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第一篇 关于享受干部延迟退休申请
《2015最新新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
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关于享受干部延迟退休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
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二篇 关于享受干部延迟退休申请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
校办[2012]16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3号)、《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根据皖人发〔1998〕52号、教人〔1998〕4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延期退休范围、对象、条件及期限等仍按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校教学科研岗位在岗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达到6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后可以办理延期退休:
(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
(二)指导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退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
(三)国家级项目(相关部门首次批准文书的规定期限内)主持人;
(四)博士点负责人或新批准的博士点主要方向的负责人;关于享受干部延迟退休申请
(五)国家级重点学科负责人;
(六)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
(七)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须提前5个月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并提供延期退休理由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通过会议方式研究后签署明确意见;
(二)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人事处办理相关事项。
三、其他
(一)根据人退发〔1990〕5号文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凡女性高级专家及女性处级干部年满55周岁时,能坚持正常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自愿,经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延期至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此类人员延期退休,不属本《通知》规定的上报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但需填报《安徽工业大学女性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申请表》。
(二)年满60周岁的女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延期退休,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申请延期退休,均按本《通知》办理并履行报批程序。
五、本《通知》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原《安徽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暂行办法》(校办〔2005〕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审批表
附件:
申请人情况:
姓名:
职称:
参加工作年月:
申请理由:安徽工业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审批表性别:出生年月:来校工作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党派:现从事学科(专业):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正高专家,符合下列条件:
1、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点工程的第一或第二技术负责人,项目短期内又不能完成,退休后会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2、带博士、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主要指导教师,退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
3、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退休后尚无人替代的:
4、其他延期退休理由:关于享受干部延迟退休申请
鉴于上述理由,本人申请延期退休。
申请人(签):
年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月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学校审核意见:(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
年月同志符合年满60周岁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相关条件,同意延长退休时间
起,至年月止)。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年
审批机关意见:月年(自日
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3号)
2、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关于享受干部延迟退休申请
3、关于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8]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8]43号)
教人[2009]3号)1、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教人[2009]3
厅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3〕141号、皖人发〔1998〕52号文件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范围、对象、条件及延退期限,仍按省教委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2009年3月30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省管干部),应由学校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再次延退的为上次批准的延退期满)的前三个月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省教育厅研究后,在《高级专家延退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省教育厅人事处公章。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校为其办理延退手续。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退期间,列为在编人员,并占用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未经审批的,不得径报省人事厅办理晋升薪级工资的手续。
三、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退期间,也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延退期满后不再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省管干部在达到延退期满的前三个月,应由学校将其相关材料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组干处,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四、申报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手续的有关材料要求,仍按原规定(教人〔1998〕43号文)执行。
五、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手续,不得随意突破或与国家及省统一政策相悖。(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2、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皖人办发[2009]35
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作,完善办理退休手续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的要求,现就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单位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到龄后的下一个月执行退休待遇,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二、事业单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文件规定,到龄后确需延聘的,应免去其行政职务,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为其办理延聘手续。延聘期满的,由所在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延聘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下一个月执行退休待遇,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三、对少数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单位也未能说明原因的,省人事厅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将其转入停发库,待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再转入退休库管理。
四、省管干部退休按照皖组字〔1993〕28号文件执行,由省委组织部办理退休手续,省人事厅按省委组织部发文具体核定退休待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1998]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8]43号)3、关于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关于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8]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8]43
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现就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52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延退的范围、对象:高教、科研、卫生(限于四所医学院校)三个系列的在岗在聘正、副高职人员。仅获得高级专家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退。
,申报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二、高级专家在达到六十周岁时高级专家在达到六十周岁时,申报延期办理退(休手续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
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点工程的第一或第二技术负责人,项目短期内又不能完成,退(离)休后会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2、带博士、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主要指导教师,退(离)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
3、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三、高级专家延退的期限,由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决定,一般只批准一至二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1、2款规定的高级专家,其延退期限最多以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和研究生毕业时间为止。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原则上每人只批准一次,极少数表现突出的正高职专家最多延期两次,但其延退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个别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批准后,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暂缓退(离)休,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和著述工作。
四、担任高校校级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如需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应单独行文,在报送政府人事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五、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应由其所在学校征求本人意见后,在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属再次延退的为上次批准的延退期限)的前三个月将下列材料报送省教委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未经审核的,不得径报省人事厅审批。
1、高级专家本人有效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
2、承担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及高级专家本人担任第一或第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证明材料;
4、带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情况说明;
5、《高级专家延期办理离、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6、其它与延退有关的材料。
六、高级专家延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不得为了个别人延退而特意安排他们承担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同时,要加强对延退后高级专家的管理,工作上要与在职人员一样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三篇 关于享受干部延迟退休申请
《申请退休员工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尊敬的公司领导:
兹有万佳家博园员工杜青(女)、金永宁(男),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35年,女30年)不足,并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杜青、金永宁缴纳医疗保险都为97个月,缴费年限不到10年(120个月),每个人需要补缴23个月即:122元*23=2806元(个人承担部分),单位需要承担退休一次性补缴费用最低为每个人23122元(单位承担部分)。两人退休一次性费用(单位承担部分)大约共计46244元(详细数据以西宁市社保局打印个人账户详单为准)。考虑到以上人员在公司任职10年有余,工作勤恳,任劳任怨,特此向公司申请单位承担的部分由我公司承担,望公司领导批准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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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四篇 关于享受干部延迟退休申请
《2015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文件》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文件
时事政治:北京人事考试网提供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新新闻事件: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文件。通过了解北京最新时政,可以帮助京考考生积累更多申论热点及行测常识技巧等,预祝考生备考成功。了解更多公务员考试最新新闻,请点击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 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干部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公务员工龄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退休。参公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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