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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土地所有权证明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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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数作文】

篇一:《农村土地证明》

农村土地证明农村土地证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土地证

,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1]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2]

编辑本段办理程序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3]

编辑本段发展历史

农业六十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

“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

“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

“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 “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1953年4月广东识土地房产所有证》

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

“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

篇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修改)》{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

经由xxx县 乡(镇)、场 村 村民小组成员推举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为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代表人。特委派其代表我村 村民小组全权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事宜,主要包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场指界、权属认定和登记申请等工作。其代表 村民小组签署的地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乡(镇)、场人民政府意见:

经审定, 同志(身份证号码: ) 为 乡(镇)、场 村 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

乡(镇)、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篇三:《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镇 村 社户主 ,家庭农业人口 人。申请占地建房的土地属于 村 社所有,土地权属合法。无争议。

社长签字盖章:

村民委员会签章:

国土资源所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公章)年 月 日

篇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证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补充和参考证明

篇五:《(宅基地)权 属 来 源 证 明 书》

权 属 来 源 证 明 书

兹有我村村民 在我村拥有农村宅基地一处,宗地四至为:北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 此处宅基地因 原因,无法提供宅基地权属材料。{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该农村宅基地四至清楚,无争议,相邻宗地均在地籍调查材料签字盖章并已上报上级政府,故特此证明:

该宗地土地权利人为(身份证号码: ),于 年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建造于 年,于 年进行过改建、扩建或翻建。 土地权利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注:1、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或翻建的,改建、扩建或翻建年份不填写。

2、如土地权利人未委托他人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受委托人签字盖章栏不填写。

篇六:《土地使用证明》

{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土地证明资料如下:

土地使用证明{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国土资源局:

兹有 X X X 办理用地位置座落在 X X X 村(居委会),持有土地批准证书号码为 X X X 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 X 侧的 X X X 建筑物用地,即地号为 X X X 的宗地图所示 X 号至 X 号界址线包含(穿过)的建筑物。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 X X X 办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属于 X X X ,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 X X X 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

证明人(建筑现使用者): X X X (签名)

二00 X年 X月 X日

二、村(居)委会调查意见:

经调查,上述证明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证明人 X X X 亲笔签名的情况属实,同

意 X X X 按宗地图所示用地红线办理土{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地登记手续。

负责人(签名):

X X X 村(居)民委员会

二、办理注册资料如下:

首先你要确实是办理有限公司还是办理加工厂,有限公司条件如下:

1、股东具备两个以上

2、房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3、注册资本可以注册为50万元,可申请17%,也可以投资为最低3万元但不能申请进出口业务;

4、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比例

上述资料具备好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名乐核准准—–数日后工商所颁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验资所(验资)—-工商所受理(营业执照)—-公安局(刻章)—-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税务证)—-当地银行开户

篇七:《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情况证明(具结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情况证明

(具结书)

篇八:《《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学习导航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 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

● 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

● 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

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物权不同,比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地证并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集体土地登记,有些地方还没有完成,有些地方结合第二代全国土地调查进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

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

{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

例如,《物权法》虽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发证。

再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

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权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权利成立。

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

生效力。

《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

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

《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转移方式。

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包括实现城市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

没收

没收是指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财产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见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

篇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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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集体所有权又成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又包括城镇集体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4条、《物权法》第58条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作了阐述,农村集体所有的最重要的客体是:土地。它直接奠定了农村经济的基础。本文将具体阐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进一步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两部法律都明确了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所有权就意味着它是一种与公权相对立的私权,私权的核心要素是:权利人根据其自由意志行使权利。但是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集体是否能够按照其意志行使权力,下面将论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一、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能够现实地得以实现的关键。无论是《宪法》、《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描述为一个很模糊、笼统的概念:农村集体。那么到底何为集体?集体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更倾向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稍微回顾我国建国后的历史便可知道,在建国初期农村曾经实施过人民公社、合作社形式来发展农村经济,而合作社是一种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集体一词曾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根据《民法通则》第74 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0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具体包括:村农民集体、乡(镇) 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而非乡(镇)、村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根据《物权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我们可以得出:乡、镇、村,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只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而非所有者。但农民集体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农民集体如何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农民集体行使也不等同于农村集体成员的共有,因为在共有关系消灭时共有要求行为人可以分割共有财产,而农村集体成员不可能要求分割集体土地,分割土地实际上是对土地的私有化。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农村集体的形式,这就在行使权利主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以及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等方面产生一定障碍。

二、 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的范围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集体土地范围的表述。《土地管理法》第8条对此作了详细地解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3条到第52条对农村集体土地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1也就确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原则。虽然《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由于在协商、处理过程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因为一方是集体自治经济组织,另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土地收益日益剧增的时代,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难免会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以保护国家利益的名义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

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所谓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的权能和消极的权能。积极地权能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消极的权能主要指所有权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占有又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的直接占有。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笼统性使得农村集体土地占有权能与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占有权能的实现方式有所区别。其他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占有权能可以通过对该物的实际控制及使用财产实现,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权能只能通过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登记文件上登记来实现。2那么谁又能成为农村土地上的占有者,这关系着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实现。

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损毁其物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况下加以利用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使用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它的实现程度关系着所有权的效益度。使用权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征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往往有其他公民或组织行使。《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主要规定了前两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用地的主要使用方式是承包经营,主要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订立方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15条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的范围。但是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1

2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严格限制了承包土地的用途。

建设用地有三种使用方式: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宅基地用地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用地。《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了临时使用地。该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款表明除上述几种使用方式外不可能存在任何其他形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自己或他人的使用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希望通过以上其他方式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通过征收手续使土地转化为国有后再以法定方式使用。这时使用的土地已经是国有土地而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单一。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严格控制兴办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关于宅基地,我国还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申请宅基地的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困难,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可以出租、买卖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冲突的。《土地管理法》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收益是指所有人收取原物产出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收益权是依附于使用权能的,是使用权能实现的效果。根据使用用途将农村集体土地分类后,对农用地的收益还基本上是很低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本身的限定性及国家对于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高效益的土地开发使用如房地产开发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专利。集体土地只有在被国家征收征用后方可能以有偿的方式进入交易市场。被征用土地在交易市场的出让金等地价收益已经为国家所有,而农民集体却不能对其原本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使用享有收益权。征用中支付的四项费用3并非是被征用土地的地价。换种说法,也就是说国家通过行政权力侵占农村集体土地的收益,集体土地只有在被国家征收后才能出让、转让。国家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先征后让”征用土地的单位是国家而不是用地单位。4征用后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土地使用权归用地单位。排除了农村集体对原集体土地收益权。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基本上是低效率的自己使用,高效率的他人土地使用一般只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效能基本上在很低程度上实现。

处分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命运处分权能是所有 3

4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主体的“虚拟”与权利的“缺失”邵彦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7年7月

人实现其财产最大利用效益的方式之一。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态: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因此理论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只能在集体之间或集体与国家之间行使。但是现行法律规定排除了集体之间所有权移转的可能性,只允许集体所有权被动的转让于国家,即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因本身的限定性及国家对于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高效益的土地开发使用如房地产开发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专利。集体土地只有在被国家征收征用后方可能以有偿的方式进入交易市场。在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用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的移转只有一个方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家土地。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移转具有单向性和唯一性,即只能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向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不能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流转,国家土地所有权也不能向集体所有权转移。土地所有权的单向移转制度将导致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逐渐扩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则相应萎缩。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 主动处分权能”,而只有“ 被动处分权能”。被动处分权能并非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处分权能的内容。所以,与其说被动处分权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如说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被附加的一项义务。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时,如遇他人之非法干涉和妨害,而依法请求排除妨碍、干涉的权能。此项权能所有人一般不主动行使,只有当积极权能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行使,它是积极权能实现的保证。主要包括: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状以恢复其对物支配的圆满状态。

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所有权人应当拥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具有显著的不完全性。现有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很多且明确具体,保护性规定相对较少且抽象模糊。尤其在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权能方面,明显存在国家取代集体行使收益、处分权的倾向。集体所有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村民宅基地或其他与农村集体经济有关的建设中,严格限制建设用地的范围,不能使用于可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等。另外,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直接向集体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若要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必须通过“先国家征用,后有偿出让”的方式。在这个过程,集体所有土地被低价征用后高价出让,征用成本和出让收益之间的巨额差价并未为国家所得 ,更未为真正的集体土地所有人农民集体所得,而被各级地方政府取获,农民集体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由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模糊笼统农村集体的农民利益受到侵害很难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主体、涉及范围、权能特别是使用收益处分这三个联系十分密切的权能方面还存在着漏洞,这些漏洞有的源自于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律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还有的源自于政府的行政权力,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的发展十分滞后。 5主体的“虚拟”与权利的“缺失”邵彦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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