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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
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5-12
发布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豫劳社劳资[2008]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
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
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高温
津贴标准,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
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
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五、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入夏以来,河南省郑州我市气温居高不下。为保证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郑州市人
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企业必须为高温下工
作的一线职工提供防暑用品。很多企业担心增加生产成本而顾虑重重,记者从税务部门
获悉,发放降温费和降温用品可税前扣除。
据了解,对降温费在税前扣除办法,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
合下发的豫地税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每人
每天1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
对防暑用品在税前扣除办法,根据国税发〔20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
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
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职工提供的属于劳保用
品范围的防暑降温用品,可按实际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支出扣除。企业可以根据此标准在
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中列支并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调整保健费和防署降温费标准
内容提示:
保健费标准
防暑降温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保健费标准
接触尘、毒危害和高温作业人员保健费标准为:Ⅰ、Ⅱ级的每人每天1.20元;Ⅲ级的每人每
天1.50元;Ⅳ级的每人每天2.00元;放射线(超过国家标准者)及潜水、沉箱作业人员保健费
每人每天2.00元。
(二)防暑降温费标准
夏季防暑降温清凉保健饮料费:企业车间工人每人每天1.00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0
元,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享受保健食品费的对象、审批程序仍按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安[1990]2号,豫劳安
[1991]11号文执行,开支渠道按新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对有毒有害岗位的分级测评和审批,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测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保健食品享受条件和简化审批程序。
3、调整后的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保健费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夏季防暑降温
清凉保健饮料费标准,自1997年夏季起执行。新审批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岗位,自当地劳动部门
审批的次月起执行。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1996年9{什么是高温津贴河南省有吗}.
月26日豫劳安[1996]19号 )]
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有变化
2009年06月28日 星期日 下午 6:32
很多纳税人对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问题不是很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3号),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
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注意其中关于防暑降温费税前列支情况。{什么是高温津贴河南省有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
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
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
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
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已经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只要福利费不超标,防暑降
温费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而原先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
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
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
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
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
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
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制定了本地的税前列支标
准。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
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6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45
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
税调增。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企业只要
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
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这与原来的税务处理产生了较大变化。
但是企业应注意防暑降温费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没有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
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要注意,企业如果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
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不属于雇员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也不需要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河南省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2月12日 来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什么是高温津贴河南省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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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8〕54号),决定对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取暖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从2008年11月起,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11月、3月每人每月60元,12月、1月、2月每人每月120元。在取暖季节(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根据省纪委等8部门豫财办预〔2008〕140号文件精神,我省已经比照国家机关为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发放了生活补贴。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不参与此次调整。
取暖补贴不作为计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的基数。
按本通知规定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取暖季你发取暖费了吗?2011年12月12日07:20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分享到: 新
浪微博
□记者 王建芳
实习生 王敏
晒晒你的取暖费
欢迎参与调查
本周河南有冷空气你发取暖费了吗?
没有,从来没见过取暖费发的少,杯水车薪发了,足够这个冬天取暖
人物一
王女士 中原区区政府某部门工作人员
我们的取暖费是按级别发放的,我是科员,取暖费1540元,年底统一打到工资卡上。估计领导会多发些,但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人物二
杨先生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我们公司统一发放取暖费1800元,每个人都一样,前段时间天冷的时候就已经打到工资卡上了,我觉得这点非常人性化。
人物三
张先生 郑州联想专卖公司员工
取暖费?有这个吗?我们公司没有发放啊,我想只有事业单位这样的正规单位才发吧,我们这是私企,没有那么好的福利!
人物四
辛富贵 郑汴路凤凰城工地农民工
啥是取暖费?俺不知道,俺是来打工的,估计那是城里人才能享受的,俺们也不指望那个,快到年底了,只要把工资按时给俺,俺就可高兴了。
取暖费 到底该怎么发?
其实,不仅省内各单位的取暖费发放存在差异,记者上网搜索发现,全国各地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也不尽相同。
天津网发布的消息显示,天津市职工的取暖费是每人每年335元。
黑龙江省鸡西市行政机构的取暖费发放标准是:市级3200元,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
篇二:《河南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河南省发布高温津贴标准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05月14日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河南省政府同意,河南省劳动保障部门发布了高温津贴标准。
1、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2、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4、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5、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篇三:《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
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
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五、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相关阅读:超35℃室外作业享高温津贴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
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高温补贴发放条件:露天35℃、室内33℃
重庆最严格比各地高2℃本报记者统计发现,在14个省份中,除了火炉城市重庆外,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几乎一样,均是露天35℃、室内33℃,只有火炉城市重庆的高温津贴条件要求最为严格,最低温度为37℃。14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特定的月份发放,如北京每年的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这种方式有8个省份采用。另外6个省份执行的是按日补。高温津贴·金额高温津贴金额苏浙湘领头京鲁等居第三档在执行月补的省份中,津贴金额可分4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高温作业人员每月津贴160元。在8个省份中,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并列第五,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