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最新党费缴纳标准》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0.5%; 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月收入在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月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0.2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篇二:《最新党费缴纳标准》
最新交纳党费标准(转)
发布时间:2010-07-31 来源:原创 发布组织:小山村党支部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准:{下岗待业,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0.5%; 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月收入在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月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0.2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下岗待业,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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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共 产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规 定》
共 产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规 定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 8、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 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如下: 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应固定的、经常
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净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净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
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
分(净贴和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净贴、奖金,是指年功性净贴、地区性净贴、工资性
净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
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
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
教师)中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
纳党费。{下岗待业,党费标准}.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
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卫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下岗待业,党费标准}.
每月交纳党费2角。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 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 入为基数,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 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 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 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 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 的“特殊党费”。 ——摘自《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8】3号)
篇四:《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0.5%; 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月收入在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月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0.2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篇五:《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标准
1.1党费
1.1. 1党费的收缴
1.1.1.1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计算基数=固定部分(岗位工资、技能保留工资、年功津贴)+活的部分(奖金、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奖金、津贴是指:按月发放的奖金和工资性津贴(奖金、浮动工资、奖励工资和各类津贴)。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是指:每月的医疗费、养老保险补贴、一孩费、妇女卫生费、住房补贴及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重奖和误餐费、差旅费、特岗费,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费、护理费、电话费等。
1.1.1.2交纳党费的比例计算: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1.1.1.3下列人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单独计算:
a.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b.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当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c.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d.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1.1.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1.l.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篇六:《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998/1/6 (1998)组通字第2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 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 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 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 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 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 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 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 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 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 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 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
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下岗待业,党费标准}.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 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 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 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 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 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 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 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 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 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 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 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
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 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 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 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 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 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 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 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 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 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 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 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下岗待业,党费标准}.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 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