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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使用的住所需要缴税吗 公司住所无偿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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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作文】

公司无偿使用的住所需要缴税吗(一)

无偿使用、免租金期使用他人房产税务处理有差异 营业税 ( 税种->营业税 ) , 企业所得税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 房产税 ( 税

种->房产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1-04-20 所属分类 发文日期 作者 田天

正文内容

: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了免租金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纳税问题。无偿使用与免租金期使用他人房产的税务处理的讨论又引起了关注。笔者就纳税人无偿使用、免租金期使用他人房产的税务处理作比较,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无租使用与免租金期使用的区别

纳税人无偿使用他人房产与免租金期使用他人房产,表面看来纳税人都无需支付租金给房产所有人,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双方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无租使用一般视为无偿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其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给产权所有人。

免收租金期间则应基于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从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据租赁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当然享受免予支付租金的权利。

因此,无租使用与免租金期使用他人房产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即使用人无需支付对价。但实质上是不同的,前者属于无偿使用,可视为无偿出借,后者是一项租赁交易。

二、房产税税务处理

(一)无租使用的房产税处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可见,房产税原值上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但对无租适应他人房产由特殊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由于出租人无偿地提供了房产给别人使用,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

税,但也不能由于出现无租使用行为,而不征收房产税,采用房产余值征收,便于管理。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免租金期间房产税处理

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出租方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的。而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房产税。《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例如,企业A于2008年1月1日将自有某房产出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期为20年并且金额固定的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前两年(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免收租金。也就是说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之间为免收租金期限的,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营业税税务处理

(一)无租使用的营业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无租使用下,出租方无偿提供房产给使用方,出租方未取得有偿收入,因此,出租方不是营业税税纳税义务人。

(二)免租金期间营业税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由于免租金期间租赁合同约定不支付租金,如上例中,租赁合同约定两年(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免收租金。2011年起,每年6月30日收取租金50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企业应在2011年申报纳税缴纳营业税2500元(50000×5%)。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无租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无租使用房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主要取决于是否是关联方。一般情况下基本上是关联方无租使用房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关联方无租使用房产,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无偿提供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如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无租使用中,适用房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呢,笔者认为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为房产所有权人代缴的房产税当然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免租金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规定不是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因此,租金收入的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由于免租金期间约定无须支付租金,因此,免租金期间项租赁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LexisNexis-法规解析/Law watch

无偿使用、免租金期使用他人房产税务处理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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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使用的住所需要缴税吗(二)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

2013-12-11 21:25 来源:韩萍 肖汉平 永红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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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11年1月与B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2012年1月,A公司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当年C公司没有反映支付利息情况,A公司也没有收取利息记录,自然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当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93%。

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认为,虽然A公司未收取利息,但应根据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税所得。企业对此表示疑义。

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条明确,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

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应核定利息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关联企业一方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关联企业一方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其进行核定。A公司2012年应核定利息收入=2000×

6.93%=138.6(万元)。

而A公司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也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税法所谓“合理的调整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将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如上例,2012年增加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的同时,会减少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总体税收不会增加,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

实际税负是实际缴纳税金与销售(营业)收入之比。上例,假设A公司2012年盈利,C公司亏损,实际税负是不同的。如果A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这种情况下,对于C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

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明确,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外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

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C公司2012年税前列支利息=600×2×6.93%=83.16(万元),而不能将138.6万元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

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3-11-08 14:09閁錒1388么 | 分类:财务税务 | 浏览90次 分享到:

2013-11-08 21:02

提问者采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22

股东占用企业资金,有何税收风险?

2012-12-05 08:52cz5***@126.com | 分类:财务税务 | 浏览513次

涉及的税收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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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09:05网友采纳

占用资金超一年以上,视为股利分红。如果你企业的直接股东是企业的话,那还好,只涉及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是个人的话,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即其中的股利红利所得的个税。税率在20%

公司无偿使用的住所需要缴税吗(三)

公司无偿使用法人的私人车辆,由公司承担的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现将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规定执行。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 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您公司按上述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费用、向员工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补贴应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衷心感谢您对大连地税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2月24日

公司无偿使用的住所需要缴税吗(四)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

A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11年1月与B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2012年1月,A公司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当年C公司没有反映支付利息情况,A公司也没有收取利息记录,自然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当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93%。

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认为,虽然A公司未收取利息,但应根据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税所得。企业对此表示疑义。

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条明确,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应核定利息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关联企业一方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关联企业一方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

整。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其进行核定。A公司2012年应核定利息收入=2000×6.93%=138.6(万元)。

而A公司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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