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话题作文】
第一篇:《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二篇:《缓交诉讼费申请》
缓 交 诉 讼 费 申 请 书
申请人:李敬华,男,生于1959年11月14日,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韩家窑17号楼3单元502号。
申请事项
缓交诉胡智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为与胡智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即将向贵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胡智祥依法赔偿各项经济及精神损失。
但是,申请人原本就是下岗多年的老职工,一家三口又系特困家庭,妻子于近年又身染重残,孩子还在求学,加之这次被被告打伤住院治疗又花费巨额费用,巨大的生活负担已使申请人陷入极端困难境地,实在无力交纳依法本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
无奈,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能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使申请人能够依法维权。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诉讼费缓交申请书》
诉讼费缓交申请书
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但因申请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交付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关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费缓交的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xxx年xxxx月xxx日
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四篇:《诉讼费用的缓交》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条件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确有经济困难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诉讼费缓交}.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L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实施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
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起诉、上诉时或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应载明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以及请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理由。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当事人具有上述第(二)、(四)、(七)、(九)、(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本人是“五保户” 、残疾人、国家优抚安置对象、见义勇为、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救济户或领取失业金、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及本单位是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上述规定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对在立案时允许当事人缓交的诉讼费用,审判人员应及时催交或视案件具体情况继续采取缓交、减交、免交措施。
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不采取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方式进行司法救助。
第五篇:《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韩学秀,女,汉族,1943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342626194306053821,住和县邮局宿舍楼,联系电话:5317101。
案由和要求:
违约纠纷;要求缓交诉讼费。
申请理由:
我已69岁,无生活来源,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诉讼费,特向贵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请准许。
此致
和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1月9日
第六篇:《民事 7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诉讼费缓交}.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粱本清,男,汉族,1962年4月5日生,合肥庐阳区网通丝印器材经营部职工,住长丰县罗塘乡鲁周村吉东组,联系电话13966795803梁翠。
案由与要求:
申请人与胡志理、徐庆雪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缓交诉讼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被告胡志理、徐庆雪交通肇事,造成两处八级、两处十级伤残,部分护理信赖,经济损失巨大,各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医疗费和各项赔偿。申请人的劳动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现已无法工作和劳动,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10月2 日
附:《证明材料》一份
第七篇:《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 请 人:{诉讼费缓交}.
请求事项:请求全额缓交诉讼费人民币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贵院受理立案时经核算,本案诉讼标的额为______,申请人即原告应预交诉讼费用_____元,现因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预交,故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缓交诉讼费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对困难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对该案应预交的诉讼费用全额缓交,以体现我国司法救济制度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缓交}.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本书副本1份;
2.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第八篇:《缓交诉讼费申请》
缓交诉讼费申请{诉讼费缓交}.
申请人: ,男, 出生,汉族,住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缓交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 伤害赔偿一案,由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望依法允准。不胜感激。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12月31日
缓交诉讼费申请
申请人:王红喜,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周园街358号院2号楼2单元302室。电话:13838940223
申请事项
请求缓交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满勤货款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望依法允准。不胜感激。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红喜
2012年5月24日
缓交诉讼费申请
申请人:李小省,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北孙村。电话:13069481233
申请事项
请求缓交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满勤货款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望依法允准。不胜感激。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小省
2012年5月24日{诉讼费缓交}.
缓交诉讼费申请
申请人:尹来军,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马蓬村1#商务楼1单元302室。电话:15039182349
申请事项
请求缓交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满勤货款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望依法允准。不胜感激。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孙国东
2012年5月24日
第九篇:《缓交诉讼费申请》
缓 交 诉 讼 费 申 请 书
申请人:镇江润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扬中大道民主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毛月芹
申请事项
缓交镇江润宸电器有限公司上诉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因镇江润宸电器有限公司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诉讼费用。 无奈,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能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使申请人能够依法维权。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十篇:《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与要求:
申请人与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缓交诉讼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讼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原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