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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节日作文 zuowen 2浏览

【 – 节日作文】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zw234作文网www.zw234.cn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供大家参考选择。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cczfgjj.gov.cn

  (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简介

  200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目前,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归集(稽查)处、提取处、会计处、信息处、法规处、稽核处等9个处室,下设贷款经办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铁路等8个分中心及双阳、九台、德惠、农安、榆树、吉林、图们、通化、白城、四平等10个分理处。

  自中心成立以来,中心党组及领导班子带领广大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统揽,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全面规范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关注、支持、维护民生,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的认可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构建和谐长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近年来,中心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率不断提高,归集额逐年上升,呈现良好递增态势。截止到2016年底,全市共有13471户单位建户缴存,1127143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771.48亿元。中心适应全市职工购房贷款的需求,积极调整贷款政策,规范贷款程序,简化贷款手续,为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截止到2016年底,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93.98亿元,为改善职工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改善民生,在保障职工住房消费提取需求的同时,中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民生类提取,截止到2016年底,累计为职工提取公积金397.48亿元。

  中心各项工作得到了国家、省、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先后被评为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和市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全市经济社会软环境建设先进单位,荣获吉林省和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状、长春市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2002–2016长春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长春市先进妇委会、长春市直机关两锋(风)行动标兵单位、2011-2013长春市文明窗口(绿园分中心)、吉林省;三八”红旗集体及长春市直属机关巾帼文明岗(客户服务中心)等几十项殊荣。

  展望未来,中心将继续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执行市管委会决策,积极推动全市住宅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拉动城市经济增长,为长春市的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

  邮编:130022

  电话:0431-89216911

  传真:0431-89216913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相关单位 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及所购住房面积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职工家庭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产生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为准。

  三、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四、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房龄不超过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借款年限与房龄之和由不超过29年调整为不超过40年,但借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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