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根据(2000)京房改办字080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公司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提租补贴
1、发放标准:提租补贴发放如下:
2、发放条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在岗职工和公司正式司机可以享受提租补贴。
3、发放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二、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职工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
1、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5元、托儿补助费40元。
2、发放条件:独生子女费自领取证书之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托儿补助费自出生6个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上小学止。
3、发放办法:独生子女证由综合办公室办理,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根据综合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篇二:《对住房提租补贴》
对住房提租补贴:总局、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学校从2010年11月起,住房提租补贴提高到月平均工资的9﹪。黑财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9]41号,依照文件,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都纳入发放范围。
篇三:《调整住房提租补贴的说明(下发稿1)》
关于调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提租补贴比例的操作说明
(下发稿)
一、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2=[(2010年1月份至12月份应发项总额+2010年实际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10年12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20%-2011年1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
2、2011年1至6月份发放额=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2×6 3、2010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人员,若在1月份以后起薪,可以把起薪之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作为之前每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一直推算到1月份。
4、在2010年起薪并补发当年工资的,先把补发工资按月分解至起薪之月,再按第三条规定执行。在2010年补发2009年工资的,补发的工资应从2010年工资中剔除。在2011年补发2010年工资的,补发的工资应添加到2010年工资中。
5、2011年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调入人员,暂以起薪之月确定的应发工资额(不含住房提租补贴1)的17%确定住房提租补贴2。
6、2011年1月至6月退休的,退休前按在职的月份补发,退休后按退休的月份补发。
7、2011年1至6月份发放额在工资卡内发放,将每名职工的发放额填写在工资统发(非统发)系统2011年6月份工资的
补发工资项目中。
8、各单位要立即建立2011年月应发工资总额台帐,记录每名职工月应发工资额,为计算明年的住房提租补贴2做好准备。
二、关于工作流程的说明
1、各单位人事员下载《数据核对名册》后,根据单位编号调取本单位信息。我们制作名册只为给大家提供工作便利,不能成为审核的依据,因此人事员一定要认真核对名册中本单位每名职工的数据,特别要逐人逐月核对2010年1月至12月份应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2010年12月份住房提租补贴、2011年1月份住房提租补贴等项目,该剔除的要剔除,该添加的要添加,对有问题的数据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内容标注为红色。名册以2010年12月发放工资的职工为准,2011以后新参加工作、调动人员和退休人员,需在名册中做增加或删除。
2、人事员对各项数据确认无误后,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将《数据核对名册》更名为《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审核发放名册》,打印三份纸质名册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一同报送工资福利科审批。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划转单位由工资福利科负责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到工资福利科备案。
4、具体审批时间安排见附表。
篇四:《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关于2016年2月工资各调整事项的说明
全校各单位:
2016年2月工资调整内容较多,为方便教职工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租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的调整
按照《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苏事管[2015]2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自2016年2月起,调增提租补贴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10%;调增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两项补贴原有缴存基数维持不变,并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调整差额补足,发放到你本月的工资项。具体调整内容为:
1.提租补贴发放比例调增的变动
按苏事管[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自2016年2月起发放比例调整为10%,2016年2月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提租补贴发放差额,原提租补贴基数不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并咨询税务主管部门,提租补贴为工资应税项目,逐月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发部分暂代扣个人所得税,待政策明确后处理。补发金额放在工资的“其他发”工资项,暂代扣税金可在“其他扣”工资项中查询。
2.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调增的变动
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缴存比例
从2016年2月同时调整,从18%调整到20%。缴存基数暂不调整。由学校全额向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中补交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差额。
二、一月工资发放时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的金额,经与地税局沟通,补发部分暂不征税,原代扣的补发部分税金将在2016年2月工资中“退税项”予以退回。
三、由于国家政策对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非在编人员待遇按在编教职工幅度同步进行调整,他们的保险按原政策缴纳,调整时多扣减的部分因暂无缴存政策支持,暂时累加到工资“绩效扣减”项扣回,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人事处 财务处
2016年1月29日
篇五:《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改变低租金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办法,均按统一规定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条租住人有住房的每户月租金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给住户填发核定后的租金通知单,做为住户按月交租的依据。 第五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金评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住房补贴。其中,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补贴的2%逐月计发;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离退休后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按2%逐月计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职务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的2%逐月计发。计发补贴基数不足百元的按百元计发。 为便于计算与发放,月标准工资100元(含100元,下同)及其以下的,月补2元;100元以上到150元的,月补3元;150元以上到200元的,月补4元;200元以上到250元的,月补5元;250元以上到300元的,月补6元;300元以上到350元的,月补贴7元;350元以上的,月补8元。 住房补贴核定后,即为定额补贴,在下次调租前不得变动。 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的工资基数为准。 住房补贴由出租住房单位出具“租住公房证明”,职工转交所在单位做为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 第七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凡住房不超过国家或省市住房控制标准的,因提租增支,对其净增支部分〔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按下列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红军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抗日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按70%补助;建国前的,对净增支部分按50%补助。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按上述规定享受补助。其配偶再婚或完全由子女接续住用的,不再享受上述规定的补助。
第八条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社会经济户、单位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户、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户和烈属抚恤户,因提租增支,对净增支部分,可由本人申请,分别由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第九条自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之月起,对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新增租金部分(新增租金=新租金-原租金),按20%由市统筹,用于社会补偿(如住房解困)。各出租住房单位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缴上月新增租金统筹部分(超标加租部分不统筹),报送租金报表。 在核定上缴统筹租金额度时,原租金低于市房产管理部门原定统一租金标准的,按下列租金标准计算原租金基数: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13元,楼房为0.17元。[!–empirenews.page–] 统筹新增租金工作,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抽查核实。 第十条各出租住房单位提租后的租金仍存在现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此次因提高租金给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发放补贴,包括按出售公有住房办法购房拥有全部产权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的职工,不包括住私房和住独身宿舍的职工。但过去租住私房职工享受的补贴仍按沈劳发〔1984〕149号《关于职工租用私房租金补贴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新租后,如遇有借故拒交租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凡地方职工租住军队、铁路、煤炭、石油等单位住房的,其租金执行该单位标准,住房补贴凭出租住房单位出具的证明,按沈阳市补贴标准从提租之月起发给。 第十四条东北制药总厂、新阳机器制造公司等提租补贴一步到位的房改试点单位,其补贴水平仍按试点规定执行。 由市、县(市)、区房管部门所属房产经营单位经租的青年公寓的押金成本租金标准不变。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一、凡本市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公有住房租金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和附加租金组成。
三、公有住房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四、使用面积一律从由内墙墙面测丈,测丈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积面积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五、使用面积包括:居室(拉格、壁橱等)、厨房、厕所、卫生间(浴室、洗脸室),小仓库、走廊、方厅等户门以内的有效面积。 六、两户共用的使用面积每户各分摊二分之一;三户以上(含三户)的共用面积不计租。 七、复式住宅按底层面积外加20%的合计面积计租。 八、楼房底层和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各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减0.02元,不递减;二、六层不增不减;三、四、五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加0.03元(不管有无电梯均按此规定增减)。 九、每户只要有一个南窗居室的即加南向调节租金;仅有北窗居室(指全部居室)的减北向调节租金。 十、木地板按实际铺设面积;铝合金门窗按堂计算,另加附加租金。 十一、阳台不计租。 十二、属住户自费安装的项目,按原有条件计租。 十三、简易房是指“二四砖墙”或土坯墙及油毡屋面的房屋。 十四、室内净高在1.5米以上的斜坡的屋顶间或阁楼间和可供使用的地下室,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租。 十五、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标准是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附加租金三部分组成(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38元); 十六、计算公式单位面积租金=基础租金±调节租金每户月租金=单位面积租金×使用面积+附加租金。 十七、每户月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以下四舍五入。 十八、住房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重新评定租金。[!–empirenews.page–]基础租金表--------------------------------------||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自用卫生间带浴|||1||0.42元/平方米|||盆。|||-|------------------------|---------||2|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0.38元/平方米||-|------------------------|---------||3|有暖气、有上水或下水、共用厨房或厕所。|0.34元/平方米||-|------------------------|---------||4|无暖气、有上水、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篇六:《关于工资的详细规定》
工资总额有关规定全汇总
【推荐财务人员背下来并运用好】
一、定义{提租补贴发放范围}.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提租补贴发放范围}.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范围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d)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a)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b)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c)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提租补贴发放范围}.
(e)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b,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c,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d,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B)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a)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b)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摘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c)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
关注更多的会计人知识(请点击这里)
(d)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e)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 (f)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
(g)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
(h)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i)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j)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提租补贴发放范围}.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k)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l)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2010年1月23日起执行)
(m)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年6月29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财政部对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财政部将其归入福利费,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其归入工资总额。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篇七:《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提租补贴发放范围}.
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我校将于2011年7月1日起,调增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计算基数。在本年7月份发放工资时,同时补发和补交2011年1-6月基数调整前后的差额。具体调整内容为:
1、离退休人员及在职人员中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人员的提租补贴(房贴)按调增后的基数计算,比例仍为2.5%,由学校在7月份的个人工资中做相应调整,并补发2011年1-6月的差额;
2、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7月1日起调整计算基数,并补交2011年1-6月基数调整前后的差额,缴存比例为学校和个人各10%。其中学校承担部分由学校缴存;由个人承担的部分,需从个人7月份的工资中补扣1-6月调整前后的差额,由学校统一交至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调整后7月份的个人工资实发数由于补扣差额会相应减少。
3、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7月份开始调整计算基数,比例仍为18%。由学校全额向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中补交2011年1 -6月的差额。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以上三项补发或补交的金额均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请各位教工相互转告。
财务处
2011年6月14日
篇八:《“三费”的使用范围及相关规定》
“三费”的使用范围及相关规定
一、使用范围{提租补贴发放范围}.
(1)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通常包括: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2)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3)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括: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
二、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7年底余额结转:
(1)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业财务通则>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对于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借贷方处理作了会计处理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中的“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对于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余额提到,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一直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征纳双方的热点问题,2008年汇算清缴时对“福利费结余”部分如何处理以及福利费的具体扣除办法,请等待新的税前扣除办法进一步明确。
(2)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余额对税前扣除的影响,截止目前尚未见到明确规定。
2008年提取三费的问题:
(1)新准则不鼓励企业对职工福利费先提后用,但企业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
(2)对于国家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篇九:《工资总额有关规定全汇总》
工资总额有关规定全汇总
一、定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摘自《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二、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范围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d)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a)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b)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c)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e)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b,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c,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d,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B)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