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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年终奖纳税临界点》
昨天访谈时主持人提出,眼下纳税人更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近日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在其微博中表示,大家应注意年终奖的临界点问题。因为多发一块钱,可能就要多缴一千多块钱的个人所得税。
葛长银在其微博中称,请大家注意年终奖临界点,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例如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个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个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个税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个税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个税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个税88000.45元。
对此,陆坤说,存在因为多发了几块钱,正好税率上了一个档次而多缴税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是税率级差造成的,但各单位财务人员先计算好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篇二:《新个税年终奖临界点》
年终奖多发一元或致多缴千元税,注意合理避“盲区”
2011年12月09日00:57京华时报赵鹏
年终奖6个盲区 东莞时报制图 王尧
本报讯 (记者赵鹏)眼下临近年关,网民格外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年终奖多发一元钱,个人所得税可能就要多缴一千多元钱。就此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处长陆坤昨天在首都之窗参与直播访谈时证实,确实会有此类情况出现。
昨天访谈时主持人提出,眼下纳税人更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近日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在其微博中表示,大家应注意年终奖的临界点问题。因为多发一块钱,可能就要多缴一千多块钱的个人所得税。
葛长银在其微博中称,请大家注意年终奖临界点,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例如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个税1,155.10元;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个税4,950.20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个税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个税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个税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个税88,000.45元。
具体计算如下:
对此,陆坤说,存在因为多发了几块钱,正好税率上了一个档次而多缴税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是税率级差造成的,但各单位财务人员先计算好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相关报道:
年终奖多1元或多千元税 专家称存在6个避税盲区
专家提醒要合理应对新个税法,避“盲区”、舍小利才能不吃大亏 年底了,你今年有年终奖发吗?注意啦!由于今年是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发放的首次年终奖,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到手却少数百、数千元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要合理避开盲区,以免“得不偿税”。
专家分析
六个应关注的“盲区”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盲区”。因此,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按照税务专家计算,这6个“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附: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篇三:《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节税及纳税临界点》
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税额临界点与节税
年关将近,许多企业、单位又开始筹划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通称“年终奖”,指在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奖金)。由于这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的首个年终奖发放季节,因此,搞清楚年终奖发放与计税问题中的道道,对一些纳税人和企业、单位来说无疑是必需的。
有税务专家特别提醒:年终奖发放请尽量避开“盲区”,否则,会“得不偿税”,多发有可能不能多得,甚至还会遇到“要为多发的1元年终奖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税”这种极端情况。这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在税率安排上存在盲区。 什么是“盲区”?
“盲区”,是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在业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 “盲区”在哪里?
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对员工、企业、单位来说,就真是“悲具”了。本来企业想多发奖金奖励员工,但结果多奖励的钱却让员工实际到手的奖金“缩水”了。 多发1元多缴万元税
根据我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发给个人的年终奖多出1元,真的会导致税后实际奖金收入少千元甚至万元的情况。 以第一个“盲区”[18001元,19283.33元]为例:
1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应纳税540元,税后可以拿到17460元。
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应纳税上升到1695.1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154.1元(见附表)。
以第四个“盲区”[420001元,447500元]为例:
420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25%,应纳税103995元,税后可以拿到316005元。 但若年终奖增加1元到420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30%,应纳税上升到123245.3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296755.7元。即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9249.30元(见附表)。 以“舍”来避“盲区”
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用税务界人士一句调侃的话概括就是:舍得是福。 也就是说,在发放年终奖时,只有“舍”才能“得”。
个人年终奖在18000元(含)以下的,纳税额不超过540元,不用担心“盲区”;但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18001元-19283.33元之间,那么,就会遭遇奖金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增加“一大步”的情况,这时,应考虑选择发18000元;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54001元-60187.50元之间,也是如此,应考虑选择发54000元……以此类推(见附表),避开“盲区”。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多少?答案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数,再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上述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事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
(注:本文和本表中关于年终奖纳税额的计算均以个人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薪所得是高于或等于3500元为前提)
篇四:《年终奖个税临界点 详解年终奖个税临界点》
年终奖个税临界点 详解年终奖个税临界点
年终奖多发1元,反倒少得1155.1元
新税法实施后,六大临界点成年终奖“盲区”多发一元多缴一千?
合理避税,网友建议“年终奖”改为“年终捐”
又到年关,一年一度的重头戏——年终奖马上就要发放,估计许多市民都伸长了脖子在翘首以盼。不过,年终奖也许并不是大家想的那样,发得越多得到的越多,很有可能你比别人多发了1块钱,却要为此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税。
这绝对不是在跟你开玩笑,因为年终奖在计算应该适用的税率时会出现一个临界点,一旦遭遇了这个临界点,可能就会出现“多发少得”、“得不尝税”的情况。加之,今年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的首次发放年终奖,税法税率及级次级距都发生了变化,这也使得市民最后真正拿到手的年终奖额度也随之改变。郑州晚报 赵柳影
微博热议年终奖临界点
最近,微博上转载量最为火爆的除了关于明年1月的放假通知外,估计就是关于年终奖计税的博文了。
“请大家注意年终奖临界点,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88000.45元。”12月4日傍晚,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在微博上发表了关于年终奖临界点的博文。
短短几天,转载量就有了4000多次,评论量也有近千条,不少网友在惊讶的同时也纷纷表示对于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很模糊,将之戏称为“年终奖的秘密”,并建议公司的领导和财务人员,以及纳税人都应该好好看一看,研究研究。
年终奖是如何计税的?
年终奖的发放,直接关系着员工的“钱袋子”,不过和广大网友一样,大部分市民对于年终奖的计税都不了解,它究竟是如何计算的?难道真如博文所说,年终奖多出来1块钱,就会比别人多缴纳如此之多的税吗?
“‘多发少得’的情况的确存在,自从个人所得税出台的那一天,就一直伴随着这个问题。”河南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陈俊岭说,年终奖是大家通俗的叫法,它专业的名字叫做全年一次性奖金。
据陈俊岭介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是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再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税率,之后减去速算扣除数,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参照图表)。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陈俊岭说。
计税时对应的税率不同,导致多发1元,反倒少得1155.1元
既然计算方法清楚了,出现年终奖“多发少得”的根源也就找到了。“其实就是年终奖计税时所对应的税率不同,导致了税额的差距这么大。”陈俊岭说。
据陈俊岭介绍,按照新个税的规定,年终奖的计算中,一共有7个税率,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也就划定出了6个区间,正是由于这6个区间的临界点,才导致了年终奖‘多发少得’的情况。这些临界点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随后,参照图表,陈俊岭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假如小王和小张的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年末两人的年终奖分别为18000和18001,小王的实得年终奖为: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
以此类推,小张的实得年终奖为:18001÷12≈1500.08,超出了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税后所得16305.9。这样一比,二者缴纳税额相差1155.1元。
年终奖在万元以内就不存在“多发少得”
如此看来,年终奖发多少,能保证员工的最佳利益,还真是个“技术活”。不过昨日,记者向认识的同事、朋友,包括QQ群里的网友进行调查,询问了近50位市民,只有两位表示自己的年终奖超过了18000元。
“目前咱郑州大部分市民的年终奖还徘徊在万元以内,这样的话,就不存在‘多发少得’的现象,大家计税的税率都一样。”陈俊岭说,不过,像一些国企、大型私企的中高层领导,以及一些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的年终奖很有可能会超过18000元。“一些从事销售类型工作的员工平时的工资可能都不高,他们靠的就是年终丰厚的年终奖,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缴税是大家应尽的义务,最好还是按照规定进行缴纳。”陈俊岭说,不过如果出现个别极端的现象,单位财务上的工作人员可以及时与当事人联系,少发一些奖金来保障员工的既得利益。
“我们也得到一些内部消息称针对年终奖的计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商议新政策,可能会对计税方法等进行调整,不过具体是什么情况现在还不知道。”陈俊岭透露。
合理避税,网友建议“年终奖”改为“年终捐”
虽然缴税是大家应尽的义务,不过对于大部分市民来说,如果遇到“多发少得”的情况,还是会觉得比较“悲催”,那有没有一些比较好的合理避税的方法呢?
网友“徐晓”在微博称:合理避税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将年终奖分开发放,不至于都累计到一个月中,税率比较高。不过采取这种方法的前提得保证分开发放扣除的税额总和小于一次性发放的扣税税额。
可这样一来,每次发放年终奖之前,大家都得埋头先做些数学题,估计实施起来会有难度。 网友“严壮”的意见似乎更受到大家的欢迎:建议各企业老板将“年终奖”改为“年终捐”,将员工们多出临界点的部分奖金捐给慈善机构,这样既合理避税又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意见一出,立马得到许多网友的鼓掌撒花,并被大家评为年终奖合理避税之最优解决方案。 新税率表
(全月应缴纳税额)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6个区间临界点 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
18001元~19283.33元{年终奖临界点纳税}.
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00元
420001元~44750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960001元~1120000元
篇五:《年终奖个税“临界点”及计算方法探讨》
年终奖个税“临界点”及计算方法探讨
时至年底,年终奖如何发放又成了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就此,业内人士近日向本网来稿,以今年3月份广州日报的一则关于年终奖计算的文章为例,详细分析了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2010年3月24日,《广州日报》以“多发1元,多缴2万”、“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年终奖多1000元,税后少250元”等标题,用了半版位置对全年一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存在的“临界点”进行了报道。次日,各地市级的日报纷纷全文转载。在个人所得税越来越贴近工薪阶层的今天,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很吸引读者的眼球。那究竟什么是“临界点”?到底目前个人所得税“临界点”存在什么问题?笔者就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供纳税人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事实上,全年一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是否合理这个话题由来已久。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下发以后,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5年多来一直就这样在争论中计征,在计征中争论。那么,个人所得税计征的临界点所指的是什么呢?姑且用《广州日报》刊登的案例介绍一下:{年终奖临界点纳税}.
案例:《年终奖多1000元税后少250元》
陈女士去年获得的年终奖为24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为21625元;王女士去年的年终奖为25000元,比陈女士多1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只有21375元,比陈女士反而少250元。
陈女士的年终奖为24000元,分摊至12个月后所得数额为2000元,而王女士的25000元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后为2083.33元。根据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
陈女士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4000×10%-25=2375元;而王女士适用税率为15%,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5000×15%-125=3625元。王女士年终奖收入多了1000元,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却要高1250元。
里面提到的24000元就是其中一个临界点,只要超过1元甚至1分钱,例如24001元,计算就会发生一些奇怪的反差。到底这个计算依据是什么呢?《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细规定,但在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规定中讲到了这样的计算方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个计算方法,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临界点”。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出现临界点,一放到年终奖计算就冒出来这么一个东西呢?答案是计算方法决定计算结果。
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适用税率进行计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假如:王女士某月工薪收入减除三费一金和费用后是4000元,那么该月应税所得额是(4000-2000)=2000,当月应缴个得税20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175元;
如果王女士该月工薪收入减除三费一金和费用后是4001元,月应税所得额则为(4001-2000)=2001元,当月应缴个得税2001×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300.15-125=175.15元。由此可见多发1元,税后所得就会多得8毛5,无论放在哪一个点上,这个点它永远都不会变成“临界点”。
换一种计算方式结果也是一样,但比较容易看清楚计算原理。先把案例中月应税所得的2001元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档次摊开,看成500+1500+1元分别适用三个档次的税率计算,再将结果加总:500(不超过500元部分,适用第1级税率)×5%+1500(超过500元-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