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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退休支部上缴和留用党费比例 党费上缴留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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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返还调研报告》

关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返还党费使用情况的

调查报告

近期,XX县委老干部局根据定期对返还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对2007年下半年与2008年上半年度的全县返还党费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摸清了相关情况,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党费返还的基本做法

XX县现有离退休干部党员3947名,离退休干部党支部246个。2007年8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临组发【2007】14号)精神,建立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按比例返还制度。2008年12月,召开全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会议,专题安排部署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返还相关工作,并按照50%的比例为全县246个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返还2007年下半年与2008年上半年党费共计161772.50元,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正常活动提供了有效的经费保障。

二、党费返还进一步促进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各项工作

通过对单位、老干部党支部和部分老干部党员的走访以及对半年来返还党费的使用情况调查,全县面上党费返

还及使用效果良好,各单位以党费返还为契机,掀起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一次新高潮。各党支部返还党费使用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1、做到了单独明细账目,专款专用。调查发现,98%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立了党费收缴台账,对返还党费设立了专门账户,单独记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账目明确。

2、促进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活动的开展。2008年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按比例返还后,各党支部活动明显增多,11个支部组织参观考察县内经济发展情况,16个支部开展了书画笔会、门球赛等文体活动,26个支部组织老干部党员收听收看了形势报告会, 48个支部组织召开了一次以上老干部党员座谈会。

3、加强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阵地建设。党费返还后,全县新增高标准门球场3个,新建活动场所1500㎡。15个党支部的活动、办公场所得到改善,26个党支部添置了活动器材或学习资料,《老干部之家》与《老年教育》订阅数由往年全县700份增加至2009年的1000份。

4、调动了老干部党员参加支部活动的热情。党费返还以来,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有了明显提高。老干部党支部座谈会与会率由原来的65%提高至83%。全

县2300余名老干部参加了第一批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并涌现出了一大批参学活动先进典型。县农业局66岁的退休干部邱新章骑单车,为不能参学的老干部上门送学30余次,受到了县领导及老干部们的高度评价。

5、感受到了党组织的温暖和关怀。走访中发现,绝大多数离退休干部党员通过党费返还一事,体会到了上级党组织对老干部党支部的重视与关心,他们纷纷表示,将更加热爱党的事业,更加关心支持老干部党支部的工作,以实际行动报答上级党组织的关心和厚爱。

三、存在的问题

1、党费返还过于分散,不能集中解决问题。2007年下半年与2008年上半年共计返还党费161772.50元,分别按比例返还给了246个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个党支部返还党费132元至5825元不等。党费返还过于分散,大多数党支部仅返还几百元,解决不了活动场所修缮、活动器材添加等实际问题和困难。

2、返还党费的使用范围相对单一。据调查了解,由于上次党费返在年底,正赶上报刊订阅期间,大多数单位利用返还党费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老干部党员订阅了《老干部之家》或《老年教育》,少数单位用于召开座谈会。特别是一些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因返还费用少,一直挂在

账上没有使用,即使已经使用的,使用范围也相对单一。

3、返还党费的使用不够透明。少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认为返还党费花在了老干部身上,确实为老干部办了实事,按章办事,自己心里清楚,没有进行公示,没有在全体党员会上公布,造成部分老干部党员不明白返还的党费用在何处。极少数老干部党员错误地认为,返还党费应返还至老干部党员手中, 甚至有的老干部党员根本不知道党费返还一事,种种误解加大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工作难度。

四、几点建议

离退休干部党费返还政策体现了各级党组织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关心、支持和厚爱。如何更科学地按比例返还党费,怎样更合理合法地使用,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1、正确看待返还党费的数额多寡。党费返还政策是上级党组织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一种重视与支持,根据各支部党员人数、缴费多少不同,返还数额也各有差异。党支部建设不能仅仅依靠返还的党费,而应把党费返还作为一种契机,“抛砖引玉”,从而引起单位对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支持和重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与物质支持。县烟草公司党支部以返还党费为契机,又争取了3万元经费,加上返还的5825元党费,对老干部党支部活动场所修缮

一新,新上健身器材一宗,受到了老干部党员的一致好评。

2、拓宽返还党费的使用范围。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返还工作作为一项长效机制规范起来,按期做好返还,在全县面上做好引导,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尽量拓宽返还党费的使用范围,而不仅仅用于订阅报刊或召开座谈会。按照党费的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返还党费作为专款可用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如办公场所建设,学习资料购置,党支部开展活动,党员教育,党内表彰奖励,救助困难党员等党的活动。可在老干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开展部分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或比赛,增强党支部活动的娱乐性和趣味性,从而吸引更多的老干部党员团结在支部周围,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3、探索建立返还党费集中统筹使用机制。按比例以支部为单位返还党费,公平合理,可以让每个老干部支部全部收益,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人数较少的支部由于返还的资金少,如同“撒芝麻盐”,很难集中解决根本性问题。因此,要本着“统筹、激励、实效”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建立返还党费集中统筹使用机制,要把党费集中统筹使用与“五好支部”创评、离退休干部示范点建设结合起来,把返还党费重点向“五好支部”、列入示范点建设的支部倾斜。这样不仅解决了部分党支部活动经费紧张的困难,对

篇二:《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

皖组字[2008]15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组织部门,各大学、省属各大型企业党委组织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党委组织部:

现将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2008年5月5日

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天津市退休支部上缴和留用党费比例}.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天津市退休支部上缴和留用党费比例}.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

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

篇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最新党费收缴标准

党员缴纳党费比例

一、 在职职工中的党员

① 月工资收入≦3000元应缴党费=月工资×0.5% ② 月工资收入﹥3000元应缴党费=月工资×1% ≦5000元应缴党费=月工资×1% ③ 月工资收入﹥5000元应缴党费=月工资×1.5% ≦10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5% ④ 月工资收入﹥10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2%

二、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① 月工资收入≦5000元应缴党费=月工资×0.5% ② 月工资收入﹥5000元应缴党费=月工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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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篇二:《党费收缴规定》调整党员交党费档次比例2008执行 中组部印发党费收缴规定 调整党员交党费档次比例

2008年04月01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李亚杰)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月4日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提出,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

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篇三:党费怎么计算

党费怎么计算

党费缴纳制度: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 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 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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