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上海市高架限行规定》
上海市部分高架道路主要限行规定及通行提示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 中 小】 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均衡高架和地面的车流量,确保高架道路作为城市快速干道功能的体现,根据2002年12月16日,市府常务会议有关“禁止外省市号牌的小客车周一至周五7:30-9:30和16:30-18:30在高架道路上通行”的精神,目前,上海市高架道路限制通行的措施主要有:
(一)延安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2)G50、S20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二)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
1、禁行范围: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
(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架主线。
(三)内环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除杨浦大桥、南浦大桥越江通道外),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杨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浦东大道入口、罗山路/杨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临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黄兴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北路入口、黄兴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间路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浦东大道出口、杨高中路出口、锦绣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2)南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杨高南路入口、浦东南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由中山东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陆家浜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车站路入口、陆家浜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杨高南路出口、浦东南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四)逸仙高架路
1、禁行范围: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北向南方向:上述车辆应由场中路下匝道驶离主线。
南向北方向:上述车辆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进入逸仙高架路主线,但禁止进入中环主线。
(五)沪闵高架路{上海市区限行规定}.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六)中环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七)华夏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对违法的驾驶员,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篇二:《上海市部分高架道路主要限行规定及通行提示》
上海市部分高架道路主要限行规定及通行提示 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均衡高架和地面的车流量,确保高架道路作为城市快速干道功能的体现,根据2002年12月16日,市府常务会议有关“禁止外省市号牌的小客车周一至周五7:30-9:30和16:30-18:30在高架道路上通行”的精神,目前,上海市高架道路限制通行的措施主要有:
(一)延安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2)G50、S20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二)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
1、禁行范围: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
(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架主线。
(三)内环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除杨浦大桥、南浦大桥越江通道外),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杨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浦东大道入口、罗山路/杨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临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黄兴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北路入口、黄兴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间路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浦东大道出口、杨高中路出口、锦绣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2)南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杨高南路入口、浦东南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由中山东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陆家浜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车站路入口、陆家浜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杨高南路出口、浦东南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四)逸仙高架路
1、禁行范围: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北向南方向:上述车辆应由场中路下匝道驶离主线。
南向北方向:上述车辆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进入逸仙高架路主线,但禁止进入中环主线。
(五)沪闵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六)中环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七)华夏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对违法的驾驶员,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方式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便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自2012年2月23日日起,本市机动车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方式有所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便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自2012年2月23日日起,本市机动车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方式有所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方式
(一)凭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方式
当事人收到违法处理窗口民警或路面执勤民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后,可通过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提供的以下多种罚款缴纳方式缴纳罚款。
1、自助机具缴款方式:
(1)转账支付。缴款人可持卡内有足额现金的本市工商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牡丹畅通卡可在透支额度内缴纳)通过本市工商银行的自助终端、存取款一体机进行转账自助缴纳。
(2)现金支付。持现金的缴款人可通过本市工商银行的存取款一体机自助缴纳100元整数倍罚款。
2、指定银行网点现金缴款方式:对于处罚金额为50元奇数倍或处罚金额为50元以下以及需通过现金方式缴纳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罚款的缴款人,可通过本市工商银行在各交通违法处理点就近的33家指定网点的人工柜面办理(详见前表)。
3、网上银行缴款方式:已开通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缴款人,可以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卡内有足额现金)进行自助缴纳。
(二)牡丹畅通卡自助处理和缴款方式:牡丹畅通卡的卡内附有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的芯片,可以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履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处罚金额为200元以下)非现场交通违法的法律程序。机动车驾驶人持牡丹畅通卡,可以通过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自助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电子监控查获交通违法,并可缴纳各类交通违法罚款。
二、罚款收据的领取
被处罚人通过以上途径缴纳的款项,根据相关规定,均将由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统一上缴国库。当事人可通过本市工商银行设置在各交通违法处理点附近的33家指定网点的人工柜面(详见前表)办理罚没款收据换取事宜。详情可致电95588进行电话咨询。
三、故障问题的解决途径
如在自助机具、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上可以查询到处罚决定书信息的,可确认为工商银行网络问题,请询网点工作人员或致电95588咨询解决。如在自助机具、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上无法查询到处罚决定书信息的,请与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交警支(大)队咨询解决。{上海市区限行规定}.
篇三:《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上海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
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4号{上海市区限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42号)、《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以下称“黄标车”)淘汰及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是: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确保淘汰15万辆,“十二五”期间力争淘汰20万辆。通过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进一步降低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推进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一是体现政府和国企表率作用,带头淘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黄标车,禁止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证准入门槛和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黄标车落实差别化淘汰补贴政策,在限行上对部分路段适当采取过渡措施;四是落实分类推进措施,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交行业等的黄标车淘汰
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按归属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公交行业的黄标车按现行更新残值补贴方式予以淘汰,资金由公交行业扶持资金安排。市容环卫保洁车辆仍按属地化原则和原有资金渠道,由区县政府落实淘汰计划和资金。
(二)落实节能减排资金补贴政策,支持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
对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私人或企业黄标车给予财政奖励补贴(具体实施办法附后)。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上海市区限行规定}.
1.实施分类补贴。对以报废方式提前1年以上淘汰的车辆,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等级等因素,每辆分别给予0.3~3.2万元
不等的补贴;对长途营运客车,考虑到其更新成本及与保障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的密切关系,补贴期内在统一补贴标准基础上,每辆追加5万元的补贴。
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规定的黄标车,可同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2.鼓励尽早淘汰。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淘汰的车辆,按标准享受全额补贴;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淘汰的车辆,补贴标准减半。
3.鼓励以报废方式淘汰。对送本市合法拆车厂就地报废拆解的黄标车,按标准给予补贴;对转籍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4.鼓励生产和回收企业开展自愿补偿。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淘汰黄标车、购买该企业新车的车主给予额外补偿;鼓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改协议暗补为提高回收价格进行明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合理的报废车辆回收价格,吸引车主。
5.延伸第三方服务平台方便车主申办补贴。委托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在办理日常报废手续基础上,延伸服务平台,拓展服务内容,继续受理车主补贴申请,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服务社会和市民。
(三)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限行政策
1.扩大区域限行范围至外环路。按国家新版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进度,自2014年起实施更加严格的全天24小时黄标车限行政策,并提高道路货运车辆通行证的发放门槛,具体政策另行公布。
2.推动长三角区域尽快实施黄标车统一标识管理。根据国家新版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的总体部署,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统一管理,防止黄标车倒流。对所有本市及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四)通过加强黄标车淘汰和限行政策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识
加强对黄标车淘汰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搞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
四、保障机制
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社会各界要积极配合。根据市政府明确的部门职责,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方案的制定和协调推进;市环保局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制定补贴政策;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受理平台,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扩大限行政策;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结合行业管理,分别负责推进公交、长途客运、货运出租、集装箱运输、搬场、菜篮子工程、环卫保洁行业黄标车淘汰;市政府机管局、市国资委负责推进落实政府、国企黄标车淘汰。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落实地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工作。
附件:1.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
2.补贴车辆种类
3.车辆淘汰补贴标准
4. 车辆淘汰补贴申请受理点
5.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区限行规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加1
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本市高污染车辆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污染车辆定义)
高污染车辆,是指车辆出厂时尾气排放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标准的汽油车,以及尾气排放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车辆环保标志是黄色的,也称黄标车,具体车辆分类见附件2。
第三条 (补贴条件和期限)
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报废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一)机动车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单位;
(二)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
(三)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