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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万微型企业工程 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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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数作文】

篇一:《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篇二:《楚雄州“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 施 方 案》

楚雄州“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实 施 方 案

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着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4〕11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可以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有机会创业和参与发展,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人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我州社会经济总量,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第八项政策:“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即从2014年4月-2016年

底,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有关银行给予1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支持。

二、总体要求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州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计划和民营经济发展目标,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

三、工作目标

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2000户微型企业,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00 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四、扶持对象及范围

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 属于本州居民,且企业注册地在本州辖区内;

(三) 无在办企业。

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招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州户籍人员就业。企业的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重点扶持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农产品生产(含特色养殖)、中介服务、网络集成和电子商务等类型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五、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在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可向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人社申报“微型企业扶持资金”。根据分配的年度扶持名额,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人社在申报企业中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筛选,逐级上报,最终确定给予以扶持的微型企业,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有关银行给予1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支持;或者协调“小微金融交易”等机构给予融资支持;符合“小微金融产融对接”条件的,给予10万

元以上融资的贴息及担保,并可同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

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操作办法

在第四条范围内的创业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附件1);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附件3);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 社区和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人社等部门受理申请{双十万微型企业工程}.

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方案第四项各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按分配任务进行筛选。并将申请资料每10天报送创业所在县(市、区)工商局汇总,县(市、区)工商局汇总审查后每月向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民营办)报送一次,由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民营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审,对拟扶持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最终给于扶持。

七、补助资金拨付

州政府确定年度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并下达任务数到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工作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人社局等部门承担,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必须按实际扶持微型企业数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否则州级财政将从县(市、区)转移支付款项中扣除。补助资金到位后,最终由微型企业所在地财政所按认定结果进行兑付。

县(市、区)民营办(经信局)、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向州民营办、财政局;州民营办、财政局每年2月底前向省民营办、财政厅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八、组织领导

篇三:《贵州实施3个15万元工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贵州实施3个15万元工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作者: 来源:贵州日报 发表时间:2012-01-31 ]

贵州省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根据省情特点实施个人筹资10万元、政府补助5万元、银行贷款15万元、营业后返还15万元的“3个15万元”工程,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贵州省将对符合相应规定的新设微型企业均纳入此项扶持范围,重点扶持从业人员7人以上、创业者投资金额(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发展。

在扶持产业方面,重点扶持进入国家和省级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社区服务型、信息服务型和文化创意等非限制类产业和行业。

在实施“3个15万元”工程中,贵州省、市、县财政将分别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扶持对象给予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扶持对象在享受国家及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可获得企业所得税税收返还奖励。

据了解,贵州省从2012年起每年扶持2万户微型企业,吸纳城乡就业14万人以上;计划3年内扶持6万户,吸纳城乡就业近50万人。

篇四:《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

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目前,我省有小型微型企业21.88万家,占我省企业总数的

92.8%,在推进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和保持社会

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2011年以来,在流动性

明显收紧、原材料涨价、劳动力价格上升、融资成本上升、用电紧张、

汇率上升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

难,融资形势日趋严峻。10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支持小

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提出

如下意见。

{双十万微型企业工程}.

一、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

(一)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因扶持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而出现资金困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行郑州中

心支行要积极给予再贷款支持;对各商业银行持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未

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加强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尤其

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开办动产、知识产

权、股权、林权、收费权、仓单、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融资业务,

发展保理、信用证、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托行业协

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探索开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

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

等配套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

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可适当

放宽贷款条件,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要积极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双十万微型企业工程}.

产品的项目,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给予支持。适当扩大

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

信贷方式,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支持具

备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大企业为配套的小型

微型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要主

动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

日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我省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

保险业务。

(三)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营销和审批流程。各金融机构要在

专门成立小型微型企业服务部门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

信用评级制度和贷款营销计划,并对小型微型企业制定专门的审批和

信贷准入标准,简化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

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

“一站式”金融服务,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四)合理灵活地进行利率定价。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

行的利率政策,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

群情况、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

贷款利率水平。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

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

微型企业下调上浮幅度。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

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调整利率浮动标准和计结息方式,

以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减轻其财务压力。

(五)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水平。建设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定期向各有关部门、

金融机构通报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守

信企业的扶持力度,示范带动企业提高信用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六)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河南银监局要按照中国银监

会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政策,推动我省城市商业银

行尽快在县域内布局设点。各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

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民营

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品牌。

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深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门槛创造条件,为小型微型企业成长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七)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坚持

服务“三农”经营方针、保证满足农户合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

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服务“三农”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小

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继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力

度,吸引境内外银行到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尽快实现组建120

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目标。

(九)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到我省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出台我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较快发展。

(十)发挥担保机构作用。省担保集团要加大与银行的合作力度,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力度。各产业集聚区担保平台要为区内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确保每家担保机构至少支持10家以上企业;鼓励产业集聚优势比较明显的产业集聚区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联保和互保。鼓励省内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产业链条上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取得牌照的担保机构要尽快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市、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尽快落实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整合力度,组建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以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提高担保机构的贷款放大倍数。

(十一)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督促指导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增加实缴资本金额,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能力。

三、进一步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省政府金融办要按照创业

板首发上市的要求,选择一批小型微型企业纳入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库;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

(十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筛选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优秀小型微型企业,充实到发债后备企业数据库,推动建立“政府牵头、省辖市为主,政策适当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机制。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或国有企业向当地小型微型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通过发债,使我省一批小型微型企业迅速成长为行业或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和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协作力度,支持利用“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积极组织优秀小型微型企业与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实力强、信誉好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融资。

(十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发挥省、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组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对接,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推动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十五)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产权交易所。支持两家产权交易机构开展股

篇五:《广西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广西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抓大壮小扶微工程的意见》(桂发2012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精神,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大力扶持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业促就业的创新之举。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实现百姓创业致富;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可以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趋势和规律的统计分析,实施重点行业帮扶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到2015年,力争发展微型企业10万户,带动就业100万人,新增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微型企业氛围,在全区掀起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热潮。通过开展“微型企业发展宣传月”活动,举办新闻发布会、营业执照颁发仪式以及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微型企业的相关政策;通过宣传板报、发放资料等形式在全区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宣传演讲、派发宣传单等活动深入高校、中职院校、社区、乡镇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发展微型企业的成果和典型事例,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微型企业相关政策认

识的知晓率,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在强化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创业指导、产业分析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服务咨询、产业导向、前景分析等服务,增强微型企业的生命力,提高微型企业存活率。

(二)认真履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责任,积极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认真履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职责,尽快搭建公开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工作责任追究和效能考核制度,对完不成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或是阻碍发展微型企业工作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各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督促、指导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并将有关微型企业的发展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人群范围,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指导。从2012年3月1日起,将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对象由“八类人群”扩大到“九类人群”,把在申办微型企业的所在地居住,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在校大学生人群(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限毕业年级学生)”列入微型企业扶持对象范围。在办理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做好微型企业的宣传、指导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并按规定免收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

(四)加强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及时给予认定。要加强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符合开班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开班培训。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监督检查,指导微型企业创业者或创业培训定点

{双十万微型企业工程}.

机构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发放创业培训补贴。

(五)强化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保障,提高部分县资本金补助资金比例,加快资本金补助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每年安排发展户数,将微型企业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高部分县(贫困县)资本金补助资金比例,自治区财政对在国家级贫困县新创办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提高到80%,对在自治区级贫困县新创办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提高到70%。简化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程序,“接受创业培训”作为扶持措施之一,不列为拨付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前置条件。各级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在审核微型企业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时要实行每月定期集中评审,并在审批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通知其开展资本金补助资金报账。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完善金融担保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成为微型企业的开户银行,并为微型企业提供快速、便利的开立账户服务,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当天当场办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发针对微型企业个性化的信贷创新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努力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探索对微型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并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扶持。各有关部门应有序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为微型企业贷款的担保工作,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评级,保证担保公司担保实力,对尚未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县城,可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执行。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

保业务,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微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现有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扩大银担合作,鼓励和扶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服务。允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照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的方式给微型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提供创业扶持贷款。

(七)认真做好微型企业税收奖励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分享比例负担,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微型企业,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八)完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对于微型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管理较为规范的微型企业,要辅导建帐,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查帐征收。

(九)积极落实微型企业经营场地扶持政策,建立微型企业孵化园。各市应当保障微型企业发展用地,各地新建专业市场、新建工业园要留出一定份额给微型企业。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企业、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建立微型企业孵化园,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开展咨询服务、创业指导活动,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已经建立的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等,要降低门槛,促进科技型微型企业入驻。

(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出台扶持各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以及扶持创业人员的专项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各级各部门在部门的公开服务平台应公布扶持项目资金、专项贷款等情况,并做

出微型企业申办扶持、项目资金和专项贷款的指引说明。教育、妇联、工会等部门应指导大学生、妇女、下岗工人等创办微型企业。

(十一)鼓励和支持创建微型企业协会。微型企业自愿组建的微型企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微型企业行业建设,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微型企业发展。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督促微型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十二)确立微型企业市场地位。微型企业在市场准入、竞争中应当享有与其他经营主体同等的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交易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得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微型企业。

(十三)表彰奖励。对在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叠加扶持。微型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符合其他税收、产业发展资金、政策性贷款等扶持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认真清理不相适应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已出台的关于发展微型企业相关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中,凡是与自治区发展微型企业政策不相符合且阻碍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 (十六)贯彻落实深化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做好信息反馈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发展微型企业的工作业绩、工作亮点、政策宣传、经验措施和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遇到的问题、困难、建议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并于每年7月15日及12 月15 日前将工作总结(小结)报送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六:《“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近日,云南省政府出台《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省财政安排4.5亿元,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

解读“两个10万元”

什么是“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第一个10万元:是指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个10万元:是指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两个10万元”政策扶持? 条件一:2014年4月1日以后登记的微型企业

微型企业是指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具体参照标准:

1、农林牧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下;

2、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

3、交通运输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下;

4、工业、建筑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下;

5、物业管理,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下;

6、批发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下。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以登记出资额计算,合伙企业以备案合伙协议出资额计算。各地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及企业,可以放宽到以上标准的1.5倍。

另外,申请政策扶持的微型企业还需是2014年4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微型企业。

条件二:实际货币投资规模达到7万元

能够申领“两个10万元”政策支持的企业还需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具体为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条件三:符合规定行业类型

微型企业申请“两个10万元”政策支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其行业类型进行审核。具体分为三个类型:

一是重点扶持行业。包括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行业,以及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增加的重点扶持行业。

二是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推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洗浴及娱乐业,以及各县(市、区)限制发展的行业产业。

三是禁止性行业。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等;十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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