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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文章 关于婚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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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学作文】

第一篇:《一篇关于婚姻心理学的文章》

在此,笔者希望从一个基督徒临床心理学家的角度,根据当代心理婚姻学界对婚姻问题的研究,来探讨、解析婚姻破裂的原因,并试图将笔者认为当今世界最好的一些婚姻治疗学派的治疗理念加以综合分析,并从中归纳出七个婚姻重建的要素,供有志于重建家园的弟兄姊妹参考。

世界性的难题

婚姻是个奥秘。在现代社会中,要求美满的婚姻更非易事。

UniversityofWashington的Dr.JohnGottman是当今美国最受尊重的心理学家之一。他花费二十多年的时间,研究婚姻失败的原因。1994年,在综合了许多统计资料后,他发现80年代美国的离婚率虽渐趋缓,但在90年代却有显着回升的倾向。

他认为,目前美国的离婚率介于50%到67%之间。这意味着其严重性在于,每当3对情侣办理结婚手续的同时,就另有2对正在办理离婚。

然而,这并不代表现代人已经放弃了婚姻制度,因离婚者中有80%的男性与72%的女性还要再结婚。

研究还显示,离婚似乎并非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第二次的离婚率是介于55%到75%之间。

在北京,1990年的离婚率是12%,短短4年后变为24.4%。台湾呢?1980年在12对夫妻中有一对离婚的比数;一九九五年上升到5:1。

没有离婚的夫妻感情是否就好呢?并非如此。根据美国心理学家

Dr.Ruben的研究,真正你侬我侬,如鱼得水的婚姻不超过10%。有百分之四十40%的婚姻是在“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情况下马马虎虎地得过且过。剩下的50%则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苦不堪言。虽然天天怒目相视,彼此怀恨,但为了某些原因(如子女或经济),还是硬撑着,在“人间地狱”的煎熬下度日如年。

症结何在呢?{关于婚姻文章}.

进入自由恋爱的时代后,大多数人不都是两情相悦才结婚的吗?为何现代婚姻会如此困难?

婚姻学家Dr.Kayser的研究发现:

缺乏互敬:(LackofMutuality)即夫妻的一方长久地一意孤行,漠视对方的要求,是致爱情于死地的最大原因。{关于婚姻文章}.

此外,UniversityofDenver的心理学家Dr.Markman,根据多年婚姻实证研究的结果指出,夫妻间不懂得以建设性的方法来解决冲突是婚姻失败的主因。这与前面提过的Dr.Gottman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关于婚姻文章}.

Dr.Gottman是全美最用心血去研究婚姻的学者之一。他化费二十多年的青春,做了二十多个对象超过2000人的实证研究;也曾用了将近10年的时间,以问卷、晤谈,长期追踪研究了484对夫妻;通过血压、电波等生理信号测量,加上录影,并把录影带中夫妻有声无声的互动行为做了详尽的分析。

结果,他能以面谈中的6个变数、一些问卷与一小段录影带的分析来预测那些夫妇在未来四年中将会走上分手的道路。其预测的准确度高达94%。(可见很多时候婚姻的结果并不是“偶然因素”触发,实是必然的结果)他的研究给我们提供许多重要的资料,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婚姻破裂的过程,同时也引导我们进行预防与治疗的方向。因为篇幅所限,在此只能分享他研究成果中的两个发现∶

一是他发现婚姻的四大杀手是"Criticism"(批评、指控)

"Defensiveness"(防卫、反击),"Contempt"(轻蔑对方),及"Stone-walling"(筑墙、冷战)。

二是他发现会吵架的夫妻,婚姻状况并不见得比不吵架的夫妻来得差;重要的是“正性互动”与“负性互动”的比率

("Positiveinteractionvs.Negativeinteraction")要大于5:1。

在此,他似乎运用了心理学上的社会交换理论的观念。婚姻关系可比喻为一个银行帐户,只要彼此“存款

第二篇:《一篇关于爱情与婚姻的文章》

一本书和一次对婚姻的检讨

我喜欢读书,它是我精神家园的根基。当我手捧这本《创造伊甸园》时,又惊又喜,它像一道闸门打开我尘封的心事""

一年前,我和丈夫分手了。我们没经过分居的阶段,便一脚冲出了围城,这多少有些不理智。其实,我是为了让他彻底失去一次,给他一次学习婚姻的机会。我怀着对8年婚姻生活的信心,带着儿子,坚信他会重新认识我的价值,但是我错了,我这一放,他便再也没有回来。现在想想,对于一桩无力回天的婚姻放手,竟是一件幸事。

什么是幸福呢?幸福就是一种感觉,是现实跟欲念之间的若即若离。一位哲人说的好:有人爱、有事做、有希望,就是幸福!

我们总是憧憬婚姻有多么美好,可是,正如《创》书中所说,这世上从来就没有女人心目中的爱情,那美满的海市蜃楼是女人用自己的精神构筑的。我一直在编织着自己想象的爱情童话,直到它破灭。我是一个现代职业女性,但是,对于婚姻与爱情,我骨子里却是古典的顺从。这与我在职场中的角色完全不符。面对他的大男子主义,我从最初的全盘接受到后来的窒息、反抗,饱受了一个女人丧失自我的痛苦。传统女性柔弱与温顺,使我以包容和忍耐做着种种让步,以至忽视了自己精神上的独立。可在他眼中竟成了懦弱和无能的表现,他说我离了他活不了。他不知,这只缘于我对他太爱,是这种爱使我

忽略了自己的感受。他对我的无视深深刺痛了我,使我的意识开始觉醒,开始冷静地思考我的婚姻。

当时,为了能够从婚姻的泥沼中早日走出,我寻找各种途径,听关于婚恋的讲座,参加职业女性俱乐部,结交朋友,开阔思路,希望得到更多帮助和启迪,清醒地认识自我。我发现惟有跳出自我的圈子,客观地看待和评价自己的婚姻,才能真正发现问题,我从一味地抱怨转化为反思。读了《创造伊甸园》,我发现,它使我的心智打开了,以往的困惑竟如此清晰!学会经营爱情和婚姻竟如此重要!

《创》中有这样一段话:“工于心计的伎俩,或许在传统婚姻内可以畅通无阻,但对于那些在自我意识的高度上成长起来的当代女性来说,她们便无法满足于这类浸透着无奈之悲凉的雕虫小技;她们认为,自己在未来婚姻关系中制胜的法宝绝非一方对另一方的占有,而是基于人格魅力与个人智慧之上的两厢情愿”。这段话鲜明道出了婚姻中夫妻关系的实质,这也是我对待婚姻的原则和态度。我认为,女性的魅力来自她自身的不断塑造与提升,靠这种魅力吸引他,才能保持爱情的光鲜。{关于婚姻文章}.

曾有一位朋友告诉我婚姻是一种合作关系。合作就意味着保持自我独立前提下的一种互相信赖。一方做出的牺牲和让步,另一方一定要珍惜,不然,任何单方的努力都是枉然,徒生怨恨。

在那段阴霾的日子,我看不到任何希望!我感到我没有继续忍耐的能力了。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造成的伤害,不一定是他爱上了别人,而是他在她热烈期待的时候让她失望。我想,导致我们婚姻破裂的关键也在于此。正如《创》中所述,对于爱情,女人常常是乐于奉献的,但对方不能给予动力的话,我们的心灵之河就该断流了,等到它枯竭之日再去补给,真的已经来不及了。

我仍然感恩于我的前夫,毕竟我们曾真心真意地爱过。我感谢在婚姻中他给予我的一切,无论是快乐还是痛苦,这些经历都使我的内心磨砺得丰富而坚强,使我从未放弃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信心。就算是分手了,也一定要记得他的好。只有宽容和理解才能帮我走出离异的阴影,这是惟一减少伤害的方式。

我无法操纵别人,但可以改变自己。我无法控制生命的长度,却可以增加生命的宽度,给自己的内涵不断增容。生命需要自励,我就是这样激励自己走过难关,用坚强与美丽为自己建造了一个不败的精神家园。正视生活,女人任何时候都不能在爱中丧失自我,不仅经济上要独立,更要精神上独立。只要保护好自己的精神家园,就算出现了暂时的荒凉,收获的季节还会再来。

我相信,美好的生活、和谐的婚姻是人人都向往的。如果,男人和女人在婚姻中共同进步,那么创造伊甸园不再是梦想。

第三篇:《关于大学婚姻的四级作文》

一篇有关校园婚姻的四级范文,de点评

要求:文章中应至少包含下面两部分:

1.最近,社会上出现了关于高校学生可以结婚的讨论;

2.我的意见是"

Recently, there occurs a heated discussion on whether it is good for college students to get married. Some people hold / think / advocate college students, as adults, have the right to get married, while some other people argue that this will exert a very bad / negative influence on their study.

As for me, / in my view, I agree with the latter opinion. It is not practicable for college students to get married. First, as far as a student is concerned, priority should be given to his study rather than the remote and so-called romantic marriage life. Second, college students are not mature enough. Their ideas of love and marriage are still vague. So I have every reason to doubt whether they can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marriage/ spouses. Thirdly, most students are still dependent on their parants financially. If they get married, they have to at least rent or buy a house in or outside their university, which will be, to a real extent, a heavy burden for their parants to carry. Therefore, one should weigh both sides before making the decision. After all, “ marry in haste, repent in leisure”.

点评:{关于婚姻文章}.

1. 首先注意用词.这篇作文里面的 occur, heated discussion, hold, exert an influence on sth, negative, practicable,give priority to, remote, so-called, mature, vague, spouse, be responsible for, be dependent on, financially, to a real extent, carry a burden, weigh both sides类似难度的词和表达,你是否能用在你的作文里,如果你用不好的话,建议你平时多做替换,例如and可以用词组as well as 替换, about 可以换成 roughly, 或者 approximately,还要记一些常见的表达,比如我这里面用到的,“把。。。放在第一位”等等。另外注意,学会积极地使用形容词和副词,而不要仅仅满足于把基本的意思表述出来。这样你文章的内容才会显得更丰富。例如,我这里面的remote, so-called romantic,to a real extent等。

2. 句型和结构。文章里面的介词+whether, while,rather than, ",+which", before doing sth也是必须要用好的,你必须要让你的作文看上去更象是英语作文。另外,这里面的rather than 和,which 的结构都可以用来使句子变长的。(议论文中多使用长句子,给人严密,有气势的感觉)其实第二段的第二个观点,还可以用 too…to句型来表达。即:College students are too young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spouses. Since their ideas of love and marriage are still vague, I have every reason to doubt whether they can live a happy marriage life or not.

其他方面:插入语 as adult, to a real extent, 复合式形容词 so-called,也会给你的作文增色不少。{关于婚姻文章}.

3. 整体上对篇章把握。熟练掌握常见的作文模式。议论文的结构大同小异。第一段都要引题。这里面我采取的最大众的写法,希望你能记住这个模式,这样可以应付很多作文。如,刚刚考过的四级作文说,学校是否应该作为景点供外人参观。你也可以套用:最近,出现了关于。。。的热烈讨论。有的人认为。。。而另外一部分人认为。。

接着第二段,我认为学校这么做是不应该。first, second, third.在给出原因后,一定要用一到

俩句话解释一下,这样显得论述充分,有说服力。最后自然过渡到结尾段。这里面我用了个英语里面的谚语,建议你也多背几句,如果用上了,会收到很好的效果。ps,有的时候自己编出一个来也可以的!

最后再给你归纳几个可以替换常规的表达方式,(我把最常规的写在前面)肯定对你有帮助

1. 定语的表达手段:adj – 定语从句 – 分词 – 介宾(后置定语)

如:他是个有相当影响力的人。He is a man of considerable influence.

2. 状语adv – 介宾短语

extreme = in the extreme

3. 谓语 v.- 动词词组 – 形容词词组 – 动宾结构

not agree with – be opposed to

meet with – be confronted with

like to do – be fond of – have a (great) desire to do visit – pay sb a (private) visit

consider – take sth into (careful) consideration

halt – bring sth to a halt

emphasize – put (great) emphasis on

use – make (full) use of

refer to – make a (passing) reference to顺便提及

看出来后面的结构的潜在优势了吧

4. to do – 介词词组+介词

We get together to celebrate Christmas – We get together in (great) celebration of Christmas. He worked hard to pursue his dream – He worked hard in pursuit of his dream.

记住这里面你平时不常用的!只有别人没用到的你用到了,你才能拿高分。

第四篇:《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实施前,未登记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实施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系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可是对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如何认定?能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重婚案件中,后一个婚姻如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认定其婚姻关系的性质等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法婚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关于婚姻文章}.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封建陋习、宗族观念相互影响,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权思潮的影响,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无须法律约束,更有甚者将缔结婚姻关系当成自由交易,或谋生的手段,这就造成婚姻的多样性,尽管这不是社会的主流,但这类婚姻或由于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易出现矛盾,形成诉讼,仅2006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就有三件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本文旨在就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与诸同仁商榷。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根据《婚姻法》无溯及既往的特点,我们可以把事实婚姻分成若干类型,即:

1、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大部分当事人已进入“老大爷、老大娘”年龄段,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加之那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如果认定他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适用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他们的婚姻关系,显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2、1981年1月1日以后至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情况,这一年龄段的男女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易于接受新生事物,个别人事业有成,老人不太老,子、女不太小,思想任逍遥,一方功成名就,另一方人老珠黄,或一方徐娘半老,风韵犹存,而另一方事业无成,终日为生活奔波,加之婚姻关系缔结时双方的基础不牢,或是法制观念淡薄,无“结婚证”来约束其行为,难保其在外彩旗飘飘,或是红杏出墙,寻求新的“钱”途,形成诉讼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2004年4月1日《解释》(二)实施前,人民法院在这一段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大致经过这样几个阶段:

A、以1986年3月15日为分界线,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以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是当时确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B、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管理登记条例》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管理登记条例〉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

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2004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关键是: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时不管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只要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即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前,只有当事人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认定其是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时”或“起诉时”是当时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两个关键词。

2002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一))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4年4月1日《解释》(二)则在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这实质上又对1989年11月21日以后至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同居关系作出了进一步追认,适应新的形式,体现从新兼从宽的精神。

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不断变化,体现了我国法制的日趋完善和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婚姻观念,对未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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