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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案始末 唐慧案始末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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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唐慧案–引发对劳教制度的思考》

唐慧案–引发对劳教制度的思考

唐慧 – 背景

2006年10月,唐慧的女儿乐乐被诱骗、强奸并卖入“妓院”。在随后的三个月内,被逼卖淫100多次。得知11岁幼女被逼卖淫,受害人母亲只身将女儿救出,却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遭遇当地警方“无人受理”的不作为对待———直到唐慧“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

司法程序走得并不顺畅,湖南省高院曾在2008年8月、2009年10月两次撤销本案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的三份判决,对一干被告的刑责随着两次撤销原判而逐渐加重。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包括“妓院”老板秦星在内的两名被告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在终审之后,唐慧仍不满判决,她要求200万的赔偿和全部7名犯人判处死刑。为此她进行了上访,并且还在法院办公室滞留和做出一些过激行为。

不过,同年8月,因不满永州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曾多次上访的乐乐母亲唐慧被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的名义送进劳教所。

唐慧 – 被劳教

永州公安局出具的对唐慧进行劳教的书面说明:永州市公安局8月4日上午通过12条长微博表示,“唐慧在案件审理期间为了达到判处七名被告人死刑的无理要求”,前后在多地“闹访、缠访、散发传单,不听工作人员劝说,案件判决后仍到有关部门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

永州市公安局同时表示,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

PS:《通知》第一条,从今年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原有强劳人员,应按原批准的强劳期限执行,如发现新的违法犯罪需要延长期限的,按劳动教养规定办理。

《办法》第十三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唐慧案—社会影响

唐慧被劳教一事在受到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的关注后,其影响达到了顶点。 8月10日,被释放的唐慧坐在等在看守所门口的车上。

8月5日23时36分,《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人民日报”称:“专家最近宣布,经三级指标体系测评,民族复兴任务已完成62%。然而,当湖南永州遭强暴幼女的母亲因上访被劳教的新闻传出,这一数字显得如此苍白。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共同努力。”

同时,人民网上发布《人民舆评:永州案,警惕民心渐行渐远》,迅速被各大网络媒体转发报道,整个事件都在公众面前铺开,从犯罪者对乐乐的暴行、“假立功”的疑点到唐慧被劳教,此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

行政复议:唐慧认为永州警方出示的《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书》上所列举的都不是事实,两名律师已经起草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随后将提起行政复议。这

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贴在甘元春律师的博客上。行政复议的递交对象为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唐慧请求,依法撤销永州市劳教委2012年8月2日作出的永市劳决字[2012]第8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下简称劳教决定),恢复她的人身自由。

唐慧案—政府回应

人民日报的微博已经得到过10万条转发。

8月4日上午11时13分,湖南永州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这么一条只有两个字的微博“幼女”。由于没有前后文令人摸不着头脑,文字背后的敏感性,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在不到一小时内,该条微博被转发接近4000次。“不会又是临时工干的吧?”网友们纷纷揣测。

这条因操作失误发出的微博,显然与“永州11岁幼女被强迫卖淫案”以及被劳教的唐慧有关。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刚刚通过同一平台,连续发布了12条“就唐慧被执行劳动教养回复网民”的长微博。

然而到了5日下午,这12条代表永州市公安局的官方答复,与11时13分发出的这条微博一起统统在永州市公安局的官方账号上消失了。5日16时许,永州公安局发布了3条有关“全省双十佳”评选的内容,而面对网友的“删帖”质疑,官方并未就此作出答复。{唐慧案始末}.

省政法委介入:8月7日,唐慧的丈夫张辉向记者展示乐乐被逼卖淫案先后四次的判决书。湖南省委政法委8月6日透露,湖南省委政法委对永州幼女被强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调查组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于唐慧被劳教事件、“假立功”疑案还有对乐乐最终的交代,希望湖南省政法委的调查组能给所有关注着此事的公众、媒体和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答案。

唐慧案—依法撤销劳教处罚

2012年8月10日,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

篇二:《大英唐慧案》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problem in Tang Hui case. 唐慧案背后的中国司法体制的问题 Li Yi 2013080285 Professor Zhang Jian November 13,2013

In my opinion: Chinese judiciaryhave already lost justice because of too much external influence in Tang Hui Case. 我的观点:唐慧案中中国司法受到了过多外部影响而丧失公正性!

Tang Hui Case end by in a best result that Tang Hui want to get, or "ends in our most want to see the result!” But, do you think the result is the best one? Or the most just one? I think NO! 唐慧案结果可以说是以唐慧最愿看到的结果结尾,或者说是“以我们最愿看到的结果结尾!”,但是这样真的是最好的结局?最公正的结局吗?我不这样看! When Ilearn more about the case, I get a conclusion: Chinese judiciarylost justice in the case. Whenthe absolute fairness of judicial was changed into obeying the requirements of public because of more public opinion pressure. I can’t believe in Chinese judiciary base on the law! 详细了解整个事件的结尾,我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司法在整个事件中丧失了公正性。当法律的绝对公正性受到过度的社会舆论压力影响而去改变顺从所谓的民意的时候。我无法相信也不可能相信,中国的司法是真正以法律为基础的!

In the punishment process of the seven criminals, measurement of penalty depend on the degree of force. However we can’t find a strong evidence from the earliest confession, even three other sex worker who worked with Lele said that they didn’t think Lele was forced. In the case file, working late, Lel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statements to be "forced" to describe, degree aggravating. But some of the details and the previous statement was not consistent①. So we have a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so-called "the crime of forced prostitution" is not established.But why the public prosecutor charged the seven criminals the crime of forced

prostitution? I think they were affected by public opinion. In other words, it is an evidence that China judiciary lost justice.

在对7个主要嫌犯的量刑过程中,被害人乐乐的“强迫程度”,无疑是决定量刑的关键。但是从一开始的证词中,包括和乐乐一起的三名性工作者的供词中我们发现强迫是不成立的,而且从一开始乐乐本人的供词中也很难找到强有力的证据。“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①。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那我们就有理由相信所谓的“强迫卖淫罪”是不成立的。但为什么最后的起诉书里会有这一项?结合网上的一些信息,在我看来这是舆论的影响。同样,这正是司法公正丢失之处! As the weak side, the public opinion were sympathy with Tang Hui, even they supported Tang Hui when her asked the court that all the criminals should be sentenced to death. However, finally, the court judged two criminals death under strong pressure of public opinion.

作为弱势的一方,唐慧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同情。甚至当唐慧要求7名罪犯死刑的时候,社会舆论还是一如既往的站在唐慧一方。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法院最后还是判了2名被告死刑。

From the Southern weekly report in 2013 there was a paragraph “The lawyer Penggang of death penalty review of Star Qing said, at this time the retrial, the Supreme Court of Hunan province in the internal material of sentencing the defendant Ming recognized as overweight②.Also from this report:” Criminal law scholars are surveyed said they were,two death sentence and four life imprisonment is a rare heavy sentences. Qin Bin who was sentenced fifteen years was not an adult when the unlucky thing happened. Before, there were very very few examples that the criminals were sentenced a death sentence because they forced some people prostitution, even the life sentence also were very few examples. The open cases by media, was sentenced ten years mostly. “Judging from the evidence, I think that Chinesejudiciaryexist serious decision unfair phenomenon in Tang Hui Case.

来自南方周末2013年的报道中有这么一段“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②。同样来自这篇报道:“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从这些证据来看,我认为中国司法在唐慧案的审理中存在着严重的判决不公正现象。

However, time will kill everything, when the case past just four months, most people have already started to forget the whole affair. Idon’t know what would happen if Chinese judiciary met the second Tang Hui. But I really hope that the Chinese laws will be the most basic thing what can’t be affected in Chinese court, even she met the case like Tang Hui. One day, I also hope the public opinion will understand the duty of themselves, and they won’t, can’t make a lot pressure to the judiciary again!

然而,时间会抹杀一切,当这件案子才过去仅仅4个月时候,大多数人已经开始遗忘整个事件。我不知道当中国司法遇见下一个唐慧时又会是什么样的情况。但是我真正希望在中国法庭上最基础不可动摇的是法律,即使遇见第二个唐慧!我同样希望有一天,中国的社会舆论真正理解他们自己的责任,并且他们将不会,也不能再一次对司法造成过大的压力!

1维基百科唐慧案全程,

月7日上网)

2. 柴会群、邵克,《南方周末》2013年8月1日文章《“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content/93029 (2013年11月10日上网)

篇三:《从“上访妈妈”唐慧事件看舆论作用和法制》

从“上访妈妈”唐慧事件看舆论作用和法制

摘要:法律是用以制约一切违法行为的,而舆论是用以制约一切不道德行为的强大工具,两者在我国的地位都是十分重要的,它们相辅相成,为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而不懈的努力着。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关键在于它们如同社会的两个守卫,各司其职,一但过了界,那么就有可能引起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本是一切公平正义,保护每个人合法利益的象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提起,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由于社会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各种社会的腐败现象,导致了很多不公平的冤屈案件不能解决,因此也就出现了像“上访妈妈”唐慧这样的有冤屈而又不能解决的民众,作为一名普通民众,当法院和公安局都不受理他们诉讼时,那么他们能做的出来上诉也别无选择,他们只能通过坚持并引起社会舆论的注意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法律是独立而必须被人们尊重不可亵渎的,而我们每个人的人权也必须受到发律的保护。近年来,舆论的作用也在各领域得以不断加强,并且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水军以及猫扑推客等这些词的出现,为舆论造势,这些人借助于网络这个媒介把人们身边发生着的任何事情瞬间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以引起各界关注。使受害人和事件被公众关注,迫于各界压力,很多腐败和不公平案件得以解决,这就是舆论的作用。

关键词:上访 唐慧 法律 舆论 舆论压力 作用

正文:2006年10月1日晚,唐慧的11岁女儿乐乐和在溜冰场所认识的19岁男子周军辉一起去出租屋看电影,被周在出租屋内强奸。并逼迫她到当地各大酒店、按摩洗浴中心卖淫。2006年12月30日,乐乐被救出,但3个月内已被强迫卖淫100多次,并被医生确诊为严重的创伤后应激精神障碍和性病。受害者母亲唐慧连续上访投诉,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依法劳教。物极必反,诚如“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一样,哪里有冤情,哪里就有上访人,而且冤屈越大,上访意志越坚定。许多官员和相关学者曾无数次地证实:“老上访户百分之九十以上有冤屈,他们越级上访是有道理的”。可是,我就纳闷了:“有冤屈”、“有道理”的老上访户为何屡屡被按“违法”处理呢?

此事经其代理律师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舆论哗然。湖南省政法委随即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省劳教委复议后依法撤销对唐慧劳教的决定。这是令人欣慰的关键进展,其间包括法律人、媒体人以及众多普通微博用户的接力呼吁,尤其是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网事等央媒官方微博的强势介入、新华社的接连发文追问跟进,与湖南有关方面对“法治湖南”理念的重视与贯彻遥相呼应,几方合力共同成为本次事件在短时间内改向的决定性因素。然而到目前为止,包括唐慧及其家人在内,人们对事件走向的不确定感仍隐隐存在,唐慧就向人民网记者表达了“害怕回去后,再次孤立无依”的担心。舆论关注在短时间聚集,或有助于个案的关键推进,但在瞬间便可能散去的围观,注定无法给予当事人对安全感的最终确信。而这,也正是人民网官微“仅靠‘媒治’不能‘根治’”所要表达的担忧。

受害者母亲唐慧是给女儿讨了一个公道,政府也算给了她们一个公平。但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作为母亲,女儿受此摧残,绝望和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其指控包庇民警的愿望是否现实合理符合法度姑且不论,但是她提出的要求,却长达6年时间得不到回应却是事实。而她提出和表达自己要求的举动,不外乎是“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唐慧案始末}.

公共场所”,这样的举动,理应被视为公民的自由表达,却被当地以 “闹访、缠访、散发传单,不听工作人员劝说,案件判决后仍到有关部门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为由予以劳教,可见在当地某些部门那里,社会的表面稳定、公民的沉默无言、秩序的表面和谐远远大于公民的维权。这才是一些地方民众不满与不平,不断被埋在表面安定的现实表象之下,不断累积乃至激发更大的民怨的根源。

综观永州唐慧案的发展变化、一波三折,我们在感受网络舆论的强大和猛烈之时,更能体会到此事所蕴含的独一无二的标本意义。永州方面对此事反应速度快,运用网络媒体回应的方式也值得赞赏。但其在操作技术上有着明显的失误,反复删除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引发网民诟病;在回应内容上行文生硬、语气强硬,回应没有起到良好效果。

在舆论质疑继续高涨之际,湖南省政法委的表态则显得得体得多,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永州方面造成的被动局面。首先是成立调查小组赴永州满足了民众对更高层级党委政府介入此事的期待。其次调查组对涉及强奸、劳教、“假立功”、秦星与警界人士之间的关系五个方面分别进行调查,基本涵盖了舆论对此事件的所有质疑点。让民众看到了湖南省委彻底调查事件的诚意和决心,赢得了舆论较好评价,使得舆论整体呈现出乐观期待的状态。

省政法委成立调查小组、省劳教委受理行政复议和撤销劳教决定。每一个步骤都稳步推进,给民众带来符合预期的良好结果,赢得了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值得注意的是,湖南方面尊重民意、顺应民意,但并没有被动地被舆论牵着走,而是坚持依法办案。有作家从6日开始,每天在微博上呼吁“放人”,并号召网友一起转发。截止10日唐慧劳教撤销前夕,其最初的微博已被转发近20万次。面对山呼海啸般的呐喊声,调查组顶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坚持依法办事,没有一味迎合舆论,受到了舆论尤其是专家学者的好评。

应该说在前期永州方面的事件处置、舆论应对均不理想的情况,湖南高层的介入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从网络舆情可以观察到,层级越高的党政机构越受民众信任。湖南高层的的及时介入,得体的表态和彻查的决心在很大程度止住了舆论对此事件愈演愈烈的质疑之声。唐慧劳教事件由此前一系列事件引起,目前还未画上句号,其他事务尚在调查之中,但舆论已对湖南方面给予积极评价。相信舆论的积极反馈也将促使湖南方面在唐慧一案中更加夯实“法治湖南”的基础。

同时,唐慧劳教被依法解除,体现了尊重舆论与坚守法治的统一。一方面是舆论的裹挟泛滥、非理性质疑,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尊严和程序正义的呼唤,正如邓玉娇案、吴英案、钱云会案等众多事件所表现出的两难境地一样:是不管不顾相关程序甚至违背法律本意而“顺应民意”,还是以呼吁民众理性、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办事?应当承认,媒体的声音,公众的关注,公共知识分子的呼吁,在唐慧回家的路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法治的精神、民意的体恤、理性的声音,才是护送唐慧回家更有力的保证。只有法治,才能“根治”。

唐慧案的前因后果,凸显了依法行政与依法维权的统一。情与法是矛盾纠结,还是辩证统一?是依法行政,还是随性而为?是以情辨是非,还是以法断黑白?无论是执法者,还是维权者,唐慧案都是一堂有意义的法治实践课。任何人行使国家权力,都必须依法依规,不能超越职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否则,就是对法治的亵渎和破坏,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理,任何人上访维权,也必须依法守法,不能以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为代价,否则,就是对发展的阻滞和添乱,也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如媒体人邓飞所

说,“我们更要学习依靠事实和使用法律,而不是裹挟舆论来解决问题”,“事实证明,唯有法律才是所有人最牢靠的保护者。”舆论在呼吁让唐慧回家的同时,也同样需要呼唤让法治回家。

唐慧案的最终向好,昭示了依法执政与以人为本的统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问题呈现喷涌之势。坦诚地说,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制的不健全、源于法治的不完善,需要发扬以人为本精神,才能填补法制的空白、弥补法治的缺失。在推行法治建设的具体进程中,无可避免会出现人为理解的误差、实际执行的偏差,适度给予人性化的关怀,不仅是刚性维稳向柔性维稳的良性转变,更是法律刚性和执法人性的完美统一。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应该也必须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坚定不移的执政理念。多一分以人为本,就多一分人性光辉。

唐慧案还没有结束。但是,从这些天的发展,我们看到了“法治”清晰而坚定的身影,它正向我们走来。让法制正能量走向良性循环,让法治惠及每一位公民,这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心愿。

总结:总而言之,法律和舆论,必须分工明确,舆论再怎么也不能觊觎法律的位置,去操纵大众之口,去决定人们心中的人定正义,而不是原本的法定。我们作为一名大学生,更要学会冷静思考,看待问题。如今,舆论的影响力还在加强,我个人觉得这是十分可怕的,当有一天,罪犯被暴露在舆论之中,那么即使他是罪犯,应该受罚,法律也不能保护他任何的合法权力了。

参考文献:

《宽容上访者体现政府尊重民权》新浪网,徐云鹏。

《惟有法治能让唐慧不再孤立无依》南方都市报,社评。{唐慧案始末}.

《权力思维不能突破法律边界》长江商报,童大焕{唐慧案始末}.

《有法治,才能“根治”——湖南永州唐慧事件舆情分析及启示》人民网,胡江春。

篇四:《是粘合还是撕裂社会? ——《南方周末》“唐慧案”报道引发的思考》

是粘合还撕裂社会?

——《南方周末》“唐慧案”报道引发的思考

文新集团新闻研究所

2013年8月1日《南方周末》刊出《“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什么造就了唐慧》等一组调查性报道,重新审视引发全国关注的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唐慧被劳教以及申请国家赔偿案。记者的调查发现,“乐乐被迫卖淫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等问题。报道所呈现的唐慧也与之前媒体报道中的“伟大母亲”形象大相径庭,从而引发广泛的讨论。本文从南周及其他媒体相关报道、相关网络舆论的分析出发,对当前转型社会下媒体应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做一些初步的思考。

一、“唐慧案”前传

“唐慧案”不是个例,之前有,之后还会有。如果放到传媒环境革命的背景下来看,之前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例应属“我爸是李刚事件”。

2010年10月17日,“天涯社区”网络论坛上一篇帖子引爆了网络。帖子称:2010年10月16日晚,河北大学两名女生在学校宿舍区被一辆汽车撞出近数十米远肇事者企图逃跑,被学生拦下,最令人发指的是,下车后,(肇事者)没有丝毫的歉意,竟说“看把我车刮的!你知道我爸是谁吗?我爸是李刚!” 网帖透露,肇事者名叫李启铭,其父李刚系保定市某区公安局副局长。 一起交通肇事案,因为肇事者的狂傲与蛮横,特别是其“官二代”的身份,触动了社会敏感神经,这篇帖子引起极大关注,并在各大网络论坛转帖。传统媒体也注意到这一网络热点,第二天,全国多家媒体就以《河北大学校园内两女生被撞一死一伤 肇事司机叫嚣“我爸是李刚”》、《河北大学两女生被撞1人死亡 肇事者自称官二代》为题,纷纷刊出报道。“我爸是李刚”事件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事件之后的发展很多人也许还记忆犹新。网友以“我爸是李刚”网络造句大赛、创作网络歌曲、PS图像等形式,展开大规模的网络围观、网络狂欢;关于李刚家有多套房产、李刚岳父是某副省级干部等传言在不胫而走。直到今天,“我爸是李刚”仍然成为官民对立的一个象征性标签,全国各地出现“官二代”负面新闻,往往被冠以“×地版我爸是李刚事件”。

但是,事件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公安部原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后来在一次演讲中透露,当时调查组询问了40多位现场目击者,没有一人表示自己亲耳听到李启铭说过这句话。第一个网络发帖者也表示是听到同学传言,感到十分气愤才发帖的。当晚出警的当地百楼派出所所长赵晓兵则说:李启铭是在被带到警卫值班室后,“精神高度紧张,语无伦次”中说:“我错了,我愿意受到法律处罚,我爸爸是李刚”。

这意味着,“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其实是肇事者在极度恐慌的状态下,告饶、求情的表述,而不是骄横跋扈草菅人命的狂言。同样的话,语境不同,意义完全相反。

但是,当时几乎所有媒体的报道都是根据网络爆料写成,根本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媒体职责,更没有直接采访当事人或现场目击者。当然,媒体的片面报道,与当时校方和公安部门惧怕汹汹舆情,失语失声有重要关系。但从媒体职责角度,这并不是放弃探究真相的理由。正如新闻教学中常说的:真相对你关上一扇门,你就要另找一扇窗户跳进去。而《南方周末》记者则从现场图片中肇事者一副惊恐而非嚣张的神色中,察觉情况似乎不像网络传言所说的那样。之后,记者采访到李启铭的同学,介绍了一个与网络舆论完全不同的李的形象,并且转述李家的辩解称,撞人后李启铭看到一个认识的保卫科长,于是向他求助:叔叔,我爸是李刚。

“我爸是李刚”事件之后,“钱云会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以及2012年才真相大白的“彭宇案”、本次“唐慧案”等等,都出现单方面、不实信息挑动网络舆论的激情,而汹涌的网络舆论又裹挟了媒体报道,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更进一步推动网络舆论的情绪化、极端化,最终造成“舆论审判”“民意审判”,干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问题。

二、热点事件频出的网络环境

之所以说“我爸是李刚”事件最具典型性、代表性,不但由于其社会影响大、造成的社会误解深,更在于事件发生时的新媒体环境——2010年,被称为“微博元年”,那时,网络论坛、博客方盛未衰,微博又异军突起,自媒体力量蓬勃发展,传播能量出现一次飞跃。在此背景下,网络舆论越来越活跃、音量越来越大,成为舆论场中的主导力量。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认为,网民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政治压力集团”。

综观各种网络热点事件,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表现比较突出:

1.“网络民粹主义”成为新媒体舆论环境的主流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民粹主义的基本含义是它的极端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如果更加通俗地解说,所谓“民粹主义”,意味着“老百姓做什么事情都可以原谅”——老百姓说什么都对,做什么都正确,群众运动天然是合理的,纵使走向极端化也是应该的,“矫枉必然过正”。这就是“唯民是举”的民粹主义。

新媒体环境为民粹主义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表达平台,而且因为网络相对自由、匿名的发言环境,更容易使极端的、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话语在网上迅速传播、聚积,“网络民粹主义”更显得声势浩大。

比如,在《南方周末》“唐慧案”报道刊出后,仍然有著名律师在微博上称:

有人问我,看了《南方周末》三篇唐慧案的报道,你还支持她们母女吗?毫无疑问。乐乐11岁被强奸百次,唐慧为讨说法不间断上访6年,被拘留两次劳教一次,难道是她们的错?生活在社会最低层,必然有她们自己的生存“智慧”,希望她们拥有高尚的道德更不切实际,厌恶、反感她们是一种罪恶。

也有曾尽力帮助唐慧的著名记者表示:“我从来不认为她是一个伟大母亲,她就是一个最底层市井妇女,但为女儿报仇,她用尽所有方法去哭去闹去堵门,但回头看公权强大和平民艰难,换你又如何?”{唐慧案始末}.

此类民粹主义的表述,得到了大量普通网民的拥护和赞赏。

2.网络推手成为左右网络舆论的关键力量

虽然网络舆论在形式上或者说表象上是掌握在无数草根民众手里,是体现民意、反映民声的,但实际上网络主流话语权仍然掌握在各种利益集团、某些“精英”手中。他们善于利用新媒体的特点,利用民众的情绪,让某些网络热点或不断发酵,或不断偏离事实真相,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操纵社会话语,扮演了“网络推手”的角色。

包括“唐慧案”在内,近年来所有网络热点事件的传播链中,都可以发现一些大V,也就是“网络意见领袖”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曾长期追踪调查“唐慧案”的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廖隆章就认为,唐慧背后有一个“舆论炒作团队”。他质疑说:“从整个事件的发展及舆论关注度,到此次@唐慧微博的开通,再到各位公知、大V的联手推动等事实来看,没有相关的媒体资源和运作能力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唐慧轻而易举地实现了,她却是一个根本不懂电脑,不会上网的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的女性”。

《南方周末》报道则显示,2010年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后,《凤凰周刊》记者邓飞连发数条微博呼吁,一个多月后,唐慧获释。此后,在邓飞的帮助下,唐慧联系上搜狐微博,由后者联系十几家媒体对乐乐案进行报道,并为唐慧介绍了北京的法律援助律师。有关幼女被迫卖淫、公安渎职的信息立即获得全社会关注,唐慧以维护幼女的弱小母亲形象进入公共视野。

3.“谣言倒逼真相”为网络舆论的浮躁、盲目,提供了正义性的理论支持

所谓“谣言倒逼真相”,就是认为怀疑某件事的时候,可以通过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甚至制造耸人听闻的谣言,先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造成舆论压力,迫使相关部门展开调查,以此来寻求真相。近年来,网络反腐热潮不断高涨,并在“表哥”杨达才事件、“房叔”蔡彬事件、雷政富“艳照门”事件中获得成功,更激发了许多知名人士对“谣言倒逼真相”理论的热衷,并得到很多普通网民的赞同。

但实际上,“谣言倒逼真相”本质上是认为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择手段。这给那些不负责任的信息传播者,甚至某些恶意造谣者提供了正义性的理论依据,让本来就容易偏颇、浮躁、盲目的网络舆论更加走向极端。更值得警惕的是,它让许多媒体脱卸核实的专业责任,发表、转发不负责任的报道有了自我辩解的理由。因此,在发现之前唐慧案报道种种不实之处后,许多媒体人并没有自我反思,而是继续自信满满,振振有辞。

三、唐慧案颠覆了什么?

《南方周末》“唐慧案”报道被称为“颠覆性”报道。的确,对于之前许多媒体的报道、网络主流舆论来说,它们确实具有釜底抽薪的颠覆意味。将这组报道简单梳理,可以发现,其颠覆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唐慧不断上访及媒体、网络舆情压力下,“乐乐被迫卖淫案”审判结果有畸重之嫌。每次案件节点,唐慧都会“以死相逼”,不断上访,被告罪名不断加重,终审判决2人死刑,2人无期徒刑,1人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第二,唐慧所认定的官方造假、偏袒犯罪分子的说法被证伪。报道否定了当地民警在案件初期有“渎职”行为,主犯秦星与警方串通“假立功”等说法,而唐慧的这些说法之前曾在许多媒体报道和网络上广为流传。

第三,唐慧确实多次冲击司法机关,她被劳教不无依据。尽管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教一案以湖南劳教委撤销劳教决定、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而告终,但《南方周末》的调查表明,唐慧曾在庭审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被告的辩护律师,律师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此外,唐慧还曾在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办公室里吃住18天,庭长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她还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待了15天。

第四,颠覆了唐慧“伟大母亲”和“受难者”的形象。唐慧通过缠诉闹访,不但让被告被畸重判决,而且让多名无辜者受到处分、处理。基层干部表面上对她恭敬有加,生怕她不高兴了又去上访。每逢节日,她总能收到镇干部们发来的问候短信。而且,自2008年以来,当地镇政府给予唐慧的“困难补助”共计21万余元。

总之,通过《南方周末》的报道,唐慧作为正义力量化身、弱势群体代表的形象荡然无存。因此,说《南方周末》的报道是颠覆性的,一点没错。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南方周末》的报道真的是颠覆性的吗? 其实,早在《南方周末》的报道刊发之前,永州市公安局就曾公开发布声明,对“卖淫店”老板“假立功”传言、对劳教唐慧的质疑等做了解释。也曾有知名法学专业人士,对“乐乐被迫卖淫案”判决畸重、对唐慧劳教合乎现行法

规在自己的博客中提出专业意见。但是,这些信息或者不被相信,或者被选择性地无视。

而《南方周末》的报道,无非是以一家有较高社会公信力媒体的信誉,为早前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做了真实性的背书。从这个角度看,《南方周末》的唐慧案报道根本没有颠覆什么。

四、思考:媒体是社会的粘合剂还是撕裂者?

《南方周末》对“唐慧案”的再调查,可以引发我们在政治、法律等多方面的反思,在这里,主要从媒体责任角度来展开。

1.真相是复杂的,核实是媒体的基本责任

真实性是新闻的本质属性。但是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当前中国这样一个急剧变化、矛盾冲突事件频发的环境下,真相往往表现为多种层面、多种形态错综复杂地纠缠在一起,而很少呈现为泾渭分明的非对即错、非黑即白、非正即邪。因此,媒体必须进行更加深入、细致、全面的调查、核实和报道。 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多的媒体更喜欢将真相简单化,将矛盾事件尖锐化、对立化,因为这样更容易吸引受众的眼球,更容易造成轰动效应。特别是在网络媒体时效性的压力下,传统媒体更加浮躁,甚至跟着网络热点跑,变成网络爆料的转发站,而放弃了认真核实、报道真相的媒体职责。比如2007年的“彭宇案”,一些媒体仅仅根据当事人彭宇的爆料,就刊出题为“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 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男子搀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判赔4万”的报道。“唐慧案”中,2010年唐慧曾找到记者,称永州一邮局保安队队长枪杀三法官事件,是为了给她女儿复仇。一些记者很快发现她说的是假话,但有的记者转身离去,有的记者表示谅解,有的记者据此怀疑她对案件的其他叙述可能也有虚假。当然,也有记者上当受骗,当成“独家新闻”写入自己的报道中。

2.面对网络舆论大潮,媒体应当坚守自己的专业立场

传播学中有“沉默的螺旋”理论,说的是人们在强大的主流意见场压力下,怕被孤立,往往不敢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目前,网络舆论场的势力已经足够强大,让媒体人感觉到压迫,甚至自动噤声。

有媒体人写道:在微博时代,由于它强大的舆论场力量,可能正在使传统媒体的记者与编辑陷入这样一种危险:对一条带有强烈的社会情绪的新闻,站立场变成了第一位,还原与调查事实反而降到了次要位置。甚至可能还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记者调查的事实与网络民意的想象有所不符,媒体甚至不一定敢发表这类新闻。因为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会使这家媒体、这个记者感到害怕。 在“唐慧案”报道发布后,《南方周末》也遭到各种立场人士的指责,甚至辱骂。在专业领域,比较集中的批评是认为这组报道对唐慧一方来说不够平衡。那么,即便这批评是正确的,也首先应当指向大量媒体之前一边倒的报道吧。

篇五:《上访妈妈》

“上访妈妈”唐慧——法律不外乎人情?

摘 要: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当天,唐慧对记者表示,结果对她打击很大,她将继续上访,并准备聘请律师。

案件始末:2006年悲情母亲唐慧曾因11岁女儿乐乐被逼卖淫100余次而愤然上访,一个幸福的家庭陷入飘摇,然而上访中唐慧屡屡受到不公正对待,办案人员帮嫌疑人洗罪,唐慧本人被抓被打,案犯逍遥法外,一直2012年,在唐慧的不懈坚持下此案惊动高层,案情才终于得到重视,冤情昭雪。然而仅过了两个月唐慧就被打击报复并送去劳教,事情一经曝出,举国震怒,在媒体的强大压力及高层的直接命令下,唐慧得以释放。

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唐慧女儿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唐慧表示不能接受,她将“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这一动向为中国社会回顾那场轰轰烈烈的争议提供了新的角度,也对我们能否在如此复杂的线索中厘清司法公正的基本涵义形成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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