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话题作文】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1. 为加强公司的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办法》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2.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必须遵守本办法。
3. 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部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4.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发票,由经办人员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申请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申请表》各栏须填写齐全,经部门主管、主管副总和总裁签 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发票。
5. 千元版发票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1 万元以上(含本数)5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由部 门主管、主管副总签署意见;5 万元以上(含本数)由部门主管、主管副总签署意见后, 须经总裁审批。
6. 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查申请手续、购销合同或协议 、出库单等业务成立 依据及合法性;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 开具发票。必须按经营业务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 票。
7.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 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8.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 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销售发票。
9.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 票使用情况。
10. 所有部门和员工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 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11. 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 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收据或白条,不得作 为财务报销作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12.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 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3.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 机构,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14. 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二 OO 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 二 OO 九年一月一日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1、票面的区别,增值税发票为可抵扣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字样,普通发票则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三联式的,普通发票两联。
2、作用,对于开票企业则没有区别,不管是哪类票都要缴纳销项增值税,但对于受票企业,只要增值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普通发票则不可以。
3、开票范围,对于开票企业,只有营业范围内的销售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开票资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则只能开具普票。
5、管理上,不管是增值税或普票,税务管理上都是每月上报、购买查验。但对企业的进项方面着重于审核具有可抵税的增值税专业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都要以开具,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体户没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的税率都是17%,区别只是在于开具的对象不同而已。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一般纳税人填开的,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对除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及其他行业,比如建筑、运输、房地产、服务业、交通企业等开具的,一般纳税人对上述这些企业或个体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允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是过去的货物销售的普通发票,上面有税额更便于销售企业记账及税额的计算,方便了一般纳税人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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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注意的是,普通发票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使用,而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如果你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如果在进货时所取得的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用于抵口税款,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确认进项税额,也不能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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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三)
X X 增值税专用发票3400111140
发 票 联
No.11111111开票日期:: 国税函[2010]622号深圳光华印制有限公司 复核: 开票人:销货单位:(章) 收款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四)
南京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2010发布
南京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放号:
持有人: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增值税发票) 3.职责
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4、规定
4.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记帐联与发票联组成。 4.2发票领购、保管
4.2.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4.2.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4.2.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 时放到保险柜。
4.2.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
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4.2.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4.2.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4.2.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4.2.8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4.2.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3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4.4对于我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应核对以下内容:
4.4.1字迹清楚。 4.4.2项目填写齐全。
4.4.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4.4我公司开票信息内容无误。
4.4.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4.6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我公司有权拒收。
4.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为自开票之日起90天,收到专用发票后,当月做请款处理的发票,于请款时将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交财务部;当月不做请款处理的发票,应于本月25日前将发票联及抵扣联交财务部做发票认证及帐务处理。交接时要添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接单以做备查(交接单见附件) 4.6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4.7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4.8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90天内认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4.9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存时限保存。
4.10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五)
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的编码原则与专用发票基本一致,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的含义:第1-4位代表各省;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用“6”表示;第9位代表几联版,普通发票二联版用“2”表示,普通发票五联版用“5”表示;第10位代表金额版本号“0”表示电脑版。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色。
三、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对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
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机多票”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切实做好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工作。要掌握情况,统筹布置,合理安排.确保“一机多票”系统顺利推行。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文件
根据《关于加强防伪税控—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2006年底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已全部推行到位。但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一些属于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以下简称一机多票企业)仍然不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影响了增值税“以票控税”的效果。本通知针对这一情况,对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与纳税人关系较为密切的规定有:
1、如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必须进行收缴。
2、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发售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
3、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4、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和劳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对2007年7月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一机多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税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解读:除国税函[2007]507号文外,目前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规定主要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以下文件:《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6]79号)、《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企业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流便函[2006]129号)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等。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从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
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对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纳税人因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而购置税控IC卡、金税卡以及计算机等设备的费用,可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陡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宇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六)
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
2100103140
此联不做报销、扣税凭证使用
No.02281887
开票日期:2013年1月17日
国税函[2010]253号北京印钞厂国税函[2010]253号北京印钞厂
复核:
开票人:
李丽
收款人:销货单位:(章)
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联不做报销、扣税凭证使用
No.
开票日期:
复核:
开票人:
李丽
收款人:销货单位:(章)
第四联: 记帐联销货方记帐凭证
第四联: 记帐联销货方记帐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七)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填开申请表
申请日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