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中作文】
【第一篇】西藏户口高考政策
全面取消高考户籍制度引发的思考
姓名:方健学号:652081701073 学院:化工学院
全面取消高考户籍制度引发的思考
“高考户籍制”是中国高考区别于世界各国大学招考制度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其历史原型可追溯至科举时代的“科举户籍制”;至民国及新中国初期,即已实行一种基本的高考户籍制。在大规模人口流动已成为中国社会常态特征的背景下,这一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高考户籍制问题的本质在于分省定额录取,户籍并非其真正根源,因此当前不应通过“一刀切”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将之彻底终结,改革应根据各省实际,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户籍制度开始松动,人口流动现象日益频繁。20世纪90 年代后,尤其是进入21 世纪以来,中国高考制度一方面面临着高考移民问题的挑战,另一方面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的诉求全面爆发, 并且对于高考制度造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冲击。高考移民问题的挑战与异地高考问题的冲击, 都是缘于高考制度与户籍紧密捆绑的制度设计。近五年来,高考移民问题呈现减缓的态势,然而异地高考却始终是一个重要而棘手的教育问题。因为,尽管自2013年开始,黑龙江、安徽、山东、福建、四川以及海南、贵州等十余省份异地高考政策明显松动,但京、津、沪、粤以及海南、新疆、青海等省市异地高考并未呈现实质性松绑,相反某些省份的政策呈现“内卷化”,即一种收紧趋势。显然,京、津、沪、粤以及海南、新疆、青海等省市,异地高考政策究竟何去何从, 仍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对于的高考户籍制,亦即高考与户籍紧密捆绑、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报考以及录取的制度规定,是中国高考区别于世界各国大学招生考试制度的最显著特征之一。不少学者曾直接论及“高考户籍制度”这一概念,媒体也常以“高考户籍制度”指称高考在户籍方面的制度规定。高考户籍制是中国教育制度的一种独特产物,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将大学入学考试与户籍进行如此紧密、严格的捆绑。在目前教育学界以及网络传媒界,有时以“高考户籍制度”、“高考户籍限制”来指称这一概念。事实上,以高考户籍制指称中国高考与户籍之间紧密捆绑这一现象更为恰切。表面看来,高考户籍制仅是将“高考”与“户籍”加以组合而成的一个概念,但从教育的维度来看,其既是中国高校招生考试的独特表征之一,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特征。
建国之初,尽管也有部分流动人口不便于在户籍地报考,但一方面其数量有限,另一方面全国统一命题, 且国家在填报志愿、录取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加之高考竞争并不十分激烈,因此,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高考问题并不明显,或者可以说当时还“并不是一个问题”。至195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城乡户口管理部门严格户籍管理, 切实做好制止农业人口盲目外流工作。1958年1月,我国第一个户籍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 开始以法规形式限制农村人口迁往城镇。自此,严格的城乡二元分割社会开始出现, 人口流动被严格限制,从而也几乎不再存在所谓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高考的问题。直至文革前夕,情形大致如此。
对于“高考户籍制”的是否合法性性,高考户籍制适应于静态人口,在不存在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其未曾遭遇实质意义的合法性危机。改革开放之前,由于人口流动的规模小、频率低,绝大多数人口基本上处于一种静态,高考户籍制并不曾遇到大规模人口流动所带来的挑战。尽管当时在高考户籍制下也存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区域不均的问题,但并未凸显出来;同时,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便出现了考生冒充户籍至其他更容易录取地区参加考试的问题,但当时既不普遍也不严重。换言之, 当时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地域分配不公问题与高考移民问题,二者并没有从根本上对高考户籍制的合法性构成实质性威胁。
高考户籍制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客观现实。那么,中国是否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可以彻底终结高考户籍制的时代? 如果这样一个终结时代已经到来,具体又当如何操作?其当如何“善后”?如果不是,除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既有地区差异之外,还有哪些背后的因素在起作用?在现行分省投放高校招生名额的体制下,如果彻底终结高考户籍制,必将引起考生“移民”至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丰富的京津沪等地区参加高考,同时还将有大量考生迅速“移民”至海南、内蒙古、西藏等省区参加高考。也就是说,高考移民问题必将大量涌现。即使能够达到某种录取率平衡,也还是难以实现最终的竞争平衡,因为不同地区考生的知识、能力,或者简单地说应试能力存在差异。所以,彻底终结高考户籍制,在分省录取的现行体制下,一定会引发大量的“高考移民”。只是这种“高考移民”,较之过去以突破户籍限制为表征的高考移民现
象不同而已,或者也可称之为“移民高考”现象。这一点,在同为大规模且同样实行分省定额录取的科举考试史上,也曾有过诸多的历史参照。例如,在清代科举考试中,广西、云南等省份一度取消对考生的户籍限制,结果造成这些地区科举名额多被外来考生占获的问题,后来不得不重新加强对于考生户籍审查与控制的措施。在高考户籍制中,户籍究竟扮演了一种什么样的角色?笔者以为,若从更根本上说,尤其就历史的视野来看,户籍实际上只是实现真正“分区定额”选才的一项工具。也就是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高考问题背后真正的问题,在于要不要实行分省定额录取的招生体制。若要真正实现分区定额录取,那么,必须找到一种控制工具以便达成此一考量,而户籍也恰恰是这样一种辅助工具而已。
如果高校不实行分省定额录取,那么便没有将高考与户籍进行捆绑的必要性; 而若实行分省定额录取,则必须找到一种控制工具以便使分省招生获得实质性意义——户籍正是这样一种调控工具。
所谓高考户籍制问题,其背后真正的根源或者说其实质在于要不要实行分省定额录取。在分省定额录取方式下,即使取消高考户籍制,那么也必须寻找到一个类似当今高考户籍制下户籍所发挥调控功能的控制工具。黑龙江、安徽以及山东、福建等宣称取消高考户籍制的省份,其学籍所取代的便是之前户籍所发挥的控制功能。当然,我们必须看到,以学籍取代户籍终究是一种重要的进展。只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像海南、内蒙古等高考洼地以及京津沪这些本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丰富而流动人口规模集中、庞大的省市,出于防范高考移民的考虑必将对学籍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呈现明显地区差异、阶层差异、校际差异而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高考户籍制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完美的解决之道。由于分区定额录取在中国目前还具有根本的合理性,因此,现阶段还无法简单地通过“一刀切”彻底终结高考户籍制,而只能对之进行有限松绑,根据各省具体情形因地制宜地制定方案,逐步推动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高考问题的解决。
【第二篇】西藏户口高考政策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考购房入户考生照顾加分名单
考生号
1554010011000615540100110020155401001100231554010011002515540100110026155401001100331554010011011115540100110404155401001104091554010015000615540100150009155401001500201554010015002115540100150022155401001500241554010015002515540100150026155401001500861554010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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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真真胡依孟李天姿于普琳陈晔彤赵琪高浩桉韩怡穆禹良刘博文蔡雨辰于金平胡子豪刘培圆刘政昂魏金皓赵蓬阁翟佳琳卢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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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女女女女女男女男男男女男男男男男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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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金珠西路191号人和汽贸城4号楼1154号拉萨市金珠西路191号人和汽贸城商务楼443号
洛堆林卡路以北、八一路以东世邦国际花园10幢2单元8层29号和平路以南、金珠西路以北人和汽贸城9号楼第三层9335号拉萨市仁和汽贸城10楼第三层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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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堆林卡路以北、八一路以东世邦国际花园8幢2单元9层18号和平路以南、金珠西路以北人和汽贸城9号楼第三层9335号拉萨市金珠西路191号人和汽贸商务中心楼424号拉萨市金珠西路191号人和汽贸商务中心楼429号拉萨市金珠西路191号人和汽贸商务中心楼347号拉萨市金珠西路191号人和汽贸商务中心楼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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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翠华胡依孟李桂雨于普琳陈华彤赵琪高浩桉韩怡穆忠建刘雪娟蔡雨辰于金平胡子豪刘培圆刘政昂魏金皓赵蓬阁李亚南卢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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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010015041815540101110506155401011105111554010111051615540101110523155401011105321554010111053715540101110563155401011105691554010111060515540101110619155401011106201554010111062115540101110631155401011106361554010111064715540101110655155401011106631554010111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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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稀奇陈嘉成邓占涛付鹏程李若梅苏鑫王小钖孙斌郑静陈肖李林杰李妮虹李莹邱婷田营营刘仲黎赵海燕李春阳李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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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1期河畔家园B区97栋2单元202号拉萨市金珠西路191号人和汽贸城汽配西楼519号拉萨市金珠西路191号人和汽贸城汽配西楼327号巴尔库路15号康卓小区25栋2单元32号(34层)
和平路以南、金珠西路以北人和汽贸城11号楼第三层11313号铁崩岗、嘎玛夏庆院
拉萨市柳梧新区还亮世纪新城1 期河畔家园B区95栋1单元102号拉萨市金珠西路191号人和汽贸城商务楼535号天海路东侧德康名居6栋A单元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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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和平路以南、金珠西路以北人和汽贸城9号楼第三层9322号城关区金珠西路54金藏林卡电梯公寓4B8号
拉萨市洛堆林卡路以北、八一路以东世邦国际花园10幢1单元3层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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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15540101110669155401011107031554010111070615540101110715155401011107261554010111073015540101110750155401011107511554010115051415540101150524155401011505331554010115053415540101150541155401011505421554010115060615540101150611155401011506161554010115061715540101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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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一博安龙飞陈垦何川林晓凯罗云霞张腾腾张婷黄锐邱瑞帅文广武子涵聂鹏航张凯月段鹏龙胡凯峰李庆港李王舸林昊
性别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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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南南张斌张少帅刘思捷鲁梦远陈豪陈鑫董利国唐许王冲杨雪超张鹏李香玉杨佳怡何静瑶衡科呈田家兴周超远赵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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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和平路以南、金珠西路以北人和汽贸城9号楼第三层9327拉萨市八一路以西洛堆林卡路以南拉萨印象小区6栋6层30号拉萨市八一路以西,洛堆林卡以南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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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南南张动明邢英姿刘新超鲁传锋陈付刚陈朝田李锁合唐许王冲杨永强张鹏李香玉杨佳怡黄建平衡科呈田家兴周庆福赵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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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子母子父女父子父子父子母子本人本人父子本人本人本人母女本人本人父子本人
考生号
15540102110460155401021104611554010211046215540102110464155401021104651554010211046615540102110467155401021104681554010215060115540102150602155401021506111554010215061415540102150615155401021506171554010215062115540102150625155401021506271554010215063415540102150638
姓名
宋卓霖王建跃李梁祝范小班刘腾腾宋峥靳雨晴郑子旋薛晋铮杨杵宜管婧媛徐康铭马忠林肖立萍张思梦王博文杨烁宇张蒙蒙邹盼
性别民族
女女女男男女女女男男女男男女女男男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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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路以南、金珠西路以北人和汽贸城11号楼第三层11325号拉萨市金珠西路191号人和汽贸城商务中心楼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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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卓霖王建跃李泉范小班刘腾腾宋峥靳雨晴郑子旋薛书改杨明旗管婧媛徐中华马中林肖长征张思梦王向前杨能军张蒙蒙妥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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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人父女本人本人本人本人本人母子父子本人父子本人父子本人父子父子本人母子
【第三篇】西藏户口高考政策
2014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14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3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1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1年7月31
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高校或区外非重点高校。
(5)我区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报名按下列要求办理:
①三年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
②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往届生,报名时,须提供高一至高三完整学籍档案材料和高中毕业证书。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高校,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拉萨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报名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但二者不得兼报。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
在校就读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其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密码。所有考生必须持户籍审查表方可领取报名号和密码。
4.在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5.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6.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接受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7.今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学院、格尔木、成都设立考点。
因特殊原因须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不受理限报考生借考;西藏民族学院考点不受理非西藏民族学院附中学籍的应届考生及限报考生借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尔木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8.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还须提供电子照片(240像素×32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
现场确认,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往届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元,借考费15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15元,艺术体育类考试费每生30元。
(三)报考条件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我区有关部门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藏工作经历等。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西藏民族学院保卫处负责审查,学籍情况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查。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在部队工作的干部、职工、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负责审定。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薄为准,其中养子女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需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父亲(母亲)一方的,报名时需提供母亲(父亲)一方在藏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必须由父母双方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含考生本人为户主的),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出具。
4.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
(四)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3月15日至21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22日至31日,逾期不
予办理。
2.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
3.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4月底前在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5.自治区招生部门在5月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办。
6.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及面试
(一)考试科目
1.我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或汉语文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2.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4.“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5.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一律在拉萨参加考试。
6.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自治区招生部门命制,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测试。
【第四篇】西藏户口高考政策
2013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13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对两代以上(含两代)聚居在藏的少数民族考生(含区外进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2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
(5)我区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报名按下列要求办理:
1)三年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
2)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往届生,报名时,须提供高一至高三完整学籍档案材料和高中毕业证书。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西藏户口高考政策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拉萨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但二者不得兼报。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
在校就读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其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密码。所有考生必须持户籍审查表方可领取报名号和密码。
4.在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5.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6.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接受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7.今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学院、格尔木、成都设立考点。
因特殊原因须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不受理限报考生借考;西藏民族学院考点不受理非西藏民族学院附中学籍的应届考生及限报考生借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尔木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8.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还须提供电子照片(240像素×32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现场确认,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往届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元,考试文具费20元,借考费15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15元,艺术体育类考试费每生30元。
(三)报考条件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我区有关部门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藏工作经历等。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分
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西藏民族学院保卫处负责审查,学籍情况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查。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在部队工作的干部、职工、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负责审定。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薄为准,其中养子女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需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父亲(母亲)一方的,报名时需提供母亲(父亲)一方在藏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必须由父母双方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含考生本人为户主的),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具出具。
4.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
(四)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3月15日至21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22日至31日,逾期不予办理。西藏户口高考政策
2.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
3.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4月底前在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5.自治区招生部门在5月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办。
6.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及面试
(一)考试科目
1.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或汉语文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2.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由国家统一命题,藏语文由国家授权我区命题。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4.“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5.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一律在拉萨参加考试。
6.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自治区招生部门命制,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测试。
7.凡使用“汉语文”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作为“语文”成绩。
8.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汉语文字答卷。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语文字试卷。
9.考试期间,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接受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的安全检查和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二)命题及考试范围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藏语文试题由国家授权我区命制,其它科目的试题由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高考命题依据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语文等9学科《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和《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
考试范围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课程标准实验版)》、《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和《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的说明》中规定的必考内容和选考内容。
(三)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外语口试于6月10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另行公布。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西藏户口高考政策
1.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2.艺术专业考试按《关于做好我区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部门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篇】西藏户口高考政策
2016年西藏自治区借考登记表
2016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考生情况登记表
户口所在地区: 考生号:
注:1.本表一式两份,户口所在地和报名点招生办各留存一份。
2.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审查考生的有关材料,严格把关。 3、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单位名称按有关保密规定填写。
【第六篇】西藏户口高考政策
对高考与招生的户籍歧视进行违法审查
对高考与招生的户籍歧视进行违法审查
——在高考移民研讨会上的讲话
胡星斗
一、高考与招生的户籍歧视
2001年8月22日,青岛市三名考生就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区差异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中国第一起宪法诉讼;
2005年6月27日,《瞭望东方周刊》报道:海南省取消340名同时在两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考试资格;
2005年07月14日,《新闻晨报》报道:海南高考状元被指“高考移民” 被取消报考一本资格;
2006年6月5日,《燕赵都市报》报道:数百名在天津就读的外省籍考生在高考之前被取消高考资格;
2008年5月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政府部门政策“打架”,“高考移民”群体诉讼,14名从外地迁入西安的考生状告西安教育部门欲讨回高考权;公安机关表示:买房落户,户籍迁入程序合法;市、区教育部门表示:随父母正常落户,学生学籍不受限制;可是省招办表示:户口非正常迁入取消高考资格。试问:“高考移民”标准谁来制定?“高考移民”谁有资格认定?“高考移民”要实行“有罪推定”?
由于各省区直辖市的高校数量差异、考生数量差异,致使高考分数线在各地相差巨大;人口大省分数线居高不下,录取的机会大为降低;有的省市之间高考录取分数线甚至相差100分到200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能上重点大学的分数,在有些省份连大专也不一定能上,“恢复高考20多年来,北京的高招录取分数线大大低于其他省,多的达100多分,在其他省只能上一般本科的分数,在北京竟能被北大、清华录取!”据对2005年有关数据分析,录取机会较大的省区直辖市有天津、上海、青海、海南、辽宁、北京、吉林、西藏;录取机会较低的省份有山西、甘肃、四川、河南、贵州、江西、湖南、湖北、安徽、山东、江苏,分布在东、中、西部地区均有。
录取分数线的差异、公办大学招生的本地化、高校按户籍招生、回原籍高考,考生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出生在哪个地区以及父母是谁。这种分数线的不公平、地方歧视,实际上造成了考生人格上的不平等,成为中国教育最大的不公平。据报道,2006年全国高考违规
的考生就有3千多人。其实,该谴责的不是考生的违规,而是高考制度的不公平和歧视。歧视产生仇恨,仇恨将可能毁灭和谐社会。
二、建议对高考与招生的户籍歧视进行违法审查
1995年9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强调: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本地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高中学籍电子注册、居民身份证核查、报名资格公示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对边远地区和高考录取分数线通常较低、高考移民现象较易出现地区,要在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考生情况的审查。对于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考生要重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后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应取消其学籍。
我认为,该通知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审查室对之进行违法审查。
一些地方、城市为了招商引资,规定投资或购买商品房即可落户,有的先取得蓝印户口,待遇与当地人一样,两三年后取得正式的红印户口。现在,这些地方、城市招完商后就关门打狗、卸磨杀驴,惟恐减少了当地人的录取机会,规定蓝印户口或者移民年数不到的高中生不允许在当地高考,可是他们的原户籍已经注销,也不可能回原籍高考。这种做法野蛮地剥夺了青少年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是极大的犯罪,建议司法部门按照教育法第八十一条及民法条款予以惩处。
北大、清华等国立大学(包括部属大学)是依靠全体人民的纳税和财政援助维持与发展起来的,理应对全体人民平等开放,地方财政建立的大学才可以向当地倾斜;国立大学照顾所在城市、歧视人口大省是一种违法行为,建议考生起诉北大、清华等大学,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央政府应当进行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帮助人口大省、落后地区建立更多更好的大学。
美国大学也有倾斜性的录取政策,但他们是向弱势族群、贫困社区倾斜,决不是像中国这样向发达地区、富裕城市倾斜。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国家公平的重要体现,教育公平应当包括学生受教育的起点、过程和
结果的公平;只有按照人口或者考生数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大学在各省的招生人数,使考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起点的公平”,才能为社会的公平、国家的公平奠定基础。为此,我建议国家对高考及招生制度进行公平性改革,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反歧视法》、《教育公平法》。
三、对高考及招生制度进行公平性改革
有人说,没有绝对的公平,绝对的公平是最没有效率的公平,也最终是最不公平的。此话固然有道理,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否定相对公平的存在。国立学校按人口分配录取指标,或者按考生的比例安排指标,同时照顾经济落后地区、民族地区,是相对公平、也可能是最优的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已经按各省区直辖市人口比例确定招生计划,是一个突破。中国政法大学的做法是:用学校计划招生的人数除以13亿,再乘以各省区直辖市的人口数,基本上就是下达到各地的指标数。同时在此基础上,考虑国家开发西部的政策、生源质量、地域因素等,确定本科招生分省计划。
有人提出统一高考分数线、统一高考命题,由国家统一命题,所有省区直辖市纳入统考范围,录取时取消地域界限,划定出统一的分数线,按照分数高低公平录取。此种做法是次优方案,不如按人口分配或者按考生的比例分配指标。
统一高考分数线,可能导致另外一种不公平:基础教育发达的地区、大城市的高考升学率将遥遥领先,教育不发达地区、贫困省份将成为高考的沙漠;同时,统一高考分数线必然要求统一考题,统一考题相对于目前的各地自主命题,可能是一个倒退。
曾经有人提出废止现行高考招生制度,这是矫枉过正。高考是当今中国唯一的相对公平的做得比较好的制度,在中国这样的人人走后门、缺乏法治、腐败生活化的社会,其他的招生方法只会导致更加严重的腐败。甚至所谓的“自主招生”,在中国如果推行、监督不力的话,也可能酿成很多的腐败。
在目前大的环境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高考改革的正道应当是,推行“一年两考” 或“一年多考”,以最佳考试成绩的那一次为准选择大学,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压缩考试科目、天数,增加面试,面试要占一定的分值;推行素质教育和能力考试,减轻学生负担。
高考分数线差异源于教育资费的分配不公。以后国家财政对各地教育的投资必须均等化,不得把教育经费重点投入一个或者几个城市的学校,基础教育更是如此;国家应当切实鼓励私立大学的发展,在高考录取、助学贷款、评奖评优、落户进人、学生优惠待遇等方面做到公立与私立一视同仁。
通过对高考及招生制度、户籍制度、教育投入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解决高考移民背后的不
公平制度问题,我相信中国的教育公平在不远的将来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