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学作文】
篇一:《破产法立法背后的故事》
破产法立法背后的故事
起草工作跨越三届人大任期,期间几次搁浅,前后历时十二载;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有关负责人为您讲述——
2006年8月27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治化进程中值得纪念的一天——《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从2007年
6月1日起施行。
昨天,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有关负责人
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企业破产法的起草
工作为何跨越三届人大任期,前后历时十二
载?起草过程中,遇到了哪些疑难,立法部
门又是如何解决的?立法背后的故事,
无疑为我们进一步加深理解这部法律提供了
一把钥匙。 一波三折,十二年磨一剑 通过破产让半死不活的企业死去,体现了人 记者:从1994年开始,企业破产法就列入类在制度安排上的某种智慧
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掐指算来,这部法律起草经历了三届全国人大任期,费时十二年之久,期间几次搁浅。能介绍一下这部法律起草的经过吗?
起草工作组负责人: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3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开始研究起草破产法草案。为了广泛听取意见,起草组组织若干调研组到各地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委托辽宁、四川两省人大财经委分别起草出一份草稿。并就《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进行了总结。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组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拟订出破产法草案初稿,经向有关部门、地方和国内外专家多次征求意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经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995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对本法的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一时难以配套等原因,草案当时未能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组继续进行这一工作,一方面对当时企业改革与破产现状进行总结研究,同时着手继续修改破产法草案。2000年3月,起草组召开会议,就草案的修改问题进行了研究。大家认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时机已基本成熟,草案包含的内容经过反复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已基本可行,起草组应当抓紧工作,争取早日提交常委会审议,会议还就草案修改的原则提出了具体意见,原拟于2002年上半年再次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个别地方出现了企业不稳定现象并引起人们对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分歧意见,这一工作又暂告一段落。
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企业破产法再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继续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调整起草机构,再次启动草案修改起草工作。起草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和立法指导思想,总结以往工作,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召开立法座谈论证会,
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
草案,并于2003年11月将草案再次送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就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采取登门拜访的形式,与有关方面多次进行协商,基本取得一致意见。2004年5月,起草组再次召开大规模座谈会,征求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企业、职工和破产清算从业人员的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5月28日,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征求国务院意见。随后,起草组逐条研究国务院等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草案,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04年6月21日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初审。
此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2004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本来是再经过一次修改审议以后,就可以通过了,但恰恰在这一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这一争就是两年。两个优先都有硬道理。立法时到底把哪个放在优先的地位,就成了立法者的难题,处在两难之间,难以取舍。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的关注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及许多专家学者进行广泛调研,做了大量工作,终于找到了结合点与突破点,提出了目前这一“新老划断”的方案。这是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解决了历史遗留难题,也和立法的指导思想统一起来,扫除了障碍,同时也凸显出这部法律的中国特色。这一处理方式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认同,在这次常委会审议修改之后,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获得通过。
破产立法,在争议中成熟
记者:听说在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有关方面曾在一些问题上产生过意见分歧,对有些问题的争议还比较激烈。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起草工作组负责人: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意见分歧是正常的。除了前面提到的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谁优先清偿的问题外,在适用范围、破产原因、重整制度、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金融机构的破产等问题上都曾有过争论,我就其中的几个问题简要地作个介绍: 第一个问题,关于适用范围。这在起草中有过较大争论,也几经变化。一种意见建议将商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的破产及消费信贷破产纳入本法调整;一种意见即起草组意见,适用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盈利性组织。后来在审议中,主要考虑到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破产要连带到合伙人与个人投资者破产,而个人破产需要一定的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信用及相关的制度配套,加之依法设立的赢利性组织没有形成固定的含义,且难以划定明确的范围,为便于操作,最后将本法调整范围局限为企业法人。当然,有必要指出的是,本法虽不直接调整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但对这类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也做了必要衔接。
第二个问题,关于破产原因。早先的草案对于企业破产原因规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这样规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在征求意见和审议中,有不少人存在一种担心,即仅以这样一个原因即允许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会不会引发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呢?会不会给一些恶意申请者以借口?也有意见认为,目前有一些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如不加限制地以一种原因作为破产原因也不利于这类国企的脱困。根据这一情况,立法机关将破产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个问题,关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依据本法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从大的方面应适用本法。但由于这类企业比较特殊,对于这类企业的破产要有一定的特殊措施。故在起草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不适用本法。但后来考虑到如不适用本法,就这类企业的破产专门制定破产法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立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本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对这些企业也是适用的。故在最后通过的法律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关于立法的历史故事}.
即对这类企业破产的一些特殊事宜,要按照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实施办法来办理。
企业破产法的通过,是我国破产制度建立健全的重要步骤,但还不是全部。由于种种原因,现在的这部法律对个人破产问题没有涉及,但随着条件的成熟,这一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到那时,我国的破产制度才趋于完整、完善。(记者 钱昊?F 北京报道)
篇二:《经典法律故事》
用经典的法律故事阐述描象的法律原理
赵 振 华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我做了多年的法学院校的学生,也做了多年的法学院校的教师,特别是,从事十余年律师实务工作,又重新走上讲台,我已不再习惯教师“备课写讲义—板述抄讲义—指着版述讲讲义”,学生“上课抄写讲义—课后看讲义—考前背讲义”、“教学检查查讲义”的枯燥无味的教学模式。我先是尝试了案例教学法,教学效果不错。现在正在试验一种用经典的法律故事来阐述描象的法律原理的教学方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学生不但掌握了法律原理,而且激起了学生对法律和法理的关心以及对法律的热爱。有些学生还能结合法律原理,指出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实际上超出了我当时的预期。下面是我的一则教学实例:
什么是司法公正,列几条理解和说明性的条文,应该是信手拈来,学生更认为是极为简单的概念,但真正理解且能引起深思则并不容易。我选择一个经典法律故事《改变世界历史的世纪审判——耶稣蒙难》给学生讲。在讲述之前,我用多媒体将一幅油画展示给学生看,这是一幅著名的宗教油画《彼拉德洗净双手把耶稣交给人群处理,你们看着办吧》。讲述时,我尽量调节语气,营造一种气氛。
“传说在公元30年,在罗马大军占领时期,有一位自称为“先知”的犹太青年耶稣,带着12个门徒来到了耶路撒冷。他们到处演说,宣传一种“上帝是所有民族共同的上帝”的新的犹太教教义。所
到之处,这位“救世主”处处受到热烈的欢迎,信徒的队伍如滚雪球般不断扩大。这件事,终于引起了犹太教的大祭司们——法利赛人的忌恨,于是,他们决定借罗马人之手,除掉这颗眼中钉。法利赛人通过收买了耶稣的门徒犹大,罗马士兵逮捕了耶稣。
审判一开始,原告方就喋喋不休地向罗马总督控告耶稣的渎神和叛国两大“罪行”,如:耶稣自称是“犹太人之王”。耶稣说“上帝是不分种族贵贱,一律给予平等慈爱的和平博爱之神,它是人类真正的救世主”,等等,是公然藐视罗马占领军的权威。但罗马总督彼拉德听了半天,发现这只是一场犹太人内部的宗教教义之争,根本就找不到半点“叛国、颠覆政府”的罪由。
于是,彼拉德问耶稣:“你是犹太人之王吗?”“你说得对”。这是耶稣惟一的回答。在此后,无论罗马总督再询问什么,他都一概沉默,拒绝回答。
彼拉德真的是很惊讶,因为,很少有被告人能在法庭上抱这种傲然的态度。最后,他忍耐着不快,宣布了判决:“对此人施行10下鞭刑,然后予以释放。”
但台下的法利赛人却大声地起哄,纷纷叫嚣:“处死他!用石头砸死他!”罗马总督的心中明白,根据罗马帝国的法律,眼前这个人是完全无罪的。但是,这班法利赛人却是罗马占领军在以色列“以犹治犹”的骨干人物。是维护罗马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利益?彼拉德沉吟半晌,最后选择了后者。他命令罗马士兵:“拿一碗清水来”。然后,在众人的注视下,他郑重地、一点一点地
洗净了双手,然后,他再次宣判:“对于这个人的流血,我是清白的。你们看着办吧。”
一个千古不闻、荒诞不经和不可思议的法庭判决:“你们看着办吧”。
于是,一出悲壮的“耶稣蒙难记”便开始在耶城上演了。耶稣先是被剥光了衣服,施行了一场凶残的鞭打。然后,遍体鳞伤的耶稣,头上被戴上一顶荆棘编成的皇冠,背上捆绑着一个粗大的十字架,十字架上,用工整的拉丁文和希伯来文写着:“这个人叫耶稣。他是犹太人之王”。在5名凶恶的罗马士兵的押解下,沿着眼前这条长长的小路——“悲哀之路”,艰难曲折地向各各他高地攀登。一路上,他昏倒过10多次,斑斑血迹,染红了这条几公里长的“苦难路”。黄昏时候,耶稣终于爬到了山顶上,此时,天地死寂,这场悲剧已经到了最后的一幕。
巨大的十字架被高高地矗立起来,四根大铁钉被罗马士兵钉进了耶稣的四肢——这是罗马帝国发明的一种最残忍的死刑方式。全身上下血肉模糊的耶稣痛昏了几次,但他始终紧咬牙关,一声不吭,而山上山下,众多围观者却早已是哭声震天。当太阳收尽最后一线余晖时,耶稣挣扎着抬起头来,高声呼唤道:“主呵!带走我的灵魂吧。”然后,头一垂,便魂归天国,时年36岁。
一个罗马士兵走上前来,拔出一把长剑,对着耶稣的心窝猛扎下去,完成了这死刑的最后一个步骤。随着长剑拔出,耶稣的鲜血直涌,染红了耶路撒冷的土地
一个无罪的人,却被法庭无耻地出卖了并暧昧地宣布为有罪及受尽酷刑,但他却毫无怨言地,为真正有罪的人背负起一个沉重的十字架,并用自己的鲜血,来为全人类赎罪。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哲学?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宗教?但这又是一种何等伟大的胸怀!
这宗千古奇冤,却使耶稣马上成为了全世界的圣人,也成为了地中海三岸万万千千被罗马帝国压迫侮辱的人民共同敬仰的“救世主”,产生了一个世界性的新宗教——基督教(在拉丁文中,“基督”一词为“救世主”的意思)。400年后,那些从世界各地像潮水一样涌来的“蛮族”中,有许多就是打着基督教的十字架旗号杀入了罗马。此后,古罗马宏伟的建筑被蛮族烧成了一片废墟,而废墟之上,重新崛起的,却是一座座十字架高耸入云的基督教教堂。{关于立法的历史故事}.
可以说,不是耶稣造就了基督教,而是罗马人造就了耶稣!一场不公正的审判,却深刻地改变了世界历史的面貌与进程!这一切,倒是当年的罗马总督彼拉德所始料不及的。”
当学生听完这段故事,能容纳100多人的教室里鸦雀无声,学生可能还沉浸在耶稣蒙难的情景中吧!过了几分钟,我引用了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话,并把它板述在黑板上,“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
象类似的法律经典故事很多。如:用莎士比亚的法律喜剧《威尼斯商人》,阐述“契约自由的限制”;讲“德国汝茨坦郊外的老磨坊”,阐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讲“纽伦堡大审判”阐述“恶
性非法”;讲家喻户晓的“米兰达警告”,阐述“沉默权”;讲震惊全球的辛普森案世纪之审,阐述“疑罪从无”;讲“万宝路”280亿的赔偿,阐述“消费者的权利”;讲“波士顿鞋匠的爱心”,阐明缓刑的本质。
为了讲好每一个法律原理,我经常查阅一些与本法律原理相关的法律典故和经典语句。关于法律典故和经典语句的书籍很多,余定宇先生著的《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对我教学的帮助很大,那里有许多的经典法律故事。我上课不注重板述解释性的讲义,但常常带些经典法律故事和经典法律语句的卡页。教科书上的内容,我一般不去板述,让学生自己看。我一直认为,作为教师,将教科书上的内容原封不动地板述在黑板上,或念给学生听,教学效果不好。现教学检查一味地强调讲义,强调讲义的标准化、规范化,实际上不利于教学方式的创新。为什么学生上课老是打瞌睡,为什么上课老是有一些学生不来听课,我们不能不反思我们多年的教学方式。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应该是我们的教学之本吧!
篇三:《法治故事》
法治故事:生命之花常青 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 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 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 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没错,如果没有人违反法律,就 没有事故的出现,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制裁。这里面有着很奇妙的关系,而一切都关 于法律,所以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与法同行,那么一切都不会发生了。作为青少年 的我们,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法律素质如何,就关系 到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人品道德,甚至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制国家的进程。
我曾看过这样的故事:某大学生买的两条狼狗丢失后,怀疑是邻家小孩所为,便强行将其绑回家中,逼其说出狗的下落。三天后邻家小孩伺机逃脱后报警。司法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将他缉捕归案。在监狱的高墙里,那位大学生说自己只想找回丢失的狗,不料却犯罪了。我
不禁唏嘘:一个大学生竟然连法律常识都不懂,何等可悲!等待他们的将是铁窗生涯和未卜的前程。 从我们很小的时候,我们的父母就教育我们要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人,老师也常教导我们要做一个守法的人,甚至于电视上也常常播放一些关于违法犯罪的事,以此来警告我们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不要重蹈这些人的覆辙。人生在世,法律二字。人人学法,家庭幸福,社会安定,国家的发展日益前进,朋友们你们是否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你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吧!因为只有你意识到了,你才能理解老师们“苦口婆心”地讲法律的原因,法律要行动来奠基,教育来浇灌,自觉来支持。让我们在法律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材。国无法不治,民无发不立。小到一个家庭,一个学校,大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只有形成“人人守法纪,事事依法规”的浓厚氛围,才能确保井然有序,稳步发展。
我记得有这样一个故事:小范是一个转学生,家庭条件不好。一次,一个同班同学在网吧前碰到了小范,邀请他进去玩一把,同学请客,小范便进去玩了一次,结果一发不可收拾,学习成绩也直线下降。后来老师找到同学、小范父母了解情况,才知道他近来一直沉迷网吧。老师父母苦口婆心的劝说,使他有所转变,但时间不长,他又禁不住诱惑,再次光顾网吧;甚至把妈妈给他交学费的200块钱也玩了进去。事后有担心没法向妈妈交代,就伙同同学一起去抢劫。结果在打斗中,小范用刀捅死一个人。这令人痛惜的案件发生在青少年的身上,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和谐社会的建立要靠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我们没一个公民,特别是每一个青少年更应懂得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我们中学生更要明纪知法,守法。但是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中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本了解的分别只有24.7%和16.4%。这也说明了青少年的自控能力较差,如果法制意识薄弱,就会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中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喜欢独来独往,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一句话说他不对就拳脚相加,打得你求饶为止。连点学生的样子也没有,说难听点,这就是地痞流氓。当他们在家庭、公共场所遇到社会难题时,只相信自己,过于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听家长老者的劝阻,遇事不冷静,行动不计后果,喜欢“先动手”,“后动脑”,事过之后也没任何反应,知道冷静下来发现出了大祸才惊慌失措,痛恨不已。也有些人沉迷于网络、电子游戏之中,因没钱玩游戏,常常干出不可饶恕和难以想像的事情来。这时,一切的一切已经迟了 所以,树立公民法律意识,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是必须且十分必要的。作为新世纪的接班人,我们更应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唯有如此,才能学会明辨善恶,识别是非,不误入旁门左道,不在人生的道
路上背道而驰,越走越远,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增强法制意识,学以致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好,也能为国家建设法制社会贡献力量。
法律是我们人身、财产安全的护身符,是国家发展道路的路基,是扬善惩恶、维护正义的利剑,是衡量群众利益的天平。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而法律是国家文明的体现,我们只有知法守法、学法用法,才能协力构建和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社会,才能保障我国这条东方巨龙的腾飞。
篇四:《法律的故事》
《法律的故事》中的法理学
约翰?梅西?赞恩是美国的执业律师,同时又是一位深沉的思想者。他写的《法律的故事》于2002年12月被介绍到中国。全书共十二章,从法律发展的最初线索到法律发展的更高级境界,作者引领我们拜谒了法律发展史的重大界碑,古雅利安人父系氏族的古老习俗、汉穆拉比从神手中接过的人类历史保留最完整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圣经》中体现上帝智慧的律法、古希腊人的法律智慧、罗马帝国境内万民都适用的万民法、中世纪教会的火刑柱、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美国的宪法以及国际法,这些界碑展示了人类法律文明史艰苦跋涉的里程以及人类在各个时期取得的法律成就。
作者通过讲述法律的故事,唤起我们对法律存在和法律意义的思考。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从出生我们就穿上法律的外衣,直
到临近死亡脱下法律的外衣并通过遗嘱加以处置。所以,在《法律的故事》的开始,作者提出法律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但给它下定义却困难重重。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是法理学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命题,是充满着争议和矛盾的,并有着许许多多答案。综观历史,许多著书立说的法律学者都倾向于提出一种主导性法律理论,提出一种权威的法律真理叙事,就像我们熟知的二十世纪欧洲大陆最大的法学家凯尔森,他走得如此之远,以至把自己对法律的研究称作“纯粹法学”。然而,约翰?梅西?赞恩却带着对法律理论视角多样性的困惑,秉承了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把法律看作纷繁复杂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中叙述法律的真相。他认为,人类生活在社会组织中,这是法律存在的先决条件,或者说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必然包含着法律的发展。这一观点使我们想起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他认为:“我们”是法律的产物,我们的领域是法律帝国。我们是历史旅程的产物,在这个历史旅程中,支撑我们社会交往的法律结构是一座由权利和原则构成的摩天大楼。法律确定我们的身份;法律是一把利剑,是保护人们的盾牌,同时又具有威慑力。作者确信: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如果存在这样一种科学的话——法律不过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状况有关的科学之一。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息息相关,他特别赞同西塞罗“所有关于人类行为的科学都有一种共同的纽带,并存在彼此相连的血缘关系”的观点。
有一位诗人说过,法律的过去隐藏在原始的岩石里,是漫长的岁月一点一点将它造就。赞恩的法律故事就是从人还没有成为理性动物之前讲起。伴随着火的发明、语言的产生和家庭的出现,产生了人类社会最初的制度和习俗。在漫长的岁月里财产的概念发生着变化,最初的部落财产概念逐步、依次被宗族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的概念所取代,于是形成私有财产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在此基础上产生
家庭婚姻继承制度,为解决争斗、伤害和杀人,社会群体创造了解决争端的习俗,于是产生了伤害赔偿制度。这是法律发展的一条主线,许多法律故事都由这条线编织而成。
法律的发展不仅伴随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还伴随着人类精神的成长。从一开始,道德、宗教、习俗及正义的理念就是法律发展的基础。随着原始人良知的第一次闪亮登场,法律就走进了道德本能的发展阶段,在此以后,道德就成为法律的重要基础。正义的核心概念是每个人拥有平等承认的权利,它要求社会标准适用于一切人。正义的概念都来自原始人,但正义概念的发展以及对它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源远流长,从不间断。文明人不断地发现、构想并宣布正义的检验标准,修订现存法律,使其成为正义的法律。希腊人的正义观、罗马人的万民法、近代资产阶级的自然法法则、现代国家的福利政策都体现了人类独立思维对正义的解释,他们把自己的思考确定为最终的智慧,也恰恰是这种集体的智慧成为法律发展永远依赖的基础。
与正义的追求同行的是宗教。作者认为,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启蒙的火炬都是律师从牧师手中接过来的。当火炬传到律师手中时,牧师依然通过举行道义法则的仪式,使圣火在宗教的圣坛上熊熊燃烧。牧师的火炬使人想起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句名言,即没有对上帝的希望和对地狱的恐惧就没有西方法律思想史。作者也有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即宗教对法律的贡献比所有的法规都大。的确,相信上帝的存在对理解法律的故事十分重要。神为拯救人类,给人以启示的宝典。人为了敬拜神,在人间给神修建了住所,在这里,不幸的人寻找慰藉,有罪的人寻求庇护。因为需要有人照看神的住所,于是形成僧侣阶层,他们组成一个不灭的永恒家庭,并有了财产和首脑。于是,宗教法由此产生。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把
自己的法律哲学概括为三条,其中第三条就是“相信上帝”。丹宁勋爵认为,没有宗教可能没有道德,没有道德也就没有了法律。人凭着宗教精神可以认识“公正”。孟德斯鸠是这样定义宗教中“至善尽美”的法律的:“宗教设定了规矩,其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好;不是为了善,而是为了至善。”人类的法律是训诫,宗教的规矩是劝说,应多一些劝说少一些训诫(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第24章)。虽然,现在没有了宗教法庭,但对宗教信仰的亵渎仍会受到世俗法庭的审判,因为对宗教信仰的侵犯就是对社会秩序、世俗法律的侵犯。
所有的法律一开始都是习俗。许多人认为法律和习俗在早期社会是毫无区分的。它们是为不同阶级或不同群体所普遍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式,涉及的是服饰、礼节或有关出生、结婚、死亡等重大事件的仪式。从更明确和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习惯是人们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法律史家和人类学家认为,原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习惯规则为基础的,而且这些规则并未得到立法者的颁布,或未得到法官以书面形式的阐述。孟德斯鸠区分了法律与习俗:前者是制定的,来自特殊的制度;后者则源自人民的感悟,以人民的一般精神为渊源。他强调不应该用法律改变习俗。习俗一旦确立,再想改造则是徒劳和危险的。作者不仅发现习俗的权威,同样发现了国家法的力量。他说,罗马法学家取得的伟大成就之一,就是明确了哪些社会习俗可以上升为法律,哪些习俗应作为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这个观点给我们很大的启示。我们至今面临着国家法和民间法时时发生冲突的现实。于是,我们经常关注这样的问题,即在两种法发生冲突时,国家法是否总是合理的、永远优越的,民间法是否总是落后的、应该消除的。或者国家法无法改变习俗,习俗在熟人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赞西的观点给我们解答这一问题以很大的信心。我们首先应承认民间法存在。乡土社会常常以“私了”解决纠纷,看起
来是以民间法规避国家法,或者取代国家法。其实,正是国家法控制了私了的过程,因为,谁对国家法了解的多,谁就会在讨价还价中掌握主动权。国家法以特殊的途径渗透到民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民间法;民间法支持和补充国家法。 法律与人类的生活方式同行,法律与人类的精神文明同行。探索法律发展的奥秘必须对法律与生活方式,法律与道德、宗教、正义理念和习惯的关系加以梳理。在法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发现法的精神和原理。这种精神和原理就是法律主体的根基,也是当代立法的基础。{关于立法的历史故事}.
作者在几章里都强调了一个观点,法律中的主要难点不在法律本身,或法律规则本身。而在能否建立秉公执法的称职法庭(《法律的故事》第3章)。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会有法治(《法律的故事》第7章)。作者提醒我们,法律的风云变幻都会在人类建立的各种法庭中得到生动的展现,了解法庭操作和律师职业的发展史,才能理解法律智慧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作者在介绍罗马法时以“古罗马的法庭与律师”为主题,似乎违反了谈罗马必谈罗马法,谈罗马法必谈罗马私法的常规。罗马法是中世纪、近现代法律研究中反复出现的主题,历代的法理学家、学者和训诂家都细致而精确地研究过罗马法,但作者发现,他们仅仅满足于阐述合同理论、所有权的奥秘、契约的含义,并没有找到罗马法如此完善的奥秘所在,也没有捕捉到罗马法的实际精神之所在,更没有掌握罗马法所体现的普遍的、有益的实际运作。继第一个发现后,作者自己找到了罗马法的真谛:罗马人留给后人的法律遗产是完备的诉讼程序以及由法学家和辩护者组成的律师阶层,罗马法庭和律师阶层是罗马法律机器的两架发动机。蛮族的入侵破坏了法律中的一切文明因素,罗马法律的缜密结构散了架,确定的法律无处可寻,随着世俗法庭与教会法庭的建立、共存、竞争和互限,中世纪混乱的法律秩
篇五:《法律小故事》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关于立法的历史故事}.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故事三
自从小冀考上机车驾照后,就变成了一个以车代步的人,平时出门, 无论是五分钟的路或是五十分钟的距离,只要没下雨,他都习惯以车代步。 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车去上学了,只好认命地拿著雨伞, 搭车上学去.到了中午休息时间,小冀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竟然放在家里忘记带了! 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
小冀习惯地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 找了半天才记起今天并没有骑车来学校.这时小冀发现有一台机车的钥匙还插在车上,没有被拔下来。小冀好心地把钥匙拔下来,本想把钥匙交给学校的警卫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刚好又没有骑车,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计了一下往返的时间,大概半小时内就可以回到学校了,到时再替车子的主人将钥匙交到警卫室,说不定车子的主人还不知道自己的车子曾被人借骑过呢! 在骑车回家的路上,刚好碰上警察巡检,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驾照来让他检查,没有驾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释,他只是借用一下这部机车而已,并没有要偷窃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办的法官证明他并没有不法的意图,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说词,那么他的行为就不会处犯刑法上的普通盗窃罪。但因为有无不法的意图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要举证说明自己没有不法的意图是很困难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 以免惹祸上身却不自知。
法律故事一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
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法律故事二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法律故事三
孙小明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他所在学校是一所农村初中,其中几间教室年久失修,学校决定利用寒假将这些教室拆除重建。为了省钱,学校让初一两个班的全体男生来学校参加“义务劳动”,劳动的内
容是搬废墟的碎砖。劳动中,由于没有老师在现场指挥,小明在休息时与同学追逐打闹,同学将一面尚未拆完的墙推倒,将小明砸伤。后来小明家长找学校提出赔偿,学校却认为小明不是在劳动时受的伤,而是因为没有遵守劳动纪律,与同学打闹受的伤,应由那个同学的家长赔偿。
小明受伤的责任要由学校来承担。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应该提倡,但组织者一定要选择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劳动,而且要充分保障其安全。小明所在学校为了省钱,让学生参加建筑劳动,这本身就不合适,何况在劳动中又没有老师看管。从这一点来看,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如果因此造成学生重伤、死亡或多名学生受伤,学校领导就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