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话题作文】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一)
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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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 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
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 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八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
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询。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第十三条 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承建资格证书》者承接其家居装修工程。
第三章 开工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居民在对家居进行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申报表》一式三份,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交验装修者《承建资格证书》原件,物业管理单位收件后应当出具回执。对符合条件者,物业管理单位收到开工申报登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居民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第十五条 对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自行开工的家居装修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应通知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禁止物业管理单位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家居装修活动,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居民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合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三)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四)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五)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六)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七)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居民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第二十三条 家居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
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家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装修者负责免费维修,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问题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家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
第二十六条 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者或居民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家居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九时。
第二十八条 家居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装修。
第二十九条 家居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五章 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条 家居装修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双方可对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二)
XX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为使业主生活在一个舒适安宁的环境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星园统一景观,维持
物业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1、已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报批程序
2、装修施工队同业主到物业公司详细如实地填写装修申请表申报装修方案。
3、交纳装修保证押金。
4、装修施工队带好身份证、暂住证、资料证明,每人两张一寸照片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人员
临时出入证。
5、签订装修履约书。
6、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条 装修项目及要求
业主装修如涉及结构问题的,需提出改动方案及图纸,必须经北京万科地产公司设计部、
星园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 室内结构主体
1、 严禁在承重墙体,楼板、地面、梁柱上开洞,大面积剔凿;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以及公
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 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面不得凿除原水泥找平层,不得在找
平层上打孔,以避免破坏地下管道;不得破坏防水层。二层以上(含二层)楼面装修石材
不得超过15毫米,装修楼面材料荷载应小于每平方米40千克,墙面不得使用石材。
3、 装修施工队在对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进行装修时,注意保护原有防水层,并有必要性补做防
水。经24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后再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再次做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如
果发生渗漏现象由施工队或业主赔偿其他业主全部损失并负责修复。
4、 不准改变户门形状和开启方向及颜色材质,进户门外不允许加装门。
5、 为保护业主装修质量,业主应要求装修队对室内原始的墙面、顶面进行基层清理,如因施工
队对基层未清理而进行装修施工所产生的后期装修质量问题,应由业主及施工队自行解决。
1、 每户用电总负荷:额定功率8KW/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户,
12KW/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户。请业主合理安排用电设备。
2、 现室内电源线路、插座、灯位的布臵已按使用要求合理设计,如业主装修过程中需增加或
改动原线路及位臵,不得剔凿室内墙面、顶面,如因剔凿造成的室内墙面、顶面抹灰找平
层开裂、空鼓、脱落及导致结构损坏,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业主及装修队自行负责。
3、 室内电视天线及面板根据使用要求按设计规定已安装到位,严禁擅自改动,否则造成对其
他业主电视信号的影响,一经发现,改动方应无条件予以复位,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拆改,
恢复费用由改动方全部承担,业主如需改动天线位臵或更换面板,请务必通知星园管理部
部给予技术支持。
三、 水暖、煤气
1、 本区住宅为地板辐射式采暖。装修施工中严禁在地面找增层中打孔、剔凿或进行其它破坏
性施工,否则因装修中施工不当造成设施损坏,如暖气漏水等造成其他住户损失的,由责
任业主负责全部赔偿。
2、 管井检查口不准封闭及缩小尺寸。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均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3、 为保证用气安全,装修队或业主不准拆改煤气管道及煤气设施,不得私自加装燃气热水器
(煤气公司专业人员除外)。
四、 室外、阳台、露台、门窗
1、 室外的公共部分及所有外墙外立面,不得随意改动,户门外部位不准封闭,不得有破坏外
立面整体美观的剔凿、涂刷、镶贴、加装、改变形状尺寸、安装广告牌或其它等行为。
2、 封闭阳台、露台及在门窗内侧安装防盗网,须按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规格、部位、款式、颜
色材料安装。
3、 不准封闭封堵楼道。不准封闭、改变室外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
4、 不得扩大或缩小原有门窗尺寸,不得改变户门窗材质、颜色,不得另建门窗或封闭门窗。
5、 住户安装空调,应按物业统一指定的位臵安装,固定架必须牢固,并用不生锈调架及防锈
螺栓,否则以后因此所产生的外墙污染,应由该业主负责清洁或复原。机底须加装引水胶
管,不得留于室外,将滴水引入本户排水管或水桶内。安装窗式空调严禁在外墙上打洞。
6、 不准在阳台上加装用水管线及用水设备,不准将生活污水排入雨落管内。
第三条
一、 装修施工时间: 施工过程
1、 周一至周五: 8:30至12:00 14:00至19:00
周六至周日: 9:30至12:00 14:00至19:00
节假日 : 9:30至12:00 14:00至19:00
不得擅自加班加点,节假日不准使用燥音很大的电动工具及进行发 出其它很大噪音的作业。
2、装修期限:60天以内。如超过装修期限,必须申请延期手续,交延期费,每天50元。
二、 装修材料进场和装修垃圾清运
1、 不得将装修材料堆于户外任何地方及楼道内,装修废料,必须以袋装化按指定地点堆放,
由物业公司安排清运。
2、 运送材料时不得将大物、重物携入电梯内;不得损坏电梯轿箱设备、设施;服从电梯司机
的指令。
3、 砂子、石子等散性材料必须在区外先袋装化,才可以进入小区,否则警卫将不予以放行。
4、 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抛撒装修垃圾,严禁将垃圾、水
泥浆、油漆、涂料等交结性建筑材料流入管道及地漏。一经发现予以处罚,如引起下水道
堵塞,全部损失由施工队承担。
三、 装修施工人员出入
1、 装修施工人员进出小区必须佩带临时出入证,物业公司装修管理工作人员及警卫人员有权
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出入证和身份证,不得拒绝,如发现持有无效证件,证件立即没收,
无出入证不准进出小区。
2、 携物出入小区必须到星园管理部开据携物出门条。携物出区只在早 9:00到晚5:30之
间时间段,其余时间不得出入,施工队要注意安排。
3、 装修人员不准在小区及楼道内闲逛,不准在其他楼层侵扰其他业主,禁止一切非法活动,
如需装修人员过夜留守的应在办理装修申请时提出,经同意后方可停留,规定晚8:00至
次日6:30之间不得在星园内活动。
4、 装修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施工人员行为规范》,否则将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 装修责任
1、 施工期间,物业管理公司配合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各种违章
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和处罚。
2、 施工用电不能超过该户的用电负荷或物业公司临时对施工队提供的用电负荷,不得擅自搭
接公用水、电。
3、 装修用电要采用适当的插头,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在插座或漏电开关上。严禁用电炉做饭取
暖。如有违反,由施工人员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4、 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如因用电不当而造成线路毁坏,或触电,以及其它事故,由装
修施工队自行负责,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装修人员不准拆卸、破坏、污染各种公共设施及装饰。必须保持装修场地内的公共场所,
包括楼梯、墙壁的清洁,若有同一座楼内两户以上同时装修造成楼道损坏、污染,而不能分清责任的各装修住户要共同负责修缮或赔偿。
6、 业主在安装卫生洁具前,一定要先查验地漏,下水是否通畅,是否有装修垃圾进入,否则
造成的后果由业主自行负责。
7、 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使用功能,不得改变上下水管道、接口。装修时有必要补做防
水层。对装修过的厨房、卫生间,开发公司不再承担防水的保修责任。
8、 因装修施工影响毗邻业主正常生活而发生矛盾时,应由装修业主主动与相关人员协商解决,
如矛盾激化,影响管理秩序,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双方协议限令该业主停工,直到矛盾解决方可复工。
9、 如业主提出有违反《万科星园装修管理规定》的装修要求,施工队有权拒绝施工,与业主
协商方案,否则一切责任与后果由施工队承担。
10、 在本星园进行装修业务的施工队必须保证其工人的劳动安全。不得出现 违反劳动安全
条例的现象发生。
五、 验收
1、 装修完毕后,业主及施工队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查验,经有关人员检查签验后,退还
出入证,并办理必要手续。
2、 装修完成半年后,由业主或施工队通知物业公司进行二次复验,复验合格后,办理装修结
第四条 费用收取
1、 承担室内装修的工程队,在办理装修申请时,须预交装修保证押金:每户5000元。
2、 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每人需交50元押金, 办证工本费每人10元。装修完毕退还出入
证后押金退还,如证件丢失则押金不予退还。
3、 装修人员进入住户装修期间,须向物业公司交纳每日15元的管理配合费。
4、 承担业主装修的工程队进入住户施工时,必须在明显位臵摆放有效灭火器,如没有灭火器,
可向物业公司租赁,租金每日两元。
5、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环境卫生条例》,为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物业公司对施工垃圾采取
统一消纳的方法。收取施工垃圾消纳费:500元/户。
6、 管理配合费、灭火器租金、施工垃圾消纳费三项收费由装修保证押金中扣除。
7、 装修完成半年后,二次复验时,如未发生渗漏等对业主生活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没
有违反物业公司装修管理规定的现象;没有对他人财产或公共场地、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扣除收取费用后,保证金余款退回(不计息)。
8、 在装修施工中有违反装修规定之行为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处罚,罚款采取当即处罚或由
押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装修施工队、装修户另行交付。
第四条 违约处理
1、 施工队在装修过程中,如乱堆,乱倒垃圾,不按规定时间施工,未经同意在公共部位施工
等现象,由物业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2、 如在施工过程中引起下水道堵塞,打穿楼板,打断电线,渗漏水、损坏公用设备设施等,
由施工队或业主承担全部损失并负责修复。
3、 如施工队在装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由施工队自行负责。
4、 如施工队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由警卫队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