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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通稿一字之差 透露重大政治改革未来走向》
媒体:通稿一字之差 透露重大政治改革未来走向
2016年11月09日02:39 中国网 媒体:通稿一字之差 透露重大政治改革未来走向
一字之差 意思变样
原标题:通稿里一字之差,透露“重大政治改革”的未来走向
十八届六中全会现场
昨天其实有很多大新闻。比如,除了侠客岛解读过的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的释法,昨天晚上8点,
还有一条重磅消息悄然发布: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照此方案,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将成试点,设立由人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机构,将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虽然新闻通稿文字不长,只有400多字,但满满的都是信息量。用《方案》中的话来说,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要知道,像“重大政治改革”这样的字眼,十八大以来也非常少见。
所以,这一新闻意味着什么?
问题
当一个新的职能机关需要被设立的时候,就说明一定有其设立的背景,也有需要其解决的问题。
用通稿中的话说,试点设立这一机构的目标,在于“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如果把这些需要达至的目标进行反义或折扣,就可以看到其希望解决的问题。而在侠客岛看来,此次试点希望解决的最核心问题,就是反腐力量分散、反腐范围未达到全覆盖——换句话说,力量没有聚焦一处、覆盖所有的广义“公职人员”。
先说分散。按照目前中国的架构,关于“反腐败”这一工作的职能,大家最熟悉的,肯定首先是纪委,这毫无疑问;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也算此类;而在国务院的内设机构中,则还有监察部、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等;公安、法院等机构,则也有侦查、审判等职能。不同的部门,适用于不同的人群范围,或者在反腐败这个条线上的不同阶段承担不同任务。 又比如全覆盖还不够。这很容易理解:理论上讲,纪委系统管的是全部的党员;而监察部的条线,则属于政府机构内设部门,只能管政府系统内部的公职人员。但在中国,“公职人员”的外延则不仅限于政府公务人员;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广义“吃财政”的,都属于“公职人员”。这些人员有的是党员身份,有的则不是;按照目前的《行政监察法》,还有一些虽然不在公职队伍内、但从事政府授权行为的人员(比如村主任)。
按照现有架构,从理论上讲,这存在着监督的盲区;又或者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授权不充分、手段缺乏或需要多头协作的情况。而在这三地进行试点的监察委员会,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操作
很多人曾经呼吁成立监管的独立机构,类似于香港的廉政公署那样,集侦查、审讯、审计等功能于一身。但毕竟牵一发而动全身,很多事情要一步一步来。 比如,从目前来看,审计署的功能就不太可能拿到监察委员会中去。一则,从现实上看,审计本身就是很大一摊,对于机构架设可能负担很重;二来,在六中全会的公报中,也将监察机关、政协、审计机关的监督方式平行列为三种(依法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看上去没有合并的趋势。
从现实操作的层面看,目前最有可能的机构调整,应当是原有的监察部门同检察院负责反贪部门的功能合并进入监察委员会。这样做,首先是减轻了改革的压力,比较容易操作;同时,它赋予了监察委以更多的手段。
按照《方案》,监察委将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就是说,这样的“一套人马”,就将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无论党员还是非党员,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在监察范围内。而如果将纪委、监察部门、检查机关反贪部门的功能归于一处,在监察的手段上就将得到丰富:纪委的执纪功能现在已经很明确,但是对于监察来说,有时还需要执法手段,这些在目前的机构架设中是没有的。
重大
为什么说这将是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首先,是在提法上。六中全会的公报中,首次将“监察机关”与“权力与立法机关”(人大)“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并提,甚至按照合理推测,未来也许会出现“一府两院一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的架构。这是一个全新的垂直条线,由权力机构人大产生。
其次,是法律需要随之修订。比如,在宪法中,其实并无“监察机关”这一概念,未来如果需要提升其位格,就面临修宪可能。又如,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监察的对象、手段也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所需的不完全一样。未来监察委究竟监察的对象有多广、可以获得怎样的监察手段与权利,都需要法律予以确认。
另外,还有领导层级的重视。新闻通稿已经提到,中央成立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但没有更多信息;但在地方上成立的相应小组,则由地方一把手担任组长。想来也是,这一工作可能牵涉面非常广,涉及到党委、纪委、政府、政法委、人大、政协等多个条线,因此需要统领和协调的工作会非常繁重。
但同样,这一工作的未来前景亦相当可期。
比如,在六中全会的公报中,就曾有鲜有人见的“一字之差”:过去我们熟知的“党风廉政建设”,被新的表述“党风廉洁建设”所替代。这就意味着,廉洁将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更将拓展到所有的公职范围;甚至是与公权力、公职人员打交道的整个社会,未来也许也都将纳入到这一范畴。换句话说,反腐败将不仅是政党内部的事情,更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职责与风气所在。
来源:侠客岛
责任编辑:隗俊
篇二:《纪委“治贪”路线图揭秘》
9月2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涉嫌受贿案。据悉,刘铁男涉嫌受贿金额总计为3000余万元,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供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受贿犯罪事实。
今年是反腐大年,类似刘铁男的大案数不胜数。曾经位高权重的高官,到了中纪委手里,一切都如实招供,中纪委成了令贪官闻风丧胆的地方。中纪委及其领导下的纪委系统是如何降服贪官的?在这一宗宗大案中,中纪委如何发现蛛丝马迹?如何谈话攻心,带走调查?又是什么样的地方让贪官可以像刘铁男这样坦白交代,积极认罪呢?
通过梳理中纪委在办案过程中的那些鲜为人知的细节,搜狐财经寻找了一条中纪委“治贪”的路线图。
一、调查取证
在接到调查命令后,纪委工作人员首先是:细抠银行账目形成证据链。
一个案件的成立,需要涉案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办案人员时常会面对一张开户十余年的银行户头,在数千笔业务中一个个核对。在正面接触“对手”之前,他们都能将案情各个细节倒背如流。 除了银行账目,需要请专业审计人员梳理。
在谈话之前,办案人员往往需要翻查大量资料,以查找有关证据。报道称,北京昌平区今年查处了一起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副主任腐败案。因案情需要,办案人员对政府采购中心7年的账目逐一核查,账目摊满了3米多长的办公桌。办案人员请来了专业审计人员,整整核查了一个月,最终梳理出了7大项26个问题。
二、谈话攻心
除了“物证”,纪委还需要被调查官员的“口供”。
在官场,有这样一种说法:“天不怕地不怕,就怕纪委找谈话。”纪委谈话室让多少贪官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对于谈话的地点,部分地方设立了专门的“谈话室”。如在北京,市纪委要求各区县都要专门设立至少3个“谈话室”。
在搜集了足够的证据后,办案人员将开始约谈“对手”。谈话的地点,就是规范化的“谈话室”。这里不仅能够营造适合调查的严肃氛围,硬件设备也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而在以往,基层纪委约见谈话对象时,通常是找一个空会议室、办公室。
在约十平米的“谈话室”内,除了地面都被布置成白色。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桌椅、墙壁、门窗都经过了“软包”的特殊处理,即使拳头砸上去,也只会发出闷响。窗户加装了栏杆,栏杆缝隙只能伸入一只手。谈话室隔壁,还设有专门的指挥间。指挥人员和办案人员可以通过电脑系统,进行即时的信息沟通,这样就可做到“不动声色”地调度,无须打断谈话的节奏。
谈话室
在河北武邑,也有类似的“谈话室”。谈话室建于2013年3月,于6月份正式启用,位于武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内,总投资2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共有4间办公室,其中谈话室1间,电子监察室1间,办公室1间,监控室1间。
谈话室的墙体、地面、门窗、桌椅、电源等也是全部进行了软包和防护处理,并安装了监控系统,在谈话室和电子监察室设置了2个摄像头和4个拾音器,实现同步录像、录音、存储、检索等功能,确保监控区域不留死角。同时对办案所需经费和车辆优先予以保障,确保满足外出办案需要。
谈话室
除此以外,山东临邑,禹城等地也在规划建立类似的“谈话室”,以配合纪委查案。
一线反腐办案人员表示,“谈话是一个攻心的过程。”一个案件的成立,需要涉案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正因此,谈话环节对办案人员的要求极高。因为它事先难以设计,需要临场灵活准确地运用证据,还要进行紧张的“心理战”。
三、带走贪官
取得足够的证据后,办案人员会将目标带走调查。
但办案人员会找借口将目标叫出 并不当众带走
关于带走官员的现场,据悉,到目前为止,尚无到会场直接当众带人走的案例。因为中纪委明白,对官员的震慑,不需要以这种方式,另外从保密和安全的角度考虑,也不宜在会场带人。曾经有过的例子,是中纪委要带走的人正在开会,这时,办案人员也会找个借口将目标叫出会场,然后带走。
独特的反贪机制
中纪委以及纪委系统的办案过程基本类似。但比起反贪局的办案,纪委系统的办案也有不同的特点:
1、双规对象并不关在看守所或拘留所
由于中纪委的“双规”并非法律上的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双规对象并不关在看守所或拘留所,而是在保卫条件较好甚至戒备森严的小宾馆或内部招待所、办案中心进行。这个阶段,被查处的对象吃睡都在一个房间里,另有武警或其他办案人员24小时陪同监控。较为重大的案件或级别较高的查处对象,对其办案场所通常都在不对外营业的招待所或办案中心进行,这种场所连外围都戒备森严,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查处对象级别更高,甚至称呼徐才厚为“老徐” 对薄熙来直呼其名
接近中纪委的人士透露,一般说来,办案人员对查处对象的态度不卑不亢,在办案过程中,绝不会称呼其原有职务,在开除党籍前,客气一点的,可以称其名字加“同志”二字,次之,以姓氏加“老”字相称,比如对徐才厚,就会称呼其“老徐”,而对薄熙来的查处,办案人员一直直呼其名。{北京试点反贪局并入纪委}.
中纪委人士解释说,因为被查处对象已经不可能再担任职务,所以称呼其原职务,是不被允许的,那样也会抬高办案对象的气焰,让其还以高官自居。而平等称呼,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时刻提醒办案对象,他已不再是特权人物,需要淡然看待自己的前身份。在此基础上,很多人就会慢慢意识到自己的“失势”,继而开始交代问题。
反腐新举
专案组紧盯“小官巨腐”
除了常规案件,在北京,对“小官巨腐”的查处力度空前加强。目前各区县纪委普遍已针对农村党员干部腐化、“小官大贪”等问题作出了相应部署,有区县专门设立了专案组。“小官巨腐”问题为公众诟病已久,北京对此进行了“总攻式”打击——市纪委近日通报称,正在对56名乡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厉查处。朝阳区孙河乡原党委书记纪海义受贿9000余万元、海淀区西北旺镇皇后店村会计陈万寿挪用资金1.19亿元、延庆县旧县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原主任袁学勤挪用公款2400万元的案例,可谓触目惊心。
各区县治理“小官巨腐”也频出奇招。近期昌平区专门抽调人员成立了查处农村两委等“小官”问题的专案组。对于相关案件线索,将会由该专案组承接查办。一些区则对涉农案件直查直办。丰台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胡春溪近日表示,对于发生在农村的一些比较重大的腐败问题,由丰台区纪委直查直办。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反腐应坚持建立自上而下、统一的制度和规范。从长远来看,反腐应避免流于“运动式”,应通过制度和规范的树立,着力于坚持反腐的“常态化”。
篇三:《以案代训》
为进一步提升干警综合素质,苏仙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加大干警的培训力度,在工作中注重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完善教育培训制度。立足全面发展能力的需要开展综合培训,立足增强执法技能的提高开展岗位练兵,使教育培训更具有针对性、适应性、实效性。通过邀请专家教授讲授管理、业务、礼仪等方面的知识,着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通过采取“以案代训”的形式,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更好地把检察业务知识应用于实践。
该院反贪局在办案过程中紧密结合实际,利用每天的碰头会和案件讨论会把初查理念、侦查理念、谋略、技巧融入每件案件的每个程序中。针对新《律师法》实施后遇到的困难和现实问题,他们积极转变侦查模式,加强间接证据的收集,转变“由供到证”的模式,利用侦查一体化机制,快速查办等方式方法进行了深入讨论学习,以快速适应新《律师法》的挑战。
反渎局针对新手多、年纪轻、操作能力欠缺的实际情况,在全局定时、不定时的召开“以案代学”总结会,以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工作流程为基本框架,要求干警讲述参与查办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案件受理到侦查终结逐个环节总结经验和教训,不但要说明每一步是怎样做的,更要说明为什么这样做,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等,对查办案件过程中的得与失进行反思,自找亮点,自查不足。
侦监科在就今年来所办理的86件107人案件进行回顾总结时,拿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3件案件开展“以案代训”,紧紧围绕“如何把好案件质量关”这一主题,针对如何把好事实关、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如何把握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何把握捕和不捕的界限等内容进行讨论。参会的干警结合所办的案例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该院通过“以案代训”的形式对干警进行的业务素质培训,使干警在实战中夯实了理论基础,丰富了办案经验,让干警充分认识了学习的重要性,极大地增强了干警学习的自觉性。通过“以案代训”活动,让一些经验做法上升为规范性做法,使干警普遍接受,及时纠正了办案中的不足之处。教育干警树立了正确的执法观念,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全面增强了干警的谋略意识、攻坚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有效提升了全院干警的综合素质。
进行反贪侦查能力建设是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特性要求反贪侦查能力建设必须突出实战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突出能力建设的实战性:
第一,学用结合,树立实战思维。反贪办案的对抗性特点决定了侦查人员所具备的能力必须经过办案实战历练,在学中干,干中学,牢固树立办案的实战思维。树立实战思维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办案的核心地位。反贪侦查人员的职责就是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这是每一个反贪侦查人员的职责所在,同时也是对每一个反贪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其次,在学用结合上下功夫。学用结合,要立足于用,重点是用,充分发挥业务学习指导办案实践的作用,让办案实战效果检验学习效果;再次,围绕办案实践搞调研。案子是调查研究的基本素材。调查研究只有也只能来源于办案实践,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以干代训,积累实战经验。反贪办案有法律程序的规定,但是没有一成不变的办案模式,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开拓性的工作,这种开拓者的素质能力必须在办案实战中获取。办案过程中的政策把握、审讯突破、安全保密、风险控制等等,这些没有实际承办案件的操作和实际办案环境的锻炼和考验是不能获取经验的。采用以干代训的方式进行反贪侦查能力建设,可以起到办案和队建两不误、两促进。做好以干代训,首先就是要在办案中大胆使用人才。一个能力全面的优秀侦查人员必须经过大要案和专案的摔打和锻炼,这是反贪队伍成长的基本环境和基础条件;其次,对大胆使用要进行风险控制。由于反贪办案有着风险点多、安全保密责任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就无法挽回的特点,因此在以干代训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风险易发环节,必须采取让有经验的侦查人员来负责执行或者把关,年轻人员学习辅助,以免出现偏差,这是圆满完成办案任务的保障;再次,坚持一案一总结。每一个案件就是一本教材,以往办理的案件既有成功的又有失败的教训,必须通过个案总结的方法深挖这些实战经验财富。
第三,模拟办案,提升实战技能。反贪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大部分构成,政治素质要靠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锻炼和考验,而业务素质则是由很多的办案基本技能构成。这些基本技能包括从初学办案开始的笔录速记能力、文书制作水平、蹲守技巧、看护要领等等,到实际承办案件的线索评估、外围调查、审讯突破、获取证据和证据组合能力等等。这些办案技能是可以通过模拟办案进行学习、提高和完善的。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定期举行反贪技能大比武活动就是模拟办案、提升办案实战技能的有效途径。大比武的基本模式为:由反贪业务专家选取办案实践中的真实线索,由侦查人员从受理案件线索、制订初查方案、选择外围查证方向、选取审讯突破口、模拟审讯,一直到形成供述笔录,模拟办案实战的全过程。业务专家对侦查人员和模拟被审讯对象所知晓的线索事实进行差异化处理,审讯过程中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和讯问对抗性,完全使侦查人员置身于一种实战的状态,大比武的整个过程均在专家评委面前展示,技能大比武几乎涉及到了办案过程中的主要关键技能,通过大比武可以让侦查人员的办案技能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实战性的演习。实践表明,大比武中展现出来的优秀选手大部分为实际办案中的骨干。
近年来,东宝区检察院反贪局在该院党组的带领下,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公正执法、纪律严明、党和人民信赖的高素质的反贪队伍。
一是注重学习,提升政治素养。为适应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需要,该院反贪局以创建学习型检察机关为契机,注重学习形式的多样性,大力拓展教育平台;注重学习典型的示范性,着力营造争先氛围;注重学习内容的广泛性,全力提升整体素质;注重学习效果的实践性,努力推动工作创新。该院以学习促提高,以学习强业务,以学习求发展,不断夯实反贪干警的理论功底,努力提高反贪干警整体综合素质,着力打造学习型反贪队伍。始终以反腐倡廉教育为载体,强化政治意识,不断加强政治学习,使干警具备忠诚、公正、廉洁、清明的职业素养,排除外界干扰,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办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件。
二是合理调配,创新工作模式。该院积极探索实行“领导上案、全院一体”的创新工作模式,由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工作能力强的领导亲自上案,五位领导分别带领五个办案组同时开展自侦案件的查办工作,并每天召开案件分析会。在案件分析会中,领导亲自参与案件重点、难点、突破点等问题的讨论,融集体智慧于案件的每个细节中,大大提升了办案质量,让每个案件都能得到最合理的查办。领导亲自上案增强了干警的工作热情,激发了干警办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使党、国家、人民的利益得到了最好的保障,让法律的尊严得到了最好的维护。另外,该院针对反贪部门人员状况,对人员进行了优化调整,老中青三代合理搭配,进一步明确了反贪干警的分工职责,充分调动起了反贪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提高技能,提升侦查水平。针对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的新情况,该院制定了长远目标和短期计划,坚持不懈地抓好反贪干警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反贪侦查能力和打击职务犯罪水平。一是在实际办案中学习。通过切身处地的办案实践,在侦查实战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是旁听法庭审理学习。注意从程序和证据上认真查找自身不足,以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为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三是案件回顾总结学习。全年任务完成后的相对休整时期,开展“案件回头看”活动,对一年来立案情况、结案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
采取案件评查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议,发现问题,找寻不足,以求对下一年度的工作有所帮助和提高;四是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关键证人的心理研究和通过组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实战观摩、模拟演练等形式,有效提高侦查员的预审能力。
四是强化监督,规范办案流程。该院狠抓源头治理,每年初都与干警签订“廉洁从检责任书”,突出预防随案监督,架设预防腐败与职务犯罪的“高压线”。坚持对干警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逢会必讲廉政,做到警钟常鸣,确保了干警在办案中遵守廉政纪律,“廉洁办案,拒礼拒贿”在该院蔚然成风,树立起了该院反贪干警良好的形象。从岗位职责、办案流程、内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案件从受理、侦查、移送起诉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该院还教育反贪干警严格遵守廉洁从检“十不准”和政法干警“十条禁令”,内部强化制约,外部强化监督,加强八小时以外管理,让干警自觉接受监督,杜绝干警违法违纪,保障反贪队伍纯洁与和谐。
近日,宝鸡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培养反贪干警八种能力,要求反贪部门干警围绕案件初查、侦查审讯、收集证据、规范执法进一步理清思路、明晰目标、议定措施、铆足干劲、狠抓落实,在职务犯罪工作上多想办法、多出主意,依据法律拿出独到见解,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实现全县反贪工作新局面。
一、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充分发挥“传帮带”的功能,以老带新培养新手。把新进的同志与有经验的同志安排一道办案,在实践中培养拓宽案源渠道的能力。1、从信访中筛选案源。对收到的举报信,要从举报内容、署名形式、动机目的等方面深入分析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和调查的着眼点,从而获取有价值的线索。2、从办案中发现和搜集新的案件线索。在办案时不能死死地抓住现成的线索不放,而要举一反三。
3、从共享信息中捕获案件线索。加强同公安、法院、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横向联系,从而发现有价值的线索。4、从执法监察中发现问题。根据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问题相对集中的领域和部门,主动出击,积极摸排案件线索,分门别类进行处理。5、从走访座谈中了解案源。安排一定的时间深入到村、组和基层单位,有针对性的走访群众,走访结束后,从老百姓的言谈、抱怨中去分析、归纳,从而发现问题。
二、获取证据、运用证据的能力。反贪侦查的核心就是收集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今年以来为强化反贪干警的案件质量意识,提高获取固定证据的能力,该院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和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全体反贪干警。第一,树立全面、合法搜集证据的观念, 既要重视直接证据,也要重视间接证据;既要收集原始证据,也要收集再生证据,既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也要加强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的收集,使搜集的证据能够在实体上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第二,注重在讯问过程中及时提取和固定证据,特别是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要实行12小时全程监控和录音录像,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视听资料,从而解决此类案件中证据稳定性差,证据易变的难题,保证了案件质量。
三、科学使用侦查措施的能力。侦查手段包括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侦查措施以及强制措施。在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和智能化的情况下,反贪侦查人员,也要有目的地增强侦查手段意识。首先应当将侦查手段综合运用。其次,提高运用法定侦查手段的能力,增强运用中的技巧性和艺术性,如审讯犯罪嫌疑人要善于政策攻心,突破其心理防线,运用各种审讯艺术,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服法。又如审查财务账册,鉴别印章印文,要掌握审查、鉴别的一些基本方法和有关业务知识。再次,要特别重视高科技手段的运用。针对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日益智能化、技术化的发展趋势,侦查人员要高度重视计算机硬盘恢复、互联网查询等科技手段的运用。
四、侦查指挥决策的能力。坚持三大原则,整合人力资源。1.差异管理原则。侦查队伍中,侦查人员在性格上、能力上、专长上、兴趣上以及其他方面都是千差万别的。根据办案任务的需要,按照专业化要求,进行个性化调配,以权衡选择,扬长避短,合理使用。2.动态调整原则。在侦查过程中,各种情况千变万化,动态发展。对办案队伍作出动态调整,可以弥补查案力量不足,以保持查案人员的战斗力,确保侦查活动的持续性,把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3.结构优化原则。案件侦查指挥者在组织和利用团队的力量上,只有做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才能达到资源整合,结构优化的目的,为攻关克难,完成办案任务提供力量保障。
五、分析掌握犯罪特点的能力。结合正在查办和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件做到“三个深入”,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演变过程和症结;深入发案单位了解研究致罪的客观因素;深入了解犯罪诱发、滋生因素,查找隐
篇四:《中纪委来信牵出大案 中体旅原总经理贪污400万》
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原总经理(副司级)林源伙同情妇王某巧设中介迷局,出手一次就贪污公款400万。东窗事发后,铁嘴钢牙的林源矢口否认,但北京检方通过多方查证,终以一系列环环相扣的间接证据锁链将其扳倒。昨天(2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并罚,终审判处林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纪委来信牵出大案
2000年8月中旬,崇文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中纪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的举报材料。材料反映:“总局下属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总经理林源可能有经济犯罪嫌疑。”该院随即抽调4名检察官组成专案组进行侦办。
经调查了解:林源,男,47岁,曾担任吉林省辽源市副市长,1996年调入国家体委后,任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总经理。
诸多的举报线索中,中体旅公司借钱支付400万元中介费的反常行为引起办案人员注意。围绕这一线索初查后,办案人员发现:1997年底,中体旅公司和北京共青林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此时,一家名为柏森的中介公司以提供土地合作中介服务的名义,向中体旅公司收取400万元巨额中介费。
因怀疑林源可能在其中收受中介公司贿赂,办案人员开始彻底调查柏森公司资金状况,发现这400万元中的26万余元再次汇出后,以林源名义在通州区西马庄小区购置了一套三居室。但林源表示该房屋是柏森公司职员王某借用自己身份证所买,因为1998年该房屋不出售给外地人。传讯王某时,早有串供的王某表示确有此事。同时,身为柏森公司“职员”的王某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一涛出国考察,收取中介费一事自己不清楚。{北京试点反贪局并入纪委}.
至此,由于重要知情人孙一涛下落不明,侦破工作陷入僵局。巧设迷局贪污400万
2001年2月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将林源羁押。3月16日,林源被逮捕。此后不久,重要知情人孙一涛到案。年仅21岁的孙一涛向检方证实,自己与柏森公司的实际运营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的操纵者是其同父异母的姐姐王某。
与孙一涛谈话时,办案人员无意间获悉林源与王某是情人关系,目前已生有一子。
通过做工作,北京共青林场出具证言证实:自己根本没有接受过柏森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而其与中体旅之间已有13年合作关系,不可能委托柏森公司来重新牵线。所谓的中介委托协议,全为林源一手操办。
至此,林源贪污400万元中介费一案水落石出。但遗憾的是,王某已闻讯出逃。
零口供扳倒大贪官
获悉情妇出逃后,富有反侦查能力的林源知道检方无法找到直接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贪污行为,对贪污之事矢口否认,并编造出种种借口进行辩解。
林源辩解称,自己之所以选择柏森公司来做中介,是因为有一老领导亲戚在该公司,该老领导事前亲自安排此事。但检察机关经调查后,排除了这种可能。
此外,林源与王某是否有暧昧关系,是定罪的关键问题。林源也深知此中利害,因此始终不承认自己与王某有特殊关系。办案人员经多方查找,最终从通州区某医院妇产科调取了一份林源作为产妇王某家属签字的记录。并找到人证证实,林源时常出入王某在通州某小区的住所,与王某有姘居关系。
2002年6月5日,北京检方将涉嫌贪污的林源送上被告席。
2002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并罚,判决林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源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昨天上午,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篇五:《中国的五级行政级别》
一、中国的五级行政级别决定了官员级别的基准体系
通常情况下,中国官员的行政级别是由所在机构的行政级别决定的,这是识别官员级别的第一法则。与大多数国家的组织结构不同,中国的行政区划有五个行政层级中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区、旗、县级市)、乡(镇、街道)。
因此,按照上面五个行政层级政府官员分为五种主要层级,每个主要层级又可以分出正副两个级别,这十个级别就构成了我们识别官员身份的基准体系。具体如下:
1、国家级正职,简称“正国级”,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正国级职位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2、国家级副职,简称“副国级”,包括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机构的成员(正国级除外),正国级职务的副职等。它们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的书记则因情况而定。按照职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是识别官员级别的第二法则,如果这两个书记是政治局常委,那么他们就是正国级;如果是政治局委员,就是副国级。
3、省部级正职,也称“正部长级”,包括中央部委、省级党委和政府的正职领导(“一把手”)。它们包括:中共中央下属机构(如政研室、党史研究室、文献研究室)的正职领导,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办、总局、审计署、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的正职领导,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正职领导,各省四套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
4、省部级副职,包括省部级正职的副职,还有各省的党委常委,不再列举。{北京试点反贪局并入纪委}.
5、厅局级(或地厅级)正职,包括中央部委下属司局和省直机关(厅、局、部)的正职领导,各地级市(地区、直辖市所属区)四套班子的正职领导。
6、厅局级副职,包括厅局级正职的副职和市委常委。
7、县处级正职,包括中央部委司局和省直机关的正职领导,各地级市下属委、办、局的正职领导,直辖市的街道(或乡镇)党政领导正职,以及各县四套班子的正职领导。
8、县处级副职,包括县处级正职的副职和县委常委。
9、乡科级正职,包括各地级市下属机构的科室正职领导,各县下属委、办、局的正职领导,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人大主席,街道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
10、乡科级副职,包括乡镇级正职的副职,乡镇党委委员和街道工委委员。
凭借这个基准体系,我们可以识别大部分官员的级别。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浙江省委书记以及北京市长都是正部级,北京市朝阳区区长、浙江省发改委主任和江西省抚州市政协主席是正厅级,北京市朝阳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乡镇长)、浙江省发改委综合处长和抚州市临川区区长为县处级。
按照机构级别决定职务级别的第一法则,江西省南昌市是地级市,因此南昌市委书记本来应该是正厅级。但因为现任南昌市委书记龚建华是江西省委常委,所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第二法则,他是副省级。类似地,现任抚州市临川区区委书记李智富是抚州市委常委,因此不是正处级,而是副厅级。
二、五级行政体系外还有特别体系
虽然大部分官员的行政级别可以通过基准体系来识别,但是还有很多官员的身份不能套用上面的级别,因为他们所属单位不是五级行政体系中的任何一级,而是介于两级之间,即所属单位是副部(省)级、副厅级、副县级,因此这些单位的正职领导比所在行政区划的级别高半级。
第一种特别情况是,一些由国务院或部委代管的;国家局”属于副部级单位,而不是普通的正部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