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念斌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简析
——证据学
案情回顾:念斌原是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的一个平民百姓,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幸福在2006年的7月27日戛然而止。原因是与念斌只有一墙之隔的丁云虾和其子女以及陈炎娇母女在当晚吃过晚饭后,相继出现了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现象。后被确认是食物中毒现象,丁云虾的大女儿和大儿子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安认定为是念斌所为,将其入狱,被判死刑。
从2008到2014,念冰先后被判四次死刑,但都被福建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直到今年的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乐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二:上诉人念斌无罪。其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念斌无罪释放。
看过此案的大部分人,都会对谁是真正的凶手产生浓厚的兴趣,其实不然,整个事件已经持续了8年之久,真正令人的痛心的就是这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8年审判。我们不禁要发问,到底是什么样的悬案,能让案件的判决持续8年?
了解过此案的人们或许都会知道此案发生的过程是怎样进行的。从案件的一开始,警方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念斌,而是丁云虾的另一个邻居X,最关键的是,在案发当天,在X的家中,警方曾发现过“鼠强”的残留物,而且他也在4点钟也就是晚饭前的时候去过丁云虾家中,在之前的几天也因为孩子的问题与丁云虾一家产生过矛盾。但是,
在调查过程中,X突发癔病(之前从无癔病史),最关键的来了,也就是念斌在此时没有通过测谎仪,警方就直接把凶手的矛头指向念斌了。我们先不说念斌没有通过测谎仪的理由是否真实,但测谎仪在97年就规定了其结果是不具备证据效力的,也就是说,警方把具备证据效力的嫌疑人扔开不管,迷信于测谎仪的结果。其次,在警方搜集证据和审讯上,更存在很大的问题。警方的很多检测证据都是在念斌定罪之后才有检测结果的,而且检测样本混乱,甚至多次用了同一个质谱图;在审讯方面,警方有明显的刑讯逼供嫌疑,曾一度让念斌咬舌自尽,而且警方的刑讯录像还有长达一个小时的空缺。那么既然有如此多的漏洞,福州中院竟然将此案拖了8年!
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后没有判决念斌无罪,而是发回重审,既然二审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发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无罪,而非要交由一审法院去‘重审’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设计二审,正是为了让二审法院能在这种审级关系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存在的错误,从而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如果说第一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还抱有‘有错必纠’的期待的话,在最高法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后,福建高院再一次发回一审法院,不但显得缺乏担当,也与法律精神不符。
终审判决引用的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引用这个法条下判,就同时意味着,福州市中院和警察局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公平了。
篇二:《念斌投毒案 资料混杂》
念斌投毒案
案发过程
2006年7月27日晚6时,澳前镇澳前村村民陈炎娇及其女儿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与往常一样一起吃晚饭。晚饭吃的是稀饭和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两道菜,稀饭是各家自煮的,陈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陈炎娇母女和丁云虾的三个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丁云虾最后一个进屋吃饭时,鱿鱼已经被吃光,所以丁云虾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饭和杂鱼,没有吃到鱿鱼。当晚,两家人所吃食物只剩下酱油煮杂鱼,鱿鱼和丁家白米稀饭全部吃光。饭后,丁云虾清洗了煮饭、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当晚9时许,丁云虾的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状。丁云虾疑为受凉,便叫人给两个孩子进行针灸,但1个多小时后孩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与此同时,陈炎娇16岁的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了头痛症状。
凌晨零时10分左右,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抢救,随后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两个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时许,在丁家被送往平潭县医院后,因念福珠开始出现腹泻、拇指抖动等症状,陈炎娇与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洗胃治疗。
因俞攀、俞悦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经平潭县医院医生1个多小时奋力抢救,但还是回天无力,俞悦、俞攀分别于28日凌晨2时和5时先后死亡。
因出现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与死者一同吃饭的俞涵、丁云虾、念福珠、陈炎娇也都于28日8时、15时左右先后被送至福建省立医院开始检查治疗。[4]
2侦查过程编辑
平潭县公安局于7月28日凌晨5时28分接到报案后,6时许便封锁了丁云虾、陈炎娇家厨房进行现场勘查,并于7月28日当天做出(2006)080017号《立案决定书》,对俞攀、俞悦中毒死亡案立案侦查。现场勘查的同时开始向有关人员展开调查。
现场勘查中,侦查机关从丁家厨房里提取了包括酱油煮杂鱼、调味料和锅碗瓢盆等在内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连地面上的尘土也被扫起来送去化验。但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记造册有记载的只有五件:
(1)丁云虾卧室内呕吐物一份; (2)丁云虾灶台上铁锅一个; (3)灶台旁高压锅一个;
(4)煤炉上烧水铝壶(原壶)一个;
(5)念斌食杂店通往陈炎娇天井的门外侧门把一个。
这五件物品均于28日提取当天进行了拍照。并于7月28日至8月9日分别委托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理化检验报告如下: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从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同时在念斌食杂店外面靠近卫生间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的物质,便出具了门把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书令平潭县公安局将视线转移到念斌身上。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了数十件物品之后,从被洗刷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据此,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认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3审查起诉
8月7日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留置盘问”的方式留置审讯,8月8日被拘传,据传当天下午做出从水壶内投毒的有罪供述。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平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平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11月6日转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检察院于2007年1月8日再次将此案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2007年2月6日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念斌犯有如下罪行:
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入矿泉水瓶掺入水后倒入丁云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壶中,剩余的半包鼠药及装鼠药的矿泉水瓶丢弃在附近的竹筐里。当天下午,陈炎娇用铝壶中的水帮助丁云虾煮鱿鱼,傍晚丁云虾用铝壶中的水煮稀饭。当晚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食用了稀饭、鱿鱼相继中毒。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俞攀、俞悦心血尿液中检出含氟乙酸盐鼠药,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丁云虾的铝壶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分。
在庭审中,念斌在法庭上喊冤,称自己没有干投毒的事,自己做预审中的口供时被警方刑讯逼供所致。
历次判决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
念斌的案子绝对是近几年我国刑事司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的案件,这起案件的审判过程,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长远的影响。从2006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带走调查到2014年8月22日念斌最终被无罪释放。念斌经历了长达8年的审判,在这期间,念斌四次被判处死刑,但最终又一次次的免于受刑。最终,经过8年的漫长审理之后,念斌被判处无罪释放。这个个案件带来的思考以及这里面的真是是非曲折都让人久久无法释怀。 从念斌案中我依稀看到了美国的的世纪大案辛普森案的影子。同样是铁证如山的案子,最终都由于检方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当然念斌不是辛普森那样的土豪,不可能拥有所谓的“梦幻律师团”这样的强力手段扭转乾坤。这个疑案可以出现这样的大逆转,可以说是天时、地利、人和共同促成的。 首先在这样一件疑案中,警方一开始犯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他们太过于主观了。也正是在这样一种错误的主观看法,使得警方在侦查过程中错误连连,存在诸多漏洞。特别是在最核心的几个证据上,检方出事的证据均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这为辩方最后的创造奇迹提供了极佳的契机。其次,念斌案可以最终翻盘也离不开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可以说念斌案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适用教本。念斌可以重获自由,在央视节目里大谈特谈,他真应该感谢我国近来逐渐进步的法律建设。念斌的辩护律师团队成员在事后回忆中曾经提到,他在案件的最后审理阶段第一次在审判阶段可以对关键性的证人,证物进行当庭的充分辩论。还有死刑复核权的回收这一重要改变,如果不是这样,念斌很有可能在地方司法审判过程中就已经被执行了死刑,那这个给我国刑事司法造成深远影响的案件也不会出现了。最后,我想说人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是念斌案可以如此传奇的必要条件。抛开念斌个人到底是
否假戏真做不讲,如果没有念斌姐姐一再的坚持和努力,就不可能有这么多专家学者参与进来,那么这个案件很有可能会按照地方行政司法的常规程序,念斌被作为罪犯而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念斌姐姐的源于亲情的不懈努力,让这起刑事疑案受到了充分的关注、讨论和研究,这使这起案件最终一石激起千层浪,推进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历程。 虽然这样的问题案件可以推动司法的进步,但当事双方都为此付出了过与惨痛的代价。所以最后,个人真心希望中国的司法可以进步得快一点,让这样的悲剧、不公可以更少一点。不论对错,只为真正的正义。
篇三:《2014年十大法治事件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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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十大法治事件盘点
作者:
来源:《经济与法治》2015年第01期
一、21世纪网被查
2014年9月,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因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案件,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媒体作为一种公权力,如果使用它的人心怀不端,造成的危害将无法想象。长此以往,我们不仅不会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者,相反会成为价值毁灭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不能异化为待价而沽的牟利工具,媒体从业者不能成为手握“第四种权力”的寻租者和牟利者。对于媒体而言,客观报道、公正中立是根本;对于企业而言,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是底线。各类市场参与者都应当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共同推进市场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秦火火”“立二拆四”网络造谣案
2013年4月17日,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火火”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1月18日,“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点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视情节可以拘留,严重者触犯刑法。正如“立二拆四”在审判后说:“今天对于网民来说可能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因为我站在这里,一个制造谣言的人被绳之以法了。但我也希望大家能反思一下,为什么在那个时代,我能如此肆意甚至猖狂地生存?”我们能不能做到“让谣言止于智者,而非止于下一个谣言”?
三、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
2014年8月20日,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
点评: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四、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二审改判
篇四:《2014度十大刑事案件》
2014年十大刑事案件
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了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这十大刑事案件的评选,对2014年度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了一次认真的梳理,展示了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判刑事案件,为促进依法治国、纠正冤假错案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等对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予以深刻诠释。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人民法院在这一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直面错案、敢于纠正的行为值得肯定。从现有公开资料来看,内蒙古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正确的。本案中,“真凶”赵志红出现并指认、供述当年犯下罪行,一连串的证据材料被挖掘出来,而呼格吉勒图当年有罪供述的所谓“铁证”不攻自破。随着内蒙古政法系统追责程序的深入进行,当年如何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也就更加明晰。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了防止类似本案的错案再次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司法理念的变化。既要有勇于直面错误、纠正错案的决心,同时又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确保侦查、起诉案件之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2)努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排除不当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干扰;(3)将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摆上改革日程,同时,还需要健全国家赔偿制度,多重机制共同保障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昆明“3·01”严重暴恐案
2014年9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3名被告人死
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点评: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 赵秉志
暴力恐怖活动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其肆意践踏生灵、侵犯无辜者的生命的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更触犯了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必须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恐怖活动犯罪。“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带给我们的伤痛并未远去,如何从根本上防范暴恐案件值得我们反思,希冀以相关案件为契机,促进我国反恐法治的进一步完善。相信随着统一的反恐怖法、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反恐法治事业必将会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3、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念冰投毒案}.
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招远故意杀人案之所以举国轰动引起民众社会高度关注,是因为凶手的杀人恶念来自于“全能教”的教义和组织的发展。
受邪教教义的蛊惑,邪教徒的犯罪具有疯狂性,表面上看与精神病人的危害性行为具有相似之处,而实际上是有本质区别的。绝不应当把邪教徒的疯狂行为视为精神病人无意识、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而不以犯罪论,不予处罚。相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邪教徒的犯罪,应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4、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这是继刘志军之后又一个铁道部落马的高官,也是我国在反腐工作上的又一大成果,同时,本案也再次对我国当前的反腐机制敲响了警钟,引发对预防腐败机制的反思。
张曙光的涉案时间跨度从2000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受贿,问题在于,我党一直在着手构建反腐败的机制,并且一直在加强反腐败的力度,为什么在这11年中张曙光的受贿行为没有得到查处呢?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的反腐机制整体存在着“软化”的问题,当前的反腐机制较为零散,而没有形成健全的反腐制度体系。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未来反腐败工作的重心是要试图构建科学、健全的反腐败机制,将腐败犯罪的预防和腐败犯罪的惩治体系化,使得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走向制度化、法治化,防止下一个“张曙光案”的出现。
5、福建终审宣判念斌无罪案{念冰投毒案}.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念斌投毒案”应当是2014年刑事案件中受到社会关注度之高、之久仅次于“呼格案”的一个案件。社会关注“念斌投毒案”,不仅是因为该案戏剧化的诉讼过程和结果,而是透过该案,人们在思考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出了什么问题,同时也感到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希望的!
“念斌投毒案”的曲折反复和柳暗花明,使我们由衷地对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加肯定:一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重大举措。二是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大修改。它强化了庭审功能,要求重要的证人、鉴定人都要出庭作证,还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规定。三是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辩护意见的重视以及该案律师们无私、无畏、专业、敬业的奉献精神!
6、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4年8月8日,我国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逐出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点评:《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 刘桂明
从本案的发生与审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共识: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否,绝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事关公民安全、法律尊严、社会稳定的大事。
同时,我们又看到了当下社会的两个矛盾与纠结:一是个人信息保护与泄露之间的如何偏重?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看到,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甚至可以说是作为一种人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乃至防止商业和公权机关的滥用已经刻不容缓。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如何平衡?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其实更加重要。其中最为至关重要的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配套设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必要尽快从幕后走向台前。
对于政府信息来说,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那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来说,保密永远是原则,公开则只是例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的审理颇具标志意义。
7、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4年7月14日至19日,湖北高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汉、刘维上诉案,认定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 赵秉志
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都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在内的严重刑事犯罪影响我国社会发展与人民平安,必须依法予以有力有效的惩治。
广受关注的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等罪案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充分、确凿的证据认定犯罪,并综合各种情节裁量刑罚,定罪量刑严格贯彻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罪责规范;并通过异地审判、分案审理、公开审理、辩护权保障等措施,体现了公正审判,彰显了我国司法的文明进步。该案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涉黑有组织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的政策精神,是依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典型法治事件,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8、“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
2014年4月17日,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点评:《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 刘桂明
“秦火火案”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其典型意义就在于在面对诸如“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等公共事件时,网民可以对善后处理进行质疑,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但是,“秦火火”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以虚拟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显然,他以谎言将公众从质疑的边界绑架到了造谣的禁区。我们知道,到了造谣的禁区,谁都无法避免被处以“点球”的处罚了。
可见,从怀疑到质疑,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正确表达;但从质疑到造谣,却并非一步之遥。
9、浙江温岭杀医案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闯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持刀行凶,致一死一重伤。2014年4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在2014年的刑事案件中,“浙江温岭杀医案”无疑是一起令人心情最为沉重的案件。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危害后果不限于已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极其严重的直接后果,而且还造成极其严重的间接后果:它给成千上万的医生、护士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惧。在此情形下,医生、护士们又怎能集中精力治病救人?反过来,这势必又殃及无辜的病人、家属,也就是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这样看待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就不难理解这是一起“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当属罪有应得。{念冰投毒案}.
但是,刑法及其刑罚不是万能的,甚至可以说是有限的。只有我们的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真正能够尊重他人、尊重病人、尊重生命,构建起新的医患关系和人际关系,才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篇五:《念斌案件个人点评》
念斌投毒案
何敏婷{念冰投毒案}.
案件: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
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
念斌申请1532万元国家赔偿称关押期间患10余疾病
个人点评:
我个人对待这个案件也看了比较久了,最近也是热播,今年很多的冤案开始给掀开,我在想:难道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政策的效应吗?在这个案件我有几个方面的感想: 公安方面:念斌案件一直在全国的舌尖之上,在今天12月26日,念斌终于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书写了警察的严刑逼供的方式:“被吊在窗户上打”,被迫编“作案过程”等一一给暴露出来,一个曾经是罪人,现在反而成了“反警”的英雄,暂时不说念斌是否真正的有犯罪,但如果警察查案的方法是真如念斌所说。我想说的是这就是司法腐败,办案不公,作为执法人员追求的是查明真相,而不是“破案”。在这个案件的重要证据胃液报告是公安伪造证据的,“一图两用、两图四用”,连报告时间都对不上,真的是“假的真不了”。还有中毒的鱿鱼,这么重要的物证,八年来现在才拿出来,还有一些和公安认定有矛盾的证人证言,公安就隐匿了。这些可恶的行为,说起都是会引起公愤的。近年来,公安的执法大大让人民失去信心,作为在执法前线人员都滥用权力,连最基本的执法道德都没有,老百姓还能指望公安人员去保护吗?看见公安还会想他们会不会来冤枉我的吧?
针对这次的事件,我们更加有思考的是“为什么连最基本的道德素质的人员能担任保护民的职位呢?为什么有腐败的执政现象,作为内部执法人员可以做到不闻不问,安然的过自己的生活呢?”其实一个案件的揭露,不仅仅是对这个案件的认真查明真相,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案件的背后。我不希望中国的警察比黑社会还可怕,他们的权利好像是“阳光背后的黑暗”揭露起来让人民可怕,不敢再相信“公平,正义”。
念斌家庭方面:由于念斌的坐牢,家庭一度给推上舆论的风波。有一句老话是说的没有错的“一张嘴可以杀死人啊”。当念斌判死刑的时候,有一堆的居民跑到他家里面把所有东西都砸碎了,对于刚生下小孩不久的念斌妻子无疑是大大的打击。现在念斌提出了1532万的赔偿金额,也成热论“念斌向国家索赔1500万,高不高?”,对于这个论点一开,每个网民都在各自其说,有的调侃说“现在坐牢,最挣钱啊!”,有的说“坐坐牢就要1500万,这是狮子开大口吧!”,也有正义的说法“赔5000万也不过分,8年的青春是钱能买的吗?”“赔这个钱,要让国家引起注意,不再乱判案件”等等的舆论都掀起了,无疑是对念斌家庭的一种考验啊!这是在打心理战争,也是人类的致命伤害,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加上念斌坐牢8年,身心都历经磨难,有10余处疾病,不是平常人能够想象的到的并承受得到的!虽然说业内预计,此案件赔偿500万以内的可能性比较大。在我看来不管赔多少,政府都要拿出正确的态度来对待这次的事件,不仅是赔钱就能解决的事情,有更加多的法律要去完善,还有执法不正的人员需要去抓补,还被冤枉人员一个真正的公道。
受害人的家庭方面:虽然现在念斌以“证据不足”而判为无罪,但是同时证明真正的凶手可能在社会逃之夭夭了8年,也可能伤害了好多的人!另一方面据报道:“投毒案中,两名中毒身亡儿童的母亲丁云虾在接受采访时称,在念斌出狱后,他们多次向平潭警方反映案情,受害者家属认为念斌就是凶手。丁云虾不愿谈及与警方接触的具体过程,只是反复称:“不是凶手为什么出狱两个多月就要出国。”看到这一则话,我在想这个丁云虾是否也和当时的警察合作勾结呢?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愿谈及和警方接触哦的过程呢?只能说明她心里有鬼,说出来的话经不起四面八方烦人推敲吧!如果她能说明整个过程,不仅对自己有好处,也可以为警察的处理方法做一些回应,真正做到公开!作为一位母亲,当然是想找到凶手。但是真的希望人能够理性的出分析事情,不要让自己的感情耽误了自己真正的判决。总而言之:社会总是很骨感,让人心寒而又无奈。
检察院和法院方面:作为一个法律机构,公安提交证据,作为检查员不可能不会发现文件的日期出问题,图片文件可以一图二用,二图四用的低级问题,如果真的是忽略了只能说明当时的人员还没有资格当上相应的位置。如果是有利益关系的,这就是真正司法的腐败,把法律玩弄在鼓掌之中,政府必须派出公正人员彻底查案件。另一方面,有律师给念斌案件不断提出了疑点,结果念斌还是给判了4次死刑,这也说明司法的背后有“利益权力之手”,谁也不想承担错案冤案的责任,一直要维护他们的公安和司法的形象。但是他们这样做只是在逃避现实,人民也会慢慢失去信心,执法机构也没有公信力了。
综述:面对念斌案件,抄得沸沸扬扬。时隔八年,时间也不是很长,现在的科技进步也很先进,完全可以查到水落石出。是不是冤案,希望有关部门打起精神认真对待,全面审核,全面调查。既不要冤枉念斌,又不能使两位被毒死的无辜小孩冤沉海底,还要对一些执法人员的失误进行追究责任。拿出真正的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态度对待事情,落实到现在提倡的“依法治国”制度中去。
我希望经过念斌案件之后,国家机关要敲响警钟了,不要再得过且过的处理事情了,中国的发展连领头羊都做不好,下面的人民能好吗?希望中国在法律道路越走越完善吧。 附件:案件涉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虽然备受业界诟病,但由于立法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很难被突破;而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只能以地方性文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篇六:《念斌为什么会无罪?》{念冰投毒案}.
念斌为什么会无罪?
刘亚坦
1213124071
历时8年,4次走到死亡的边缘。念斌最终还是走出了高墙大院,铁丝电网。我想,那个时刻,自由对念斌来说就是一切了。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曾写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我想,这不仅仅是战乱时代广受压迫人的解放口号,也可以是和平时期下我们对公平,自由的追求和期待。
在这里我就不过多赘述念斌投毒案的基本案情了,正如题目所问,念斌为什么会无罪?下面我来回答为什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东西。正确且合理的运用证据是区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之一,也是法制和法治的区别之一。念斌案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疑问是法院裁断的着手的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闽刑终字第10号》中,念斌案控辩双方针对以下证据进行质证:1.受害人是否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2.投毒方式的疑问3.念斌买没买鼠药?4念斌的有罪供述是否被逼迫?显而易见,只要弄清楚这几点问题,案件就会水落石出。
我们先证明念斌是否买鼠药了,根据相关证人和念斌自我供述(这种供述不排除刑讯下的被迫的可能)证明念斌买鼠药了,两份证言分开来看证明念斌买鼠药了,但是合起来就自相矛盾。念斌庭前多次供述的鼠药来源一节,其中关于卖鼠药人的特征、年龄、鼠药包装袋规
格等情节,与证人证言不相符。这中不充分和不确实直接可以让人怀疑是否念斌买了鼠药。况且,念斌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一节,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所以无法认定念斌买了鼠药这一事实,刑诉法规定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显然在这个问题下没达到标准。
其次,证明投毒方式的疑问,在终审判决中多次暗示警方收集鉴定证据程序不合理公正,出现很多自相矛盾的问题和无法说清的事实,在铝壶、高压锅的提取送检问题,铁锅的提取送检问题,均出现时间上的矛盾。在关送检铝壶中有无水的问题上,警方含含糊糊,闪烁其词,不能证明。最关键的是鉴定机构在对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表面残留物检材的检验过程中,未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阳性检验结果,因此难以排除该3份检材被污染的可能。在我看来,这是本案最根本的证据点,竟然出现这么低端的失误,简直不可思议。因此,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提取送检过程不清,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因此,认定铝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事实不清,关键证据链条中断。
再次,分析受害人是否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这一点在现有证据来看,警方的粗心大意真是害苦了检方,鉴定机构在检验过程中未如实按照记录表记载的步骤操作;把标样当作了被害人俞丙的尿液检
材;被害人俞乙的心血与呕吐物检材的检验数据出现错误;鉴定人出庭证实的俞丙尿液、俞乙心血和呕吐物的检验电子数据,因文件名与检材的名称不相符,真实性不能确认;辩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机构对检材的处理操作不规范,缺乏唯一性标识,把同一个质谱图标记为不同的检材,把标样当成检材,严重影响检材的准确性;本案检验仪器检测氟乙酸盐非常灵敏,鉴定机构未能提供质谱图证实做过“空白”对照检验,说明检验过程未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导致不能排除假阳性检验结果;上述物证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相关判定标准,检验结论不可信,本案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为未能发现氟乙酸盐鼠药成分,没有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这对辩方真是有利,纵观本案,这点问题一直是检方揪着不放,一再强调:无法判断是鼠药中毒,更谈不上念斌投鼠药杀人了,就是退一步来说,就是上面确定了念斌买了鼠药,也不能认定是念斌投的毒。毕竟连中的什么毒都搞不清楚。
最后,关于念斌的供述,我不敢妄言,我一向对口供天然的不相信,这些主观性极大的所谓的证据只能当做辅助性证据。如果仅以口供做唯一的证据定案,那刑讯逼供便会屡禁不止。赵作海式的悲剧就会屡屡上演。刑诉法也要求不要轻信口供。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那么,念斌案,关于念斌的口供一再是公诉方提到的念斌承认罪行的事实,但是念斌
在庭前又多次翻供,并且多次口供前后不一,矛盾重重。值得注意的是念斌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关于这点已经无法调查清楚。但是,审讯录像带的缺失一小时的原因警方未能给出合理解释,这一个小时中发生可什么,不能不让人怀疑。因此念斌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
这次福建高院对证据的审查和采纳,遵循了刑诉法52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就本案全部来看,公诉方证据显然未达到要求。公诉得不到支持也是必然的。
在最后的裁判中,法院适用了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真是让人欣慰异常,这可以说是极大的司法进步,因为我们遇到的疑罪从轻的案件太多了,多到我们习以为常,多到我们麻木不仁。赵作海案件显然是疑案,但却没能适用疑罪从的精神,刀下留人的理由简直荒唐可笑。 我仅以我对生活的理解谈下我们国家一直适用疑罪从轻的原因。1.政法工作的高要求,周永康在上位时,要求命案必破,这真是让人无法理解,这根本就是不可能做到的,我们的刑侦能力还没达到能解决一切的水平。但是,下级政法机关也没办法,找不到证据可以要口供,不说就刑讯,甚至教你该怎么说,说什么,这真是赤裸裸的制造冤假错案。2.社会舆论压力下的惩治犯罪的要求,涉及到命案,人心惶惶,要求警方迅速破案,给人民一个交代,因此也就会出现各种问题。3还有就是统治者害怕如果大案解决不了会影响自己的统治地位。这点
更是荒谬,办一百件正确的案件也抵不上一件冤假错案对统治秩序的打击。完全是没必要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就行了,非要认为的上提,很不科学。
我们看到,当福建高院宣布念斌无罪的时候,有些人说法院失去了司法的精神,没人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了,受害者的权益谁来保障。是的,受害者真的值得同情,可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不能把无罪的人推入有罪的深渊,如果是非要找个替死鬼来维护受害者的心灵,那替死鬼不也成为另一个受害者了,我们那个时候不是在追究犯罪,而是在亲自犯罪。还是群体性的犯罪,这难道能说成公正吗?难道这就是多少人的正义?
关于疑罪从无的精神,根本就不用在犹豫什么了,大胆适用,我们国家目前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缺少一种法律的信仰,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要从一件件案件的处理上做工作。只要每个案件,每个人都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而不是追求多数人的正义,信仰早晚会走进人们的心中。
我们看笑话不嫌事情大,反正心中窃喜事情发生不了我的身上。可是谁又能保证以后事情不会发生在你的身上,不会发生在你亲朋好友的身上。那个时候,你还能看笑话吗?制度的建设是维护每一个人,记住,包括看笑话的你。
昨天是她,我们不闻不问,今天是你,我们不闻不问,明天是我,谁来闻,谁来问?
篇七:《念斌案件个人点评》
念斌投毒案 何敏婷
案件: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
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 念斌申请1532万元国家赔偿 称关押期间患10余疾病 个人点评:
我个人对待这个案件也看了比较久了,最近也是热播,今年很多的冤案开始给掀开,我在想:难道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政策的效应吗?在这个案件我有几个方面的感想:
1.公安方面:念斌案件一直在全国的舌尖之上,在今天12月26日,念斌终于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书写了警察的严刑逼供的方式:“被吊在窗户上打”,被迫编“作案过程”等一一给暴露出来,一个曾经是罪人,现在反而成了“反警”的英雄,暂时不说念斌是否真正的有犯罪,但如果警察查案的方法是真如念斌所说。我想说的是这就是司法腐败,办案不公,作为执法人员追求的是查明真相,而不是“破案”。在这个案件的重要证据胃液报告是公安伪造证据
的,“一图两用、两图四用”, 连报告时间都对不上,真的是“假的真不了”。还有中毒的鱿鱼,这么重要的物证,八年来现在才拿出来,还有一些和公安认定有矛盾的证人证言,公安就隐匿了。这些可恶的行为,说起都是会引起公愤的。近年来,公安的执法大大让人民失去信心,作为在执法前线人员都滥用权力,连最基本的执法道德都没有,老百姓还能指望公安人员去保护吗?看见公安还会想他们会不会来冤枉我的吧?
针对这次的事件,我们更加有思考的是“为什么连最基本的道德素质的人员能担任保护民的职位呢?为什么有腐败的执政现象,作为内部执法人员可以做到不闻不问,安然的过自己的生活呢?”其实一个案件的揭露,不仅仅是对这个案件的认真查明真相,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案件的背后。我不希望中国的警察比黑社会还可怕,他们的权利好像是“阳光背后的黑暗”揭露起来让人民可怕,不敢再相信“公平,正义”。
2.念斌家庭方面:由于念斌的坐牢,家庭一度给推上舆论的风波。有一句老话是说的没有错的“一张嘴可以杀死人啊”。当念斌判死刑的时候,有一堆的居民跑到他家里面把所有东西都砸碎了,对于刚生下小孩不久的念斌妻子无疑是大大的打击。现在念斌提出了1532万的赔偿金额,也成热论“念斌向国家索赔1500万,高不高?”,对于这个论点一开,每个网民都在各自其说,有的调侃说“现在坐牢,最挣钱啊!”,有的说“坐坐牢就要1500万,这是狮子开大口吧!”,也有正义的说法“赔5000万也不过分,8年的青春是钱能买的吗?”“赔这个钱,要让国家引起注意,不再乱判案件”等等的舆论都掀起了,无疑是对念斌家庭的一种考验啊!这是在打心理战争,也是人类的致命伤害,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背负着巨大的压力,加上念斌坐牢8年,身心都历经磨难,有10余处疾病,不是平常人能够想象的到的并承受得到的!虽然说业内预计,此案件赔偿500万以内的可能性比较大。在我看来不管赔多少,政府都要拿出正确的态度来对待这次的事件,不仅是赔钱就能解决的事情,有更加多的法律要去完善,还有执法不正的人员需要去抓补,还被冤枉人员一个真正的公道。
3.受害人的家庭方面:虽然现在念斌以“证据不足”而判为无罪,但是同时证明真正的凶手可能在社会逃之夭夭了8年,也可能伤害了好多的人!另一方面据报道:“投毒案中,两名中毒身亡儿童的母亲丁云虾在接受采访时称,在念斌出狱后,他们多次向平潭警方反映案情,受害者家属认为念斌就是凶手。丁云虾
不愿谈及与警方接触的具体过程,只是反复称:“不是凶手为什么出狱两个多月就要出国。”看到这一则话,我在想这个丁云虾是否也和当时的警察合作勾结呢?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愿谈及和警方接触哦的过程呢?只能说明她心里有鬼,说出来的话经不起四面八方烦人推敲吧!如果她能说明整个过程,不仅对自己有好处,也可以为警察的处理方法做一些回应,真正做到公开!作为一位母亲,当然是想找到凶手。但是真的希望人能够理性的出分析事情,不要让自己的感情耽误了自己真正的判决。总而言之:社会总是很骨感,让人心寒而又无奈。
4.检察院和法院方面:作为一个法律机构,公安提交证据,作为检查员不可能不会发现文件的日期出问题,图片文件可以一图二用,二图四用的低级问题,如果真的是忽略了只能说明当时的人员还没有资格当上相应的位置。如果是有利益关系的,这就是真正司法的腐败,把法律玩弄在鼓掌之中,政府必须派出公正人员彻底查案件。另一方面,有律师给念斌案件不断提出了疑点,结果念斌还是给判了4次死刑,这也说明司法的背后有“利益权力之手”,谁也不想承担错案冤案的责任,一直要维护他们的公安和司法的形象。但是他们这样做只是在逃避现实,人民也会慢慢失去信心,执法机构也没有公信力了。
综述:面对念斌案件,抄得沸沸扬扬。时隔八年,时间也不是很长,现在的科技进步也很先进,完全可以查到水落石出。是不是冤案,希望有关部门打起精神认真对待,全面审核,全面调查。既不要冤枉念斌,又不能使两位被毒死的无辜小孩冤沉海底,还要对一些执法人员的失误进行追究责任。拿出真正的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态度对待事情,落实到现在提倡的“依法治国”制度中去。 我希望经过念斌案件之后,国家机关要敲响警钟了,不要再得过且过的处理事情了,中国的发展连领头羊都做不好,下面的人民能好吗?希望中国在法律道路越走越完善吧。{念冰投毒案}.
附件:案件涉及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虽然备受业界诟病,但由于立法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很难被突破;而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只能以地方性文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