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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云南户籍管理》
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新闻通报
(2007年10月24日)
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严尚智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将实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委托,我就省政府批准的《关于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向各位作新闻通报。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刚刚结束的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指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同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所在。因此,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入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势在必行。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十七大”关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回顾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我省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1997年以来,我省先后三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户籍关系迁移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这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形成的过程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与户籍管理最直接挂钩的粮油定量供应制度已经取消,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也在积极推进,随着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城乡户口管理差别已逐步缩小,进一步改革我省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为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继2001年以来全省第三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后, 2003年5月,省公安厅又成立了以主管厅长为组长的调研组。先后在昆明市、昭通市、玉溪市、曲靖市、文山州等地调研,到户籍改革先行的江苏、福建、广东及所辖的南京、苏州、福州、厦门、广州、深圳等市考察,起草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我省
户籍改革的若干意见》草案,书面征求了全省16个州、市政府、公安局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了户籍管理改革座谈会,对我国我省户籍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关于深化我省户籍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6年7月,省公安厅结合公安部的工作要求再次进行了专题调研,汲取了红河州户籍管理改革中的好经验,完善了有关改革措施。2006年9月,将《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分别书面征求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等11个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对草拟的《意见》进行了修改。2007年7月,刘平副省长专题听取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汇报。根据刘平副省长的指示要求,省公安厅再次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正式形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审批。
四、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最大的突破就是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改革工作实施后将有利于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待遇,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放宽购房落户条件等方面,均在原改革的基础上有突破性放宽。当然,还必须说明的是,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也不能改变每一个居民的职业、实际登记户籍关系的居住地环境等客观事实。
五、本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维护社会
公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使户籍登记既能证明公民身份,反映公民实际居住地,为行使各项社会管理职能奠定基础,又能引导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推进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原则。
一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户籍管理改革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二是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这是建立全省新的户籍登记模式的基本准则,只有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才能准确反映户籍人口的居住情况,为党委、政府决策和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是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点,就是要打破“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在全省统一建立 “居民户”户籍登记模式。
(四)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
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是这次户籍管理改革的核心和户口迁移落户的基本条件。由于现阶段还客观上存在城乡差别,城乡相关政策也还有一定差距,不可能实现户籍关系自由迁移。因此,在城镇或农村迁移户籍关系时仍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以准入条件确定户籍关系的登记、迁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便于正确引导公民迁移落户,便于对人口迁移流动进行科学调控。
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五)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凡参加国家的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云南户籍官网}.
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学校应当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登记,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本省应届高校毕业学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落户难的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将用派出所的门牌号码建立“直管公共户口簿”为其办理户籍迁移登记、纳入管理。
对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本省应届高校毕业学生,毕业时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按上述原则直接将户籍关系迁往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其户籍关系将一律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
外省生源被外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在申请迁移户籍关系时不适用本次改革中的学生落户办法。
(六)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
“三投靠”的户籍问题,历来是户籍管理中的热点和重点。为确保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意见》规定了相对取消“三投靠”的限制条件。一是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合法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二是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准予在子女合法固定居住地办理迁移落户。三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可申请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篇二:《云南省公安厅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公安厅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5年7月1日实施。 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 下。
一、出台的背景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许多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难以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 服务,城乡割裂的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已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 富差距。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从200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了“农民进城”战略,推行了居住证制 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公安厅牵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起
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 意见。经过多次多层级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这次 改革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 度改革的意见》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完整的体现了《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国家政策。可以说,除我省因没有特大城市未明确相关政策外,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实 施意见》和《分工方案》中均得到完整体现和具体充实。
二是这次改革是立足云南省情实际,符合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实施意 见》是在总结过去几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省情实际、着眼今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除 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
三是这次改 革是对全省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和整体构建。《实施意见》包括实施差别化落户、放宽租房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以及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的落 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政策性调整。也包括了健全和完善统一城乡
户口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 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
四是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了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的内容,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 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人口管理,完善三个制度。一是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 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二是完善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 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 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 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逐步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六个突破。一是突破城镇地区落
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 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二是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 户,不受年龄限制。三是突破租赁房屋的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公民实际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可以申请本人和 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四是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 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五是突破现 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六是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限制,对长期历史形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户口遗留问题,如无户口人员等群体的落户,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 落户。
(三)坚持惠民利民,推出改革举措。一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 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 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 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
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三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四是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 化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对发展目标中城镇化率和户籍城镇化率 的说明。《实施意见》第三条“发展目标”中提出:“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这个发展 目标与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保持一致。《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云发〔2014〕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4〕8号)均提出了相同的目标。
(二) 对不同人口规模城市(镇)户口迁移政策的说明。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设计,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建制镇和小城市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区人口50至 100万的中等城市要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要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要严格控制落户条件。目前, 我省暂不存在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它城市(镇)城区人口均未超过50万,
篇三:《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
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
云南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户口迁移难题
为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昨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全文公布。其中,在户籍迁移方面实现很多突破,如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等。
● 《实施意见》确定了户籍制度的发展目标。按照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 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中,要体现出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
●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云南户籍官网}.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城市,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可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符合本城市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需经州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突破租赁房屋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