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注(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篇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优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32条第3款规定: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38条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你家所在的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非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国家补助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办法加以解决。”第42条第4项还规定,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篇三:《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
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优抚政策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范围及条件
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材料为: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始病历或者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村(企业单位)委会证明。{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都有那些优待}.
(二)乡镇民政办初审。
乡镇民政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签署意见、加盖乡镇民政办公室印章,报县民政局。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医疗终结证明、《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审批。
由县民政部门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体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报上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1、材料审核。对乡镇(企业单位)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进行体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2、组织体检。县民政局由专人负责组织申请人到中心医院体检,县中心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3人)核对体检者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三名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本人负担。对诊断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将相关材料由县民政局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实行公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在申请人村(企业单位)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地点、致病部位体
篇四:《民政厅关于印发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
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民优〔2010〕13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第三条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具体指符合下列之一:
1呼吸系统疾病:肺脓肿、肺梗塞、特发性肺纤维化、胸膜炎、胸腔积液、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
1
2循环系统疾病:心力衰竭、高血压、冠心病、各种心肌炎、心肌病、各种周围血管性疾病、风湿性心瓣膜病、心内膜炎、心包疾病、严重心律失常。
3消化系统疾病:慢性肝炎、慢性肝病、胰腺炎、脾肿大、消化性溃疡。
4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盂肾炎、氮质血症、肾移植术后。
5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异常血红蛋白血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增多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脾功能亢进、血友病。
6内分泌系统疾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库欣氏综合征、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亢性心脏病。
7代谢疾病:糖尿病、高尿酸血症、痛风、骨质疏松症。 8风湿性疾病:风湿热、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强直性脊柱炎、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皮肌炎、特发性炎症性肌病、风湿性血管炎、雷诺氏病。 9神经疾病: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周期性麻痹、重症肌无力、周围神经炎、脑膜炎。 10精神性疾病。
11外科疾病:严重脏器损伤、深静脉血栓、多囊肾、泌尿系统结石。
12骨科疾病:关节骨折脱位、脊柱骨折、脊髓损伤、股骨头坏死、创伤性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膝交叉韧带断裂、慢性骨髓炎、手足神经、肌腱损伤、半月板切除、两个节段以上(含两个节段)的脊椎内固定术后。
2
13眼科疾病:严重角膜病、巩膜病、葡萄膜病、视神经病、青光眼、眼底病、全身病性眼底病变、眼球钝挫伤、因眼底疾病或屈光组织病症导致双眼视力降至03以下不能矫正。 14口腔科疾病:颜面部严重损伤、颞下颌关节强直。 15耳鼻咽喉科疾病:噪声及耳部肿瘤导致听力减退、严重中耳炎、前庭功能损伤。
16部分器官切除术后类:十二指肠部分切除术后、右肝部分切除术后、肺叶切除术后、胃部分切除术后。
17各种恶性肿瘤。
18各组织结核。
19高原病。
20烧伤。
21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或者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基本丧失的其他慢性疾病。
第四条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各项认定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三)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驻边防、海岛等边远地区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
3
3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四)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五)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六)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
(七)城镇户籍的,须有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的证明。
第五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填写《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填写初审意见,连同其申请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验收登记,认为材料齐全的,填发《受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申请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进行核对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具《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病情鉴定通知书》,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病情鉴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原件核对完毕后,当面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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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医疗鉴定机构根据原军队医院治疗慢性疾病住院记录或相关档案证明,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病症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
(四)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病情鉴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将《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将拟批准人员名单反馈到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经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间,对拟认定人员有举报、投诉的,乡镇(街道)应查实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的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县(市、区)民政局印章,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认真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其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并加盖县(市、区)民政局印章。同时,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通知书》,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本人。
(五)设区市民政部门要及时督查指导本辖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对县(市、区)上报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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