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话题作文】
增值税专票管理规定(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肃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 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
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5、 对非直接往来的商超客户,确需要求“带票结款”的,经物流经理查实后,按公司相关 流程,要求商超客户提供《采买授权书》原件;
6、 增值税开票资料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注意审核与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必须一致)。
二、 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则
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票:
1、 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
2、 开票金额按当月货款(冲抵配销政策后的金额)精确至元角分予以开具,若有预收账款的,对预收款部分在未实现交易前不予提供增值税票,待实现交易后再行补开增值税票
3、 货款的收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原则上应在货款到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再行开具,对以现金结算的货款部分不提供增值税票。
4、 任何公司都不得向无直接往来业务关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也不能许可。
5、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任意增加开票金额,必须做到订单、回款、开票一致。
6、 任何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方可开具,不得同意客户现金结算换票请求。
7、 其他日常保管、管理规定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 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每月二十五日)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当月二十五日至月末之间发生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9、 当月发货单月开票,凡客户请求开具前期交易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不得予以开具。
三、 增值税发票其他管理事项
1、 增值税发票需邮寄的,必须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直接交给客户的需进行专项登记签收,严禁通过货运站转交或夹在货物中托运;
2、 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建账序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客户名称、金额、增值税发票号码、领用人、寄出特快专递号等);
3、 对一般纳税人客户的相关资料需进行单独保管;
4、 空白增值税票及增值税税控IC卡需存放在安全地方进行保管。
5、 如有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保管专项管理规定的,一律遵照执行。
四、 管理责任
1、 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分公司物流经理,大区经理、业务责任人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2、 如有违反上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务处罚的,由物流经理、分公司经理及有关责任人(责任业务员)按60%、20%、20%比例赔偿税务罚款损失,并按公司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3、 望分公司各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上述要求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严禁通过银行虚转资金,为客户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公司保留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权。
增值税专票管理规定(二)
广东山力文化发展限公司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总则
1、制定目的
为使本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有效的管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控。 3、管理单位 为公司财务部
管理规定
1、发票领购
由财务部派专人(一般为开票人)向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待整本发票开具完毕后,应及时到国税办理核消手续,以取得新空白发票。 2、发票填开使用
2.1、开票人应按照规定,由相关人员提交“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开具发
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见附件一。
2.2、开票之前要认真检查申请单是否采用标准格式,开票内容是否齐全,清楚,准
确,单价是否正确。
2.3、开立发票时财务人员要认真仔细核对客户原始资料(折扣及其他)费用是否相
符。
2.3、如不符合规定的要通知相关人员,待查明原因后重新提交正确申请单后,方可
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时要按照税法规定 3.1、字迹清楚
3.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并在误开的发票上写“作废”字样;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开具内容有误或其他因素致购货方要求换票而成为废票也应按填写有误的要求办理;
3.3、项目填写齐全,票、物、票面金额应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一致,内容正确无误,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
3.4、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5、当所开发票的货物名称在十栏以内时应直接在发票上按规定填写;当所开发票
货物名称超过十栏时应在货物名称一栏填写上“某某货物一批”,详见清单。单位、数量、单价栏不填,另付“销货清单”,“销货清单”一式三联一次填开。
3.6、不得拆本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7、如有退票的,若此发票已经入帐,则应开具红字发票予以冲回。 3.8、开完发票后,每天记帐联必须拆下作转帐传票,定期交会计进行记帐。 4、发票作废的规定
如有作废发票退回时,要认真检查发票联,抵扣联及清单是否齐全、,写清楚方可
接受,如不符要求的,应拒绝接受,并即时告时相关人员要求补齐手续。 5、增值税的申报
到月末时,开票人应填写“ 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填写写时应一式三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交相关会计,编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国家提供)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国家提供) 6、增值税发票设专人保管
“增值税发票”应设专人保管,并设置专门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场所,将税款抵扣联按要求装订成册,“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必须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不得丢撕(损)毁“增值税专用发票”。 7、发票被偷,被盗或丢失及其他违法情况处理。
7.1、发票发现被资或丢失,要立即通知部门主管,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并采取相
应的措失。
7.2、有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应即时向主管部门反应,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否则
应按税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附则
1、制修废
本办法属管理规章,经本部门主管审查即相关主管会签后,呈经理核准公告实施;修
订,废止时亦同。 2、公告实施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增值税专票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