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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学作文】

篇一:《为什么女人喜欢幻想被强奸?》

为什么女人喜欢幻想被强奸?

【导读】之前有研究发现女人喜欢被强吻,除此之外,美国心理学家称“女性的强奸性幻想”在女性性幻想中排名第二,日常行为越规范、越正统、越清教徒式的女性,越容易滋生被强奸的性幻想。

都不能让我彻底戒掉我那些充满暴力的性幻想,导和支配的乐趣,的,是不符合主流社会规范的,”ID为Vanessa的女生在“思想目录博客(Thoughtcatalog)强奸”后留言道。

ID为Horhav“这有什么值得羞耻的?!看清楚了,这纯粹只剧一样。仅此而已,这并不等于说,就像恐怖电影的粉丝,并不会真的梦想被肥壮的屠夫用锁链绑在谷仓里一样。在性行为中,有人喜欢被当成性奴和战俘,体验非人的,卑下的感觉。性幻想为这套险境提供了100%的安全空间,既不伤已,也不伤人,何罪之有?!”

早在1974年,美国心理学家Hariton.E.B和Singer,就曾撰文指出“女性的强奸性幻想”在女性性幻想中排名第二。1988年的研究则指出超过半数的女性有过或有着此类幻想。那么今天它是否仍属于一种常见的女性性心理现象呢?

2013年,北德州大学一个研究女性性心理的小组,随机邀请了355名年轻女性,开展了一项实验。在实验中,参与者被要求蒙上眼睛,戴上耳机,听一段朗读。朗读的内容为某段情色文学里的强奸片段,上的罪行供认书,它们首先是文学性的,抗的状态。实验同时还考量了自信,性格,其他因素。

的参与者幻想由男性占主导地位,28%幻想被男性强迫口交的场面;17%的参与者幻想被同性支配的场面,9%9%幻想被同性强迫口交的场面。总体上来说,

北德州大学的Jenny Bivona博士是这项研究的倡导者,她在调查报告中写道:“在并不情愿的情况下,被男性夺去所有的主动权,沦为被支配的对像""类似这样的性幻想在女性性心理中非常常见。有40%的女性每个月至少有1次类似的性幻想,20%的女性每周至少有2次。”调查还特别强调,这些幻想与其说是有意识的,精心策划的,不如说更像一个懵懂暧昧的白日梦。

至于这类性幻想的成因,1978年,南加州大学的心理学博士Denise Moreault ,就曾在其论文《女性的强奸性幻想是女性逃避负罪感的避难所》中提出过一个非常具有反思意义的观点:“当女性处于被强迫状态时,她便可以将自己想象为受害者,作为受害者,她不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她可以完全摆脱对其罪行(放纵,淫荡,不忠)的指控,她的感官快感得从各种各样针对女性的道德束缚中脱离出来,从而得到彻底的释放。”

到各种各样的负罪感,1970

让其”ID为的ddland的男生在表男性的普遍观点。

可见,性幻想,即使是强奸性幻想,亦无伤大雅,用Meghan Laslocky(旧金山公共广播电台的制作人,著有专研两性关系的畅销书《伤心小话》)的话来说:“还可以保持性爱活力。”英国的性学专家,性心理咨询师Rob Hicks博士也通过多年的临床经验证明,性幻想有助于提升性快感,促进个人心理和生理健康,

经常与爱侣交流性幻想,还可以改善紧张的两性关系。

然而在很多国家,性幻想不但被视为文化禁忌,被禁止公开讨论和交流,与性幻想相关的产品,比如小说和影像作品还被当作非法出版物加以制裁。英国不违者处以三年徒刑,从技术上看,这就好比某路段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这就好比给所有不符合清教徒规范的性幻想盖棺定罪。

萨德侯爵的鬼魂若深夜造访,法律也在拼命地卖18世纪。

讽刺的是,在印度,当然也无人敢公开谈论性幻想的国

小编短评

本来正常的事情,因为掺杂了一些道德和传统观念的因素,性幻想成为令人不齿的现象。一味的禁止影音传播,从技术上看,这就好比某路段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所以要埋车封路;从观念上看,这就好比给所有不符合清教徒规范的性

幻想盖棺定罪。

篇二:《女生防性侵》

“女生防性侵”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案 教学目标:

1、引导学生认识什么是性侵害;了解性侵害的主要形式;知道防范和应对性侵害行为的主要措施和方法。

2、引导学生了解性侵害发生的时间和主要场所,培养学生的观察分析能力和应变处置能力。

3、使学生能正确地对待生活中的性侵害事件,培养学生珍惜生命、关爱健康的生活态度。

活动班级:六(1)班

教学过程:

一、导入课题:

1、谈话(叙述校庆幸免性侵害而成功自救的故事):请你结合生活经验谈谈故事中的小青有哪些不当的行为、冯叔叔有什么不良的企图、加入小青没有成功逃脱会是怎样的结局、故事给了我们哪些警示。

2、学生交流。

3、教师小结:小青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就独自在外逗留,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遭受了性骚扰之后保持沉默,在一定程度上又纵容了犯罪分子;但其最后识别犯罪分子的企图,使自己避免了

伤害。这一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防止性侵害的问题。

二、探究学习:

活动一:让学生了解身体的隐私部位。

1、哪些地方属于身体的隐私部位。告诉学生隐私部位不允许别人触摸的。

2、不能在公共场合暴漏自己的隐私部位。

活动二:了解性侵害的定义和性侵害的形式。

1、谈话:以你现在的经验来看,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之为性侵害?哪些人容易受到性侵害呢?

2、学生交流汇报。

3、教师小结:性侵害是指非意愿性的并带有威胁性的各种攻击性行为,如强奸、猥亵。性骚扰是一种有害的和强迫的性关注,例如:戏弄、触摸、或辱骂等。性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女孩,也包括男孩。

4、谈话:课前老师布置大家收集性侵害的相关案例,下面请同学们在小组内交流你收集到的案例,小组同学讨论分析性侵害都有哪些形式。

5、学生小组交流研讨。

6、学生汇报。

7、教师小结:常见的性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暴力型性侵害(2)胁迫型性侵害(3)社交型性侵害(4)诱惑型性侵害(5)滋扰型性侵害

{关于被奸的文章}.

活动三:了解如何预防性侵害。

1、谈话: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女性往往是性侵害的主要受害者,你认为还有哪些具体的细节需要引起我们注意呢?

学生交流

2、教师小结:

(1)我们要对性侵犯的行为勇敢的说“不”。

(2)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3)不要独自到偏僻的地方,如无人管理的公厕等

(4)避免黑夜单独外出,如有特殊情况要父母来接。{关于被奸的文章}.

(5)对于不当或不舒服的身体接触,要勇敢地说“不”。

(6)衣着打扮要得体,不能太暴漏,不要随意显露自己身体的隐私部分。

(7)上学、放学或者外出时随时与家长保持联系,尽量要结伴而行。

(8)不单独和异性呆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里。即使是在异性老师的办公室,也要开着门。不要随便到歌厅等娱乐场所,不单独和异性约会,尽量不在同学家留宿。

(9)不在网络上和陌生人聊天和视频。尽管在网络上聊天和视频可以娱乐,但应小心谨慎。

某些人可能利用互联网欺骗年青人进入性侵害的情境;{关于被奸的文章}.

3、谈话:你还收集到了哪些关于性侵害的法律常识?

4、教师小结:作为社会生活的弱者–女性往往是性侵害的主要受害者,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同性性侵害的危害也很巨大……

活动四:了解遭遇性侵后该怎么做。

1、学生讨论交流。

2、教师小结。

(1)遇到有人跟踪时,要赶紧向人多的地方跑。

(2)受到性侵犯后要及时告诉可信任的人:如父母、老师

(3)要尽量记住歹徒的特征,保护好证据,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到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

请记住:成长路上,我们与法同行。

篇三:《高考0分作文原文:作文与嫖妓》

高考0分作文原文:作文与嫖妓

2008年贵州高考0分作文作者 李坚

作文重在作,嫖妓重在嫖,从二者的“妓”术性是来说,作文与嫖妓是渊源共生,有异曲同工之妙的。

在发现这个真理之前,我还是“优秀作文”的跟班小弟。之所以会跟班,是因为小弟时方年少,不懂嫖妓为何事,后来读罢《十大名妓》方才如梦初醒:缘何古今名作家都艳福不浅呢,“同是天涯沦落人”时也还能“犹抱琵琶半遮面”?原来人家早已把作文与嫖妓之法融会贯通了,创作出了作家的 “捉妓”(作妓)之法,让作文与嫖妓完美结合的秘密在于“但熟手耳”!醒到此时我已惭愧万分了,我当年写作文的时候都会歌颂老师、赞美祖国来蒙混个一二等奖,那已经够无耻的了,作家们怎么能靠无耻到极点来意淫出名作呢?

最近几年我开始学写高考作文,直到现在也是,只是怎么也学不会,议论文太简,散文又很散,杂文又太尖,拿高分就难。但“作文分,命半根”,作文就像一把钳子一下子夹住我的小弟弟,這使我不得不文思泉涌:说到乐观豁达,我就想到李白的诗;说到落叶归根,我就想到李白的月亮;说到不畏权势,我就想到李白的衣袖;说到追寻梦想(壮志满怀)我就想到李白的背影……后来我变得更聪明了,索性把屈原、李白、杜甫、苏轼等古人一并从棺材里挖出来,让他们站边集合等我调遣去!“素材万精油”就横空出世了。這是让你娘逼的,逼出我的高分作文,逼出我的才华。你用十套题套我一个,我用一个李白套你十个,看谁的套更大!

這个套让我想到了妓女(或许该称作小姐的)。当生活就像一座被高烤后的火山压下来,压得你喘不过气来,压得你几乎绝望时,那你就不得不出卖你自己,你的身子,你的清纯,

你的灵魂。用整个人来换取一丝苟活的机会,這时作家来嫖妓,嫖到的不仅仅是一具被逼迫而出卖的尸体,还有一个被强奸了的灵魂。

作文之于嫖妓,恰到好处的结合到了“逼”这个转折点上,前者所作之文(大量被“素材万金油”套中的作文),不但减弱你与生俱来的作文天赋,而且还在潜意识里让你屈于教育者的淫威,让自己的思想被其强奸,迎合了教育者的的意愿——终于把一个识字的文盲送到大学了,从根本上让学生的思想成为了嫖客的托寄。这样的高考作文,注定只会考出民族的悲剧。

生活就像一只京巴狗,它从来不教你写文章,你还可以感受到真善美,而一旦真善美融入到我们的作文中去,我却发现生活中仅仅存在的丑恶。

作文,根植于生活之花,方能结出美好之果。

篇四:《关于强奸犯罪的一次假设》{关于被奸的文章}.

关于强奸犯罪的一次假设{关于被奸的文章}.

佚名

前几日与以前的同学来了一次聚会,酒桌之上一时间回忆伴着醇酒大家很快就有些醺醺然了。桌上东倒西歪的人都是“法匠”,聚在一起难免有点职业病爆发,接着酒劲儿,一个个吹着牛皮,编着故事,都想凭空捏造些疑难案件出来让对方本一杯酒警告的一台糊涂的大脑彻底的瘫痪。应付着连绵不绝的稀奇古怪的问题,大脑的神经不知道怎么搭的突然有一个荒诞的想法进入了存储器,随后就脱口而出:如果一个某男对某女觊觎已久,本着强奸的目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某女和他办理结婚登记,然后发生性行为,该如何认定。

关于这个案例我们不讨论现实生活中能不能发生,也不去追究这种荒谬的案例能否给司法实践已准确的指导和给法理提供何种有益的帮助;同时我们也不去探究怎么样的办事人员会糊涂得在这种情形之下去签发结婚证。我们单纯的作一次推理的游戏,只是从刑法的理论和法条现实出发。

首先,如果使用暴力强迫他人进行婚姻登记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这不是假设的关注点,问题出在某男完完全全是出于强奸的目的来使用暴力迫使某女和他婚姻登记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强奸的法定刑不一样,而且从程序角度前者是自诉案件。如果在这种假设之中完完全全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定罪、量刑的话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都不能为我们所接受。民法之中有一个概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无效,刑法中没有一样的概念但是有相似的概念应用的痕迹——如果行为人是一犯罪目的结成单位的就不以单位犯罪认定。那么,我们是不是能够突破这层有利于某男的形式而直接进入到某男对某女性侵犯上来呢?

其次,如果上面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我们就遇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婚内到底有没有强奸。有很多学者是不赞同婚内强奸的说法的,因为从法律角度出发配偶权(虽然还不是我国的法律概念但是在法理层面上已经是通说)就已经包含了双方性行为的交付的自愿;更多的时候,尤其在我国,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性行为是不能够直接进入刑法的调整视野的,如果真的出现了一方使用暴力迫使配偶与之发生性关系,情节十分恶劣的话,刑法可能从不同的角度介入,比方说故意伤害。笔者考虑这可能也是我们国家的一种司法传统,清官难断家务事何况夫妻之间的性事还是隐私之中的隐私,鉴于取证的多种角度,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虽然已经有了实际的判例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指导性的影响。

在挖深一点,如果没有婚内强奸的支持那么,是不是既是我们突破某男的合法形式也不能够进一步追究他更恶略的行为了呢?关于这一点,笔者到是有一点看法。刑法是评价人行为的法律,而且刑法是评价人的恶的行为的法律,衡量的标准来自于行为对于社会的破坏程度、社会关系的恢复程度、以及社会对于行为的容忍程度。进入刑法调整、规制范围的,出现在现行刑法条文中的行为都是从不同程度上危害到了社会的,但是从法定刑的考量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对这些行为的容忍度是不同的;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就是有的法益更为重要。在出现竞合的情况下刑法总是首先着眼于保护更重要的法益,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想象竞合、吸收犯的处罚中得到作证。当然,刑法理论中现在的竞合情形都不适用于本文的假设,因为现在刑法理论中的竞合情形都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而本文的假设却恰恰碰到了婚内无强奸这堵南墙。在这里,笔者的观点不是在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基本明确了罪名,在最后处理上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究竟是想象竞合还是吸收的选择;笔者认为这是刑法适用的时候选择,笔者对于本文假设的处理看法是,借助于法益有轻重急缓之分把选择的时间提前一点,从法定刑的设置我们很容易区分国家对于强奸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法益评价的不同,既然刑法是处罚人的恶的行为,我们为什么不直接突破某男的采用的合法形式,直接评价他的

恶呢?这并不以背离罪刑法定为代价,因为刑法中已经存在了相应的罪名,只要揭破某男的合法形式就可以完成,并没有类推出什么新的罪名。

即使没有系统学习过刑法的人也不会对于这种假设麻木不动,反而是有了刑法知识的人缩手缩脚,生怕触动了罪刑法定的界限,冒了刑法层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不韪。民众有着天然的衡平之心,如果刑法的应用偏离了民众,那么错的一定不是民众的判断。

挪用公款过程中出具“借条”的行为如何认定

张杰

一、基本案情

任某系某村村委会会计,2005年3月因该区修建环城公路征用该村村民王某某土地,并由该区国土资源局赔偿王某某土地补偿款10余万元。2005年8月该款从该区国土资源局转到该村村委财务账上后,任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向王某某办理支付该土地补偿款过程中,擅自挪用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为其在济南市承包的工程准备资金,因资金不足又再次挪用1万元。2007年3月在村干部和王某某的再三催要下,任某在王某某的住处给其补写了一张借款5万元的借条以掩盖挪用的事实,挪用的款项至2007年12月案发时一直未还。期间,王某某也并未在土地补偿款的领取凭证上签字认可。

二、分歧意见

对于案例中任某的行为是否是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与王某某之间属于借贷纠纷,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任某在其先前行为即其挪用征地款时王某某并不知晓,但在村干部和王某某的催要下,任某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条,与王某某之间的纠纷有借条为证,说明王某某已经认可了任某的这种行为,所以任某与王某某之间应属于一种财产纠纷,从法律上讲任某仅应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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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书写借条的时间为分隔点。在第一阶段任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土地补偿款,时间一年有余,已达到挪用公款罪成立的期间,结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应当认定在第一阶段任某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出具借条后的阶段可以作为第二阶段,因为王某某已经收到任某出具的借条,对这笔借款已经予以认可,因此认为任某的行为已经不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可以转化成民间的借贷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任某的行为与王某某之间并无联系,其行为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任某担任村民委员会会计属于基层组织人员,其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任某在挪用公款被发现后,迫于压力向王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挪用公款的性质。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借条不能成为任某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任某在其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管理的财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既有侵犯财产关系的性质,又有渎职的性质。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用于经营活动,在未被发觉之时一直不予归还,而在其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两年之后,迫于压力出具了借条,但这并不能改变任某挪用公款的本质。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而借用公款则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应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合意的结果。而在本案中,任某是利用其经手管理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用用于营利活动的。其次,挪用公款一般是行为人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动用的真相;而借用公款则是根据正当的理由或用途,经申请或

篇五:《防性侵的安全知识》

六年级2016年春季学期主题班会教案

小学生防性侵的安全知识

讲课时间:2016年5月4日下午第1节

讲课地点:六年级教室

参加人员:六年级全体学生及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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