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乡镇纪委案件检查工作流程》
**县乡镇纪委案件检查工作流程
篇二:《关于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
关于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
索 取 号: DE008000601200009001 内容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 2008-03-13 第一条 为了加大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及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程序,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初核、立案工作对象 第二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受理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一)县、区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县、区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三)党组织关系在县、区,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 员和党员干部; (四)下一级党的组织; (五)县、区人大、政府任聘的其他人员; (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领导要求查处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纪委受理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一)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二)党组织关系在乡镇、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三)下一级党的组织; (四)乡镇政府任聘的人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领导要求查处的人员。 二、信访初核工作程序 第四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要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受理工作,对信访举报件要专人负责,认真登记,每月按时进行分析研究,逐件精选案件线索,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及时报送纪委主要领导阅批。重要信件随时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 第五条 初步核实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反映县区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问题,由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后,向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纪委的副书记汇报后初步核实,同时向市纪委报告;涉及常委以上的领导干部,经县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市纪委批准。 反映县区直属单位、企业、以及属行政垂直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在向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后,由县区纪委或监察局研究决定初核;对反映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的初核,由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反映乡镇直属单位、基层站所和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的违纪问题,凡是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典型问题,由县区纪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乡镇纪委收到反映乡镇直属单位、企业、基层站所、行政村以及行政垂直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纪问题,乡镇纪委研究进行初核;对反映其他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核,由乡镇纪委研究决定,并向县区纪委报告初核情况。 第六条 信访举报的初核件,要填写《初核审批表》,组织人员进行初核。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初核结束后,承办人要写出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并经承办室务会议或承办人员研究,其中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立案调查工作程序进行,不需立案的,报县区纪委常委会或乡镇纪委会研究决定。 三、立案调查工作程序 第七条 立案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县区党委、纪委委员及所属下一级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由县区纪委报请县区党委批准;县区直属单位、企业、乡镇正科级干部违纪问题,由县区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决定立案,副科级及一般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县区纪委决定立案;党组织关系在县区、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县区纪委立案。立案前县区纪委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气。 乡镇直属单位、企业、行政村以及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违纪问题,由乡镇纪委在行政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决定立案,同时向县区纪委报告,对其他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乡镇纪委决定立案;党组织关系在乡镇、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乡镇纪委立案。立案前乡镇纪委应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勇气。 第八条 凡经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纪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履行立案手续后由调查组组织调查取证。同时填写《立案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达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立案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应书面报立案机关批准,延长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将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意见需要作出说明的,调查组应附说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并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承办室要召开室务会议研究处理建议和意见,填写《案件移送审理报告表》,整理装订案件卷宗,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移送审理手续。 第九条 案件调查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行政职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任聘单位提出建议。 第十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使用“两规”措施,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经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分管书记签批,按立案范围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乡镇纪委一般不使用“两规”措施,必须使用的,要报经县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在县区纪委派人参与和指导下进行。 四、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凡是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结束后都要进行审理。县区纪委监察局
案件审理室和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分别承担本级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乡镇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乡镇案件审理小组组长。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对犯错误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谈话时要做好谈话记录。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提请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前征求意见。乡镇纪委审理小组审理的案件,在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之前,将审理报告、调查材料、事实见面材料等报送所在县区纪委审理室,由县区纪委审理室帮助审核把关。移送审理的案件,一般案件在30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审结(含补证工作时间)。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提出审理意见。审理室(审理小组)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审议案件,根据审议的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审议中如有不同意见,也应同时上报。案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纪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处分审批和执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对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 (一)党纪处分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县区、乡镇党委管理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2、在农村给予党员或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报乡镇纪委批准,向乡镇党委和县区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乡镇纪委审议,报乡镇党委批准,向县区纪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区纪委批准。 3、在县区直属机关,给予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所属党委的纪委审议,报所属党委批准;区直属机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区纪委批准。县直属机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直属机关纪工委批准,向县纪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纪委批准。 4、县区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基层党委审议,报县区纪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区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县区纪委审议,报县区党委批准。 (二)政纪处分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 2、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 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内的由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上述三条所列人员,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负责查处案件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4、经人大或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级以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县区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向县区政府提出处分建议。 5、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内的由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建议下级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罢免、免职或撤销职务;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上级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监察局批准的案件,纪委监察局讨论决定后立即办理处分决定或批复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批复后,及时办理处分决定,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党纪和政纪处分决定,要分别行文下达。处分决定要向犯错误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或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一份,被处分人应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字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已经本人阅过,但拒绝签署意见”以便备查。对县区、乡镇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将处分决定下发被处分人员所在主管部门时,要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表》,被处分人所在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填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对其中涉及违法的,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后,及时移送情况部门。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淮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淮南市纪委 淮南市监 察 局 2000年9月12日
篇三:《乡镇纪委交互检查协作办案办法》
**县乡镇纪委交互检查和协作办案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整合监督检查和办案工作力量,提高乡镇纪委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发挥乡镇纪委的职能作用,推进全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县纪检监察组织交互检查、协作办案工作人员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由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根据工作需要,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纳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对入库人员的业务培训机制,通过专项培训、委托培训、组织受训、以案代训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入库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入库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应向乡镇和基层倾斜。
第三条 实施乡镇纪委交互检查、协作办案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的原则。交互检查、协作办案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和指导。交互检查要做到统一组织领导、统一人
员调配、统一检查行动、统一问题处理。协作办案要做到线索统一管理、立案统一指导、程序统一规范、案件统一审理。
2、依法依纪的原则。要牢固树立依法执纪、依法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意识,严格遵守监督检查和办案工作纪律。
3、权责统一的原则。对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依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交互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或重大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依相关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协作案件中涉及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按职责权限和主体责任要求,经调查、核查后,原则上由对涉案人员有管辖权的乡镇党委或纪委处理,必要时可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处理。
4、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就近整合、优势互补、交叉协作的工作思路,县纪委确定交互检查和协作办案牵头领导,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案件难易程度,确定监督检查组和案件调查组,监督检查组和案件调查组组成人员由牵头领导商党风政风监督室或案件监督管理室从信息库中调配。监督检查组和案件核查组或调查组在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和牵头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牵头领导由县纪委两名副书记分别具体负责。
第二章 交互检查的组织领导、方法及内容
第四条 交互检查的组织领导。交互检查工作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纪委副书记牵头,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交互检查的方法。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突出暗访;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突出随机抽查;全面督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突出重点检查;交互检查要注重关键时间节点、关键行业领域和关键部位环节。 第六条 交互检查的内容。
1、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遵守执行《党章》和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四个服从”为基本遵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请示报告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县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办法(试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关于纪律作风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县干部纪律作风整治“五严禁十不准”规定》,认真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
2、“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以及依法履行职能情况。
3、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涉农补贴资金、农村社
会事业发展资金、扶贫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安全管理、有效使用的情况。
4、窗口服务单位服务情况。重点检查窗口服务单位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5、推进工作效能情况。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回应群众诉求,整治“四风”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由牵头领导负总责,各监督检查组组长对本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问题,每次监督检查要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地点、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发现具体问题或问题线索等关键信息。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由牵头领导负责形成书面的监督检查报告,并对问题处理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检查零问题发现的,牵头领导、监督检查组组长要说明原因。
第八条 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研究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予严肃处理或责成严肃处理。
第三章 协作办案的组织领导、范围及方法
第九条 协作办案的组织领导。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全县纪检监察办案工作。列入协作办理的案件,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牵头,案件监督管理室具体负责,县纪委各派出纪检监察组、各案件室及各乡镇党委、纪委积极参与。
第十条 协作办案范围:
1、属本乡镇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及站所负责人违纪的案件;
2、发案地纪委在案件查办中发现涉及人员多、预期工作量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查结的案件;
3、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及时办结的案件;
4、县纪委安排协作办理的案件。
第十一条 协作办案的程序和方法。
1、线索管理。列入协作查办的案件原则上应属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范畴。列入协作查办案件范围一般应由案发地党委、纪委提出申请,经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牵头领导商案件监督管理室研究确定。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应该列为协作办理的案件,由牵头领导商案件监督管理室后可直接列为协作办理的案件。
2、案件调查。协作办案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列入协作查办的案件如需立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案发地纪委立案。所需办案力量根据异地抽调、辖区回避的原则,由牵头领导商案件监督管理室从信息库中统一调配;牵头领导对协查案件质量负领导责任,案件查办原则上实行一案一组责任制,每组确定组长一名,组长原则上由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同志或案件检查室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发案地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其他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组成。核查组或调查组
篇四:《当前基层纪委依纪依法办案情况的调研报告》
当前基层纪委依纪依法办案情况的调研报告
新闻副标题:
添加时间:2011-4-14 浏览次数:157
乡镇纪委是最基层一级的纪检机关,尤其是乡镇纪委对乡镇、村级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农村的党风廉政环境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功效,治本功能较为显著。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断加大对乡镇纪委查办案件的协审指导工作,不断提升乡镇纪委依纪依法办案能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乡镇纪委在依纪依法办案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和制约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一、当前乡镇纪委依纪依法办案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乡镇纪委在办理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质量和水平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有时面对较为复杂的经济案件时就会感到束手无策,同时在办理案件的程序、证据收集、案件定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证据不充分。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调查人是否犯有错误,犯什么性质的错误,错误的严重程度等等,进而才能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而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在证据收集认定上,有的存在取证不符合法规,没有依照规定程序及方法收集和认定证据等问题,特别是办理的经济类案件缺少必要的证据,相关证据材料不够齐全。
2、定性量纪不恰当。部分乡镇纪委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办案力量较弱,对案件如何定性和处理心里没底,尤其是在查处较难一些的经济案件时,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不好定性,存在定性不准和处理不当的问题。
3、文书不规范。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中,普遍存在文书不规范的问题。如有的在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和调查报告上也盖章;有的没有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和简历,有的对错误事实叙述过于简单,没有写明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本人应负的责任等;有的《立案呈批表》、立案报告填制不规范、还有的文书表述抓不住重点等。
4、程序意识不强。少数乡镇纪委查办案件程序意识不强,仍然存在着程序省略、程序简化、程序倒置的情况。如有的案件缺少相关的手续和文书;有的对突发性事件先定性处理,后补充调查材料;有的错误事实材料没有与被调查人见面;有的党员被处分前没有召开党支部大会;大部分乡镇纪委调查与审理不能完全分开,等等。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乡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纪意识不够强。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有些乡镇纪检干部对依纪依法办案工作存在认识不足,影响了办案工作的开展。一是一些纪检干部长期以来,单纯地注重办案、忽视保障党员合法权利,认为程序仅仅是形式而已,违反程序不过是工作方式和方法上的欠缺,
算不上大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及处理。二是有的感到基层办案牵涉到方方面面,处理不好容易得罪人。还有的认为基层办案主要看领导,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办,忽视办案的独立性和责任感。
2、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乡镇纪检监察新调入干部的人员在工作经验、业务知识都很薄弱,加之业务培训较少,导致一些干部不会办案。如有的不懂办案程序,有的不知道从什么地方突破;有的缺乏办案经验;有的有畏难情绪,怕得罪人,不敢碰硬;有的对法律、金融、财会等方面知识一知半解,导致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普遍存在业务生疏,办案水平较低等问题。加之镇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