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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 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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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作文】

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一)

首次执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王丹心

【摘要】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全面实施。实施新准则新制度之初,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建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基于用友ERP-U8财务软件讨论,考虑到基本建设投资会计与事业会计衔接的特殊性,有关基本建设会计账簿与事业账簿的衔接,本文暂不涉及,另文单独讨论。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 衔接

财政部2012年2月颁布了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财务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颁布了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等,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印发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明确了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下面根据《衔接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谈谈首次执行新《会计制度》具体实施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基于用友U8软件说明新旧账套如何衔接。

一、新《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除执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新《会计制度》。

目前,财政部只出台了《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两个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就是说除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包括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等均应执行新《会计制度》。

在财政部未出台新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前,科学事业单位也应由执行财政部和原国家科委1997年颁布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改为执行新《会计制度》,按照新会计制度建账,设置会计科目。

二、建立新账,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的步骤及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新《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应当严格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以维护国家统一会计政策的严肃性,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比性。2013年新账一般应按照以下步骤建立:

(一)根据原账原科目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使用用友U8软件,2012年12月月结完成后,打印2012年12月31日余额表并按EXCEL格式导出。建立2013年新账,对工资薪金、固定资产等模块执行年度结转,但总账暂不进行年度结转。

(二)按照新制度新科目设立2013年1月1日新账

使用用友U8软件,由于新《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编码为4位,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编码是3位,旧科目不能直接过渡到新科目,所有新科目需重新设置。由于未进行年度结转,2013年科目等相关信息是可以修改的,以新年度2013年1月1日日期登陆用友系统,删除所有科目,然后进入“基础设置—基本信息—编码方案”将一级科目编码由3位改为4位,然后按照新《会计制度》手工建立新科目。

建立新科目后,导出EXCEL格式科目明细表。

(三)编制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录入期初余额

按照导出的2013年1月1日EXCEL格式新科目明细表,对照导出的2012年12月31日余额表制作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说明原科目余额建立新账后去向和新科目余额的来源。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为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重要依据,应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可归入2013年1月第一张凭单前)。

在编制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清理,按照新标准确认固定资产和存货

按照新《财务规则》,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500元提高到了1000元(专用设备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因此,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

事业单位建立新账后,应先将原有固定资产全部转至新账固定资产科目,然后进行盘查清理,根据盘查清理结果,按照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对原有固定资产重新划分,符合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继续保留在固定资产科目内,不符合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应划为存货,按照存货管理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存货”科目,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在年初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余额保留在“固定资产”科目。

2.“累计折旧”科目

新《会计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按照《衔接规定》,2013年1月1日设立新账时,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形成的固定资产暂不补提折旧,这部分固定资产应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值、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等,在2013年12月31日再补提折旧。因此,编制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时,“累计折旧”科目应无余额。

3.“无形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而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编制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视同无形资产原值,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4.“累计摊销”科目

新《会计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按照《衔接规定》,2013年1月1日设立新账时,无形资产不还原原值,不补记累计摊销。因此,编制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时,“累计摊销”科目应无余额。

5.“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会计制度》取消了“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三个科目,新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涵盖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事业单位新账中该科目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

编制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6.“事业基金”科目

新《会计制度》“事业基金”科目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投资基金、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编制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对所属“一般基金”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会计制度》规定的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会计制度》规定的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7.“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新《会计制度》取消了“固定基金”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新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编制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余额以及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对应科目;新账中如使用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科目,应同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相应明细科目余额。

8.“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新《会计制度》新设置了“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编制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时,“财政补助结转”来源于原账“事业基金”科目中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如: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结转、2210201住房公

积金结转、2210202提租补贴结转、2210203购房补贴结转等基本支出结转和行政事业类项目、基建项目、国际组织会费、外事类项目、协会委托费等项目支出结转;“财政补助结余”来源于原账“事业基金”科目中的财政补助项目结余资金,一般应无余额。

9.“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会计制度》取消了“拨入专款”、“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三个科目,新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核算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编制新旧科目及余额对照表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三、固定资产账务模块的调整

按照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按照新《财务规则》和新《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可以选择计提折旧、提取修购基金或既不计提折旧也不提取修购基金。如事业单位选择并经批准计提折旧,则需要将用友U8本账套的固定资产模块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

用友U8,无论固定资产模块是否进行年度结转,均无法在操作界面直接将原设置的“本账套计提折旧”(基础设置—业务参数—财务会计—固定资产或业务工作—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设置—选项)选项由“否”改为“是”,必须通过修改后台数据库方式进行。后台数据库名称为:ufdata_XXX_2013(其中XXX为本账套所处的序号,如:001、002),表名为:AccInformation,需要将字段cSysID=值FA,字段cName=值bCalcDepr,字段cCaption=值“是否计提折旧”所对应的字段cValue和cDefault的值均由“False”修改为“True”, 。修改后台数据库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务必做好数据备份;二是修改人要有一定的SQL数据库知识,否则最好请用友工程师修改。

“本账套计提折旧”选项修改完成后,再通过“基础设置—业务参数—财务会计—固定资产”或“业务工作—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设置—选项”修改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其他内容,如: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平均年限法(一)或平均年限法(二)等;与账务系统对账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等。

固定资产模块调整后,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为虚提

固定资产虚提折旧是新《会计制度》的一大创新,所谓“虚提”是指在计提折旧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了会计数据支持。

(二)原有固定资产建立新账时暂不补提折旧,2013年全年也暂不计提折旧,2013年12月31日再补提折旧

根据《衔接规定》,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按照新标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而转入“存货”的部分),2013年建立新账时不补提折旧,2013

年全年也不计提折旧,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在2013年全面核查这部分固定资产的原值、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2013年12月31日再按照其原值、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一并补提折旧。

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的要求计提折旧。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全部成本,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与企业不同,事业单位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此,事业单位应固定资产全部原值计提折旧。

(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虽不计入成本或支出,但由于计提了折旧,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并在税前扣除。

四、日常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与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比,调整幅度较大,会计人员一些多年形成的惯性做法需注意改变。

(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则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事业单位计提折旧或修购基金的核算

事业单位折旧或修购基金政策,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申报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折旧或修购基金政策,需要变更计提方案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经批准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单位,应当设置“累计折旧”科目,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单位,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

经批准提取修购基金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不提取修购基金的单位,不设置“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三)事业单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核算

事业单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申报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提取比例或提取政策,需要变更计提方案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年末,按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按照提取金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四)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核算

新《会计制度》新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7]288号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5 应收票据

4 106 应收账款

5 108 预付账款

6 110 其他应收款

7 115 材料

8 116 产成品

9 117 对外投资

10 120 固定资产

11 124 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12 201 借入款项

13 202 应付票据

14 203 应付账款

15 204 预收账款

16 207 其他应付款

17 208 应缴预算款

18 209

19 210

20 301

21 302

22 303

23 306

24 307

25 308

26 401

27 403

28 404

29 405

30 409

31 412

32 413

33 501

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交税金 事业基金 固定基金 专用基金 事业结余 经营结余 结余分配 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拨入专款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 其他收入 拨出经费 (三)净资产类(四)收入类(五)支出类

34 502 拨出专款

35 503 专款支出

36 504 事业支出

37 505 经营支出

38 509 成本费用

39 512 销售税金

40 516 上缴上级支出

41 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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