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话题作文】
事业单位人员奖惩制度(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惩办法
一、考评要求
1、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原则,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
2、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岗位绩效考评有关内容,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请销假制度。
3、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争当好公仆,争创新业绩。
4、本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种规定和机关效能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岗,因公出差,请假应及时办理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
二、日常考勤制度
1、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每日按正常上下班时间签到,工作人员上下班由本人亲自签到,不得代签,否则,按规定扣发本人和代签人当日的考勤奖。
2、本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由局综合股负责监管。
3、坚持佩卡亮牌上岗,中途因公外出办事人员应向本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去向,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在回岗当天内向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去向。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开会不能按时签到的,事前必须向综合股报告或由股室负责人及时转告。
4、分管领导组织综合股人员定期或随机进行检查,对无故早退、旷工的人员按规定记录在册,视情扣发考勤奖。
三、请销假制度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无法正常到岗上班,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并交接好日常工作。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报局综合股备案方可给假,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各股室(单位)负责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各股室(单位)负责人请假,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工作人员请病假原则上按医院证明为准。请工伤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脱产学习假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以上程序审批。
2、工作人员休假,按闽[84]97号和闽委综[91]39号文件执行。工作不满10年的正式人员每年休假5天,满10年到20年的休假10天,满21年以上的休假15天。休假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享受休假期间仍可享受法定
节假日待遇)。各股室(单位)年初提出工作人员休假计划,交局综合股统筹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由股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审批。
四、考勤奖惩办法
1、每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当月考勤奖的20%;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二次者,扣当月考勤奖的50%;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取消当月考勤奖。
2、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的,按请假天数扣考勤奖;请事假、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按请假天数扣考勤奖,超过6天(含6天)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3、旷工一天的,取消当月考勤奖;年累计旷工超过5 天以上(含5天),扣发年终奖金的50%。
4、工作人员旷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须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办法: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四项工资总和除以22天;执行事业工资制度的,职务、津贴之和除以22天)。
5、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脱产学习假等不列为缺勤统计。
6、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纪律,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机关形象,如发现互相包庇弄虚作假现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制度追究股室(单位)负责人责任。
7、局综合股负责组织当月考勤综合统计工作,当月考勤情况于次月5日前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墙公布,并将考评结果送局财务室兑现考评奖。
6、每月考评情况列入年度机关岗位目标绩效考评进行综合评比。
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立量化管理和科学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依法行政,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十八项要素,即德包括政治态度、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廉洁自律、法纪观念5要素;能包括业务学习、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开拓创新能力5要素;勤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吃苦精神、服从分配4要素;绩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计划总结4要素。
三、考评办法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20分、绩40分。考评按季进行。
1、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按绩效考评表规定的标准对机关人员逐个进行评分,个人考评得分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数计算。
2、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情况汇总报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考评结果。
四、考评时间
考评人员于季后3日内完成,将考评表交局效能办。
五、考评结果应用
1、绩效考评结果存入工作人员个人考绩档案袋,并作为工作人员评先评优、岗位交流、任免使用、调整级别工资、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真正形成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
2、年度考评等次与年度奖金相挂钩,每5分为一个档次。
3、年度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 不合格)三个等次。其基本标准是:综合分90 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称职(合格);60~69分暂缓确定等次;59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
4、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从绩效考评优秀的工作人员中评出,优秀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5、对于年度考评综合分为60~69分的暂缓确定等次的人员,给予告诫,暂缓确认等次时间为3个月,暂缓发放年
事业单位人员奖惩制度(二)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渝人发(200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㈡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㈢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㈣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㈡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㈢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㈣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㈠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㈢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㈣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㈤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㈥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㈦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㈧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㈨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㈩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㈠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㈡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㈢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㈣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㈠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㈡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㈢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㈠ 警告处分满半年;
㈡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㈢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㈣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
事业单位人员奖惩制度(三)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员奖惩制度(四)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 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 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 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