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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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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作指导】

篇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篇二:《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版)》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版)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

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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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二、范围: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增值税票)。

三、职责:财务部负责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四、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1、财务部由税务会计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及开具等有关事项,不得自行委托他人履行。

2、税务会计应按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3、税务会计应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做到安全保险,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应及时放入保险柜保存。

4、税务会计要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读卡器和发票专用章,维护好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5、税务会计在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传递、保管、缴销等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传递流程

1、销项票:业务员负责将客户的联系方式、邮寄地址交税务会计传真给对方财务确认开票填写《发票签收回传与记账联一并存档

2、采购进项票:供应商登记签字回传 交税务会计入账存档

六、管理责任

1、税务会计必须按规定填写《发票开具明细确认函》,交对方财务确认后方可开票,以保证开票正确性。

2、对于路程较远的客户,需邮寄增值税发票的,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中间放置空白纸,以防止无意中的复写,而影响密码区字迹的清晰。

4、邮寄时应准确填写收件人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保存好快递的客户联。邮寄时应将发票回签单一并邮寄给客户,并要求客户收票后签字回传,发票回签单

和发票记账联放在一起作入账凭据。

5、建议邮寄增值税发票尽量选择安全可靠的快递公司,如顺丰快递。邮寄后由税务会计跟踪发票的邮寄过程,发现延迟等情况要及时联系处理。

6、如不慎丢失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会计应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处理。

7、如供应商将发票邮寄给了采购员,采购员与会计交接税票时,没有会计的签字,则由采购员承担责任;有转交签字记录的,一律由会计承担责任;

8、若因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错误、丢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需赔偿公司损失。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发票开票明细确认函

2、发票签收单

财务部

2014年10月13日

篇四:《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二、范围: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增值税票)。

三、职责:财务部负责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四、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1、财务部由税务会计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及开具等有关事项,不得自行委托他人履行。

2、税务会计应按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3、税务会计应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做到安全保险,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应及时放入保险柜保存。

4、税务会计要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读卡器和发票专用章,维护好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5、税务会计在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传递、保管、缴销等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传递流程

1、销项票:业务员负责将客户的联系方式、邮寄地址交税务会计写增值税发票开具清单传真给对方财务确认开票税票和发票回签单一同交对方业务员或会计与记账联一并存档

2、采购进项票:供应商登记签字回传 交税务会计入账存档

六、管理责任

1、税务会计必须按规定填写增值税发票开具清单,交对方财务确认后方可开票,以保证开票正确性。

2、对于路程较远的客户,需邮寄增值税发票的,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中间放置空白纸,以防止无意中的复写,而影响密码区字迹的清晰。

4、邮寄时应准确填写收件人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保存好快递的客户联。邮寄时应将发票回签单一并邮寄给客户,并要求客户收票后签字回传,发票回签单

和发票记账联放在一起作入账凭据。

5、建议邮寄增值税发票尽量选择安全可靠的快递公司,如邮政快递、顺丰快递。邮寄后由税务会计跟踪发票的邮寄过程,发现延迟等情况要及时联系处理。

6、如不慎丢失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会计应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处理。

7、如供应商将发票邮寄给了采购员,采购员与会计交接税票时,没有会计的签字,则由采购员承担责任;有转交签字记录的,一律由会计承担责任;

8、若因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错误、丢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需赔偿公司损失。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增值税发票开票清单

2、增值税发票签收单{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财务部

2014年10月15日

篇五:《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分类、开具、取得和管理等

内容。{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车间。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按开具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是指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 各部门业务人员在申请开取增值税发票以前,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需注明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双方单位合同编号等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后交到财务部,财务人员将根据此表填开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必须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收取发票一式两联,分别为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其各栏具体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开票日期"栏:

本栏填写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

二、购货单位“名称”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

注:不得简写、漏写或写错别字。

三、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本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购货单位地址:

购货单位电话:

四、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共15位:

购货单位税号:

五、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

购货单位开户行:

购货单位帐号:

六、“密码区域”栏

本栏为密码栏,密码要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不同的货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应在本栏内注明汇总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栏“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没有附销货清单或填写错误的情况,一概返回重开。

八、“规格型号”栏:

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九、“计量单位”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计量单位,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十、“数量”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数量。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十一、“单价”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不含税单价(应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 十二、“金额”栏:

{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十三、“税率”栏:

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十四、“税额”栏:

本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税额”栏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 十五、“合计”栏:

本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 十六、“价税合计”栏:

本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金额。

十七、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必须清晰、完整。

十八、“备注”栏:

本栏填写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十九、“收款人”、“复核”、“开票人”栏:

以上几栏填写有关人员的姓名。

二十、“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

本栏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

第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外,其他填开要求和注意事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一致。

第五章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九条 填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一、各部门在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前,应向财务部提供购货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若购货单位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特殊要求的,各部门业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

第十条 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篇六:《公司税收及发票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公司税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本公司遵守国家税法,及时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在次年4月30日纳税调整,并核算清缴,公司所有国内采购应尽最大努力索取增值税发票,并尽可能索取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本公司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 本公司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财务经理必须熟悉国家财税法规及特区税收政策,合理利用政策为公司争取利益。 本公司税负水平由财务经理和相关人员测算并向财务总监

进行报告。

第十七章 发票管理规定

1、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发布此规定。

2、 专用发票由专人申购、开具、验票、保管。

3、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领购由办税员办理。 ①

普通发票领购后,由办税员填写发票登记本,出纳主管签领并统②

一编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出纳主管保管)。

普通发票的开具由出纳主管负责掌握,填开发票必须坚持开票原③

则。

出纳主管应及时掌握各票本开具情况,并预先通知办税员准备申④

购所需发票。

开完的发票做完相应的统计后,应交财务部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⑤

管理。查阅发票必须经保管员同意,如借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篇七:《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我国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目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1]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3第三章

发票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第四章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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