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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东高考招生信息网

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附件2

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

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填报志愿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部分批次、科类在我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称“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情况和院校志愿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三条 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审阅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或退档,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录取的考生,由录取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过程的投档、审录、退档,以及计划管理等各环节均在网上进行,考生录取结果最后以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二章 实行平行志愿的范围

第五条我省在文史类、理工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及专科层次的院校暂不实行平行志愿。

第六条 体育、音乐、美术类院校(专业)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录取批次与本批次(本校)普通类专业同批次进行。

第三章 志愿设置和志愿填报

第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设置第一、第二两个院校志愿组(地方专项计划仅设一个志愿组)。第一院校组志愿设A、B、C、D、E、F、G七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第二院校组志愿设A、B、C、D四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

第八条 “平行志愿”实行高考考生成绩公布后填报。报考本科院校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结合自己考试成绩情况、身体条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关要求,按第七条要求合理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减少落选机会。

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每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当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组织高校进行二次录取。征集志愿的各批次均设A、B、C、D、E、F、G顺序排列的七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第四章 考生投档排序原则

第十条 统考结束后,根据考生报考科类及考试成绩情况分别排序(只对一定分数以上考生排序),即考生分文史类、理工类按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绩同时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时以统考成绩总分加照顾加分分值后参与排序。

第十一条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五章 投档原则、顺序及录取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时,按院校志愿组顺序投档。即先进行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组录取结束后,再进行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每个院校志愿组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

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填报的A、B、

C、D、E、F、G等院校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即投档时,分文史类、理工类将考生按排序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检索,然后按志愿顺序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C、D、E、F、G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投档A志愿院校,如果达不到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继续检索后续的B志愿……依此类推。考生档案一旦投出,不再检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正式投档前进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每批次的预投档在正式投档前2天进行,省招生办公室按既定投档原则进行两次预投档。第一次预投档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意见;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投档,供各招生院校最终确定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预投档时,只向高校提供生源总人数及预投档分数线,不提供考生具体名单。预投档时,投档比例为1:1.05。

第十六条预投档后,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确定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未按时上报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的高校,省招生办公室正式投档时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以1:1比例投档(下同)。

第十七条正式投档时,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即根据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逐个检索考生,排序高的优先按其院校志愿从A院校到G院校的顺序依次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同一院校排序并列的考生全部投档。

第十八条 平行志愿投档各组志愿及征集志愿均为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补档,待下一组志愿或征集志愿时再行投档。

第十九条第一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进行第二组院校志愿的投档、录取。第二组院校志愿投档时不再预投档,按缺额情况1:1比例投档。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视情况安排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缺额情况,以及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后,组织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征集志愿录取时不再进行预投档。投档时,在填报征集志愿资格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以1:1比例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如院校投档线低于原公布最低录取分数线,则该投档线为该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录取过程中,如

【第二篇】广东高考招生信息网

2015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

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填报志愿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称"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情况和院校志愿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三条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审阅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或退档,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录取的考生,由录取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过程的投档、审录、退档,以及计划管理等各环节均在网上进行,考生录取结果最后以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二章 实行平行志愿的范围

第五条我省在文史类、理工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A类、第二批本科B类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及专科层次的院校暂不实行平行志愿。

第六条体育、音乐、美术类院校(专业)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录取批次与本批次(本校)普通类专业同批次进行。

第三章 志愿设置和志愿填报

第七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设置第一、第二两个院校志愿组。每个院校志愿组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

第八条"平行志愿"实行高考考生成绩公布后填报。报考本科院校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结合自己考试成绩情况、身体条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关要求,按第七条要求合理填报志愿。考

生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减少落选机会。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每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当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组织高校进行二次录取。征集志愿的各批次均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第四章 考生投档排序原则

第十条统考结束后,根据考生报考科类及考试成绩情况分别排序(只对一定分数以上考生排序),即考生分文史类、理工类按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绩同时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时以统考成绩总分加照顾加分分值后参与排序。

第十一条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五章 投档原则、顺序及录取

第十二条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时,按院校志愿组顺序投档。即先进行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组录取结束后,再进行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每个院校志愿组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填报的A、B、C等院校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即投档时,分文史类、理工类将考生按排序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检索,然后按志愿顺序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

A、B、C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投档A志愿院校,如果达不到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继续检索后续的B志愿……依此类推。考生档案一旦投出,不再检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第十四条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正式投档前进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每批次的预投档在正式投档前2天进行,省招生办公室按既定投档原则进行两次预投档。第一次预投档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意见;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投档,供各招生院校最终确定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预投档时,只向高校提供生源总人数及预投档分数线,不提供考生具体名单。预投档时,投档比例为1:1.05。

第十六条预投档后,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确定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未按时上报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的高校,省招生办公室正式投档时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以1:1比例投档(下同)。

第十七条正式投档时,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即根据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逐个检索考生,排序高的优先按其院校志愿从A院校到C院校的顺序依次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同一院校排序并列的考生全部投档。

第十八条平行志愿投档各组志愿及征集志愿均为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补档,待下一组志愿或征集志愿时再行投档。

第十九条第一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进行第二组院校志愿的投档、录取。第二组院校志愿投档时不再预投档,按缺额情况1:1比例投档。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视情况安排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缺额情况,以及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后,组织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征集志愿录取时不再进行预投档。投档时,在填报征集志愿资格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以1:1比例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如院校投档线低于原公布最低录取分数线,则该投档线为该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录取过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且缺额较大的,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多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各类预科班的考生,于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进行审阅,择优录取。高校录取时要做到公开、透明,慎重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录取期间,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对录取或退档考生,由高校负责解释,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高校必须妥善解决、处理。

第二十五条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相关招生政策对高校上报的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予以审核,符合录取政策的予以确认录取,不符合录取政策或有疑义的,退回高校再次审议。经省招生办公室确认录取的考生,由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特殊类型招生投档录取办法

第二十六条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且符合相关高校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志愿。相关高校应在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前一天,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合格考生名单。省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高校录取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投档给有关高校。高校应在正式投档前,完成录取,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七条报考高校自主招生,且符合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公示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志愿,省招生办公室进行第一次预投档前,同时将经公示符合高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电子档案投档给有关高校,由高校择优录取。

高校自主招生的照顾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为第一次预投档的最低分数线。高校应在预投档期间确定自主招生录取名单,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八条在我省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等高校,由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

第二十九条各高校招收特殊类型考生,录取时由高校单独增加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考生网上填报并经确认的志愿,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以及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指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录取进程如出现未作规定的特殊事项,由省招生委员会录取场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广东高考招生信息网

2015年广东专插本招考院校名单

2015年广东专插本考试招生工作规定(25间学校)

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工作规定 为适应我省普通高等教育考试招生改革不断深化的新要求,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粤招〔2003〕36号文的精神,特制定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工作规定。

一、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生对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且具培养前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的体检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

1.广东省户籍且就读广东省普通高校的专科应届毕业生;

解读:此条为在广东省户籍就读专科的应届生的规定,也就是 2015年6月份的毕业生可以报考2015年广东专插本考试,包含二年制和三年制的毕业生,普高、普高单招、高职高考单招、3+证书高职高考、五年一贯制考生在毕业那一年第一学期末报考(三年制的就大三、二年制的就大二、五年一贯制的就第五年),第二学期初考试。

2.外省生源就读广东省普通高校的专科应届毕业生(不含办理了暂缓就业的往届专科毕业生);

解读:此条为非广东省户籍在广东省就读专科的应届生的规定,2015年6月份的毕业生可以报考;注意:只有一次机会,毕业之后不可以再考,落户广东省的除外。

3.广东省户籍或广东生源就读省外普通高校的专科应届毕业生;

解读:此条为广东省户籍在外省就读的应届生的规定,2015年6月份的毕业生可以报回广东省专插本考试。

4.广东省户籍且在报名确认截止日期(2015年1月16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指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的毕业生(不含毕业后仍持广东省普通高校集体户口的外省生源往届专科毕业生);

解读:本条为往届生的规定,也就是已经毕业了的考试,注意必须是广东省户籍。已经毕业了的广东省户籍的考试报考专插本是不限报考次数的。只要是国民系列的毕业证,不管是在广东省学校还是非广东省的学校的毕业证,均可报考。

5.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且报考职教师资专业的考生,必须在报名确认截止日期(2015年1月16日)前取得与报考专业相对应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应属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以上(含B级)证书。具体证书种类由高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指定,并经考试院备案后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

解读:职教师资类专业会在专业那有“职教师资”字样,只注明是“师范”或者没有注明属性的不属于职教师资类的专业,无须提供技能证书;只有注明是“职教师资”类或者“职教师资(师范)”的才属于职教师资类的专业。

6.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只招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考生)。 解读:只有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考生,录取时才按“退役士兵分数线”,在这之前退役的不算。

总结:注意:插本录取了,九月份入学,入学时要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等学校专科在校生;

解读:此条很多学生会误解,很多学生只看到了“应届毕业生”,便以为专插本只可以考一次,一定要注意后面的“在校生”字样,也就是说大一、大二(二年制大专的大二可以报考)的在校生不能报考,毕业了就不是在校生的了。

2.非广东省户籍的高等学校专科往届毕业生;

解读:此条为非广东省户籍在广东省就读专科的学生只有大三那一年可以考,只有一次机会,毕业之后就不能再考。

3.2014年参加本科插班生考试,因作弊被取消各科考试成绩并被禁止下年度参加本科插班生考试的人员;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报名考试费

(一)报名方式:

1.预报名。2015年1月10日至13日(共四天)为网上预报名时间,考生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入“广东省本科插班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预报名,阅读相关报考规定、要求,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录入报名信息,获取预报名号和设定密码。逾期不再办理预报名手续。

解读:网上预报名步骤参照2014年考试的报考输入: 2.确认报名。2015年1月14日至1月16日(共三天)为网上报名确认时间。考生须持有关报名材料亲自前往所报考的招生院校或报名点校验报名材料、进行电子摄像,并在招生院校或报名点打印的《广东省2015年本科插班生报名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解读:一般要到招生学校现场确认,但个别学校会在广州等设确认点。比如岭南师范学院2014年在广州华师和阳江设确认点,五邑大学在广东交通学院设确认点,详情留意招生学校规定。

(二)考生须提交的报名资料:

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报名确认时需要递交的材料:①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用A4纸复印);②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须加盖考生所在院校名册管理部门公章,并用红笔在本人名字前打“√”);③考生在专科就读期间成绩单(须加盖院校教务处公章);④经签名确认的《广东省2015年本科插班生报名登记表》;⑤体检表。

解读:成绩单和录取名册样式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广东省2015年本科插班生报名登记表》确认现场由招生学校打印出来。

2.普通高校往届毕业生在报名确认时需要递交的材料:①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用A4纸复印);②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A4纸复印);学信网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网址.cn/xlcx/lscx.jsp)查询码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与复印件(A4纸复印)。如毕业证书在学信网无法认证,考生须按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址:

解读:2014年毕业(2014年6月毕业的考生,2014年12月31日前查询是免费的,但现场确认时间是2015年1月14日至1月16日,已过免费查询时间)或者之前毕业

的考生是往届生,确认前,须用手机编辑短信获取查询码交给招生学校老师网上验证专科毕业证。而在2001年以前毕业的考生,由于很多学校的毕业证是无法在网上验证毕业证的,须按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学历认证指引办理学历认证。 获取查询码的方法:(每组查询码只能使用一次,2元/条,不含短信通信费。).cn/xlcx/lscx.jsp

1、网上支付(使用支付宝或首信易支付,一次可获取多个查询码)

2、中国移动用户发送短信 020 至 1065800883077(客服电话:4006125880,详情)

3、中国联通用户发送短信 1020 至 106555822077(客服电话:4000102580,)

3.服义务兵役退役的专科考生在报名确认时需要递交的材料:除上述第1、2点所涉及的有关应/往届的报名资料外,还须提交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

4.报考职教师资专业的考生在报名确认时需要递交的材料:除上述第1、2点所涉及的有关应/往届的报名资料外,还须提交与报考院校专业相对应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如考生已获与报考院校专业相对应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但还未获取中级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的,考生须提交由主考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及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编号,并于2015年3月1日前将中级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报考的招生院校或报名点。考生逾期未提交将取消报考资格。

5.考生可在考试院网站上下载《广东省2015年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体格检查表》,按招生院校要求或自行前往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报名确认时须向招生院校提交体检结果(体检表有效期: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16日)。

解读:体检医院只要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就行,无需在学

【第四篇】广东高考招生信息网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粤考院〔2009〕36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和《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粤教考"2008"28号),我省于2009年起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为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我院制定了《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我院中等教育招生考试部联系。

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广东高考招生信息网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情况的水平测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二章 成绩呈现与认定

第三条 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

B、C、D四个等级。各科卷面成绩与等级分关系: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含)以下不给等级、在成绩单上表达为考试成绩未达等级要求。

第四条 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考试取得成绩。

第五条 具有广东省户籍、准备参加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在外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成绩,以下同),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

我省予以认可。其中,普通高考报考文科类、艺术类的考生,只认可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考报考理科类、体育类的考生,只认可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条六条 考生在外省取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不直接使用,需按照我省的成绩呈现方式以每科满分值100分予以转换,若考试科目卷面满分值不是100分的,将原始分数转为百分制分数后再按照我省呈现方式予以转换。

第三章 成绩使用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如下:

1、具备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广东高考招生信息网

3、具备第三批专科院校(含第三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四章 成绩转移

第八条 具有广东省户籍考生在本省内不同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使用首次报考所使用的考生号,成绩不用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 具有广东省户籍考生在外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我省时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入手续:

1、考生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并取得普通高考考生号。没有取得我省普通高考考生号的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申请不予受理。

2、具有所获得成绩的省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政府管理机构开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书》(格式详见附件一)。

3、考生在每年的普通高考报名结束后、5月1日前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网上办理成绩转入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申请表》(附件二),核对无误后确认。

4、考生在每年的5月10日前凭身份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书》原件到转入市招生办、考试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5、市招生办、考试中心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网上签注审核意见后,在每年的5月20前将本市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申请表》在网上提交省教育考试院,同时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书》原件、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到省教育考试院。

6、省教育考试院在每年的6月5日前将予以转入的成绩直接并入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库,并将打印好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交市招生办、考试中心,由各市转考生。

第十条 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取得的考试成绩需转到外省的,可由考生提出申请后予以办理,但是否作为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依据,由转入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办理程序如下:

1、考生凭普通高中学业考试考生号登录“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网,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出申请表》(附件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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