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话题作文】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一)
关于对济南市建委《关于实施〈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
验收备案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日期:
2010年02月25日
济南市建委:
你委《关于实施〈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是《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确立的法定制度,相关法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的内容、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你市应当按照《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规定,尽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同意你委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审查提供依据。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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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11〕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要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明材料。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完毕的证明、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完毕并达到使用条件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办理;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供电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供电部门办理。
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相关各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放《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将取得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做为房屋交付使用的约定条款。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且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开发企业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交付使用,待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各县(市)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doc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规划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
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9]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
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
1.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4.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
5.供水、供热、供电、煤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8.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9.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10.物业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
11.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第八条 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查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简化办理部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1年4月27日,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办法》正式实施,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已交付使用的开发项目,在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时,采取简化程序、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项目所在区域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区;
2、2011年4月27日前住宅项目全部交付使用的、非住宅项目按分期要求建设且已交付使用的;
3、水电气暖设施已经办理移交手续;
4、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提供资料:
1、综合验收申请
2、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分类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总平面图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小区内道路、绿化四方(开发单位、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报告
9、供水、气、暖设施验收证明(行政审批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办理)
10、供电设施验收证明
11、物业委托合同
12、规划核实证(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后(核原件),报综合验收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联系电话:66605621),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三、办理程序
1、由开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连同所需资料报送综合验收办公室。
2、综合验收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验。
4、查验合格的,由综合验收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开发企业依据审查意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
附表一: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doc
附表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分类汇总表.doc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2011年5月31日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二)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证 明 书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三)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第一章:基本制度及内容
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要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例: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代替履约合同保证书)没有综合验收,所有房屋不能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济建发[2011]7号文下发之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共四条,现改为两条:1、分期综合验收备案2、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开发项目管理基本制度:
1、政府确立开发项目
2、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3、建设条件意见书
4、开发合同
5、开发项目手册
6、开发经营权
7、详细规化方案审查与变更审批制度
8、转让登记备案制度
9、以地价作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10、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3.1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
1、项目性质(土地用途)用地供应方式及年限要求
2、商品住宅户型比例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3、项目规化设计要求
4、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水、电、暖等)
5、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6、住宅产业化技术,建筑节能和建设品质要求
7、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分期开发、预售、验收)
8、商品房预售、现售要求
9、开发主体资格(资质等级)要求
10、其他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
6.1住宅产业化特征
1、建筑设计标准化(中小户型及保障性住房)
2、部品生产工厂化(部品认证)
3、建造施工装配化(预制装配、钢结构、轻钢结构)
4、土建装修一体化(成品房销售)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存在的问题
1、重视房屋工程,不管室外工程
2、重视工程验收,忽视配套验收
3、重视工程质量,忽视住宅功能
4、重视整体工程,轻视分户验收
5、重视竣工验收,不管交付使用
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
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代表验收
水电暖不在物业验收范围内
二次供水问题不归物业,归自来水公司
第二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4)、土地使用权证书
(5)、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就进行办理,无此证不能卖房及转让)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
(9)、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规化核实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其中:临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和城镇居民私房、农村住宅以及己办理房产证的建设工程元需规划核实)
(10)、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
(11)、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详办事指南第28页)
(12)、开发项目代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13)、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
核实内容:1、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情况及移交使用情况 2、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验收情况
(14)、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办事指南第17页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从项目报建至工程竣工验收所有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都准许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工程规划验收核定书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
4、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文件 2、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5)、《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代替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明时领取,记录各种手续办理的时间,需由开发主管部门定期检验。
(16)、《住宅产业化技术落实情况核实证明》
1、国家及地方推广的住宅产业化技术在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包括:CSI新型住
宅结构体系应用比例,住宅管线成套技术、住宅厨卫成套技术、雨水利用成套技术、垃圾减量化处理成套技术和其他型式住宅建筑成套技术
2、工业化部品使用比例要示在项目中的落实情况,是指济南市推荐住宅工业化部品使用率
3、《济南市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17)、《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竣工核实证明》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身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提出前期物业管理竣工核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竣工核实证明》
(18)、《济南市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证明》
物业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自己交(按总价的3%)开发商代缴为违法的 详办事指南第39页
(1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二书一证)
工程开工前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城建档案馆提出工程档案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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