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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院供应室规章制度 口腔医院规章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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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学作文】

第一篇:《口腔科供应室工作流程》

口腔科消毒供应室的消毒流程

消毒室分为:污染区、清洁区、存放区、发放区

7:30开始由发放区发放当天医生及各诊室所需要的消毒器械

8:00开始整理前天回收医生所用过的消毒盒、充填器、车针等器械按规定的数量分装、打包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

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干燥–器械检查与保养–包装–灭菌–无菌物品发放。

9:30消毒人员下各科室密闭式回收各种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回收时与诊室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

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分类】

1、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

2、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材质、精密程度进行分类处理。

【清洗】

1、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器械的精密清理

2、手工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器械的常规清理和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

【干燥】

1、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

2、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擦布进行干燥处理

【器械检查与保养】

1、器械表面及关节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功能完好,无缺损

2、应使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

【包装】

1、包括装配、包装、封包、注明标识等步骤

2、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由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

3、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无品的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灭菌前注明灭菌日期和失效期

【灭菌】

1使用高温高压灭菌器

2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储存】

1、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

2、物品放置应固定位置,设置标识

3、消毒后直接使用的无品应干燥、包装后专架存放

【无菌物品发放】

1、无菌物品发放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期

11:00开始发放当天所消毒好的器械器具,有消毒室人员与诊室请领人员核对后签字领走 2:00 1、清洗反复使用的治疗盘2、打包清洁的手术衣、手术包、拔牙包以及缝合包等手术器械消毒

3、穿缝合线和制作拔牙卷

3:30消毒人员下各科室密闭式回收各种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回收时与诊室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

注:每周高温高压锅做一次BD实验和每月做生物实验检测锅是否达到消毒要求

第二篇:《医院供应室各种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1、消毒供应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掌握防火、防爆知识,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器材。各班下班前必须关闭水、电、气和设备等开关。

2、凡接触污染的物品、尖锐的器械及刺激性的气、液体,必须做好职业防护:隔离衣、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处理破损玻璃器械、锐利器械切忌徒手处理,以防刺伤。

3、清洗机、水处理机等各型电设备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日常保养维护,严防事故的发生。

4、压力蒸汽灭菌器必须专人负责,持证上岗,每台灭菌器应有年检合格证。

5、低温灭菌器应由专人负责,灭菌前检查物品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关严柜门,防止气体泄漏。取放物品时应戴口罩和手套,满或空的气体罐均应专门放置,班班交接。

6、搬运重物时,合理借助各种工具和请求协助,注意保持正确与适当的姿势。

7、工作区域禁止吸烟,易燃物品远离火源,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

参 观 接 待 制 度

1、任何来访同行均需在护理部或医院上级部门备案,并得到明确接待指示后方可接待。

2、对所有来访参观人员登记其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3、参观人员应由科室指定专人接待,科室人员不得私自私下接待任何来访人员。

4、接待人员均需遵守供应室的三区出入流程和防护标准。

5、接待人员接待过程中应遵守医院和科室相关制度,不能准确回答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馈。

6、参观过程中参观人员提出超越预定接待项目的应向上级请示后再做出决定。

7、对参观人员在参观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均应做出解释,并做好相关记录。

查 对 制 度

1、回收物品时,认真查对用物的名称、数量、包装容器的完整性以及包内器材的品名、规格、数量、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准确无误并登记。

2、配置各种消毒液、清洗液时,认真查对原液品名、规格、有效浓度、应配置的方法、应配置的浓度和注意事项等。

3、打包必须双人核查包内器材和敷料的品名、规格、数量、性能、清洁度,包装材料的清洁度、完整性、使用的合理及包外的名称标签、化学指示胶带(标签)、灭菌日期、有效性、双方签名等标记是否完善、正确、包的体积、重量、严密性是否符合要求要抢救包、手术器械包必须经过二人核对并签名后方能封包。

4、消毒灭菌员与质量监测员共同查对 装锅前:查数量、查规格、查装载方法、查灭菌方式。装锅后:查压力、查温度、查时间、查浓度。下锅后:检查有无湿包、破损包、查化学指示胶带变色情况以及监测包中化学指示剂变色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在灭菌记录本上双签字。

5、发放消毒或灭菌物品时,认真对包的名称、数量、灭菌日期、有效期、化学指示胶带变色情况以及包装容器的清洁度、完整性、严密性是否达到标准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并登记。

6、物资入库必须查对 厂家批号、查品名、查规格、查数量、查质量、查灭菌标识和日期。

监 测 制 度

1、 认真遵守各项监测技术操作流程,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待工作。

2、 负责灭菌器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每日对灭菌锅进行空锅BD试验。监测员每天随机抽查灭菌包化学指示胶带变色情况及工艺监测记录结果。每周进行生物监测一次以确定其无菌效果。环氧乙烷灭菌器循环的生物监测。植入物应每锅进行生物监测。

3、 每月对检查包装区、无菌物品存放区进行空气监测。

4、 对使用中的消毒液、清洗液浓度实行不定时监测,每天至少1次。

5、 对一次性使用的无菌空针、输液器、分装袋等,每一批号的进货应要求厂家提供相应的物理检测、热源检测及细菌检测报告。

6、 对各病房出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的质量问题,应配合科室查找原因并向相关部门汇报,同时做好登记记录。

7、 对使用的各种洗涤用水每月应进行相应规定项目的监测,去离子水电导率每日监测。

8、 各种监测结果、认真登记,妥善保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立即改进,以保证质量。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应洗手、换鞋、戴帽、着装,必要时戴口罩。

2、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器械、物品检查与包装灭菌操作流程,认真落实查对制度,确保工作准确无误。

3、库管人员根据敷料的使用情况,合理准备储存量,保证供应,避免浪费。

4、敷料室和手套制作各类敷料及手套,非操作人员不得入内。

5、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该区,该区使用车辆不得随意出入,必须进入者需进行处理后方能进入该区,保持该区清洁干净。

6、消毒灭菌员需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7、工作结束后,做好登记、环境整理和安全检查。

8、其他则按照消毒供应中心一般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篇:《医院消毒供应室各种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二年四月四日(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口腔医院供应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

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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