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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颁布时间】2004-2-18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
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
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党员处分条例释义}.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
篇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全面解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核心提示: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大党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一方面,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确立高标准;另一方面,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守住最底线,从而在全党树立起来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宣讲家网特邀请国家行政学院许耀桐教授对两大党规出台的背景、意义及内容作出了详细解读。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大党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关于廉洁自律和纪律规矩的要求具体化,从而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的权威。两大党规,一方面通过廉洁自律准则确立高标准,一方面通过党纪处分条例守住最底线,从而在全党树立起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两大党规的颁布,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
围绕着这两大党规,主要讲三个大问题。第一,两大党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第二,廉洁自律:发挥高标准作用;第三,纪律惩处:坚守底线不动摇。
一、两大党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准则》、《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了。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前进发展的强大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党要发挥领导作用,就必须进行党的建设和制度的改革。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建工
作,紧紧抓住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明显地加快了党的建设步伐。有一个突出的标志,就是习近平同志强调,什么是政绩,抓好党建就是最大的政绩。过去我们讲政绩就是讲GDP,现在习近平总书记把抓党建看成是最大的政绩,应该说对我们加快党的建设起了一个非常重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提出“全面从严治党”。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我们党分两批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很好地扫除了“四风”。2014年10月8号,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作了讲话,在讲话当中,第一次提出了“全面推进从严治党”。2014年12月13号、14号,习近平到江苏进行调研考察,又首次提出了“四个全面”。“四个全面”中就包含了全面从严治党。现在,党的建设就是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新形势下开展的,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
三是全面从严治党具有紧迫性。为什么要从严治党?从党的思想建设来看,有的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从组织建设来看,有人搞团团伙伙。从作风建设来看,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仍然严重。从反腐倡廉建设来看,我们还面临着很多严峻的问题。再从制度建设来看,也必须加大力度进一步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所以,从我们党的建设五个方面来看,可以说全面从严治党十分具有紧迫性。 四是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必要性。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执政地位不是天然自成、恒定不变的。习近平总书记讲得很清楚,他说:“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习近平还指出,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我们从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来看,全面从严治党也非常具有必要性。
五是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最新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全面从严治党,究竟怎么治?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八个基本要点:第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第二,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第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第四,坚持从严管理干部;第五,继续深入改进作风;第六,严明党的纪律;第七,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第八,深入把握从严治党的规律。其中深入改进作风和严明党的纪律这两个要点直接涉及到了纪律建设问题。 由此可以看到,全面从严治党,要出台关于纪律规矩的条例,要求搞好作风建设。保持廉洁自律,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最重要的重点。
(二)《准则》、《条例》出台的意义
一是党的建设重在制度改革和依规治党。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要加强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把党的改革重点放在制度改革上面,走制度化道路。现在这两个党规分别对2010年和2003年出台的规定进行改革和修订,这是党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我们党一直强调党要管党、依规治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就进一步指出了要全面提高“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在依规治党中,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第一位。这两个法规的出台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二是体现了从严治党对党员干部严加管理的决心。党中央对党员干部的管理一直都没有松懈,而且越来越严,不断地改进对党员干部的管理方法,使它变得更适合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这是我们党进步性、先进性的表现。这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就体现了我们党严格要求党员干部要在《准则》和《条例》的规范范围内很好地约束自己的言行,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言行,将依照《准则》和《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严肃的处理。
三是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赢得了民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党内存在的种种难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中国共
产党坚定不移地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但是我们知道,治国必先治党,而治党必先治官。如果干部管理不严、纪律松弛,就很容易发生腐败的现象。所以我们常说治国就是治吏,就是治官,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部位。抓住这个核心地带,动真格、下猛力,就能够收到显著的成效。两个党规的出台,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人民群众早就希望我们党能够全面从严治党,中央出台了这样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有力地防治和遏制了干部违纪、腐败等问题,当然赢得了民心,振奋了民气。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特点 1、“全面”和“从严”的具体体现
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作为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从严治党只是管住“关键少数”还远远不够,用党规党纪管住绝大多数才是重构政治生态的“良方”。规范对象“全覆盖”“无例外”,本身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绝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存在。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新修订的《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制约范围;新修订的《条例》也对原有条款中不少违纪情形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况做出调整,明确“六大纪律”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
“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覆盖’,也体现了两项新修订法规的全面性。”汪洋指出,虽然《准则》的“体量”大幅精简,但紧扣“廉洁自律”,指向性更明确,内涵也更丰富。不仅对全体党员提出正面倡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也不再局限于“廉洁从政”,而是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内容。
据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条例》的修改比例基本上达到80%至90%,有的章节几乎全部修改,调整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开篇之作,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破题之举。仅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3085起,处理7174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646人。《条例》新增了违规收送礼金、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违纪条款。
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裸官”等问题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集中整治的“顽疾”。去年,中央巡视组曾指出广东、福建的“裸官”问题比较突出。此后,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清理“裸官”行动,在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新《条例》中明确增加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取得外国国籍等违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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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象和领域的拓展,既是“全面”,也是“从严”,反映出党内法规制度正日益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在‘从严’上下足了功夫,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认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尺度高于法律;二是在对行为的后果处理上,尺度重于法律。
“划出纪律底线彰显了‘从严’的尺度,确立高标准同样也对广大党员提出了‘从严’的要求。”网友“清晏”指出,新《准则》不仅将对党员领导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的要求固化为制度,对他们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也对全体党员发出道德宣示,每一条都考验着党性和担当。
综观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全面”和“从严”要求紧密交织、贯穿始终。对广大党员来说,全部被纳入规范对象,这本身就是一种震慑,意味着制度笼子越收越紧、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廉洁自律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纪律标尺的刻度越来
篇三:《20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点解读》
20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点解读
为全面从严治党立德立规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大看点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
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彰显一种坚强决心——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轮“巡视清单”显示,“管党治党不严”是被巡视单位的一大共性问题——有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对违规违纪问题查处不及时,有的党的领导弱化,有的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指出,与此同时,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党员,适用对象过窄;“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缺少正面倡导;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主题不够突出。
而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存在着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许多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这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无法体现党的先进性,导致了‘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现象。”谢春涛说。
为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真正在全党树立起来,中央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对上述两部关联度较高的党内法规先行修订。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在此次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两个法规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谢春涛说。 树立一条道德高线——修订后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 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
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修订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都体现了‘全面’二字。”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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