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第一篇、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为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加强死因分析与监测,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贵州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贵州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出现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二、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三、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儿童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四、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县妇幼保健院,提交“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五、县妇幼保健院接到医院死亡报告后,应组织人员进行个案调查,核实和补充有关资料,写出调查报告。
六、县妇幼保健院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市儿童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并于每年4月、10月进行死亡评审。
七、市级的评审工作在县级评审后一月内进行,市妇幼保健院应提前十天将死亡病历提交市死亡评审专家组成员。
八、死亡评审结果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
九、对于市评审专家组评审后仍不能作出明确结论者,将报请省死亡评审专家组评审。
十、评审结束后,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将每一例死亡儿童的死亡诊断、死亡原因中存在的问题、评审意见、建议等成文向有关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通报。
第二篇、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汇总)
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汇总报告
编号: 病历号(死亡儿童姓名)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评审组长: 记录人: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本报告由评审组完成。应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 新生儿死亡诊断及诊断依据
1.诊断:
2.依据:
二、 新生儿死亡相关因素分析(包括诊断与处理、辅助检查、护理、操作、病历记录、技
术人员及相关人员、设备、药品、规章制度、科室协调、仪器设备维修、设备运转、病历管
理、重症抢救组织等方面)
三、评审结论(以首次就诊的医院、出生医院作为评估起点)
1.该新生儿死亡为: (1)可避免 (2)创造条件可避免 (3)不可避免
2.详细描述理由:
1
四、 建议(根据评审结论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五、专家组成员签名
2
第三篇、新生儿、围产儿死亡评审会
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我县召开5岁以下儿童、新生儿、围产儿死亡评审会
为了提高5岁以下儿童成活率,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保障5岁以下儿童、新生儿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8月26日县卫生局组织妇产科、儿科评审组专家在仙居妇幼保健院五楼会议室举行5岁以下儿童、新生儿、围产儿死亡评审会。
在会上,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珠涛重点指出虽然近三年来我县孕产妇为0死亡,但高危孕产妇管理尚存在薄弱环节,必须加强管理。此外我县5岁以下儿童、婴儿、新生儿、围产儿死亡率在全市均为较高,所以进行5岁以下儿童、新生儿、围产儿死亡评审,明确死亡原因,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及导致死亡的顺位因素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分析原因找到问题关键所在,才能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抢救措施,及早干预,降低儿童死亡率。
在会上,专家们针对群体和个体死亡案例认真进行原因探讨,并对死亡的顺位因素进行排位,得出伴有疾病的早产儿为死亡的第一位原因,合并先天性心脏病为死亡的第二位原因,其它原因引起死亡较少见,家长放弃治疗导致儿童死亡占大多数。专家们强调降低新生儿、围产儿死亡率主要需做好孕产期保健,对先天性缺陷儿进行早诊断(如三维B超检查)、早干预是降低死亡率有效措施之一。据调查分析有些早期孕产妇接触油漆、干洗液、皮鞋胶、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或不利的环境因素或不良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胎儿畸形发生率增高,故对待孕妇女和孕产妇进行有关优生优育的知识宣教,增强孕期健康意识,是降低胎儿畸形、降低死亡率不可忽视的环节。同时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水平,提升新生儿抢救成功率,也是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有力手段。此外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还应当注意意外发生,如窒息、溺水、跌落等。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仙居妇幼保健院(王爱飞)
第四篇、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2014挂网
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第五篇、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
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龙湾区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
一、评审对象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龙湾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新生儿死亡病例。
二、评审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三、评审职责
1. 区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市级妇幼保健院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2. 区妇幼保健所职责
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3)向市级妇幼保健院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级妇幼保健院。
四、评审原则
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 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评审对象的个人和家庭等信息。
2.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评审结论。
3. 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4. 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五、评审频率、内容和程序
1. 评审频率:每半年评审一次。 2. 评审内容及程序
(1)资料收集
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发生后组织院内死亡新生儿病例讨论;由产、新生儿/儿科医生负责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报至区妇幼保健所。
(2)召开评审会
区妇幼保健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召开新生儿死亡评审会。
1)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汇报“死亡调查表”(需携带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或复印件到会,以备专家询问);
2)评审组专家针对死亡病例进行提问并讨论;确定新生儿死亡原因和根本死因。 3)评审组专家针对新生儿死前诊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每例死亡新生儿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3)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区妇幼保健所对每次评审的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进行归纳总结,并在评审后2周内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4)区妇幼保健所将“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死亡评审流程见附件5。
六、评审要求
1. 评审组要求
评审专家组以当地有经验和知名的产科、新生儿科/儿科专家为主,每次评审会产科和新生儿/儿科专家至少各2名及以上,每次参加评审会的专家至少有5人及以上。
2. 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1)及时填写: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必须在新生儿死亡后7天内完成。
(2)填写人员:所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的调查表均由参与救治的儿科医生和产科医生分别填写,即使死亡发生在儿科,也要请产科医生填写相关的产科信息,如果是由外院转诊,需要询问家属是否有转院病历摘要或询问家属孕产期和转院前的救治情况。
(3)填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详细,特别是调查表中的新生儿母亲妊娠并发症/合并症的主要处理过程(307)、新生儿本次异常情况的主要处理过程(602)、新生儿科/儿科入院后治疗和抢救过程(801),其中“307”包括贫血、胎盘早剥、前置胎盘、早产、感染、过期妊娠、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疾病、肝病、肾脏疾病、性传播疾病等;“602”包括发热、青紫、呼吸困难、拒乳、呕吐、腹泻、反应差、抽搐、脐带残端发红或流脓、皮疹、皮肤黄染等症状、体征;“801”包括临床表现及发生时间,辅助检查,采取措施,如吸氧、辅助通气,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途径,喂养,保暖等。
3. 死因诊断
新生儿死亡评审主要是对死因作出正确诊断。在分析死因时,如有多个疾病或情况导致死亡,首先确定正确的死因链,最后确定根本死因。
4. 新生儿死亡相关因素分析
根据《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要求,找出影响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可补救的措施。分析可按照时间顺序孕期、分娩期、新生儿期,人员则包括孕产妇、家庭成员、医务工作者和管理人员。详见表1.
5. 评审结论
(1)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孕产妇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死亡可以避免,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技术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但通过改善这些条件可以避免。
(3)不可避免死亡:由于本地区特别是省级医疗保健技术水平所限,尚不能避免的死亡。
附件1
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请查阅产科、儿科、转院病历摘要等相关记录填写本表,必要时通过询问死亡新生儿家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第六篇、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更好的开展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组建立和人员资格审查;同时负责评审结果的反馈;协调解决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组成员开展定期的培训;如果专家组成员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保证评审工作如期进行;对评审工作进监督指导。
三、全市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
四、市、县两级要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县级每季度一次,市级每半年一次。每次召开评审会时参会的专家要在7人以上,其中新生儿科/儿科专家和妇科专家各不少于2人。县级开展评审工作时至少聘请市级产、儿科专家各一名,必要时聘请引起新生儿死亡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五、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事件后7天内,应当组织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并完整填写《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相应的妇幼保健机构。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支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时,要求有关医院为专家组提供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便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新生儿死亡病例、《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定期提交到新生儿死亡评审会进行死亡评审。
八、各级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九、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除完成金川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新生儿的评审外,还应选派专家参加县级评审工作。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死亡病例评审及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质量。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后,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并选派专家参加省级评审。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改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督查相关工作改进情况。
第七篇、《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
通知
卫妇社儿卫便函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社(基妇、妇幼、疾控妇幼)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
为全面提高产科和新生儿科医疗保健服务水平,降低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2007年我司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订了《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并在5省12个区县进行了试点。试点显示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可有效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加强产儿科合作,对降低新生儿死亡率起到积极作用。现将《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doc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一、评审目的
(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
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
(一)县(市、区)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
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3)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市(地)级评审组成员参加县(市、区)级评审。
(2)审核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各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调查表”、“死亡报告卡”及“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3)组织评审组专家对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及专题培训,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完成市(地)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4)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并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5)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市(地)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省级评审组成员参加或指导市(地)级评审。
(2)针对全省新生儿死亡的重点问题,组织相应的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及培训。
(3)组织省级年度新生儿死亡评审报告会,及时反馈各级评审工作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4)完成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年度总结报告”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4.国家级专家组
负责对省和市(地)级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对发生在本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
2.选派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参加新生儿死亡评审会,并提供死亡新生儿相关产、儿科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四、组建各级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一)评审组构成
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评审组应至少由11-15人组成(县级评审组成员至少7-9人)。
第八篇、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儿童死亡评审总结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一、评审目的
(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
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
(一)县(市、区)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
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3)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市(地)级评审组成员参加县(市、区)级评审。
(2)审核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各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调查表”、“死亡报告卡”及“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3)组织评审组专家对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及专题培训,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完成市(地)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4)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并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5)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市(地)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省级评审组成员参加或指导市(地)级评审。
(2)针对全省新生儿死亡的重点问题,组织相应的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及培训。
(3)组织省级年度新生儿死亡评审报告会,及时反馈各级评审工作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4)完成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年度总结报告”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4.国家级专家组
负责对省和市(地)级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对发生在本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
2.选派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参加新生儿死亡评审会,并提供死亡新生儿相关产、儿科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四、组建各级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一)评审组构成
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评审组应至少由11-15人组成(县级评审组成员至少7-9人)。
每次评审会时评审组人数应为单数,至少有7人及以上参加,其中新生儿/儿科医生及产科医生应各不少于2人。
(二)评审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要求
1.省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其中主任医师应占70%以上。
2.市(地)级评审组成员70%以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3.县(市、区)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三)评审组职责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2.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3.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4.国家、省、市(地)级评审组成员应参与或指导下一级组织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五、评审原则
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一)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评审对象的个人和家庭等信息。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评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