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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 3 15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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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作文】

消费者权益日(一)

消费者权益日(二)

消费者权益日(三)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策划

策划人:陈异

一、 活动主题

消费安全进校园 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同学们的安全权利

二、 活动背景

近几年对于我们的广大消费者来说,大家都经历了很多很多。无论是毒饺子,还是毒奶粉,更不用说什么毒牛奶事件,都足以让每一个消费者心惊胆战。可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现在又泛起了蒙牛O·MP问题。面对如此众多的考验,作为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变的越来越重要。尤其在我们湖大没有围墙和校门的环境下,我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更多,换句话说,受坑害的几率也就大了,所以,能在这种环境下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尤为重要了。

三、 活动目的

当代大学生将是未来祖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搞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对于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和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大学生社会经验少、阅历浅、又急于经济自立,往往成为非法传销者吸收的主要对象的问题,近年来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一系列传销事件,不仅扰乱了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身心健康。许多大学生消费形式不健康,不懂法不会用法,在权益被侵犯时经常无可奈何,因此,严厉打击传销,依法阻断传销活动,让法律进入大学校园,防止传销活动对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侵害,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必须重视的一项重大课题。我们希望借助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的力量,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提高同学们的消费维权意识,知法懂法,学会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 活动形式安排

1、 电影展示

2、 权益知识展览

3、 签名活动

4、 发布倡议书

五、 活动前期宣传

1、 网络宣传:人人、QQ

2、 其他宣传:海报、横幅、传单

六、 活动具体安排

(一) 电影展示活动

1、 前期准备

(1)制作海报和传单,在各大教学楼及寝室张贴和发放

(2)制作展板,挂出横幅,对这一个活动进行适当的宣传。

(4)针对即将采用的活动形式,做必要的前期准备。比如申请场地、会场布置,主持人邀请等等。

2、活动时间

3月15日晚,具体的开始时间可视活动情况而定。

3、活动具体内容

(1)开小讲座:以“消费安全进校园”为主题,由主持人或工作人员担任主讲,与同学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宣讲内容可以包括:

A. 宣传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知识。

B. 对本次活动的目的及重要性讲解。

C.解答同学们日常消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2)影视宣传:播放一部与消费者维权有关的经典电影,让大家从中受益,敢于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默默忍受被坑。

(3)材料宣传:向同学们介绍食品的选购与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特征等消费知识及维权方法,分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或可以写一些有关食品的选购与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特征的文章,由我们协助分发。

(5) 现场咨询:互动时间可以接受同学们的现场问答。

4、活动后期阶段

(1)寻找有关部门在大学内为同学们维护权益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

(2)与大学城里的其它大学性质与我们相同的部门取得联系,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发起一场消费维权进大学城的活动,扩大这场活动的影响面。

(3)做好活动的后期整理总结,为相关媒体提供书面材料。

(二)权益知识展览

1、活动意义:权益知识展览旨在向同学们宣传维权的相关知识,提高同学们的维权意识。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同学们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保障的。维权案例都是来自同学们身边熟悉的事情,通过一些离自己很近的例子学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和当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之后有哪些求助途径。

2、展览内容:A相关法律法规

B维权案例

C社区维权部开展的工作

D 维权倡议书

3、 展览地点:

4、 展览时间:

5、 活动形式:

(三)消费者签名活动

在播放影视结束之后,让大家在横幅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以表示自己对直接合法权益保护的决心。

七、后期宣传

活动总结,并在人人、QQ上宣传。

八、赞助与经费预算

赞助商应承担的责任:A宣传横幅、展板的制作(10×5+15×4=110元)

B宣传单的费用 (400×0.1=40元)

D其他相关活动经费(200元)

赞助商享受的优惠 :A通过横幅、宣传单等媒介对其进行宣传

B在维权知识展览喷绘上对赞助商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

C讲座现场主持人的相关宣传

D赞助商现场可进行适当的商业活动

消费者权益的知识

来历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下面介绍一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来历。 为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现称国际消费者协会)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其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正确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及合法申诉的权利。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认可,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5年4月9日,第三十九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

自1983年以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帕金女士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纪念活动包括: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电视节目、咨询和多种形式的展览等活动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

12315,您知道多少???

“12315”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12315”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正式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用的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和短消息类服务业务接入代码,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和服务社会公众的重要平台。为了维护“12315”的严肃性、权威性和

专用性,2009年9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将“12315”标志确定为官方标志。

从一条热线变成一个品牌,究竟有什么区别?恐怕不仅仅是功能拓展,而是要扩展12315的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据了解,随着消费者快节奏的维权需求,12315申(投)诉举报中心已经借助现代化的手段,先后开通了网上“在线投诉、举报”和手机短信举报,进一步拓宽了消费者参与市场监管、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提高了申(投)诉举报信息的受理能力。目前,网上申(投)诉举报受理量已占到总受理量的15%,语音信箱受理量已占到受理总量的5%左右。同时,通过12315平台与长三角地区14个主要城市联网,建立了异地消费维权快速通道,消费者在异地提起的申(投)诉举报,都能通过网络迅速转派至相关城市的工商部门进行处理,从而使12315

热线的维权触角覆盖了整个长三角地区。

以下是关于12315的使用须知:

一、当您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时,或当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您直接拨打当地 12315 投诉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二、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等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被诉方;

3、有具体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争议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消费者投诉时应告知真实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真实全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以下投诉问题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的范围,请您到有关部门咨询,投诉:

1、涉及职业中介、工资发放等劳动问题,请您向劳动局投诉;

2、涉及医疗事故等问题,请您向卫生局投诉;

消费者权益日(四)

消费者权益日(五)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节日宗旨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2012年主题

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结合消费者对消费领域问题的反应,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将2012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安全”。

一是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促使其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的服务,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二是增强节约资源和环保意识,保障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三是要特别注重对老人、儿童、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权益。

四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使消费行为符合安全消费的要求,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

3·15的信任危机

2012-04-10 16:29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伍 羽

行业巨头出现问题,那么行业中的其它企业以及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们,存在问题似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潜规则”成了明规则,由此人们似乎很自然地要“以偏概全”:整个市场和行业的诚信普遍令人质疑。

今年是3·15的第25个年头了,感觉它所体现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似乎越来越少,越来越淡。相反,企业、媒体、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博弈以及所表现的互不信任状态,在不断积累互不信任的同时,似乎正酝酿着一个更大的信任危机。

企业不可信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与以往或至少与去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曝光力度显然太弱了。麦当劳、家乐福、中国电信,虽然都是世界级的知名企业,但他们被曝光的问题并不新鲜。消费者不用思考就可以想到,“他们肯定是这么干的”。央视虽然花了很大力气才搞到了第一手材料,但反倒被一些观众认为是在替他们做宣传。事实上似乎也是如此,笔者接下来几天路过麦当劳、家乐福的几家店,刻意关注了一下,变化并不大。而对中国电信的所谓“不诚信”来说,似乎更不值得一提。

行业巨头出现问题,那么行业中的其它企业以及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们,存在问题似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潜规则”成了明规则,由此人们似乎很自然地要“以偏概全”:整个行业的诚信普遍令人质疑。

媒体报道存疑

除了认为曝光不给力外,更多网友开始对央视3·15晚会的目的及权威性进行质疑。“打”麦当劳,肯德基就没问题吗?曝光家乐福,沃尔玛又怎么样呢?

对照去年的“达芬奇事件”,很多网友都会不假思索地给出答案,“要不没给钱,要不就是钱给少了”。一个不公正、不诚信的组织,去曝光其它不诚信组织的问题,总是令人难以信服。

央视是媒体行业的巨头,央视不讲诚信,那么,其它媒体呢?显然,媒体也不可信! 消费者犹疑

3·15,作为消费者权益日,实际上十分短暂。绝大多数消费者都十分清楚,3月15日之前的一个月,是投诉的黄金季节。在这一段时间,企业会格外重视消费者。因此,平常都可以忍受的事儿,在这一期间就不能忍受了,“投诉你”,成为了流行语。但真正让消费者提供资料、签字维权时,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临阵退却。以上海通用新赛欧近期被热炒的跳挡、熄火问题为例,从大大小小的网站以及平面媒体收到的投诉数量来看,这绝对不是少数。但当律师组织集体诉讼时,却仅有十几个车主签了字。显然,相当一部分人是闲来无事跟着吆喝。

另外,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往往不愿意与不良企业对簿公堂。即使对簿公堂后,也会随时撤出诉讼。可以说,关键时刻消费者并不可信。

监管不力

消费者不断地投诉,媒体也不断地报道,但不良企业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将本来很好的企业也都带下了水,监管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近年来,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是,监管者与行业内的大企业为伍,并控制住一些媒体,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利益共同体。在3·15期间,三方更是齐心协力,将消费者的个人投诉、集体投诉化于无形。

当一个产业链上几乎所有环节都不可信时,唯一的答案是:目前,这个社会正遭受着信任危机。而信任危机的结果就是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低下,企业提升质量水平的积极性不高。麦当劳、家乐福在欧美地区不敢犯的错误,在中国就可以随意。同时,媒体的公正性继续加大折扣,消费者继续无力、无心维权,监管者也继续充当企业的保护伞。社会发展进入恶性循环,信任危机将继续恶化。

措施:以“监管创新”消除市场潜规则

2012-04-10 16:25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箫 兵

市场监管是个系统工程,在这个信息爆炸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产品质量的监管者,政府应该在监管的组织方面积极创新,努力创造“全民监管”的市场氛围,为“全民监管”提供便利。

1月初,上海市质监局对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的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包括格兰仕、广东容声电器等在内的品牌,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能源效率等级”项目中不合格,被判定为质量问题严重。

据媒体广泛报道,虚标能耗等级在家电业非常普遍,已经成为潜规则。

能耗虚标也的确是老问题了。此前包括春兰、志高等一些品牌企业同样被爆出类似问题。而企业之所以虚标能耗,无非还是对利益的追逐。以空调为例,尽管实际耗电量能源效率一级比能效为三级的产品,“就跟百米赛跑一样,跑第一跟跑第三就差那么0.02秒”,但前者的市场价比后者贵一千多元,这对于低利润率的家电产业来说,无疑极具诱惑力。

另一方面,一些家电下乡产品,企业虚标能耗则是为了骗取国家补贴。

我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能效标识制度采取;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运行模式,生产厂家自行递送样本参加检测,对检测者是否是第三方机构也并没有做硬性规定,有能力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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