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第一篇 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2016基层法律服务建设调研报告》
基层法律服务建设调研报告
根据司法部令第59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是“机构设置规范、队伍建设规范、业务建设和执业规范、制度建设和所务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笔者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一线行政工作人员,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来浅析本文之主题。
高淳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43万人口和134个行政村居,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和执业律师27名,律师数量严重不足且过于集中在区域商业中心,而辖区内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纠纷,一般都是标的额不高、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属较低层次的传统项目。受律师服务的成本、价格承受力、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就近获取律师服务仍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不仅满足了农村低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匮乏的矛盾,缓解了律师服务的高端化、专业化与服务需求的低层次、多样化之间矛盾。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区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市场需求。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则是推动区内基层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xx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身份,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我们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职业道德建设这一根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充满竞争的今天,压力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自身经济收入的压力、有当事人过分要求的压力、有人情世故的压力等等,但各种压力都不应成为放弃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理由。针对本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规,耍花样接案子;编造谎言、编造名气,糊弄当事人;私自收费、变相收费或高标准收费却低质量服务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现象,区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及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并多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和各种业务培训会上,要求全体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意识,恪守诚实信用的品行,遵循职业道德,扎根基层、服务百姓、严格自律,杜绝唯利是图。2016年9月,区司法局在拍摄一法律服务专题宣传片的过程中,得知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为一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私自收取费用的反映后,我们立即对他进行了教育警示,经过这次谈话教育,对他起到了很大的触动,这位以往常常被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今再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
二、抓住业务素质提升这一核心。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仅仅具备基础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的系统培训和诉讼代理能力的实际锻炼。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则是我们业务指导工作的核心。区局经常订购诸如工伤赔偿、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债权债务、婚姻纠纷等方面的实用法律手册发放给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引导他们工作时不忘自学业务,更新知识。同时,区局还每年定期举办与基层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执业技能讲座等,以期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要求。2016年10月,区局在向区法院广泛征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意见时,了解到他们在诉讼代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后,局领导研究决定举办一期执业实务培训班。为不影响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确保所有执业人员全员参加培训,我们事先与区法院各个业务庭和派出庭进行沟通并获得支持,保证了全区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9名执业人员全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市局基层处领导作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讲座,区知名律师应邀向参训人员就《如何赢取胜诉》畅谈了自己的执业经验。了解到参训人员代理诉讼的案件大部分由区法院民三庭审理,我们力邀民三庭庭长针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与大家互动,并以《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展开业务讨论。区局领导在开班动员会上倡导全体参训人员忠于事实和法律,努力成为“法律之师”、“道德之师”。由于事前周密安排,准备充分,课程设置新颖合理,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参训人员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三、抓住监督管理这一职能。区局有效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组织资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进行多方位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动态、公示服务范围和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公示投诉地址和责任人姓名,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对群众投诉执业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由分管局长牵头负责调查,情况属实的,坚决予以查处,与事实不符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执业人员为本镇农村某粮食加工场老板代理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调查认定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裁定中止执行。该老板认为支付了代理费、诉讼费却拿不到钱,多次大闹基层法律服务所,并到区信访局上访。我们在查清事实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并邀请承办法官、执行员和资深律师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消除了误会,解决了争议。综上,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就不完整,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职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今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务,更能满足农村低收入群体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区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的需要。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认真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深入推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区法律服务行业长远、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日夜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编辑:华华)
第二篇 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2016乡镇司法行政工作汇报》
文章标题:乡镇司法行政汇报
打造司法行政品牌提升为民服务质量
乡镇司法行政基本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关心指导下,以创建“法治**”、“和谐**”为目标,以建设一流队伍和争创一流业绩为主线,按照“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司法所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重点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九项,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镇司法所先后被****评为普法先进单位,被江苏省司法厅评为“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被*********授予***********。
我镇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司法所的建设,在“六镇合一”机关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镇政府特事特办,专门为司法所设置了办公室、调解室、接访室、矫正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等多个功能室,共计8间,面积350平方米,添置了空调、电脑、扫描仪、复印机、彩色打印机、传真机、书橱、文件柜、档案柜等办公设施,配备了电视机、录音机、摄像机、照相机、电子屏、喊话器等法制宣传设备,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与市司法局实现电脑联网,司法所硬件设施做到一应俱全,全部配备到位。
成绩只能说明过去,如何在2016年继续开创司法行政新局面,为全镇三个文明建设在更高平台上又快又好的发展做出新贡献,我镇的指导思想、争创目标和措施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镇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市司法行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作用,开拓创新、优化服务,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全镇大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争创目标:
1、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先。镇、办事处(街道)、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达规范化要求,今年“五星调委会”创建36个,创建率100,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8以上,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2、法制宣传教育全市第一。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全镇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创建落到实处,28个村、社区评选市级以上先进集体。
3、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全市第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达95,帮教率达10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下,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似的城镇中处于最低水平。
4、社区矫正全市第一。社区矫正管理规范有序,措施落实到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实现零的纪录,创建“江苏省社区矫正示范镇”。
5、法律援助全市第一。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有新提高,镇、街道设立援助站,做到“应援尽援,尽援优援”,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三、措施:
1、以提升全社会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法制教育的先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我镇将以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为抓手,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基本原则,扎实做好“五五”普法实施阶段的各项。
一是抓好普法联络员、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民间法制文艺者共四支普法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指导,使这些队伍能迅速形成战斗力,在“五五”普法中发挥骨干作用。并通过这四支队伍建设,实现多部门联系,全面推动全镇各部门、各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二是抓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农村群众共六种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四个进一步”目标,按计划、有步骤推进,不断提高六类重点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水平。
三是加快普法阵地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通过加强传通媒体来传播法治理念,以正确的社会舆论引导人;通过加大法治文化特色村(社区)的阵地建设,充分利用行政村(社区)的法制宣传楼道、小黑板、法律图书室、市民法制学校等有效载体,使居民群众出门见法,开口讲法,在潜移默化中推动群众学法;通过加快普法宣传短信平台及网站栏目建设,使普法宣传教育网络化、远程化、便捷化。
四是开展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推进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2016年,我镇将大力倡导“建设新农村、法治是保证”的理念,将法制宣传渗透到基层文化建设中,融入到“特色社区”创建等活动中,使法治理念真正落实到基层社会事务的管理中,使法治成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涵。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考核、命名,使基层民主法治落到实处,力争在三年内,使全镇100的村、社区成为镇级示范单位,60的村、社区成为市级示范单位,20的村、社区成为苏州、省、国家级示范单位。
2、以贯彻落实《***社会矛盾三级调处制管理办法》为主线,引导调解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2016年,我镇将以“调解能力建设年”为抓手,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层次和水平,实现民间纠纷调解率、成功率和防激化全市第一的目标。
一是抓好调解队伍素质建设。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切实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广大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要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把具有法律大专学历或在读法律大专班的村干部吸收到调解组织,优化现有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结构;要改进基层组织的培训方式,开展调解员政策,法律法规知识菜单式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要建立调委会调解顾问制度,为全镇基层调委会(村)配备调解顾问,配合协助做好大疑难纠纷的调处。
二是抓好调解组织的延伸拓展。要组建和完善跨地区调委会、行业调委会、市场调委会、新市民集宿区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网络,拟建立新市民调委会5个,市场调委会1个,工伤事故处理调委会1个;要继续推进“五星调委会“创建,力争使全镇“五星调委会”达到100,总数达85个。
三是抓好调解机制和调解方式创新。要建立矛盾纠纷预警发布和应急调处机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等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早准备调处预案,一旦纠纷发生,可以在最佳调处时机及时有效调处。要建立司法建议制度,结合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对政府依法行政和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委托调解制度,积极拓展调解领域,努力提高调解水平。
3、以推广移动信息平台为突破口,进一步开拓创新,形成社区矫正的鲜明特色。具体措施归纳为“一三五”工程。“一”就是认真制订一个目标;“三”就是精心做好三社区矫正管理规范有序,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实现零的记录,创建“江苏省社区矫正示范镇”,具体量化指标:社区矫正专业者达到10人,经费再增加10万,帮扶困难学生10名,减刑矫正对象10名,评选矫正志愿标兵10名。
一是继续抓好未成年人、表现较好和表现较差的三类重点对象。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分级矫正、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观看法制教育片、召开思想汇报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考核情况好、表现突出的矫正对象,只要符合减刑条件,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努力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对不服从管理、容易重新犯罪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发现不利苗头,及时向上级司法机关汇报,建议收监改造。
二是突出抓好个案制定、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三个环节。我镇将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不同的特点,切实制订矫正个案;对交通肇事、经济犯罪以及盗窃、抢劫、诈骗、累犯、惯犯等矫正对象分类多样开展集中教育,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到敬老院、卫生小区、居民社区进行公益劳动,并动员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向社会贫困家庭伸出援助之手,向社会捐资助学献爱心。通过狠抓以上三个环节,真正实现社区矫正个案制订个性化,集中教育多样化,公益劳动社会化。
三是牢牢抓好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法院审判庭前调查和矫正对象救助信息平台三项创新。全面开拓杨舍社区矫正鲜明特色,通过建立镇社区矫正心理服务中心,聘请专业人员,为他们提供免费心理矫正服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心理矫正方案,通过努力,使社区矫正在教育管理质量上有进一步提高。同时,配合人民法院对矫正对象审判提前介入和参与调查活动,并作出专业分析判断,确保此项顺利开展。
4、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目标,进一步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2016年,我镇将以“帮教安置推进年”为主题,努力使我镇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降到新低,实现衔接率、帮教率、安置率居全市第一,重新犯罪率得到有效控制。
一是坚持好三项帮教安置制度,即定期排查摸底制度、帮教安置对象的三级衔接(镇、街道办事处、村及社区)制度和延伸帮教制度,通过这三项制度,及时掌握情况,特别是重点对象的排摸、强化帮教,避免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是突出两类对象管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全力抓好两类对象管理,加强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和“三无”人员的管控和帮扶,确保社会长久稳定。
三是认真落实帮教安置对象就业指导。要进一步落实好帮教安置对象就业指导,积极为帮教安置对象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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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2016思想政治业务学习培训计划》
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2016年度思想政治业务学习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目标要求,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目标,全面推进理论武装、党性教育、作风建设、能力培训和知识更新,围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市区委有关会议精神,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行政业务知识,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切实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履职能力显著提升,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
二、学习方式
采取集中学习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落实“五个一”(每人每周参加一次集中学习,每人每月选读一本书,每人每天自学一小时,每人每月写一
1、按照区委“作风建设集中整治月”活动的要求,集中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中央和省市区委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精神,中央纪委、省市区纪委全会和全市全区干部作风大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实施办法》、关于“讲纪律守规矩”的理论文章等。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办公室、政工科、督查室
2、学习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把握中央和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和市、区2016年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办公室、政工科
3、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牵头领导:郭良;承办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4、《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社区矫正科
第二季度:
1、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政工科
2、政务信息、公文写作、公文处理及新闻宣传知识、摄影技巧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司法行政业务培训。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政工科
3、深入学习《法治建设纲要》和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意见》,提高对我区法治创建工作的认识。
牵头领导:陈峰;承办单位:宣教科
4、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其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牵头领导:王全喜;承办单位:基层科
5、《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牵头领导:王全喜;承办单位:社区矫正科
第三季度:
1、学习《法治热点面对面——理论热点面对面·2016》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政工科
2、收集并学习各地“六五”普法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提升我区“六五”普法工作实效。积极学习外地普法先进事迹及普法典型,如江苏省邳州市以“普法鸳鸯”为代表的家庭式普法模式等。结合我区实际,探讨发掘我区普法工作的创新点、提升点。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宣教科
3、《乡镇工作站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4、组织学习《市星级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市星级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省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基层科
第四季度:
1、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机关服务水平。学习上级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指示、会议精神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领导干部自律新规一本通》等内容,大力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学习纪委一系列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督察室
2、学习公证业务知识,进一步提升公证质量。学习《物权法》、《公证法》、《公证法律规范文件汇编》、《中国公证协会业务咨询汇编》。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律管科、公证处
3、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咨询技巧;人身损害赔偿、刑事案件辩护、非诉讼案件办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法律援助中心、“148”指挥中心
4、《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规范》、《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牵头领导:;承办单位:社区矫正科
五、学习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培训自觉性。充分认识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的重要性,自觉将学习培训摆上重要位置,克服重业务轻学习教育的倾向,培养学习是一种生活方式的习惯,树立终身学习、工作是学习、学习也是工作的理念,科学合理安排好时间,坚持学习培训工作化,工作培训学习化,以学习培训提高眼界境界和实际工作水平。
(二)联系实际,注重理论指导实践。坚持学以致用,以“尚学、崇德、明礼、守法”为主线,选好学习读本,自觉运用理论创新成果,指导工作生活实践,注重发现和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学习教育提升“孝德、爱德、诚德、仁德”四德工程效果,推动各项工作上水平。
(三)形式多样,突出学习效果。利用“廉洁教育讲堂”、“道德讲堂”和“基层法治建设大讲堂”等,坚持集中学习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相结合,加强热点问题和现实问题的调查研究,年内每人要撰写1-2篇调研报告,提高学习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四)加强领导,做好结合文章。牵头领导靠上抓,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具体抓落实,要拉出单子,细化学习培训内容,创新学习培训方式,达到学习立竿见影的目的。要结合新形势新安排,结合全区中心工作学,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学,结合纪律作风实际学,结合教育实践、作风建设集中整治等活动学,把学习贯穿工作生活始终,以好的学风引导司法行政党员干部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作风。
第四篇 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县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标准2012年》
县2012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细则
第五篇 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发[2009]19号》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发[2009]19号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责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为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达到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的目标,使司法所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
1.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
3.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根据需要,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区等设置司法所。
4.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一人,根据襦要可设副所长。所长的任
免、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5.司法所工作人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发挥竟(团)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
1.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应具工作指导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录用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2.司法所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3.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未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不得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岗位。要切实管好用好政法专项编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配备好工作人员。
4.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严明纪律。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做好群众工作,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增强反腐倡廉意识,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5.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实现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开展符合基层特点、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司法所干部的群众工作能力和实际工作本领。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三)加强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
1.司法所主要承担九项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玫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2.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抓好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建设,选配好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拓展调解领域,广泛参与涉及民生问题纠纷的调解,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悄况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工作难题,维护调解员正当权利,保障调委会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的落实。
3.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和登记工作,保证矫正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矫正对象档案资料齐全,记录及时规范;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培训、生活保障和困难帮扶工作,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矫正工作质量,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4.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工作开展,保持法律援助站运转。做好规划、指导与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拓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加强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恪守职业谌德和执业纪律。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队伍、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首要标准”的要求,全面掌握本行
政区域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加强衔接管理,落实帮教措施;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敦育工作。认真贯彻全国人大普法决定和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工作部署,承担行政区域内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法制宣传网络,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定期考核验收,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7.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依法治乡(街)、村(居)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协助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工作指导律咨询和建议,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
8.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根据基层政府委托,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贯彻调解优先、依法处置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疏导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 做好相关工作。
9.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安全创建等群众性活动。
10.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和其他法律事务。
(四)加强司法所所务管理建设
1.切实加强所务管理。实行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公开、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去向公开,实现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透明高效。强化工作人员管理,做到所内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考评公正、奖惩分明。
2.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健全完善请示汇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报表统计上报制度、办公交通工具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严明奖惩,保障司法所业务和日常工作有序高效。
3.建立各类业务台帐登记册。建立健全民间纠纷词处情况登记册、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法制宣传教育悄况登记册、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司法所会议记录册、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等工作台帐。
(五)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1.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乡镇街道司法所120平方米以上。乡镇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要有齐全的土地证或产权确权证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管理,严禁出租、出让和转借办公用房。
2.办公场所标识明显。司法所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庄重大方。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达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单位良好形象的目的。
3.规范办公用房设置。司法所要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满足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敦、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房间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室内公开明示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4.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司法所要配置开展业务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业务信息处理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等业务通讯网络设备。有条件的司法所要配备汽车、摩托车等业务用车,以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
第六篇 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所基本工作规范》
江苏省司法所基本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动全省司法所依法行政、规范履职、高效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司法所。
第三条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一线平台。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在司法所人员管理、职责分工、经费保障、装备配备、设施保障等方面分工明确,配合有力,建立健全良好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司法所承担以下职能:
1.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3.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按照县(市、区)司法局授权,指导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管。
5.组织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6.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7.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街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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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9. 领导和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建设及工作开展。
10.完成县(市、区)司法局部署的任务和乡镇(街道)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有关任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一节 人民调解工作
第五条 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1.指导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选举、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2. 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将矛盾纠纷调解情况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3.指导检查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
4.对辖区内人员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对人民调解员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5.每季度对辖区内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进行1次以上检查。
6. 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员发放个案补贴。
7.对辖区内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宣传表彰,或推荐给上级机关进行宣传表彰。
第六条 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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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网格单元,明确基础网格单元、责任网格单元和独立网格单元具体责任,明确网格长、网格人民调解员、网格信息员工作责任。
2.收集处理网格员日常巡查了解的矛盾纠纷信息。
3.每周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实行滚动排查。
4.收集汇总报告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七条 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情况。
1.每日召开1次矛盾纠纷碰头会,对辖区内前1日矛盾纠纷发生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相应处置。
2.每周召开1次矛盾纠纷情况分析研判会,分析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掌握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数量、性质、类型、化解情况,并对发展趋势作出预判,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对重大突发矛盾纠纷随时研判。
3.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按照矛盾纠纷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程度、紧急情况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划分红、黄、绿三级预警等级,制定相应化解预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4.严格执行矛盾纠纷“零报告”、直报等制度。
第八条 参与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1.听取纠纷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情况,制作谈话笔录。
2.根据需要,走访现场目击者及其它证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作调查笔录,并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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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员签名;调查取证时必须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3.经纠纷当事人同意,明确调解员,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4.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
5.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协议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或其它途径解决;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视同调解成功。
6.司法所调解的矛盾纠纷,1个工作日内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第二节 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 审前社会调查、假释前矫正环境评价、暂予监外执行前社会调查。
1.司法所接受县(市、区)司法局委托(指派)后,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刑事速裁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2.开展社会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必须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3.调查人员应走访调查对象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村(社区)及其家庭、工作单位或就读的学校等,采取个别约谈、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
4.调查结束后,应出具评估报告,提出能否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市、区)的,应当立即向委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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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退还委托函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接受社区矫正。
1.司法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及时准确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登记和宣告工作。
2.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将其个人详细信息输入江苏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开展社区矫正。
1.建立矫正小组。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3个工作日内,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2.制订矫正方案。司法所应当在宣告执行后5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订矫正方案。司法所每季度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根据需要予以调整。
3.实行分级管理。对宣告执行后3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3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后实施;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期满后,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调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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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江苏省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浙司[2007]8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
(三)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6个月,并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品行良好;
(六)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四)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5年的单位证明(审判员、检察官资格证书复印件亦可);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六)身份证复印件(外县、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拟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
(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原件等);
(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十一)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是复印件,申请人应将原件同时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四、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经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接受。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填写的项目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存档);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初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准予执业登记的情形,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意见中简要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根据省厅授权,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核准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呈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有疑问的申请材料应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申请人能否执业登记的依据之一。
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归档备案。核准登记程序结束后一个月内,登记机关应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调查材料、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立卷归档,作为申请人的执业档案。执业档案需复制一份报省厅备案。
五、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财务结清、档案移交的证明,以及拟应聘的执业机构同意聘用的证明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按照申请执业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机关经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给予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体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和领会行政许可法精神,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制作。
(二)切实把好准入关。严格标准,把好人员“入口关”,是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各地在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过程中,要严格要求,不得放宽准入条件。为便于管理,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健康发展,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对新进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培训工作由各市司法局组织进行。申请执业人员需要先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应办理相关实习手续,由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重点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建设。乡镇法律服务所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乡镇法律服务所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年龄偏大、素质不高的问题,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重点放在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设上,特别是在人员准入方面要尽可能满足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需求,努力稳定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提高其业务素质。根据我省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现状,各市市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申报新的执业登记人员。
(四)加强监督。各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厅将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各市核准执业登记的情况,对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核准执业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将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执法评议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对问题严重的,将收回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职权。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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