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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纪律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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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纪律制度(一)

临洮县人事局发文稿纸

发第 号(2007) 缓急 密级

主 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抄 送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各办公室,组织部,财政

局、编委办。

附件 主题词 工作人员 纪律 通知

标 题 临洮县人事局

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深入推进全县“作风建设年”主题教育活动,建立永葆优良作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作风教育,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县编办近两年组织人员先后分三次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岗及工资核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经检查核实,有个别干部职工在编不在岗、无故长

期离岗、找他人顶岗等问题比较突出,干部职工病假、事假、离职进修半年以上,甚至长期未上班人员也参加了年度考核,确定了称职(合格)以上考核等次。这些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在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不仅影响了干部形象和机关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干部纪律作风教育,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事假、病假、离职进修等问题作如下规定,希严格执行。

一、辞职辞退规定

1、辞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条和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法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除外。

2、辞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法律规定不得辞退的情形除外: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组织人事和单位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辞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二、事假病假规定

1、事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假,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请假七天以内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一次请事假超过七天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

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事假逾假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单位的,应及时续假,否则按旷工对待,逾期不归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对待。

2、病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甘肃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1996"97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需有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半年以内的,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单位加注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请病假半年以上的,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此类人员不进行当年年度考核,病假期间发放相应的病假工资;请病假一年以上,仍不能返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到期的不再续聘,工资按低一级职务同级同类人员对待。

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走失一个月以上,由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停发工资,并报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政策作出决定。

三、离职进修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1996"9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委派,进修半年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工资正常发放,并进行年年度考核。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申请离职进修半年以上的,本人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进修期间,保留公职,不发工资。并从进修当年起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申请离职进修半年以上的,未经审批同意而私自离职的,按本通知辞退规定的第五条处理。

四、其他规定

1、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省委发"1998"52号)文件精神和省人事厅《关于人才人事工作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甘人事(1999)16号)第二条第一款“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兴办个体企业、创办私营企业和领办乡镇企业的,3年内由单位照发工资,保留原档案身份,工龄连续计算。3年后继续从事个体、私营和乡镇企业的,人事关系转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保管。3年后不再从事个体、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规定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纪律制度(二)

事业单位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xx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镇党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三条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加强党的理论、政策、法律和科学文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学习采取以自学为主,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学要紧紧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本职业务水平为主题,集中学习日为每星期一上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90分钟;集中学习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党的政治理论专题培训,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主讲,每半年进行一次;第二部分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的传达,由党政办公室、宣传委员负责组织材料学习;第三部分是科技、法律、法规等的专题讲座由业务部门组织材料指定专人主讲,每一个季度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进行一次,并由办公室在十天之内通知主讲的业务部门。每一次专题培训和专题讲座学习结束后由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组织好考试题目对全体参学干部职工进行考试,年终评出学习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并由镇党委、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 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度,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登记,除到山区村下乡人员、开会人员、因公出差和请假人员外,每迟到或早退十分钟惩扣工资5.00元,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学习视为旷工一天,并惩扣工资30.00元。

第六条 干部职工参加业余函授学习,必须经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报考,凡未经批准擅自报读者一律不给假期。面授实行请假面授。参加函授学习的一律不报销任何费用,按获得毕

业文凭给予一次性奖励,中专文凭奖励500元,大专文凭奖励800元,本科文凭奖励1000元,本科以上奖励1500元。

参加学习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七条 实行上下班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为上班时间(如遇国家调整上班时间则相应调整)。上班不得迟到和早退,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必须坚守岗位,凡擅离岗位不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每迟到或早退十分钟处罚金5.00元,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上班时间吃早点、买菜、逛街、外出办私事、非公事串岗等,每发现一次扣工资5.00元。

第八条 上班实行签到制。全体干部职工在上班前须到党政办公室签到,办公室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委托他人带签,因公未能按时签到的必须告知办公室负责签到的工作人员,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 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开会、下乡、办理突发性工作、中心工作等)照常上班,记为出勤,不发补助,视情况安排轮休。

第十条 实行值班制度。非上班时间和双休日期间,实行副股级以上领导1名带班和2名职工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处理信访、突发事件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所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节假日统一放假期间的值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请假天数。除特殊情况(婚、丧、病、函授学习、探亲等)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况外,当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4天。当月请假超过5天的按超过天数每天扣发工资30元。

第十一条 实行外出办事报告制度。镇内干部职工外出办事必须到党政办报告,并由党政办填入考勤表,否则按旷工处理。下乡人员由工作组长负责登记考勤,并于每月5日前底将考勤表交党政办。

第十三条 因事(病)请假者,必须写出书面假条,先批准后离岗(特殊情况除外)。书记、镇长请假相互审批;副科以上干部(含党委委员)请假由书记审批,股所负责人(含副职)由镇长审批,职工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镇长审批;下乡工作队员请假,工作组长由书记或镇长审批, 工作队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工作组长审批,三天以上经工作组长审批后,交书记或镇长审批,以上请假人员书面假条经审批后,将假条交党政办公室,方能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假满后速到党政办公室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凡请假者,按请假天数在年终扣发相应天数的奖金。请事假及面授请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的,年终履职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制作考勤表,进行考勤登记,实行一天一考勤,一周一公布,一月一兑现。

第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车辆调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由党政办公室批准后,驾驶员方能出车。

第十七条 外单位用车,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驾驶员接党政办公室通知后才能出车,不得自作主张,如驾驶员擅自出车,按旷工处理,并承担出车的油料费和车辆磨损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在本镇内出车的,根据出车的里程和车辆的耗油量实行开单定点加油,除特殊情

第十九条 外出途中须加油的,驾驶员根据实际用油量加油,并由外出领导在加油发票上签字证明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前须经书记或镇长审批同意,驾驶员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地点进行车辆修理,不得擅自到其它地点修理。车辆在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由外出的领导酌情处理。

车辆修理费用原则上必须持有所换旧零部件、修理材料单、修理发票并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切实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身清洁。车辆不工作时一律停放在单位,不得开回家或者停放在别处。

第二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只保证党政领导办公用车,部门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用车的,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原则上不准公车私用,如单位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需用公车的,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可以使用公车,但须交纳每公里0.30元的油料费。

第六章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三条 接待是指除正常的会议、培训、活动以外的日常接待。接待从本镇实际出发,本着热情、周到、礼貌、节俭的原则,不讲排场、不讲阔气,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接待对象:凡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的县五机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县级部门的相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友好交往的乡镇、外地区领导、招商引资的相关客商等。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级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凡符合上述接待对象的,由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相应领导陪同接待,接待时应严格控制参加陪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点接待和接待单制度。接待由党政办安排,原则上安排在镇政府食堂,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接待的,必须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持党政办派发的接待单到指定地点接待,并实行党政办主任和行政副主任登记签字制度。未经镇主要领导同意且未经党政办公室登记签字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接待标准。一般性接待标准每人每餐12元,特殊接待在25元以上由负责接待的领导灵活掌握;接待镇内人员(含工作误餐)一律控制在10元内,并由办公室负责,接待人员签字,并注明接待人数。

第二十八条 实行接待礼品统一办理制度。对外来领导需赠送礼品的,各单位、各部门须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非经批准赠送的礼品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实行补助制度。对出差或下乡人员、村级人员到镇参加会议或办公给予相应补助。出差补助按县有关规定执行。镇级工作人员下乡按山区村每人每天5元、坝区村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下乡人员必须交纳给所在村相应的生活费和住宿费。

村级人员到镇参加会议或办公,食宿接待原则上由镇统一安排。不统一安排接待的按照山区村每人每天30元、坝区村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给交通、伙食和住宿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由镇直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培训或因工作需要来各部门办公的村级人员干部,接待原则上由各部门酌情解决。确因特殊情况需镇政府接待的,由涉及部门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七章 财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各种费用支出,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二条 镇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资金采取独立核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纪律制度(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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