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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下药–我 我被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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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作文】

第一篇:《夜阑人静姨家做客 见色起心强奸表姐》

夜阑人静姨家做客 见色起心强奸表姐

2013年10月12日17:57 北国网-辽沈晚报 微博

强暴亲表姐后潜逃38天被抓

本报讯 王书明 北国网、辽沈晚报特派锦州记者曹洋报道

到亲姨家串门,看见漂亮的表姐独自在家且“穿着随便”。表弟竟色心大起,使用暴力手段将其性侵。事后表姐愤而报警,而害怕不已的表弟则连夜逃往外地。

10月10日凌晨,锦州凌海警方在葫芦岛市内一家洗车场将其抓获归案。昨日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我被强奸了!快来救救我!”9月2日晚8时许,锦州凌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凌河中队值班民警接到报警电话,电话中的女子称自己刚刚在家遭到性侵。

随后,民警立即赶赴位于凌海市青年大街的案发现场展开侦查工作。经询问,遭性侵女子名叫陈玲,而作案者竟是其28岁的亲表弟冯帅。

陈玲表示,案发当晚其父母均外出,自己一人在家。大概晚上7点多表弟冯某来串门,由于都是亲属,自己也没什么防备,就让他进了屋。不想8点左右,表弟突然靠上来动手动脚,她当即大声喝斥。随后两人就争吵起来,没想到争执中表弟竟扑过来掐自己脖子,使用暴力将自己性侵""“当时不知道怎么就做出了这种事情!”审讯中,冯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他告诉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自己很久以前就觉得表姐很“漂亮”,但因为双方是亲属,所以他一直把这个想法藏在心底。当晚自己不知为什么“昏了头”,竟然对亲表姐下了手。

目前,犯罪嫌疑人冯帅已被刑事拘留。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第二篇:《美国9岁男孩为保护11岁姐姐免受强奸 与歹徒奋战至死》

美国9岁男孩为保护11岁姐姐免受强奸 与歹徒奋战至死

2014年05月03日 07:20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5月3日讯 据《纽约新闻报》报道,维吉尼亚州一名9岁的男孩1日在家附近被杀害。他为了保护11岁的姐姐不受歹徒性侵犯,惨遭罪犯打死。

原标题:美国9岁男孩为保护11岁姐姐免受强奸 与歹徒奋战至死

人民网5月3日讯 据《纽约新闻报》报道,维吉尼亚州一名9岁的男孩1日在家附近被杀害。他为了保护11岁的姐姐不受歹徒性侵犯,惨遭罪犯打死。

据悉,1日下午6点30分左右,这名小男孩正和姐姐在家附近的一个树林玩耍,突然一名十几岁的男孩冲出来袭击了他的姐姐。孩子们的阿姨杰奎琳·史密斯心碎地告诉记者,当时11岁的姐姐遭到了强暴,而9岁的弟弟试图保护他努力奋战。随后歹徒用砖头砸了弟弟的脑袋。

随后,这名女孩光着身体流着血跑出了树林,警察随即赶到。不幸的是,在救护人员到来之前,弟弟已经去世了。紧急救援人员将姐姐带去医院,为她处理了脸和身体的伤口。 不久后,警方拘留了一名十几岁的青少年嫌犯。截至2日上午10点,这名嫌犯尚未被指控任何罪名。(老任)

第三篇:《男子为免费乘车强奸的姐》

男子为免费乘车强奸的姐:这关系了谈钱伤感情 社会万象中国江苏网 [微博] 2013-11-2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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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小伙身上没钱却乘出租车,竟然异想天开和的姐发生性关系就可以免车费,于是中途诱骗强奸了的姐阿姨。记者今日从江苏新沂市法院获悉,小伙李某因强奸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2年9月11日下午,45岁的陈丽驾驶出租车在街头揽客。见小伙李某正在路边找出租车,便上前搭讪,问李某是否要乘车。

李某与陈丽谈价格,以80元谈妥后,陈丽便开车带着李某出了城。 陈丽对路线并不熟悉,李某便一口一个阿姨地叫着一路指引,将陈丽引至新沂市某村北侧的一条偏僻乡道上。而陈丽并不知道李某的心理活动。

根据李某的交代,李某乘车时身上没钱,一路上都在思考怎么办,最终决定和的姐阿姨发生性关系。

都有这层关系了,谈钱多伤感情啊。李某说干就干,眼见乡道上四处无人,当即对陈丽动手。

陈丽当时身上带有现金不少,以为李某要抢劫她,于是挣脱了逃跑。结果又被李某给追上抓回了三轮车里继续动手。李某打了陈丽的脸,并威胁说不配合就把她弄死。

此刻见李某动手的方式不像抢劫,陈丽这是才知道,遇上劫色的了。

李某在庭上辩解说,在发生性关系中陈丽没有反抗,是因为在提出要和陈丽发生性关系时,李某说“我给你钱”。陈丽问李某“多少钱?”李某说“500元”。然后陈丽就没有反抗了,还叮嘱李某不要把这事告诉别人。李某的辩护律师更是指出强奸是在半推半就中进行的。

公诉方认定李某在当初公安机关询问中并没有供述这些情节。同时驳了李某律师“半推半就”之说。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当日强奸后逃离现场,陈丽报了警,李某被网上通缉,于2013年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李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返回腾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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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姐姐助男子性侵15岁妹妹称猜想妹妹想有性经验》

{姐姐下药强奸我}.

沈姓男子去年与一名十五岁轻度智障少女交往,他被指控与少女未成年姊姊共谋设局用药性侵小女友;士林地院根据证人证词认定沈犯案,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判处八年六月徒刑,全案可上诉。少女姊姊的部分,另由少年法庭处理。

判决指出,去年七月十四日傍晚五点多,少女姊姊在住处趁少女上厕所时,将安眠药放入矿泉水中给她喝,同晚十一点多她意识不清,沈性侵得逞。事后,被害少女怀孕告知父亲,报警提告。

沈否认犯案,辩称不知道女友的姊姊下药。但被害少女指称她隔天起床,姊姊告知她有用药并让她与男友上床,当下她很生气。少女姊姊则告诉法官,她猜想妹妹想要有性经验,当天下药没跟妹妹说,隔天才说出。

法官从沈及被害少女姊妹证词,认定沈知道姊姊对妹妹下药,且他还亲自确认过女友是否昏睡。

审理中,沈自承未经过少女同意发生性行为,且女友清醒可能不会想发生性关系,因为是女友的“第一次”。

法官认为,沈若要发生性行为,大可直接询问女友,他并未阻女友的姊姊下药,还在女友昏睡后性侵,事后又把罪责推给少女的姊姊,应判刑八年六月。

第五篇:《14岁少年强奸31岁女子 后将其推入河中溺死》

14岁少年强奸31岁女子 后将其推入河中溺死

强奸、抢劫、非法拘禁、故意杀人……

在一起事件中,众多耸人听闻的关键词集于一身。而这一系列可怕的罪行是由三人联合实施,其中一对情侣,女方31岁,男方只有14岁。

在回答为何如此对待被害人时,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回答出乎了所有人的预料,仅仅因为“她的家人不让她和我们玩……”

更让代理律师扼腕叹息的是,几名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冷漠。

失踪数日 家人报警

当康阿姨来到派出所报案时,31岁的女儿马莉(化名)已经失踪超过了48小时。

康阿姨回忆,2012年11月1日上午10时许,女儿在婶子家接到了同学魏某的电话,称其要归还马莉以前欠的钱,马莉去取钱后一直未归,电话关机。

康阿姨怀疑,是马莉的同学魏某和李某将其骗走。

警方调查发现,马莉原来与魏某、李某是沈阳市一所学校的同学。

11月5日下午5时许,马莉的家属向警方反馈,在半小时前,马莉给母亲和丈夫分别打了电话求救,称被关在一个房间里,但不知道什么地方。

警方立即拨打马莉的电话号码,依然是关机状态。

通过工作,11月7日,民警将李某抓获。李某交代,自己和魏某、徐杰(化名)三人共同租住在三台子某出租屋,马莉确实和他们在一起,但已被杀害……

民警让李某给魏某打电话,并在当日晚5时许,在皇姑区某网吧将魏某和徐杰抓获。 女友拍下男友强奸过程

31岁的魏某,初中文化,无业。案发前三个月与前夫离婚。

在一日闲逛中,魏某无意中遇到了在街上流浪的14岁男孩徐杰,并将其领回了家。即便对外姐弟相称,但实际上却行着男女朋友之实。

8岁开始流浪的徐杰,曾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教育释放。突然遇到了能提供住所的“姐姐”,自然感恩,但感恩的方式是替“姐姐”出门小偷小摸,维持日常生活。

按照魏某的说法,因为马莉的家人不让马莉和她一起玩,她便和李某、徐杰商量将马莉骗出来打一顿。{姐姐下药强奸我}.

11月1日,魏某以欠马莉50元钱的名义打电话约出马莉,并将其带回了家中。

三名被告人先对马莉进行殴打,后在魏某的教唆及李某的共同帮助下,徐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马莉发生了性关系。

而魏某和李某竟在一旁用手机拍下了强奸的过程。

荒唐理由导致命案

事后,三人将马莉随身携带的13元人民币、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抢走。魏某和徐杰持银行卡到银行提款机取款未果。

此后,三人每天对马莉进行殴打、恐吓,禁止其离开。

11月6日,魏某向徐杰、李某提议将马莉带到北运河处杀害,得到了二人同意。

当晚8时许,魏某和徐杰带着马莉顺北运河往西走到长江北街北运河桥附近时,魏某趁马莉不备,将其推入河中,二人又共同向落水的马莉投掷石块,致马莉溺水而死。

至于为什么要杀死马莉,魏某表示,“马莉家人报警了,怕被警察抓住,就想把马莉杀了。”而对将马莉推入河里,又用石头砸马莉的行为,魏某解释,“怕马莉不死,怕马莉喊,当时看见马莉在水中往上爬……”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人魏某和李某均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让人心寒的是冷漠”

“这起案件里,最让人害怕的是她们的冷漠。”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林姝婧律师表示,即便在最后宣判时,仍然在三名被告的脸上看不到悔意,更多的是麻木和冷漠。{姐姐下药强奸我}.

在此案中,那名14岁的男孩最为引人注意。

作为徐杰的辩护律师,林姝婧认为徐杰为未成年人、初犯、杀人犯罪中应系从犯等,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

林律师调查其成长环境时发现,徐杰自幼丧父,母亲改嫁,继父对其百般殴打虐待,8岁时便独自一人来到沈阳流浪,每天徘徊在陌生的街道、蜷缩在垃圾箱的角落。{姐姐下药强奸我}.

“在徐杰14岁时遇到了比自己年长一倍还多的、刚离异的被告人魏某,两人的畸恋竟是徐杰在沈阳独立流浪六年的唯一温暖。”林律师表示,徐杰孩子气的是非观是这样的:“谁欺负我姐,我就打谁。”

林律师认为,本起案件不仅是受害人马莉及其家属遭遇的悲剧,其背后更是社会责任的缺失,如果对流浪儿童更多一些保护,对残障人士再多一些关爱,这场血腥且残忍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三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刑

1日,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徐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人赔偿马莉的家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

第六篇:《川籍男子出租屋内强奸小姨子 被判刑两年》

四川男子

周某在喝得酩酊大醉后,竟对其同住出租屋的小姨子伸出魔手,将其强奸。日前,这位“色胆姐夫”被番禺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周某喝酒喝得大醉后回到其居住的番禺区钟村街某大厦内,看到其小姨子阿娟(化名)在房间内与其两个小孩睡觉,顿起色心。在酒后的冲动下,周某不顾阿娟的强烈反抗和“我是你妹妹,不能乱来”的哭叫哀求声,强行将阿娟抱至隔壁房间内,手脚并用将其强奸。同日凌晨4时许,周某再次去到阿娟的房间内要求发生性行为,遭到拒绝,后因小孩醒来而未果。同日早上7时40分许,阿娟将此事告知其姐姐,姐姐听妹妹哭诉后立即报警,周某在大厦楼下一快餐店内等待警察到场将其抓获。

第七篇:《案奸强言证》

证言强奸案

一、案情简介

1998年5月29日,餐馆女老板龙某带着在餐馆打工的未成年少女龙某到公安机关报案,龙某控告王某在1998年3月23日至5月27日先后强奸其十多次。同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姐姐下药强奸我}.

1999年7月12日,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有强奸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受害人龙某的报案材料,龙某姐姐的证言,龙某母亲的证言,黄某某的证言,龙某的证言。公诉机关认为以上证据已构成证据链,可以证实王某犯有强奸罪。海口市新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王某无罪。检察院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被害人龙某的陈述与证人黄某某、龙某姐姐、龙某、龙某的母亲的证言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王某强奸被害人龙某的事实,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王某出狱后,多次去北京上访。后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海中法刑监字第6号裁定书,指令龙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龙华区法院以(2005)龙刑再字第1号判决书维持了原来有罪的判决,理由是:本案已形成了一个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他犯了强奸罪。王某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龙华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后认为,被害人龙某的陈述与本案其它证人的证言形成证据链,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应,裁定维持原来有罪的判决。王某不服,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二、推荐理由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害人龙某的陈述与证人证言是否构成证据链。

所谓证据链,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每个证据都不能证明全部案件事实,都只能证明一部分案件事实,只有把这些证据串连在一起综合判断时,才能证明整个案件事实。也就是说,证据链上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否则,自己不合法无效,串起链来同样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显然本案中被害人龙某的陈述与其它证人证言根本没有形成什么证据链。

一、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不能认定王某有罪。

《刑诉法》第42条的确规定了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在内的七种证据,但该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只所以认为仅凭被害人龙某陈述不能定王某有罪,依据的就是该条法律规定。因为仅有被害人龙某的陈述,无法查证其是否属实。那么,证人龙一及龙某的证言,能否查证受害人龙某的陈述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证人龙一与龙某的证言均为传来证据,且恰恰是来源于受害人龙某的陈述,即两位证人仅仅是听幼女龙某说自己被强奸了,两位证人便作证龙某被强奸了。如此说来,两证人证言与龙某的陈述便属于同一类证据,自己不能证明自己,正如谎话即便说一千遍也还是谎话变不成真理一样。受害人龙某的陈述,无论是通过自己之口还是通过他人之口,也无论是陈述了多少遍,单独都不能起到有罪证据的作用,仍然需要通过其它证据查证其陈述、作证的内容是否属实。况且证人龙一的证言除存在上述传来证据的问题外,因其与受害人龙某是亲姐妹,与证人张某是母女关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的证明力较弱,也需要有其它证据加以印证方能采信。

另外,受害人龙某为幼女,不具有法律上独立的行为能力,其所做陈述或指控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二、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是根据推理得出的结论,依法不能成立,更不能起到印证龙某受强奸的陈述这一证据的作用。

黄某某的证言举足轻重,如果能够成立,无疑是对王某的有力指控;如果不能成立,则公诉人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便自然也不能成立。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有两项内容:第一,她认为王某强奸了龙某。她得此结论的方式有二:(1)通过看。她看见王某将受害人龙某叫进房间并关上了门,龙某出来时头发很乱,进了厕所,通过这些表象,证人黄某某推测龙某被强奸了;(2)通过听。称当王某将龙某单独叫进房间后,她听到里边发出了声响,通过发出的声响,证人黄某某推测龙某被强奸了。第二,证明王某在强奸龙某的前后都亲自告诉过她,因此,她知道龙某被强奸了。中国有句古话:眼见为实,耳听为虚。证人黄某某毕竟没有证明她亲眼所见王某强奸受害人龙某,她所得出的强奸结论完全是根据表象推测出来的,而推测不能做为证据。至于黄某某证实王某跟她讲过强奸了龙某的话,因王某否认,又没有其它证据加以证实,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依法不能成立。所以,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无论是单独还是与其它证据结合,都不能作为有罪证据加以采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第八篇:《贵州女子被表姐骗到河南卖为人妻 遭强奸殴打》

贵州女子被表姐骗到河南卖为人妻 遭强奸殴打

美丽的山村姑娘向往着外面的世界,在表姐的怂恿下,她告别父母,来到了河南新野。被高楼大厦和穿梭的汽车迷了眼睛,她惊叹着,憧憬着未来的美好生活。可天真的姑娘怎么也没想到,从踏出小山村的那一刻,她就一脚踏进了表姐的圈套,一步步走向了命运的深渊。{姐姐下药强奸我}.

表姐有约

王小燕芳龄十八,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的一个小山村。南国山水将小燕养育成了一个秀丽的姑娘,特别是那一双山泉一般的眼睛,让人看了就心生怜爱。小燕很懂事,家中生活艰难,父母体弱多病,两个幼小的弟弟在上学,屋里屋外全靠她把持。有时候忙不过来,小燕的表姐会过来帮助干活。表姐大小燕几岁,干起活来干净利落。她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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