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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成立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关于成立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关于成立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湘发[2001]23号》和《关于市直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组织设置及管理的意见》(吉组工联字[2002]1号)文件精神,为了建设和稳定干部职工队伍,有效地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活跃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关心和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和家庭问题,使全体干部职工真正做到“质监局是我家,爱局如爱家”,真正树立“局兴我荣,局衰我耻”的思想观念,经局务会研究,拟成立“吉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会委员会”。现将有关成立工会事宜请示如下:
一、工会委员会的职位设定:
工会主席1名,工会副主席1名,经费审查委员1名,女职工委员1名。
二、工会委员会人员工作职责:
(一)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1、在局党组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局工会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年终工作总结。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组织的精神,把握工会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方向,结合本局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的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3、代表干部职工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积极完成工会的工作任务,积极参政议政,参与本局设计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和本局重大问题的重大决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4、代表局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请示汇报,沟通情况,做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疏通工作,协调局工会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5、做好局工会全体人员和工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工会一班人,依靠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
6、领导、布置、检查工会副主席及工会其他干部的工作。
8、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会副主席工作职责
1、协助工会主席完成上级工会交给的任务。在工会主席外出时,行使主席工作职责。
2、在主席的领导下,做好分管的工作,即要有全局意识,又善于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做好所分管的每项工作。
3、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精神,并在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并负责抓好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4、做好工会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团结合作,集中群体智慧,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注意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认真总结记录,进一步促进工作。
6、负责检查、督促工会委员完成各自分管的工作。
7、负责抓好工会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
8、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工作职责
1、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上级工会的统一规定,在勤俭节约和保证需要的原则下,依靠群众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
2、及时向工会委员会提出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
3、协助组织委员,教育会员自觉地交纳会费,督促和帮助小组长做好会费收交工作,督促行政按时拨交工会经费,并核对其拨交数字是否正确。
4、妥善保管现金和一切财务帐表、凭证、档案、资料。及时登记帐目,按时编制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5、主动向工会主席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财务工作资料,并在工会会议上报告工作情况。
6、建立和健全工会财产物品保管制度,登记工会财产帐目,监督检查工会财产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
7、协同做好干部职工福利发放方面的财务工作,管好用好福利费。
8、模范地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纪律,对违反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如果对本单位领导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本单位领导人决定的同时,向上级工会反映。
9、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会女工委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方针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规划,指导、协调所属女职工工作,总结推广女职工工作经验。
2、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女职工的思想教育,帮助她们正确处理家庭、事业、婚姻问题;积极发动女职工参加各项活动,发挥她们的作用。{局关于成立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3、认真组织女职工参加局工会开展的体检、保险、女职工讲座等活动,及时了解和反映女职工的意见,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和家庭财立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4、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政策、规定、制度的制订,并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5、加强女职工工作的理论研究。
6、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和培训女职工干部。
7、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行政办好职工福利事业,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8、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篇:《关于成立 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参考样本)
关于成立 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我单位成立于 年 月,坐落于 乡镇社区楼,主要从事等生产经营业务,现有职工人,其中女职工 人、农民工 人。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上级工会要求和广大职工的愿望,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提高我单位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拟成立 工会委员会 ,候选人由 、 、 、 、 名同志组成,特请示街道或社区)工会,请予批复进行选举。
工会筹备工作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参考样本)
关于 工会委员会
选举结果的报告
(乡、镇、街道或社区)工会: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年 月 日, 召开会员代表(会员)大会,会议应到会员代表(会员) 人,实到会员代表(会员) 人,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工会员会, 、 、 、 、 、 、 等 名同志,当选为 工会委员会委员,计票结果和分工情况如下:
同志得赞成票 票,任主席; 同志得赞成票 票,任组织委员; 同志得赞成票 票,任宣传委员; 同志得赞成票 票,任财务委员; 同志得赞成票 票,任女工委员;
同志得赞成票 票,任劳动保护委员;
同志得赞成票 票,任经审委员。
请予批准。
工会筹备工作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参考样本)
关于成立 工会小组请示
我单位成立于 年 月,坐落于 乡镇(街道) 社区(村) 路 楼,主要从事等生产经营业务,现有职工职工 人。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上级工会要求和广大职工的愿望,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提高我单位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拟成立 工会小组,候选人由 、 、 等 名同志组成,特请示 (乡、镇、街道或社区)工会批复。具体分工为:
同志任组长,
请予批准。 工会筹备工作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参考样本)
关于成立 工会组建
工作筹备小组的决定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为了做好 工会组建的筹备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 工会组建工作筹备小组: 组 长:
成 员: 、 。
筹备组成员 同志具体负责筹备日常工作。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关于成立×××公司工会的请示》
关于成立×××公司工会的请示
××总工会(××工会工作委员会):
公司简要情况介绍(所从事的行业和开展的主要业务及人员情况)
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申请成立×××公司工会。
妥否,请批复
×××公司(章)
××年××月××日
市总工会:
我局前身为海口市人事局和海口市劳动局,1994年2月27日将人事局、劳动局合并组建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2010年,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7号)的精神,设置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2010年,机构改革前我局系统共有工会组织4个,分别为局机关工会、市社保局工会、市就业局工会、市技工学校工会。机构改革后,局系统的直属副级单位均成立工会组织,仅有局机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公室、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还没有重新成立工会。目前,局机关有职工93名(含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公室、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希望尽快成立工会组织。为更好地维护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单位的发展,根据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经研究,拟定于2011年5月30日进行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将差额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9名,等额选举1名主席、2名副主席;差额选举经审委员会委员5名,等额选举经审委员会1名主任。为做好选举工作,先成立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届工会筹备
组,由祁昀、冷令阶、甘毅、吴英、卢氦、谢金考、林举海等7名同志组成筹备组,由祁昀同志任组
长、冷令阶同志任副组长。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1.工会筹备组成员情况表
2.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员会及经审委主任候选人情况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2003-11-26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3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督促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五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消、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六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局关于成立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业素质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修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维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对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处理;拒不纠正、处理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并支持受侵害职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督促落实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措施,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纠正、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和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工会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建议无效且情况紧急时,有权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事故,基层工会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工会应当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 单位有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工劳动模范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总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