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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皖公通[2009]54号 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

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在充分征求意见,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座谈讨论会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

安徽省公安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公安部、省公安厅已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本着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审批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二)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借证明材料上报审批。

(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批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对房地产权证等法定证件,能够通过政府政务网查询的,应当进行网上查验。

(四)关于漏登、补录户口作如下规定:1、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凡不满1周岁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另一方须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包括14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也作为出生户口登记)。2、14周岁以上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设区的市须经派出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3、因婚嫁而漏登户口的人员,实行“谁漏登,谁补录”,即由当事人原户籍

地户口登记机关实施补登、补录手续,然后迁至现居住地。

二、建立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常住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籍窗口的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常住户口负责,户籍民警是直接责任人,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股、室)和派出所负责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负责把好审查关;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分管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二)承担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应熟悉有关户籍管理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不准自行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下级部门负责。

(三)常住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不准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负责常住户口审批工作的领导,在履行申报材料审批后,要由本人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批,不得委托下级部门或本科室工作人员代为网上审批。

(四)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或故意违反有关工作制度,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常住户口登记审批制度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进一步放宽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政策

(一)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

(二)户口仍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可直接将户口从原籍地迁往工作地。原籍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办理迁出手续。

(三)凡我省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应届和历届的未婚毕业生),毕业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父母所在地)的,一律准予办理,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注销证明。

(四)对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持证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落户手续。对本人仍在原报到城市就业的,应准予在原报到城市落户,凭劳动合同和过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本人已在另一城市就业的,凡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在现就业城市落户;凡不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凭过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注销证明。

(五) 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本省籍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上述五种情况的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转回原籍地且要求办理“非转农”的,可凭本人申请、行政村和乡(镇)两级单位同意接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我省籍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迁户口,可就地办理农转非,只限当年,过后不再办理。

四、关于分户、立户

(一)共用一本《居民户口簿》的大家庭要求分户的,凭本人申请(应具备已婚成年人、单独起火做饭、共居一处等条件)、《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行政村、乡(镇)证明、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

(二)要求单独立户的,凭本人申请、《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立户手续。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户口登记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者非婚生的婴儿,办理户口登记时,不得设立任何前置条件(如《准生证》、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收据、{安徽省公安厅户籍管理处}.

社会抚育征收费收据等),只需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合法有效证件,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户口登记部门要及时向辖区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

(二)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未取得他国国籍或居留证明),回国(入境)后,凭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取消出国、出境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对以往出国人员户口已经注销(尚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现要求恢复户口登记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出具《恢复户口通知书》,由派出所为其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收养登记

1、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收养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2、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持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

篇二:《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司通[2015]1号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省直管县公安局、司法局:

为保障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二、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等内容,公安机关在核对无误后将相关材料留存。

三、查询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查询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公安机关可以将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提供给查询申请人。提供的内容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所属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项目,不得提供被查询人其他信息及电子文档。

四、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原则上通过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省司法厅、公安厅将积极推进网络查询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方便、快捷的查询方式。

五、律师对于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依法合理地使用,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情形,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法制机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为律师依法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提供服务,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5年1月4日

篇三:《安徽省公安厅更名文件》{安徽省公安厅户籍管理处}.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文件

皖公通[2007]27号

关于加强我省在校学生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对每年中、高考前,在校中、小学生要求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的情况反映强烈;一些在校大中专学生要求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现象突出。为深入调查、了解产生问题的根源,我们对全省中、高考考生要求变更户籍档案记载的姓名、年龄情况及其主要原因,进行了专项调查摸底。据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以来,全省中、高考考生要求变更户籍档案姓名的数量是129143余人;要求更改年龄的〃数量是95227余人,问题较为突出。 通过调研发现,我省在校学生要求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的主 要原因:一是部分家长在子女上学报学籍时不持户口簿,随意上报子女的姓名和年龄,校方不强求学生按户口簿登记,把关不严,造成实际姓名、年龄与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年龄有出入无法参加中、高考。少数考生在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时,变更出生日期,骗取招生政策加分。二是少数学生在本校范围内出现同名同姓的情况,学生自己提出要求变更;也有的在高二年龄改小可报考“少年班”,如果考不取,在高二下半学期又要求公安机关改回原来的年龄。三是部分农村派出所人口信息质量差,许多数据系村干部上报,现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要求给

予变更更正;还有原先由别人代办申报入户使用的是乳名,将农历日期作为出生日期申报户口的(此类问题农村较为突出),到中、高考时,为了与学校学籍相一致,要求公安机关变更户籍资料。四是受计划生育影响,故意瞒报小孩出生日期,以达到逃避计生处罚的目的。五是对复读年数较多的学生来说,他们往往通过老师,采取借用学习较差的应届生学籍参加考试,故需要将户籍登记项目进行”改头换面”,申请变更户籍。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解决户: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在校学生要求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公民的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责任保险、公民身份号码等关系重大,且历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对,尤其是2004年,各地公安机关对全;省人口信息进行了全面的核对、查纠错,信息已上报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因此,原则上不予变更更正。

对我省在校学生,要求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的,凡其学籍档案与户籍档案不一致的,应变更学籍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即指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而学校和教育局管理的学生学籍档案不具有这样的效力。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1、出生日期更正。公民出生日期对于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关系重大,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出具出生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原始凭据,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在校学生由学校审核同意后,交当地派出所,报县(市、分)局、市局审批后,方可给予更正。对于更正出生日期后,不能享受全国成人高考招生政策加分,且达不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应取消其学籍,责任由学生自负。2、姓名变更。由于姓名经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后,就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对公民个人和社会具有特殊意义,所以,变更时应从严掌握。凡18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需由学校审核同意后;经当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核实,报县(市、分)局审批后,方可予以变更。

三、严格户口管理工作纪律。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的基础工作。各级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户口管理工作纪律,确保户口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强化户籍管理职能,严格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批;要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户籍登记项目变更而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我省在校大中专学生和中小学学生在变更姓名、更改年龄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等问题,一经查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

关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把入学报名关。各级教育部门和招生机构要指导学校 严把适龄儿童入学报名关,学生入学报名必须持《居民户口簿》,校方严格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主项为学生登记学籍;不能听信学生和家长随意申报的姓名和年龄。

主题词:户籍管理

安徽省公安厅三处 2007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学生姓名、年龄 变更更改 通知 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550份

篇四:《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皖公通《2009》54号

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公安部、省公安厅已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本着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审批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二)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借证明材料上报审批。

(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批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对房地产权证等法定证件,能够通过政府政务网查询的,应当进行网上查验。

(四)关于漏登、补录户口作如下规定:1、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凡不满1周岁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另一方须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包括14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也作为出生户口登记)。2、14周岁以上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设区的市须经派出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3、因婚嫁而漏登户口的人员,实行“谁漏登,谁补录”,即由当事人原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实施补登、补录手续,然后迁至现居住地。{安徽省公安厅户籍管理处}.

二、建立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常住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籍窗口的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常住户口负责,户籍民警是直接责任人,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股、室)和派出所负责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负责把好审查关;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分管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二)承担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应熟悉有关户籍管理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不准自行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下级部门负责。

(三)常住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不准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负责常住户口审批工作的领导,在履行申报材料审批后,要由本人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批,不得委托下级部门或本科室工作人员代为网上审批。

(四)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或故意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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