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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知识的事例 不懂感恩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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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律知识案例分析》

法 律

《少女异地打工受伤之后司法援助获赔》案例简析

[案情简介]

平江县梅仙镇板口村有一位刚满13岁的花季女孩名叫彭x平,由于母亲常年患病,家境贫寒,被迫辍学外出打工。2002年6月小

彭经人介绍到江西省南昌市三湘食品厂(以下简称三湘食品厂),从事切丝机操作工。2004年4月18日,小彭在上班操作机械过程中,不幸右手被机械切伤,三湘食品厂及时将小彭护送到江西省南昌市第六医院抢救治疗,经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用33000多元,小彭伤口基本愈合,但造成右手三个指头残缺不全,存在功能障碍。尔后,小彭及家人对其伤残补偿问题多次找三湘食品厂协商未果。2005年3月22日小彭在其父彭×生的陪同下来到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求法律援助。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何尧民听完小彭的哭诉,详细了解有关案情后,十分同情小彭的不幸遭遇。何尧民主任耐心地向小彭父女作解释,小彭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符合法律援的条件和范围,但工伤事故发生地和义务人所在地都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小彭应向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何尧民主任建议小彭父女到江西省南昌市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听了何尧民主任的解释,小彭之父彭×生顿时大惊失色,“扑通”一声跪在何尧民主任面前苦苦哀求。彭父哽咽着说:“我是个连小学都冒进过的文盲,既没有文化,又没有钱,到江西去人生地不熟,讲话都听不懂,加之对方又是江西省南昌市的有钱老板,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人际关系都斗不过他,如果到江西那边去申请法律援助,我怕他们官官相护。何主任,我求求你们帮帮我,帮帮我女儿,我彭某一辈子都不会忘记你们""”面对小彭父女悲怆的呼唤和无奈的叹息,何尧民主任心里很不是滋味,经过再三思索,为消除小彭及其父彭×生的思想顾虑,从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出发,

还是破例受理了小彭的申请,决定奔赴千里之外的江西省南昌市为其追讨公道。

[承办经过]

2005年3月23日,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何尧民和中心工作人员就带着小彭及其父彭×生登上了平江开往南昌的客车,一路颠簸,到达南昌,何尧民主任带着小彭父女找到了江西省法律援助处,受到郑宇红处长热情接待,当何尧民主任把小彭的案情介绍汇报后,引起了这位女处长的高度关注和同情。郑宇红处长望着小彭满脸的泪痕和残废的肢体耐心地说:“请你们相信我,天下法援是一家。小彭受伤的痛苦和损失非常令人同情,你们有什么要求和困难只管跟我说,我一定为你们提供方便”。郑处长又把工作人员带到了另一间办公室,她介绍说:“这是我们的史方明处长,你们这个案件具体由他负责协调,跟踪调查处理”。当天下午,史方明副处长驱车把我们带到了距南昌市区近三十多公里的新建县,找到了三湘食品厂。该厂负责人李厂长接待了我们,当何尧民主任向李厂长讲明来意后,李厂长向我们陈述了案情的事实经过和他们的意见。李厂长说:“小彭受伤是在我们这里受伤的,一年来,我们厂已按理、按法竭尽全力进行救治,已为她支付了33000多元的医疗费用,目前工厂效益不好,负债累累,对其小彭要求的伤残补偿问题实在再拿不出钱来,一句话‘没钱’,想咋办就咋办。”小彭及其父彭×生对三湘食品厂负责人的说法极为不满,也是一句“要钱,不给不行!”双方话不投机,各不相

让。调查工作陷入僵局,双方不欢而散。何尧民主任认为,矛盾纠纷的调解是个循序渐过的过程,要使双方当事人形成共识,必须有耐心,要反复做工作。由于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何尧民主任决定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即先分别做单方面的协商工作,在单方面条件“松动”的基础上再将双方召集在一起协商。

2005年3月25日至3月27日,在江西省法律援助处史方明副处长的陪同下,相关工作人员连续几次来到三湘食品厂上门做工作。何尧民主任从情理和法律两个方面对该厂负责人耐心地劝导,并指出三湘食品厂在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法性,不仅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对小彭所受伤害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按照无责任制赔偿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同意协商调解处理的话,既避免了繁琐的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法律程序,又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史方明副处长也不失时机地做些说服工作。听了这些合理合法的解释,三湘食品厂负责人态度有所“松动”,要求考虑考虑再作答复。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个“回合”的思想斗争, 特别是看到何尧民主任为了一位农村弱女子的维权而不辞劳苦地奔告呼号,这位负责人终于良心发现,答应同意接受调解处理。

[处理结果]

2005年3月28日,江西省司法厅招待所里,双方当事人气氛融洽。在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彭×平受伤后在南昌市第六医院共用去医药费用

33000多元,三湘食品厂自愿全部承担外,一次性赔偿彭×平伤残补助金和其他损失2.8万元。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现场制作了调解协议,三湘食品厂当场付给彭×平2.8万元现金。拿着这些养命钱,小彭父女顿时热泪满盈,紧紧握着何尧民主任的手,情不自禁地说:“感谢何主任!要不是你们千里迢迢来南昌帮我,我们哪里要得到钱啊!”为了感谢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无私援助,真诚服务。4月2日,小彭父女将一面绣有“苦命青年江西打工受伤,法援中心跨省讨回公道”的锦旗送到了何尧民主任手中。从此,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弱女子跨省讨公理的消息不胫而走,在革命老区平江传为佳话。

[案例简述]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日益壮大的劳动者群体,也是城市中相对困难弱势群体,近年来,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但涉及农民工的诸多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妥善解决,尤其是在农民工维权方面普遍存在“三难”,调查取证难,程序应付难,执行兑现难。当前,农民工高发案件主要是工伤和劳资纠纷,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因仲裁、诉讼环节造成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由于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则把受害人拖得精疲力竭,甚至到最后被迫放弃而告终。

本案是一起跨省农民工伤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办案难度大,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江西省法律援助处的大力支持下,帮助小彭顺利拿到了工伤赔偿款,一起久拖不决的伤残赔偿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篇二:《法律知识和法治故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结构、立法体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统帅作用。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目前,现行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的4个《宪法修正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主干作用。目前,我国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目前,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陕西省颁布实施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价格条例》。

(2)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如:《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五、行政规章

(1)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制定规章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如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劳动部发布的《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等,都属部门规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就执行法律、法规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如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都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六、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辖区内有效。

七、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实施。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制定了18件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法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的法律10部。

中国普法历程

从1985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六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五个五年计划。“一五”

(1986年—1990年)普法期间,有7亿多公民学习了相关的初级法律知识;“二五”(1991年—1995年)普法期间,有96个行业制定了普法规则,组织学习专业法律法规200多部;“三五”(1996年—2000年)普法期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普法活动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95%的地级市、87%的县(市)、区、75%的基层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四五”(2001年—2005年)普法期间,有8.5亿公民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五五” (2006年—2010年),第一次明确提出将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法律六进”、 “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等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六五”普法正在蓬勃展开。如此规模巨大的法律传播活动,在世界历史上是罕见的。我国自1986年以来在普法教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依法治理”活动是一种很成功的实践。

促进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事件

(1)《宪法》人权法案给立法奠定了一个永恒的命题

2004年3月,在以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为主导的修改宪法的过程中,私产和人权赫然入宪,人权开始获得宪法承认,成为中国法治史划时代的里程碑。纵观世界,人类宪政史莫不以人权为肇始并与人权相伴行,因为宪法是一部保障人权的契约,是一国之中最重要的契约,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在中国,人权不以个人权利保护的人权法案的面目单独集中体现,而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入宪,是典型的渐进式修宪道路,虽姗姗来迟但却顺应

历史潮流,标志着我国政府权力无限超越和遮蔽个人权利的历史开始发生转折。

(2)刑事诉讼法修正进一步保障人权

在法律体系里,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素有“人权法”之称,也被称为“小宪法”。刑诉法1979年制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闸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 2011年,刑诉法第二次大修正式启动。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7个方面。首次审议之后,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

(3)公益诉讼进入民诉法

正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样,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制定于1991年,迄今已经过去20个年头。尽管该部法律在2007年进行了局部修改,但是,法律界对这次“小修小改”仍有颇多保留和质疑。

篇三:《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加强法律意识 服务人民群众

人的一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问题。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教育就业""这些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无不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因此,法律之于生活,决非可有可无。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我自己也是其中之一,对于一些关乎自身利益的基本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不懂法的结果就是:你可能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被人告上法庭自己还不知道错在哪里,犯罪了还觉得自己冤枉,买到假货劣货只知道气愤却不知道如何维护权益,让老板无理辞退不知道怎样据理力争""

因此,在倡导“法治”的时代,每个人都需要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用法,它不但关乎自己的利益,也关乎他人的权益,更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为此,我学习了这本《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它给我带来许多启发,而且这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通俗易懂,本书的案例主要取材于我们身边发生的事件,相信读者读来不会陌生,对枯燥的法律知识深入浅出,避免使用深奥的法律术语,行文流畅,贴近我们的生活,更容易被我们理解。

二是常用性强,这本书囊括了一个人从生到死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婚姻家庭、人身权、继承、合同(债务)纠纷、房屋买卖、物业纠纷、劳动就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权益、保险索赔与理赔、创业法律知识、著作权、刑事犯罪、如何打官司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你只需要查看相关的案例及法律条文,照方抓药即可。

三是方便检索,所有的法律问题,无不散见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让我们这些对法律不熟悉的人从法律条文中找出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来,无异于大海捞针,而这本书却弥补了这些不足,它把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散见于海量的法律法规之中的问题进行筛选整理,汇整为1000个知识点,每个知识点由“现实困惑”、“律师说法”、“发条链接”三个部分紧密联结而成。现实困惑部分,结合生活中的事例提出法律问题;律师说法部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该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对法律条文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加以必要的解说;法律链接部分,针对上文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找到司法时间中直接应用的法律条文,从而使我们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有实现的法律条文可依,同时又为我们读者节省了大量的查阅时间。

没看这书之前,还觉得自己对于法律知识还可以,看后真是吓一跳,原来我也是个“法盲”,其中的许多事例都似曾相识,真的让我懂了许多。

篇四:《《故事会》法律知识故事》

为何裁掉我

文/文彩平

有一家大型电器生产公司,近几年效益滑坡,公司濒临破产的边缘。这时,有外国人找上门,要跟他们合资,愿意注入新的资金和设备。这可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公司领导立刻同意了。

在签合同时,外方突然提出,公司的员工太多,在注入资金之前,必须裁掉一半的员工。 如今公司一共有1000名员工,裁掉一半也就是说只能剩下500个。这可怎么办? 公司的王总感到非常为难。这些员工大部分是老员工,跟他一起奋斗这么多年了,裁掉哪一个,他心里都不好受。王总几经交涉,外方就是不松口。

无奈之下,王总召集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进行商讨。有个职工代表叫李杰,见大家都想不出好办法,就说:“我看就用抓阄的方法来决定,抓到500号之前的留下,500号之后的走人。一切听天意!”

大家一听都纷纷摇头:“荒唐!怎么能用这种方法决定去留呢?”于是这个方法被否定了,王总说:“我们先摸摸底吧!看看有多少位职工愿意领取一笔经济补偿金离开的。” 然而,愿意拿经济补偿金走人的员工还不到100人。剩下那900多个员工又该如何抉择呢?同时,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原来那些员工知道要裁员后,个个都心惊胆战,有关系的天天托人求情,王总家的门槛都被踏破了。

在这种情况下,李杰的建议被通过。

那天,公司大堂里人声鼎沸,每位员工心里都忐忑不安。抓阄开始,抽到500号后的员工,说明要被裁掉,当下就跌坐在地上,大哭一场。而抽到500号之前的员工,则是喜极而泣。整个场面轰动极了。

李杰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抓到了600号,当然得走人。但他不甘心,去找律师咨询。律师一听,当下就说:“这是违法的,公司不能用赌博的形式来决定员工的去留。”李杰一下醒悟过来,纠集了大批工人到劳动部门申诉。

后来,上级部门出面纠正了这一荒唐做法,他们组成了一个综合测评小组,对职工的各项业绩进行考察,得出分数。前500名的留下,后500名的裁员,并支付他们经济补偿金。 经过考核,李杰排在第498名,可以留下来。他松了一口气,直呼幸运。

然而,两天后,李杰又接到了通知:他被裁员了!他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在前500名,还是被裁掉了呢?

不甘心的李杰找到了劳动局局长。然而局长却跟他说,是他们劳动局在审核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因为有3名职工虽然处于500名之后,但在经济性裁员中是不能被裁员的。原来这3名员工,其中一名被检查出怀孕了;一名在公司曾因工伤留下残疾;还有一名是因为生病,正处于医疗期内。正因为这样,这3名员工补了上来,最后3名退下,因此把李杰砍了下来。 李杰听完这些后,心里很难受。这时王总把他叫了过去,说:“我有位朋友正在做茶楼生意,我跟他说一声,叫你过去帮忙,应该没问题的。”

最后李杰接受了事实,去了茶楼,开始了新的工作。过了几个月,他意外地接到王总的电话,王总竟然叫他回去上班。李杰一时之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原来公司和外方合资非常顺利,公司逐步走上正轨。这时,公司需要加大产量,但人手不够,需要重新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要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就这样,那批被裁掉的兄弟姐妹又回来上班了。

{不懂法律知识的事例}.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四种特殊情况:即患职业

病或者因工负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有严格法律规定和程序。如用人单位根据规定裁员后,又在六个月内要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为何裁掉我》这个故事主要就是围绕这上述法律内容表述的。其一,用抓阄方法决定裁员显然违背法理;其二,尽管李杰测评中排名在留用范围,但因出现不得解除的法定因素,最终还是面临裁员境地;其三,由于公司短期发展顺利,在进行裁员后六个月内仍需招人,故李杰被依法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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