按照形成的自然时间顺序,分别摆放在案卷封面后面,做到收集及时、齐全、排放有序,便于案件审结后组合案卷。

(2)检查和调整卷内诉讼文书

案件审结后,在正式组卷时,还要再进行一次检查,看看诉讼文书是否收集齐全,已有的文书中法律手续是完备,并及时补正。还要检查每份文书是否内容重复的文件,卷内只保存一份,但领导有指示的重复文件仍应保留。一个案件诉讼文书多的可以立分卷。另外应保留三份裁判文书夹在卷内,以便日后利用。

(3)排列卷内诉讼文书

(4)剔除金属物、修补整理文件

①剔除金属物。为了防止卷内诉讼文书日后受金属装订物(订书钉、回形针、大头针)氧化锈蚀,损坏文件,在装订案卷前,应一律将文书附着的金属物予以剔除。

②修补、复印文件。

A、对破损的诉讼文书,应进行修补和复制。

B、褪色的文件复印。将褪色的不便长期保存的文件进行复印。常见的需要复印的文书有:原来文书的字迹是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笔书写的、原来文书是传真件的。因为用这些材料书写的墨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褪色或挥发,不利于长期保管,经过复印以后的复印件和原件一并归卷。

C、复印、复制、贴补文书,一律用A4纸。原文书不是A4纸的,需要A4纸粘贴。

D不能将卷内文字材料订入装订线内。若遇文字材料太靠左边,则应另行黏贴一条空白纸后再行装订,以保证卷内文字材料完整,便于将来阅卷。

③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要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将中文译本附在后面。 ④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因为邮票的邮戳上附有邮件发送的时间)。

(5)编写案卷页数、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封面(6)装订案卷。案卷的装订要牢固整齐,以便于保管和利用,防止文书散失和损坏。诉讼卷宗的归档,书记员在完成立卷工作后,应及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 ,这就是归档。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立卷归档质量,书记员在立好卷归档前,应经承办该案的法官检验,法官检验的内容为:

(一)卷面案号、原被告与裁判文书是否一致;材料是否收集齐全;无关材料是否剔除。

(二)材料制作手续是否完备,如笔录是否清晰无错漏,制作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是否填写清楚;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签名。

(三)法律文书原本、正本核对无异。

(四)诉讼文书排列正确,页数编号无误。

(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案卷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要注意防止出现书记员代审判员检验卷宗。卷宗检验人的签名一定由检验卷宗的审判员亲自签名。卷宗检验完毕后,书记员还要填好案件卷宗归档表,交庭长审核后将案卷移送档案室。(徐巍)

篇二:《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法院书记员工作内容}.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记录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法院书记员工作内容}.

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书记员在整个诉讼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在闭庭后,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三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四是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五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

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书、材料的收发工作;2.司法统计工作;3.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工作;4.信访接待工作;5.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6.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案件事实工作;7.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作为法院内部的一种专业人员,书记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诸项工作,故书记员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书记员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四、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法院书记员工作内容}.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

(一)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各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每一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等,也都需要依靠书记员的协助,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

(二)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审判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笔录,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

(三)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能否保证案件质量有直接影响。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如果一起案件在处理结果上没有错误,但卷内材料不全、记录不清或者出

篇三:《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

年 终 工 作 总 结

进入XXX法院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在庭室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个人在XXX年度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本人在工作过程中,较好地完成了XXX年年度工作。现将有关XXX年度个人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熟悉了解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于XXX年XX月进入本院被分到xxx法庭,为了更快更好地融入这个庭室,为以后的工作打好铺垫,我加紧对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了解熟悉。通过了解和熟悉,我为能进入本单位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到自身的压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以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敢于尝试,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庭审笔录是书记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要制作好民事案件的笔录,必须首先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以及审判活动的内部规律,从而对制作案件笔录的重点内容心中有数。一个负责任的书记员在制作笔录前必须要先熟悉案件基本情况、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我在每次开庭前都阅卷,无论案情是简单还是复杂都做记录,对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案发时间、地点、人名、证据、专用词语、法官可能问到的问题都做以标记。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在具体记录中,民事案件的笔录中应有以下几点:一是记录清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经过;二是记录审判过程中不同人员的表述意见或反映的关键要点。我在记录时就要特别

注意以上这些要素,只有抓住重点,分析归纳,才能形成高质量的庭审笔录。

三、认真学习,勤恳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要求首先就是打字速度快,我不断进行看打、听打训练,通过练习加强自己的速录打字水平。其次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通过近一年的工作,使我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我在以后工作中要做到认真、仔细,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请教老同志,使自己不断进步。有空就多看一点业务书,多听一些有经验的老书记员的工作经验介绍;多想一些为什么,对不懂的通过多看、多问,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然后再运用到实践中去;多做一些实践工作,坚持每周写工作心得,记下自己的缺点和成绩,在实践中改正缺点。

四、遵守纪律,廉洁服务

在工作中,我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审判机密。自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对当事人前来咨询的一些法律问题耐心的给以解释。在工作作风上,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没有浪费公物的行为。

五、不足与展望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突出表现在:本人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对法律条文掌握的不足,今后工作中还要继续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努力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今后的

前进方向;庭审中记录的概括程度不够,语言不够精简,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改进,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当然,我深知要成为一名高素养的知识型书记员,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工作人员,我要努力的地方还很多,为此我将在领导的关注,同事们的帮助下,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不断争做多方面的表率,为推动我庭工作步上新的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四:《人民法院 书记员考试》

人民法院

书记员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

1.公民、( )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 )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的,是否准许由( )决定。

4.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处理。

5.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人民在法院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审结。

7.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 )送达。

8.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不予受理。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 ( )召集。

10.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

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 )日。

二、单项选择题

11.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 )终审制。

A、一审 B、两审 C、三审 D、四审

12.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 )决定。

A、人民检察院 B、监察局 C、人民法院 D、公安局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 )为根据,结合我国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A、宪法 B、我国基本国情 C、民法通则 D、国民经济发展

14.民事诉讼中,调解书(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A、制作完成 B、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并加盖法院印章 C、双方当事人签收 D、一方当事人签收

15.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 )

A、1954年宪法 B、1949年《共同纲领》 C、1975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16.《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7.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由( )任免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8.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A、制作完成后 B、加盖公章后 C、一经送达 D、当事人收到后七日内

19.(3)合议庭在评议案件,如有意见分歧时,应当( )。

A.由审判长决定 B.少数服从多数

C.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D.报法院院长决定

20.民事诉讼法属于( )

A.组织法 B.行政法C.实体法 D.程序法

21.关于法院调解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是否愿意达成协议,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B.法院调解只适用于简易程序

C.所有的民事案件均具有可调解性

D.法院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并不是一种结案方式

22.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 )

A.只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B.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D.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

2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 )

A.判决离婚 B.裁定中止诉讼 C.延期审理 D.裁定终结诉讼

24.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 )

A.一审终审 B.两审终审 C.独任制 D.合议制

25.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向( )

A.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B.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C.债务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D.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6.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过程中,由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

( )

A.裁定诉讼中止 B.延期审理

C.裁定诉讼终结 D.缺席判决

27.诉讼中实施送达行为的主体是( )

A.当事人 B.诉讼代理人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28.原告甲与被告乙因纠纷诉至A县法院,甲在诉讼中要求财产保全,应当向( )、

A.甲的住所地法院申请 B.A县法院申请 C.乙的住所地法院申请 D.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29.下列主体中,拘传措施可以适用于( )

A.原告 B.必须出庭的被告C.诉讼代理人 D.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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