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新发票管理规定》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 批准:
发票管理规定
前 言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管理体系建设要求编制。本规定是对S19020021-2603-2006《发票管理规定》的修订及补充。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原《发票管理规定》作废。
本规定由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控制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控制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张磊
1 目的
规范公司发票的取得、使用与保管,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开始于:发票取得 结束于:发票存档
适用于:公司发票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2开票信息:是指开具发票需要填写的发票接收单位/个人的名称、税号、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证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3.3虚假发票:
假发票:发票本身是假的,属于伪造的、为非税务机关监制发售的假发票;真票虚开:发票是真的,但反映的经济业务是虚假的或与实际业务不符的;真票假开:发票是真的,经济业务也是真的,但开票方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而是从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或借用的。如开票方非法代开、借用发票。
4职责
4.1财务控制部职责
4.1.1是公司发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发票管理规定》并监督其实施。
4.1.2负责公司使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交付、保管工作。
4.1.3负责向税务机关上报有关发票的管理报表,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各项检查工作。
4.1.4负责整车采购发票、备品采购发票、三包费用发票的收取工作。 4.1.5负责本部门费用发票的取得工作。 4.2其他各部门职责
4.2.1负责本部门费用发票的取得工作。
4.2.2整车销售部负责维护整车、备品销售、价外费用结算业务需要的开票信息。
4.2.3备品部负责维护备品销售结算业务货物信息、提供物流代理结算业务需要的开票信息和劳务信息。
4.2.4特殊业务部负责提供特殊销售整车的开票信息。
4.2.5服务部负责维护三包索赔结算业务、服务支援品结算业务需要的开票信息和货物信息。
4.2.6综合管理部负责提供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结算业务的开票信息和货物信息;负责资产类采购发票取得。
4.2.7市场部负责提供公司宣传品销售结算业务需要的开票信息和货物信息。
4.2.8负责提供代开发票所需要的相关合同。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篇二:《公司发票开具管理办法(新)》
上海**设备有限公司
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1 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
2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流程,加强发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 发票的领购、保管、缴销
3.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发票管理}.
3.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部应收会计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3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 发票的开具申请。 4.1 开具发票流程:
业务提请部门主管审批分管部长审批应收会计开票。 4.2 发票填写规范: 4.2.1 客户名称: 4.2.2合同编号:
4.2.3开票种类: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发票()备件发票()
4.2.4 物料名称:需填写清楚(可以详见发货单等)
4.2.5总额: 元;开票总额: 元; 4.2.6备注: 需在以下A、B、C三项中填写; A、已收款 B、票到付款
C、月结(1月、2月、3月、4月、5月、6月) 4.2.7应收帐款: 元; 已收帐款: 元; 尚欠款: 元; 4.2.8申请人、日期及部门主管需签字确认; 4.3开票说明
4.3.1 财务部每月1-15日为报税期,发票在报税期内开完后,等待财务报税,报税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购买发票,然后进行开票。
4.3.2 每月15-25日之间,财务部收到市场部“发票开具审批单”、“已收款”及“票到付款”等清单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票,次日提交;“月结”的发票一周内完成开票及移交。
4.4 各部门需要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部门结算人员凭结算单或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连同相应的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4.4 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方能有效;各项目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
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4.5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右上角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6各部门结算人员在核对记帐联和抵扣联的纸质凭据时,必须同时对该单位的销售记录进行核对,如有冲票,冲差和退货,必须把此部分金额抵减后才能开票。
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公司财务和税务相关制度执行。 本管理制度自2015年7月1日执行。 附件:详见下页
发票开具审批单
篇三:《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一》
新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
一、修订背景、过程及意义{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发票管理}.
二、修订内容
三、新旧会计档案管理业务衔接
一、修订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修订背景
一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会计电算化已基本普及、会计电算化迅速发展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客观要求对产生的电子数据直接作为档案进行保存,以实现全面的信息化,提供工作效率。 二是适应社会多元发展的成本与效率要求。
纸质档案对储存空间占用,电子档案应用将节约大量纸质凭证和账簿的打印、传递、整理、保管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打造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
三是适应档案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
国家档案部门(国家档案局令8号9号10号)对档案的保管、档案的鉴定、档案的销毁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会计档案作为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需要符合新的要求、新的规定。 四是原《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相对滞后或可行性不强,需要予以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
— 2013-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
–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三)修订意义
一是:满足新型经济发展需要。
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是:满足新型生产方式需要(即绿色环保)
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将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推动节能减排,有利于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
三是:满足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大数据的支撑,需要通过广度信息聚合、深度数据挖掘、扁平网络传递,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精细化。电子会计档案将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修订内容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表。正文共31条(原办法共21条),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大的11处修订,小的修订对整个管理办法全覆盖。
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宗旨、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的管理体制、定义和范围,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会计档案的移交、利用、销毁,会计档案在各单位之间的交接,会计档案出境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附表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两张表明确了各类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
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1.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2.新增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3.调整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4.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5.明确了会计档案的出境要求
1. 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1. 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对会计档案定义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会计档案是由会计资料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
这里的会计资料是指一切由文字、图表等形式形成的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来源包括从外部获得和单位在核算过程中产生的,形式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
首先,会计档案是办理完毕的会计资料。这里的办理完毕一般是指核算行为已经完成,如会计凭证已经正式生成等,而处于审批流程中的会计凭证则属于会计资料,不属于会计档案。
其次,会计档案是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单位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会计资料,但不是所有的会计资料都要作为会计档案,如在会计核算中间环节进行试算平衡所形成的草稿,由于试算平衡的结果将最终反映到会计凭证之上,所以,试算平衡的草稿可不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最后,会计档案是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的会计资料。即会计档案是将会计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整理而形成的,而不是将会计资料无逻辑、无序地堆砌。{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发票管理}.
1. 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
第二,会计档案既可以是外部接收取得的会计资料,也可以是内部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会计资料。
其中:
外部接收取得的会计资料是指所记载内容需要从单位外部取得的、能够证明经济事项实际发生的会计资料,主要是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如发票、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收据、消费清单等。当前国家正在推进电子发票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外部接收的会计资料予以归档。
内部直接形成的会计资料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产生的会计资料,主要是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以及单位内部相关管理系统生成的据以进行会计核算的凭据,如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导出的计提折旧的资料、税务管理系统导出的计算所得税的资料等。{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发票管理}.
1. 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
第三,电子会计档案属于会计档案。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电子会计档案具有如下特征:
(1)电子会计档案的来源是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即电子会计档案是以计算机等电子信息设备为载体形成和处理的电子会计信息;
(2)电子会计档案的形成、办理、传输等环节是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为载体进行的;
(3)电子会计档案最终可以存储、保管在本地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设施,也可以存储在第三方提供的云存储空间。
1.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
明确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1. 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
新增内容
1.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依照税务部门指定的格式填写,用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完成纳税申报程序的相关表格,是单位进行税款申报缴纳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据,属于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原《管理办法》没有单独列明其属于会计档案,在实务操作中,各单位是否将其作为会计档案管理的做法不统一。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纳税申报表明确列入会计档案范围。
2.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是单位开展会计档案鉴定过程中应当形成,且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重要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无固定格式,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被鉴定会计档案所属年度及保管期限、列入销毁档案的数据和主要内容、鉴定的概况;(2)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档案的主要理由;(3)需要销毁档案的清册。
篇四:《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取得的相关规定及处理》
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取得的相关规定及处理
一、 新《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
“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
“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业务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业务。 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一, 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嗦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
第二, 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同样最高处罚标准达
到50万元
第三,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
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
第四, 新增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
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让社会共同监督发票违法行为
一、 新《发票管理办法》并不仅仅重点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新增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第二种就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新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第三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规定的发票其金额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用于申请退税
二、 税务机关是如何判定发票违法行为人“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
1、 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或劳务交易行为上判定
在对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进行检查的时候,首先要合适清楚纳税人是否真正发生购销业务往来或是否接受劳务。在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仓库资料、相关证人进行实地调查后,证实纳税人在取得发票期间,并没有货物交易也没有接受劳务,此时,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证实纳税人有真实货物交易或接受了劳务,则需要继续进行取证。
2、 从纳税人购货或接受劳务和取得发票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上判定
供货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发票是否一致;发票上货物名称是否属于供货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票是否供货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所在地的发票。如果上面三种关系不成立,可认定为“恶意”受让
3、 从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和货物或劳务之间的关系上判定 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货物和发票不是由开票方一并提供,也就是说,发票是从第三方取得的。这种情况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而不论是先有发票后有货物,或者先有货物后有发票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和发票由开票方一并提供。具体又有两种可能:一是开票方有货物,但用第三方的发票;二是开票方无货物,但用的是自己购买的发票
4、 从资金结算往来情况上判定
若有关银行结算不是直接和开票方进行结算,那么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纳税人原始凭证所附银行支票头和 相关内容那个一致,那么税务人员直接到相关银行进行调查就行;如果支票头和支票内容不一致,那么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支票头和支票内容一致,但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尽管货物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不在纳税人。特别是现金交易金额巨大且超过5万元的,是税务机关检查重点
篇五:《2015年《发票管理办法》的领域及罚则》
【每日一法】2015年《发票管理办法》的领域及罚则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发票管理}.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