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90-15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问: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
下列情况属于工伤: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
故伤害的。
2)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
旧伤复发的。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3.《社会保险法》第37条;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例:
胡某于2006年与某散热器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从事质量检验工作。
2008年12月1日,胡某应成型车间负责人电话要求,离开产品待检验区,到成型车间协助查验问题。在成型车间,胡某一边询问同事相关情况,一边从压力机下用手往下弄干料,
压力机突然落下将其右手压伤。
2009年5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散热器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维持了原工伤认定。
散热器公司认为胡某的工作岗位在产品待检区,而其受伤地点却是在成型车间,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
解:
本案法律要点是认定工伤成立有三个基本要素:
在工作时间内; 在工作场所内; 受到事故伤害是工作原因造成的。
本案中,胡某虽然不是在规定的岗位上受伤,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内受伤,并且胡某受伤是因为协助其他岗位工作,因此仍然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同时,胡某也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也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操作提示:
1)企业对职工在工作中出现伤害应积极送医救治防止伤害的扩大;
2)是否构成工伤,企业应据实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积级配合行政部门的调查与核实,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权威认定;
3)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也应掌握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不能认可的工伤行政认定,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篇二:《新工伤条例下什么情况属于工伤?》
新工伤条例下什么情况属于工伤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的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
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务院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人工伤保险范围,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篇三:《在何种情况下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属工伤》
在何种情况下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属工伤?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篇四:《关于工伤认定的定义案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8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系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规定,新条例将第
(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其他情形未作修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 (含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 (含用人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场所),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场所,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还应包括一定的合理延伸范围。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的厕所内摔倒致伤,其受伤地点也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及必要时的非本职工作,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亦在此列。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现行职业病共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大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既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劳动者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这种情况必须是由领导指派。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下落不明”以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为准。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加派的工作任务的途中,同时,在认定是否属于 “上下班途中”时也应加入“合理性”的标准,应将上下班途中为处理私事的合理绕道也纳入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而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撞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二是不管这种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不管是发生在铁路还是水上,只要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主要责任”,应以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结论为准。诸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均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教你如何分辨工伤
今年初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之以前的工作规定,从参加工作保险人员的范围、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与“同命同价”,以及工伤认定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许多特别修改与变化。对此,当你遇到下列常见的关涉工伤情形时,请记住这些特别的规定。
1、雇工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否?
案例:张晓岩是某商场一服装翻新加工个体户的雇工。老板只雇用她们2名雇工,主要是对羽绒服一类的大衣外面进行翻新加工。如今已经2年了,老板从来也没有为她们缴纳工伤保险。晓岩曾向老板要求过,可老板回答说,我这不是企业,你也不是职工,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老板的说法对吗?
说法:老板的说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悖,是错误的。雇工是否属于应缴纳工伤保险范围,主要看该雇工主体是否是个体工伤户(农村家庭农忙雇工一类除外)。从你所言情况可以看出,雇用你的老板应属于个体工商户。那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下班途中因违章致伤属于工伤否?
篇五:《推荐 6种出其不意的事故 算不算工伤》
推荐 6种出其不意的事故 算不算工伤?
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2013-01-18 09:41:56 阅读(1374) 评论(45) 收藏(51) 分享到:
近期,很多职场人就一些“出其不意”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提出疑问,据此,将较为集中的几大问题与HR进行分享。
Q1:擅自提前离岗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A: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虽然员工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客观来讲,即便员工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因认定为工伤。
Q2: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或菜场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A:“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来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劳动者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或者菜场,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Q3:在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中受伤害(如旅游、联谊舞会、体育比赛等),能否认定为工伤?
A:衡量工伤与否有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要分情况看:
第一、联谊舞会、体育比赛是出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利益而为的活动,是为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建设企业文化、实力企业形象而做出贡献,归根到底是有利于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员工在单位组织的纯福利性质的集体活动,如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且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的疗休养、旅游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活动与工作无关,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企业为减轻受伤员工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可以事先为员工购买诸如人身意外险之类的商业保险。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员工在参加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受伤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集体活动是否与工作业务有比较直接的关系;2.集体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3.集体活动举行的目的是否与企业利益相关。
Q4:员工在带薪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带薪假期期间发生伤亡,并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不能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利用带薪假期旅游,在由公司直接前往机场、车站等出行站点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根据相关规定该路途中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Q5:工作应酬、企业年会上因喝酒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因长期应酬喝酒导致疾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A: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工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无论是因维系业务陪客户喝酒或是员工、领导敬酒培养感情,都不能被认定作工伤。
同时,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因此,喝酒应酬导致的疾病并非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职业病,亦无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Q6:员工在工间休息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A: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间休息,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因此也应该归于工作原因。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工间休息时发生事故符合“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另需注意的是,是否是“工作原因”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篇六:《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况》
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况
职工发生下列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经查证属实,可以比照因工伤亡处理:
①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②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③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④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⑤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的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⑥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⑦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造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⑧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⑨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一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
⑩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篇七:《6种出其不意的事故 算不算工伤》
6种出其不意的事故 算不算工伤?
2013-01-18 09:41:56 阅读(9286) 评论(97) 收藏(495) 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
近期,很多职场人就一些“出其不意”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提出疑问,据此,将较为集中的几大问题与HR进行分享。
Q1:擅自提前离岗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A: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虽然员工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客观来讲,即便员工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因认定为工伤。
Q2: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或菜场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A:“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来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劳动者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或者菜场,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Q3:在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中受伤害(如旅游、联谊舞会、体育比赛等),能否认定为工伤?
A:衡量工伤与否有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要分情况看:
第一、联谊舞会、体育比赛是出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利益而为的活动,是为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建设企业文化、实力企业形象而做出贡献,归根到底是有利于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员工在单位组织的纯福利性质的集体活动,如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且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的疗休养、旅游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活动与工作无关,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企业为减轻受伤员工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可以事先为员工购买诸如人身意外险之类的商业保险。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员工在参加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受伤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集体活动是否与工作业务有比较直接的关系;2.集体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3.集体活动举行的目的是否与企业利益相关。{哪种情况属工伤}.
Q4:员工在带薪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带薪假期期间发生伤亡,并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不能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利用带薪假期旅游,在由公司直接前往机场、车站等出行站点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根据相关规定该路途中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Q5:工作应酬、企业年会上因喝酒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因长期应酬喝酒导致疾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A: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工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无论是因维系业务陪客户喝酒或是员工、领导敬酒培养感情,都不能被认定作工伤。
同时,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因此,喝酒应酬导致的疾病并非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职业病,亦无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Q6:员工在工间休息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A: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间休息,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因此也应该归于工作原因。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工间休息时发生事故符合“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另需注意的是,是否是“工作原因”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篇八:《安全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1.进行腐蚀品的装卸作业应该戴( b )手套。
A.帆布 B.橡胶 C.棉布
2.在易燃易爆场所穿( c )最危险。
A.布鞋 B.胶鞋 C.带钉鞋
3.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穿( b )。{哪种情况属工伤}.
A.纯棉工作服
B.化纤工作服
C.防静电工作服
4.安全带的正确挂扣方法是( b )。
A.低挂高用 B.高挂低用 C.平挂平用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B)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A.职工食堂 B.员工宿舍 C.职工俱乐部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 b )制度。
A.安全标志管理 B.登记 C.备案
7.塑料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为不超过( c )。
A.两年 B.两年半 C.三年半
8.安全带的使用期限为( a )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A.3~5 B.4~6 C.5~7
9.安全带应在使用( a )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
A.4 B.3 C.2
10.下列哪个字母代表劳动防护用品具有防静电的性能?( b )
A.fh B.jd C.ny
11.当空气中氧含量低于( a )时,不能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A.18% B.20% C.21%
12.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标识和( c )。
A.编号 B.专利权证 C.注册商标证
13.操作旋转机械时佩戴(c )是错误的。
A.护发帽 B.手套 C.防异物伤害护目镜
14.含( a )的防护服有防微波作用。
A.金属丝布材料 B.棉布材料 C.化纤材料
15.电焊工使用的防护面罩,应( b )。
A.耐燃、导电{哪种情况属工伤}.
B.耐燃、不导电、不导热
C.耐燃、不导电但导热
16.清除工作场所散布的有害尘埃时,应使用( b )。
A.扫把 B.吸尘器 C.吹风机
17.以下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 )
A.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B.职工患职业病
C.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期间
18.下列哪种职业病属于尘肺病?( c )
A.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B.黑变病 C. 矽肺
19.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 b )。
A.医疗保险待遇
B.工伤保险待遇
C.养老保险待遇
20.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 c )处理。
A.病假 B.事假 C.正常出勤
2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不能到(c )进行职业病诊断。
A.用人单位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B.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C.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本人居住地以外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
22.以下哪种物质是致癌物质?( a )
A.甲醛 B.氮 C.甲烷
23.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不包括(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